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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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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講義

(一)調整對象(瞭解)

①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②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③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④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⑤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⑥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二)部門職責(記憶)

①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②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三)食品安全控制(重點掌握)

經營許可

①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②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③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許可並公佈;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④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當具有與所生產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並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食品召回

①義務主體:原則上僅限於生產者,但由於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需要召回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

標籤:講義 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