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期末考試複習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具有調整行爲的營利性特徵,分享了商法的期末考試複習提綱,歡迎大家借鑑!
一:總論部分
1。,商法典。形式意義上的商法典主要分爲三大類。
1。,德國代表四編商事商事公司及隱名合夥商行爲海商。以商人爲中心的主觀主義原則作爲立法基礎而構造商法典。
2。,法國四編通則海商破產商事法院。以商行爲爲中心的客觀主義原則作爲立法基礎而構造商法典。
3。,日本四編總則公司商行爲海商。以商人和商行爲共存的折衷主義原則作爲立法基礎而構造商法典。
2。)商法特徵。
1。,商主體與商行爲具有營利性
2。,商法規範具有較強的技術性主要體現在商行爲法上法律對商行爲中的行爲方式、行爲環節、行爲規則都做了具體、翔實的規定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和技術性。
3。,商法是兼具程序法內容的實體法比如公司設立程序。
4。,商法是兼具國際性的國內法所調整的對象具有世界範圍內的共性。
5。,商法是具有發展性與變動性隨着市場交易方式與內容的發展變化呈現出不斷髮展進步的特點。
6。,商法的公法性經濟發展與國家干預。
3。)基本原則
1。,商主體嚴格法定原則類型法定內容法定—財產關係和組織關係公示法定,
2。,企業維持原則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破產法,
3。,交易簡便迅捷原則
4。,維護交易安全原則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加重責任,
5。,維護交易公平原則
4。)體系結構主要關注中國,
民商分立國家商法體系主要包括商身份法和商行爲法
民商合一國家形式商法的缺失制定民事特別法或單行商法如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
英美法系國家商法體系與大陸法系的商法體系的內涵與外延實際上並不一致。
中國商法體系我國民商合一民商交叉沒有獨立的商法典只有平行法。司法管轄亦沒有獨立的商法法院。
5。)商法和其他法律的關係。
商法和民法。1。民法與商法是調整民商事行爲的法律。但在法律部門的相互關係上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現商法是具體化的法律表現。2。民法與商法都屬於私法範疇。但民法是純私法商法是以私法爲主體兼具公法性內容。3。民法調整的範圍廣泛商法調整的範圍有限。民商法並行但不完全兼容。商法是特殊的民法。
商法和經濟法。各自相互獨立不等同。1。 調整對象。2。 調整方法“意思自治原則”與“國家統治原則”。3。 法律屬性 商法平等主體爲本位的私法經濟法國家爲本位的公法。4。 體系構成
6。,商主體類型。
1。,商個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農村承包經營戶。私營獨資企業不是商個人。
2。,商中間人。代理商居間商行紀商。
3。,商輔助人。經理人代辦人
4。,商合夥
5。,商法人。
7。,商行爲。重點爲具體商行爲制度。
具體商行爲主要分爲商事買賣、行紀商主體以自己的名義爲他人購買或銷售貨物、有價證券由此獲取報酬並以此作爲職業性經營的行爲。,、居間、代理、運輸、倉儲、票據、擔保、保險、海商。
8。,商事登記。
效力1、是商法人獲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條件未經登記及宣告商法人不能成立其行爲不能被視爲商行爲2、不是商主體資格取得的必要條件未經登記程序行爲人實施了商行爲同樣享有商人的權利並履行商人的義務3、是各類商主體成立的必要條件。
對第三人1。未登記或公告的。法律適用必須有利於第三人。2。已正確登記一定時間內第三人不知道也無責任必須知道保護第三人的利益該法律行爲不發生效力。3。錯誤登記並公佈保護善意第三人。
9。,商號制度。
登記效力商號一經登記就獲得專有使用權並在法律上獲得雙重效力排他效力即一經登記他人不得登記或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商號救濟效力即一經登記如發生他人非法使用相同或相似商號可依法要求侵權者停止侵權並可主張損害賠償。
商號權特徵1、商號權具有區域性限制。登記機關決定效力範圍,2、商號權具有公開性。3、商號權具有可轉讓性。
二:個人獨資企業法
1。概念。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爲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2。設立條件一,投資人爲一個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3。名稱規定不得含有“公司”“有限責任”等字樣。
4。其他。個人獨資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設立人即自然人必須爲中國公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未經投資人同意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競業禁止。
5。重點法條
第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託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範圍。
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應當爲職工繳納社保費,
二,所欠稅款三,其他債務。
三:合夥企業法
1。概念。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合夥人責任,
2。普通合夥人限制。第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爲普通合夥人。
3。設立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爲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合夥份額轉讓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5。出資方式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可以以勞務出資
6。出質。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爲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爲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執行。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作爲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8。入夥條件及法律效果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9。除名退貨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0。特殊普通合夥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爲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1。有限合夥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爲不視爲執行合夥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爲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爲本企業提供擔保。 12。解散事由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13。其他有限合夥和普通合夥可以相互轉化。
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十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願意成爲合夥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爲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合夥人的繼承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爲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四:公司法 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 股份有限公司——資合性
1。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2。國有獨資公司特別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3。公司的設立條件一,人的條件二,物的條件即資本條件三,行爲條件四,經營條件五,組織條件
4。設立行爲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爲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5。股東出資制度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勞務不得作爲出資,
6。股東權利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爲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
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7。股東代表訴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爲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8。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9。股東會職權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10。股東會決議無效及撤銷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11。解散公司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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