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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防暑降溫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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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防暑降溫費標準

2016年防暑降溫費標準

從市人力社保局獲悉,2016年防暑降溫費標準確定,月標準爲148.3元,高溫津貼日標準爲27.3元,應以貨幣形式發放給在崗職工,不得以實物代替。

2016年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的月標準,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確定,具體標準爲:4944元×3%=148.3元,每年6月至9月按月發放或一次性發放。總計:148.3×4=593.2元。防暑降溫費要以貨幣形式發放給在崗職工,不得以實物代替。

對比2015年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的月標準140.6元,今年的防暑降溫費月標準增加了7.7元,即合計增加7.7×4=30.8元。

同時,根據市人力社保局《關於試行企業高溫津貼制度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3]37號)規定,在高溫天氣期間(高溫天氣是指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衆發佈的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含35℃的天氣),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2016年度高溫津貼日標準爲27.3元(4944÷21.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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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溫費、高溫津貼漲啦

防暑降溫費

按規定,每年防暑降溫費的發放時間爲6、7、8、9月,共4個月。今年,本市防暑降溫費的標準爲每月148.3元,比去年提高7.7元,4個月共計593.2元,可按月或一次性發放。(正好每個月多買一個西瓜)

這個數字是怎麼樣來的呢?天津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的月標準,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確定。2015年度的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是4944元,所以2016年防暑降溫費月標準爲:4944元*3%=148.3元。

防暑降溫費屬於生產性福利待遇,試用期內、暑期在崗工作的職工均應享有防暑降溫費,暑期不在崗工作的人員不享受該待遇。

據瞭解,職工享受的防暑降溫待遇,除防暑降溫費外,還應包括一些“軟條件”,即用人單位採取措施加強工作環境的通風,在工作場地安裝電扇、空調等必要的防暑降溫設施,爲職工提供充足的飲水、飲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單位會買一些茶葉、白糖、綠豆等充當防暑降溫費,這是違法的。勞動法規定,防暑降溫費必須以現金支付給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做不到,勞動者可以去監察部門投訴。

高溫津貼

按規定,氣溫超過35℃,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據瞭解,本市高溫津貼標準已建立起了動態調整機制,職工高溫津貼日標準爲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按日計算,按月發放。2015年天津職工月平均工資爲4944元,月計薪天數爲21.75天。據此計算,今年的`日高溫津貼爲:4944(元)÷21.75(天)×12%=27.3元,比去年增加了1.3元。

需要提醒的是,高溫津貼是以工作環境爲發放條件的勞動保護措施,與本市規定的職工普遍享受的福利項目防暑降溫費不同,二者不能相互代替。高溫津貼應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用人單位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職工在高溫等特殊環境中工作領取的津貼、加班費、養老、醫療、失業社會保障金和住房公積金等收入不得列入最低工資。

高溫津貼≠防暑降溫費

從上面的內容,我們知道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高溫津貼是對某些特殊工種而言的,只有符合一定要求才能領取;而防暑降溫費卻是對高溫期內的所有員工而言的,只要企業願意提供這項福利,就可以人人有份。

其次,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爲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支付的特殊消耗補貼,是工資的一部分,必須以現金支付;而防暑降溫費是公司福利,可以是現金,也可以發放具體物品。

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是兩碼事兒,只要符合相關條件,可以同時領取這兩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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