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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交通肇事罪的規定

運輸2.31W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關於交通肇事罪的規定

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

下列行爲,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三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 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下列行爲之一,視爲“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

2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在六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