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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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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包括:

食品安全法標準

一、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包括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微生物在醫學上按照對人類和動物有無致病性,分爲致病性微生物和非致病性微生物。致病性微生物包括細菌、病毒、真菌等。

農藥殘留問題是隨着農藥在農業生產中廣泛使用而產生的。目前使用的農藥,有些在較短時間內可以通過生物降解成爲無害物質,而大部分農藥難以降解,殘留性強。農藥進入糧食、蔬菜、水果、魚、蝦、肉、蛋、奶中,造成食物污染,危害人體健康。

獸藥殘留是指使用獸藥後蓄積或存留於畜禽機體或產品(如雞蛋、奶品、肉品)中的原型藥物或其代謝產物,包括與獸藥有關的雜質的殘留。

重金屬指比重大於5的金屬,一般都是屬於過渡元素。如銅、鉛、鋅、鐵、鈷、鎳、錳、鎘、汞、鎢、鉬、金、銀,所有重金屬超過一定濃度都對人體有毒。如果河流、湖泊、海洋和土壤受到重金屬污染,魚類或貝類積累重金屬而爲人類所食,或者重金屬被稻穀、小麥等農作物所吸收被人類食用,重金屬就會進入人體導致重金屬中毒。

廣義的污染物質包括不是有意加入食品,而是在食品生產、製造、加工、調製、處理、填充、包裝、運輸和貯藏等過程中,或是由於環境污染帶入食品中的任何物質。

上述物質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禁止人爲添加到食品中,但是由於生產過程、環境污染等原因會或多或少進入食品中,最終進入人體。人體攝入的危害物質超過一定含量,就會危害人體健康。因此,必須測定一個保障人體健康允許的最大值,規定食品中各種危害物質的限量。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食品添加劑是指爲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爲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我國目前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包括酸度調節劑、抗結劑、消泡劑、抗氧化劑、漂白劑、膨鬆劑、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着色劑、護色劑、乳化劑、酶製劑、基因修飾的微生物、增味劑、麪粉處理劑、被膜劑、水分保持劑、營養強化劑、防腐劑、穩定劑和凝固劑、甜味劑、增稠劑、食品用香料、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等種類。

濫用食品添加劑會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因此必須制定標準嚴格限定其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嬰幼兒是人一生中健康成長的`重要時期,這個時期如果能夠得到合理的膳食營養,必將爲其以後一生的身體和智力發育打下良好的物質基礎。嬰幼兒主輔食品的各種營養成分必須搭配科學,某種營養成分既不能過多,也不能過少。少了會導致營養不良,多了也會引起中毒。嬰幼兒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不僅關係到食品的營養,而且關係到嬰幼兒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須在進行風險評估後規定營養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要求,使嬰幼兒在滿足營養需求的同時又保證食用安全。同樣,其他一些特定人羣對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也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標準。

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籤、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食品的標籤、標識、說明書中的許多內容都直接或間接地關係到消費者食用時的安全,如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編號。這些內容的標示都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需要制定標準規定統一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其中的每個流程都有一定的衛生要求。例如,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淨、消毒;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這些都需要制定標準統一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質量要求涉及食品安全的,也屬於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七、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包括檢測或試驗的原理、類別、抽樣、取樣、操作、精度要求、儀器、設備、檢測或試驗條件、方法、步驟、數據計算、結果分析、合格標準及複驗規則等方面的統一規定。

八、其他需要制定爲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其他內容包括其他沒有明確列舉,但是涉及食品安全,需要制定標準的內容。

相關法律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籤、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爲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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