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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會考體育集會考試的仲裁辦法

考試1.66W

爲進一步確保我區國中畢業生升學體育考試的.公平、公正和公信,特制訂本辦法。

關於會考體育集會考試的仲裁辦法

一、適用範圍

鎮海區國中畢業生升學體育集會考試項目,含必測項目和選測項目。

二、適用對象

參加鎮海區國中畢業生升學體育集會考試、且對考試過程中裁判判定犯規或考試成績持有異議的所有考生。

三、申請仲裁條件

考生遇到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提出仲裁申請:

1.認爲自己的考試行爲符合《鎮海區國中畢業生升學體育集會考試項目考試辦法》規定的要求,裁判判定犯規的;

2.認爲測試成績有誤且有充分依據的。

四、申請仲裁程序

1.在項目測試現場需要仲裁的,可以在測試現場向項目當執裁判或項目裁判組長提出口頭仲裁申請,並接受現場仲裁。

2.不接受現場仲裁或對現場仲裁有異議的,應在當天考試結束後24小時內申請事後仲裁。當事考生應到所在學校領取並填寫《仲裁申請表》(一人一事一表,按要求附上相關材料),由學校交中招辦。

五、仲裁程序

1.現場仲裁:由總裁判長會同項目裁判組長和相關當執裁判作出結論,並當場告知當事考生。

2.事後仲裁:由體育集會考試仲裁組負責。仲裁組在接到考生書面仲裁申請後,通過調查取證,作出仲裁結論,並固定證據。然後,當事考生所在學校分管校長和相關教師,共2人到指定地點查看證據、確認仲裁結論。當地體育集會考試實施機構(城區爲市教育考試院)出具書面仲裁結論和仲裁意見通過學校送達相關考生。

六、仲裁組成員組成

總裁判長1人,中招辦工作人員1人,有關測試項目專家2人。

七、其它

本辦法自20XX年起在鎮海區國中畢業生體育考試中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