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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反家暴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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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同居暴力、冷暴力納入法律規範範圍,當事人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告誡書可以作爲法院審理依據……我國首部反家暴法的“落地”能否有效遏制家暴行爲?法院如何運用新法認定家暴?詳細請看聘才小編收集整理的內容如下:

首部反家暴法施行

精神暴力也算家暴

“高學歷、冷暴力、長期家暴,在審判實踐中,這些現象並不罕見。”北京市成立的首個家事法庭——房山區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副庭長趙玲表示,反家暴法的出臺,能夠在全社會範圍內引起對於家暴的高度重視,有利於形成一股威懾、懲治家暴的合力。

“將冷暴力納入法律規範範圍、當事人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告誡書可以作爲法院審理依據等,反家暴法中的這些規定爲當事人提供了更多切實可行的法律保護。”房山區人民法院院長邵明豔說。

——增設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更加註重事前防止,減少不必要的`傷害,對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邵明介紹,根據反家暴法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具體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

——監護人施暴將被撤銷監護權。房山區人民法院家事審判庭副庭長趙玲表示,反家暴法在現有法律關於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原則性規定基礎上做了進一步細化規定。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精神暴力也算家暴。北京市中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黃莉凌說,反家暴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也就是說,家庭暴力不再僅僅包含傳統的身體暴力行爲,還包括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精神暴力侵害行爲,明確了精神暴力行爲屬於家庭暴力法的調整範圍。

——告誡書可做法院審理依據。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長張爽表示,根據反家暴法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機關處理以後,如果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那麼公安機關就對他進行批評教育,同時可以出具告誡書。“告誡書要記錄加害人的身份、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以及不得再實施家庭暴力的警告,並且告誡書可以成爲人民法院審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證據。”

需暢通司法最後一公里

在審判實踐中,真正能夠通過司法訴訟程序最終認定屬於家暴行爲的案件數量僅佔同類案件總數的10%。業內人士認爲,司法實踐中,家暴案件仍然受到“舉證難”“取證難”以及“認定難”等現實因素制約,暢通反家暴的“最後一公里”確有必要。

黃莉凌認爲,家暴案件少有目擊證人。即使有,也很少願意出庭作證或提供書證。到庭的證人往往是一方的親屬,因爲存在利益關係而證明力較弱。同時,實施暴力行爲與訴訟通常間隔一段時間,施暴痕跡難以查證,即使有傷痕,在對方否認的情況下也難以認定爲系其暴力所導致。

張爽介紹,家庭暴力與家庭成員間的日常糾紛存在相似性,不少時候雙方都存在過錯,難以準確區分責任。如一些涉家暴離婚糾紛案件中,雙方當事人都提交了報警記錄,甚至一些報警記錄顯示雙方具有互毆情節,這給法院認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帶來了很大困難。

“涉家暴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是家庭成員關係,案情容易出現反覆。”趙玲介紹,審判實踐中就發生過這樣的案例,女方遭受家暴到法院起訴離婚,男方認錯後,女方心軟撤銷訴訟。過了一段時間家暴再次發生,女方再次到法院起訴離婚。但按照法律規定,一方在撤銷離婚訴訟後的一段時間內不能再提起離婚訴訟。因此,想要離婚也只能等待。

“反家暴法想要落到實處,還要通過制定實施細則,暢通司法最後一公里。”邵明表示,明確家暴案件中司法機關可以調查取證的對象、範圍和手段,對於因遭受家暴而面臨生活緊急困難的當事人如何進行司法救濟,以及反家暴法與相關法律法規如何銜接運用,這些細則將有助於進一步在全社會範圍威懾家暴行爲,更好地保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

自3月1日起,我國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據西城法院介紹,該院於2014年7月組建家事審判庭,年收案近3000件,而涉及家暴的案件在離婚訴訟當中並不鮮見。

然而,出於傳統觀念等種種原因,很多家暴受害者長期“隱忍”難以發聲,或者是施暴方通過各種手段影響受害方提起訴訟。對此,《反家庭暴力法》增設人身安全保護令,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可向人民法院申請。

證據不足導致家暴認定難

在西城法院曾經審理的一起離婚案中,馬梅(化名)對丈夫李東(化名)提起訴訟,但雙方都表示對方對自己實施了家庭暴力,都要求對方少分共有財產。

馬梅提交了自己2014年6月5日至8日受傷就醫的病歷及診斷證明,而李東則提交了菸灰缸、地板及椅子受損的照片。但法院經審理認爲,雙方的舉證都不能形成較爲完整的證據鏈,均無法證明對方存在家庭暴力,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配,共同債務應當平均分擔。

西城法院家事審判庭副庭長張爽介紹,不少當事人提出對方存在家庭暴力,但最終認定爲家庭暴力的案件比例並不高。“這是因爲家暴具有隱蔽性、複雜性、持續性等特點,當事人維權意識差、舉證能力弱、雙方存在互毆情形、雙方事後和好等情況都使得認定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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