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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考試規則

考試2.16W
中學考試規則1

1、學生應按時參加考試,不得曠考。因病因事不能參加考試者,需向班主任請假,經班主任同意報教導處批准備案。無故曠考者,該門課程以零分計算不再補考。

中學考試規則

2、期中、期末考試期間,學生應穿校服入校考試。學生應按考試時間提前15分鐘進入指定考場,按規定座位就座,並將學生證和座位號置課桌左上角待查。遲到15分鐘將取消考試資格。

3、考前學生應作好準備工作,除規定的考試用品外,其它用品一律放在監考老師規定的地方,課桌上、課桌內不準放置任何教材、參考資料、練習本、草稿紙等(開卷考試只准放置教師指定用的資料——由監考教師宣佈)。

4、嚴禁隨身攜帶手機、好譯通、MP3等電子設備進入考場,在考試期間一旦發現均以考試作bi論處且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5、學生拿到試卷後,首先填寫姓名、學號、考號等信息。

6、考試開始30分鐘內不得退場;考試中未經監考教師同意,不得擅自離開考場。

7、除考卷字跡模糊不清可以問監考老師外,其它問題老師概不回答。

8、學生應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參加考試。仔細審題,冷靜思考,獨立答卷。考試期間不得交頭接耳,不得左顧右盼,不得夾帶與考試有關的東西,一經發現,均以作bi論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紀律處分,該門課程以零分計算不再補考。

9、提前交卷者,應立即離開教室,不得在教室附近談話、喧譁。考試完畢的鈴聲響後,立即停止答卷,由監考教師收卷點清,宣佈可以離場後方可離開考場。

10、考試期間學生須保持校園及所在考場的乾淨整潔,愛護學校、教室的設施。負責值日的學生須做好考場的衛生保潔和檢查工作。

中學考試規則2

1、學生應以誠實的態度,把考試看作向師長彙報的機會,認真負責地參加學校規定的各種考試。

2、學校正式考試,按“準會考”嚴格要求,學生參加考試必須認真遵守各項紀律,不得違反。

3、除必要的文具用品,書寫工具及墊板外,其他物品均不得帶進考室。考試用品必須按指定位置放好。

4、考試預備信號響起,學生應立即進入考室,按指定位置就坐,靜候監考老師入場。

5、考試起始信號響起,學生拿到試卷後,應按統一要求集中精力答卷。

6、學生考試時不得使用字(詞)典、文曲星等各種會考不允許攜帶的輔助工具。

7、考試終止信號響起,學生必須立即停筆,將考卷按順序整理好,放在桌面靜候老師收卷結束才能離開考場。

8、學生在進入考場30分鐘以後,才能離開考場。離場時,先舉手,待監考老師檢查同意後方能起身,離開考場後須遠離考試區域,不得在考場或走廊裏逗留,不得高聲談笑,喧譁,吵鬧。

9、有以下行爲之一者,視情況扣“品德行爲分”,或扣卷面分: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態度不好的;

(2)考試終止信號發出後繼續答卷經指出後不改的;

(3)在考場上喧譁,或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爲的;

(4)在考卷規定以外的地方寫姓名、考號或作特殊記號的;

(5)將試卷、答卷、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6)考試期間撕毀試卷、答卷的;

10、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按舞弊處理:

(1)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手勢的;

(2)窺視的;

(3)夾帶的;

(4)接傳答案或交換答卷的;

(5)抄襲他人答卷的;

(6)有意將自己的答卷讓他人抄襲的;

(7)在評卷時被認定爲雷同卷的;

(8)有其他舞弊行爲的;

11、凡確定爲有舞弊行爲的,按學校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處理。

12、學生必須接受監考老師或有關人員的管理,如有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爲,應接受教育,服從處理,否則加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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