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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留學研修計劃

導語:公派留學,是人才強國戰略的重大舉措,根據現代化建設發展需要選拔優秀人才出國深造的一條重要途徑,一般派往科技教育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的知名院校。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派留學研修計劃,僅供參考!

公派留學研修計劃

一、指導思想

東北林業大學青年骨幹教師出國研修計劃以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留學基金委)與我校合作開展的“青年骨幹教師出國研修項目”爲基礎,進一步加大青年骨幹教師海外培訓力度,加快教師隊伍國際化進程,推進我校實施“人才強校”戰略,培養一批在學校各學科(專業)領域內起骨幹作用的學術帶頭人後備人選。

二、選派計劃

(一)選派範圍

主要從我校中青年學術帶頭人後備人選和優秀年輕骨幹教師中選拔;優先資助“211工程”重點建設學科(專業)和語言類教師。

(二)選派規模

根據學校與留學基金委簽訂的協議及我校師資隊伍建設“十二五”發展規劃,學校計劃每年選拔20名左右青年骨幹教師出國研修。

(三)選派類別及留學期限

(1)訪問學者;留學期限爲6-12個月;

(2)博士後研究;留學期限爲12個月。

出國訪學的`期限一般要求應爲12個月,其中語言類教師出國訪學、研修的期限不超過6個月。

(四)留學國別(地區)

教育、科技發達國家和地區。

三、資助內容

學校與留學基金委聯合資助內容包括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及在外期間的獎學金生活費。赴英國的訪問學者可申請1000英鎊以內的Benchfee。獎學金資助標準及方式按照留學基金委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本項目所需經費由留學基金委與學校共同負擔,超出獎學金資助部分發生的費用由選派人員個人承擔。

四、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具有良好的政治和業務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學成後回國爲祖國和學校發展建設服務;

(二)應具有堅實而系統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豐富的教學、科研實踐經驗,教學質量優秀,科研業績突出;

(三)須在本校工作滿3年,年齡不超過40週歲,具有博士學位或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員)崗位;

(四)申請時原則上須有明確的國外合作對象或已取得擬赴國外高校或科研機構的正式邀請函;

(五)外語成績達到合格條件的申請人員,在選派時學校優先考慮;外語成績未達到合格條件者,可提供反映其外語水平的考試成績證明進行申報,此部分人員被錄取後,需參加相關外語培訓並獲得合格成績或在此期間參加“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並達到合格標準後,方可派出;

(六)“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人選”、“東北林業大學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計劃人選”、“東北林業大學青年骨幹教師引進計劃人選”優先列入本研修計劃;已受學校資助公派出國留學人員,不再受本計劃資助。

五、選拔辦法及申請受理時間

(一)選拔方式

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原則,採取“個人申請、基層單位選拔推薦,學校審覈,留學基金委負責審批”的方式進行。各單位應按照學科(專業)建設發展及人才培養梯隊建設需要審定申報人員所制定的研修計劃,遴選排序推薦優秀青年骨幹教師,學校根據單位推薦排序並結合學校整體發展和人才培養需求最終確定資助人選。

(二)申請受理及派出工作安排

(1)初審:學校發佈申報通知,受理各單位及個人填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時間爲每年12月初;

(2)確定資助人選:學校根據單位推薦排序並結合學校整體發展和人才培養需求最終確定資助人選,時間爲每學年第一學期末;

(3)外語培訓:確定的資助人選中有未達到留學基金委派出外語要求的人員需參加“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並達到合格標準或赴教育部出國留學人員培訓部進行外語培訓;

(4)學校負責審覈、錄取及申報:學校根據申報個人提供的國外院校或科研機構邀請函(含意向性)及外語水平合格證明確定申報留學基金委人選,時間根據留學基金委通知安排確定;

(5)留學基金委確定錄取人員:留學基金委審覈申報材料後公佈錄取人員名單,時間爲每年11月左右;

(6)派出:符合派出條件的被錄取人員憑我校開具的派出證明即可與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聯繫辦理派出手續。申報個人根據各單位工作安排及邀請函時間儘快確定時間出國研修。

六、派出管理、考覈及其他

(一)按照國家留學基金委的要求,爲使被選派人員能及時派出,請各單位及申請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妥善安排好培訓和出國期間相關學習和工作任務;

(二)被錄取人員派出前應簽訂教師出國研修計劃合同,辦理出國(境)審批表及交存保證金等派出手續;

(三)被留學基金委錄取人員應在6個月內出訪,超過6個月,除特殊情況外,學校將取消其出國研修資格,改派他人;

(四)受資助人員不得隨意放棄受資助資格,須按照留學基金委管理要求出訪,出國期滿需按時返校報到;

(五)出國人員辦理完護照、簽證等手續並獲得留學基金委的離境機票後,在離校前將出國時間報告學校人事與專家工作處教師與專家辦公室。如離境前仍未告知而擅自離境,學校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六)派出期間管理:

(1)派出人員應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合理制定在外訪學、研修計劃,緊湊安排學習任務,密切聯繫對方院校(科研機構)合作導師,確保研修質量,儘快提高業務素質;

(2)派出人員抵達留學所在國(地區)後,一個月內將入學證明、居住地址告知人事與專家工作處;

(3)派出人員在外期間應每月以書面形式向學校彙報思想動態、學習進展以及專業領域從事研究開展情況等;

(4)學校不定期與對方合作導師取得聯繫,瞭解派出人員工作、學習及生活情況,一經發現有思想不端、違法亂紀、鬆懈懶惰、長時間未與導師聯繫等現象,學校會根據具體情況上報留學基金委,直至終止對派出人員資助並取消其餘下出國期限;

(七)回國考覈:

(1)期滿回國人員應提供帶有對方合作導師簽名的出國期間個人表現鑑定書;

(2)回國人員撰寫出國期間學習總結和學術成果報告(附學術成果);

(3)所在單位根據回國人員的出國期間個人表現鑑定書、鑑定意見,結合回國人員完成出國前研修計劃情況進行綜合審覈,並簽署意見後報人事與專家工作處;

(4)回國人員應分別以出國期間研修學科(專業)領域專業知識,出國期間業務總結、感想和體會爲主題在本單位作學術報告;

(5)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承擔雙語教學的能力。

對於回國考覈不合格人員,學校不再資助任何形式的出國研修、訪學,並將此次出國經歷視爲無效。

七、本辦法由學校人事與專家工作處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