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校園範文 > 其他

刑法敲詐勒索罪

其他1.4W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

刑法敲詐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犯敲詐勒索罪的(以1000至3000元爲起點),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10000元至30000元爲起點),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發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佈文號】法釋[2000]11號

【發佈日期】2000-05-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11號)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現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爲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爲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