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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91條第一款

運輸1.18W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規定及釋義

交通安全法91條第一款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

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釋義] 本條是關於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一般處罰規定和處罰幅度。

與行人、乘車人相比,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爲可能給社會帶來的危害更大,因此,對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相對說也就更大一些。本條規定了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罰幅度是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這是一般情況下的處罰。但一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爲,由於其可能給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交通秩序帶來的危害嚴重,法律對這些行爲的'處罰一一作了專門規定,因此本條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以期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

第九十一條(第一款)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標籤:安全法 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