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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貫徹新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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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將於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學習貫徹食品安全法,正確審理食品糾紛案件,嚴厲制裁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爲,切實維護百姓餐桌安全。

如何貫徹新安全法

通知指出,食品安全法在全面修改的基礎上作出了許多新的規定,爲調整消費者與生產經營者等民事主體的關係,依法審理食品糾紛案件創造了良好條件。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食品糾紛案件中,要堅持嚴懲重處的原則,正確運用懲罰性賠償和連帶責任的規定,向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爲嚴格追責,讓不安全食品的生產經營者付出沉重代價。對於利用自己網站銷售食品者,應當承擔經營者的民事責任。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不盡法定義務,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不再以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爲要件。要堅持嚴肅執法,嚴厲制裁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爲,正確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嚴格把握適用價款十倍賠償、損失三倍賠償和一千元保底賠償的要件,嚴格區分製售不安全食品與不合格食品、食品標識瑕疵的法律責任。要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設身處地爲消費者排憂解難,減少他們不必要的訴訟負擔。

通知指出,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首負責任制,其核心是讓消費者及時獲得賠償。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食品糾紛案件過程中,既要確保首負責任制度落實到位,又要區分生產者與經營者的不同歸責原則;既要讓消費者儘早實現權利,又要讓真正的違法者受到懲罰。消費者因不安全食品受到損害,無論是向生產者還是經營者索賠,無論誰是責任人,均應依法向消費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作出賠償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沒有責任,其承擔的是替代性的中間責任,有權向責任方追償。

通知強調,要堅持以法不溯及既往爲原則、以溯及既往爲例外,正確把握新法和現行法律適用的界限。食品安全法施行後,因消費者購買、食用食品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法施行後,對其施行前的食品交易行爲和事件起訴的案件,適用現行的食品安全法;食品買賣合同、餐飲服務合同成立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合同的履行或者損害後果發生在新法施行後的,可以適用新法的有關規定;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經終審,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

標籤:安全法 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