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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武漢防暑降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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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許多勞動者因爲崗位的特殊性,需要在高溫環境下工作。那麼2016年武漢防暑降溫費多少呢?

2016年武漢防暑降溫費

2016年武漢防暑降溫費

武漢高溫補貼發放時間:6、7、8、9月

武漢高溫補貼發放標準: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爲每人每天12元。

勞動者在高溫天氣停工,不能停發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下無故的、不及時的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以尋求司法救濟。

如果勞動者在高溫天氣停工,不能停發工資。用人單位應該按照規定來執行,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的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的增加高溫作業環境下的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的室外作業等措施。因爲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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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許多勞動者因爲崗位的特殊性,需要在高溫環境下工作。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印發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的要求,企業需要爲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防暑降溫費。下面,咱們就一起看看防暑降溫費的稅務處理方法。

一、隨同工資一併發放的防暑降溫費

企業將防暑降溫費隨同工資一併發放,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防暑降溫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防暑降溫費

貸:銀行存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爲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因此,隨同工資一併發放防暑降溫費,應作爲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全額稅前扣除。

二、不隨同工資一併發放的防暑降溫費

有些企業的防暑降溫費不作爲工資發放,而是單獨發放,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防暑降溫費

貸:銀行存款

企業不符合2015年第34號公告規定,單獨發放的防暑降溫費,許多人認爲這沒什麼可討論的,因爲無論會計還是稅法,都明確規定防暑降溫費屬於職工福利費。有的稅務人員一見防暑降溫費就都要調整到職工福利費中去,但筆者認爲防暑降溫費不一定都屬於職工福利費。

(一)全體職工都有的防暑降溫費

很多企業的防暑降溫費並不管職工是否在高溫下工作,或者說職工根本不需要在高溫下工作,企業都會發放。

2015年第34號公告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爲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二)爲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不隨同工資一併發放、所有人都有的防暑降溫費,應作爲職工福利費,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稅前扣除。

(二)只有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工纔有的防暑降溫費

有些企業只給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工發放防暑降溫費,這是爲了保護高溫下工作的勞動者,是一種必須的支出,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支出,是對勞動者的勞動保護,而非職工福利,應屬於勞動保護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因此,企業爲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工發放的防暑降溫費,應屬於勞動保護支出,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三、非貨幣防暑降溫費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不少企業在夏天發放飲料,如何界定也很重要。

(一)企業所得稅

首先,視同銷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因此,企業實物發放的防暑降溫用品,應視同銷售。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由於大多數企業的防暑降溫用品是外購的,因此不產生視同銷售所得。

其次,費用界定。如上所述,全體職工都有的飲料,屬於國稅函〔2009〕3號文件所稱的“非貨幣性福利”,計入職工福利費;只有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工纔有的飲料,屬於勞動保護支出。

(二)增值稅

全體職工都有的飲料,屬於職工福利費,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只有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工纔有的非貨幣防暑降溫費,屬於勞動保護支出,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綜上所述,筆者認爲,對於防暑降溫費,應區別處理。若隨同工資一併發放,則無需區分,作爲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若單獨發放,則需區分:向全體職工發放的,屬於職工福利費,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稅前扣除;向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工發放的,屬於工勞動保護支出,可以全額稅前扣除。因此,應正確區分防暑降溫費的性質,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標籤:防暑降溫 武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