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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17條第4款權威部門精解

社保1W

工傷保險條例17條第4款:“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2002年9月在單位受到事故傷害,單位不上報工傷,個人上報工傷,勞動部門認定後,經複議、一審、終審(2010年6月接到判決書)都維持工傷認定,期間單位未支付工資及福利,八年間工傷待遇如何支付?八年間工資是在變化的,像這種情況本人工資和原福利待遇如何界定?謝謝您!

工傷保險條例17條第4款權威部門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