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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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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產停業,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三)公衆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