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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試卷答案

考試2.6W

一、(本題12分)

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試卷答案

1、該損失由乙承擔。因爲根據《合同法》規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標的物交付時起由買方承擔。

2、由乙享有所有權。因爲根據《合同法》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3、該損失應當由乙承擔。因爲根據《民法通則》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該合同效力未定。因爲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權屬於甲,乙無權處分。根據《合同法》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

5、丁可以取得該牛的所有權。因爲丁是從合法佔有人處善意、有償取得牛4,根據民法有關善意取得的原理,丁可以取得所有權。

6、該租賃協議效力未定。租金視爲孳息,歸乙所有。

7、合同中的定金條款部分無效。因爲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二、(本題12分)

1、該合同爲合同法所規定的融資租賃合同。

2、理由不能成立。因爲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的,合同成立。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該合同成立。

3、借款數額應爲270萬元,因爲根據合同法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4、有效。因爲法律並未禁止被保證人向保證人支付擔保費。

5、戊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爲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確,根據《擔保法》,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違約責任。因爲,根據《合同法》規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7、辛公司不承擔責任。根據《合同法》規定,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按照受託人符合約定要求的諮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

8、應當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賠。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9、該維修費應當由甲公司承擔。根據《合同法》規定,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10、該技術成果歸辛公司享有。根據《合同法》規定,在技術諮詢合同履行過程中,受託人利用委託人提供達到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受託人。

三、(本題6分)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轉讓機牀的合同有效。因爲根據《合同法》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爲有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因爲根據《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惡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爲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權,因爲丙公司已經喪失了對機牀的佔有。

四、(本題11分)

1、華信公司的下列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

1)華信公司對其TY-10機所享有的專利權。

2)華信公司採取了保密措施的設計圖紙和工藝參數屬於該公司的商業祕密,該商業祕密受到了侵犯。

3)華信公司對其產品說明書享有的著作權受到了侵犯。

2、本案中下列行爲侵犯了華信公司的合法權益:

1)紅橋廠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泄露華信公司向紅橋廠提供的設計圖紙和工藝參數,侵犯了華信公司的商業祕密。

2)方圓公司明知紅橋廠泄露華信公司商業祕密的行爲,而獲取並使用該商業祕密,侵犯了華信公司的商業祕密。

3)方圓公司委託紅橋廠生產與TY-10機相同的產品,侵犯了華信公司的專利權。

4)方圓公司使用華信公司TY-10機的產品說明書原文印製"DL-88型空氣壓縮機"的產品說明書侵犯了華信公司對該說明書的著作權。

3、首先,紅橋廠泄露商業祕密的行爲既違反合同約定,又侵犯了華信公司的商業祕密,屬於違約行爲與侵權行爲的競合,如果華信公司選擇要求紅橋廠承擔違約責任,則紅橋廠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華信公司可請求方圓公司承擔侵犯其商業祕密的侵權責任。

其次,如果華信公司選擇要求紅橋廠承擔侵犯商業祕密的侵權責任,則紅橋廠與方圓公司構成共同侵犯商業祕密,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紅橋廠與方圓公司共同侵犯華信公司的專利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方圓公司應對自己侵犯華信公司著作權的侵權行爲自行承擔責任。

五、(本題7分)

1、本案訴訟過程中,法院不能通知德峯公司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1分)。因爲本案原被告所訴爭的標的爲電器買賣合同關係,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德峯公司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1分)

2、德峯公司對執行法院發出的履行債務的通知有異議的,法院不得對其強制執行,對其提出的異議也不進行審查。但若德峯公司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係,則不屬於異議範圍。(2分)

3、德峯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後擅自向敏宏公司還款15萬元,造成該15萬元被使用而無法追回的,除在已還款的15萬元範圍內與被執行人敏宏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人民法院還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對德峯公司罰款,也可對德峯公司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3分)

六、(本題7分)

1、本案中,可以單獨將梁平作爲被告,但不能單獨將黃榮生作爲被告。(1分)

在該借款合同關係中,梁平與董聲華是直接的權利義務相對人,因此董可單獨以梁平爲被告提起訴訟。保證合同作爲從合同,原告僅起訴被保證人的,法院不能追加保證人作爲共同被告。(1分)

而由於本案中的保證合同爲一般保證合同,原告若以保證人黃榮生爲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梁平作爲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因爲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2分)

2、由於本案的借款合同簽訂中,雙方未對合同糾紛訴訟管轄達成協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本案的履行地應在債務人梁平的住所地。本案的管轄權確定應當分爲兩種情形考慮:

①如單獨以梁平爲被告的,B市F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因爲B市F區爲本案的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

②如以梁平和黃榮生爲共同被告起訴的,B市F區人民法院與G區人民法院均對本案享有管轄權,因爲B市G區爲被告黃榮生的住所地。(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