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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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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的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那麼關於交強險條款你還了解多少?請閱讀以下文章內容,跟着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

交強險條款

交強險條款的概念:

交強險的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是中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

交強險條款的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款。

第二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合同由本條款與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與交強險合同有關的約定,都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三條交強險費率實行與被保險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交通事故記錄相聯繫的浮動機制。

簽訂交強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費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批准的交強險費率計算。

交強險免責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簡稱《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另有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

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簡稱《交強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保協條款1號)

第九條:“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牀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覈實。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二)駕駛人醉酒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四)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對於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4、2007年4月1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交強險有關問題的覆函》(保監廳函77號)

“根據《條例》和《條款》,被保險機動車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人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5、2007年11月2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未取得駕駛資格”認定問題的覆函》(保監廳函327號)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的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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