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校園範文 > 教育

教育教學研究課題管理及經費使用辦法

教育4.17K

第一條

教育教學研究課題管理及經費使用辦法

爲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員工的積極性,進一步推進教育教學研究工作,加強教育教學研究的管理,有效合理使用研究經費,現結合學院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學院教育教學研究應貫徹“三貼近”原則,即:貼近高職教育、貼近學院發展實際、貼近本職工作。具體內容包括:高職人才培養模式、專業或專業羣的培養目標及人才規格、專業或專業羣的課程體系結構、四類課程(人文素質課程、任務中心課程、綜合實踐課程、技術理論拓展課程)的教學內容體系及課程標準、師資隊伍建設、實驗實訓基地建設、實驗與實踐教學體系的改革、教學手段與方式的改革、教育技術現代化及現代遠程教育、社會服務能力建設與輻射、區域經濟人才需求分析、學生技能素質與崗位能力對接、職業指導體系建設、產學研相結合、高職文化發展與價值理念、教學工作規範與管理、學生工作管理與穩定、校園信息化建設、校園文化建設、圖書情報工作的現代化等研究。

第三條

科研開發處會同高職研究與評估所、教務處一起編制教育教學研究年度課題申報與立項指南。教育教學研究實行課題負責人責任制,並由學院科研開發處、高職研究與評估所、教務處、財務處共同行使管理和監督職能。

第四條

立項對象教育教學研究立項主要面向全院教師(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和從企業聘請的兼職教師,其中重點是在教學第一線從事教育教學的中、青年教師和來自企業一線的兼職教師,課題組成員一般限定5人以內,其中課題組成員一般要有企業兼職教師參與爲宜。

第五條

立項條件

1.符合高職教育教學規律,對實現高職培養目標,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2.在改革傳統的教育思想、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等方面有所創新,在一定範圍內有啓發、示範、指導作用和推廣價值。

3.課題研究目標明確,立題根據充分,研究方案具體,方法和步驟切實可行,可望在近期內取得預期成果。

4.申請者和合作者具備實施課題研究的業務水平和研究能力,有必要的工作積累和研究條件。

5.經費預算實事求是,具體明確。

第六條

申報與審批程序

1.學院每年組織一次教育教學研究課題的申報,凡符合上述申報範圍、內容和要求的項目,均可分別申報校級或校級以上課題立項。課題負責人要認真填寫課題申請表,分別就課題名稱、類別、預期主要成果、完成時間、課題成員簡況;研究工作的基礎和現狀;課題論證(課題的基本內容、重點、難點、創新點;研究目標和擬解決的關鍵問題;課題的理論,實踐意義、成果推廣價值;研究手段、人員詳細分工等)逐項如實填寫,並相應提供其他佐證材料。

2.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領導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覈,並對課題的必要性、方案的可行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完成課題的條件等作出說明,簽署是否同意申報的意見。

3.科研開發處會同高職研究與評估所、教務處組織專家對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對符合要求的申請項目進行彙總排列,寫出評審意見,提交學院學術委員會研究評審,最後報學院領導審批,併發文

公佈。申報省級教改立項的項目推薦上報省教廳。

第七條

項目的實施與管理

1.課題及項目的研究週期原則上爲1-2年,最長的不能超過3年。

2.各系(部)要把本系教師承擔的各級教改項目作爲本系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應視爲項目負責人的個人行爲,要把立項項目納入系、教研室的工作計劃,爲項目的進行提供必要的條件。

3.課題的負責人要負責組織課題項目實施、安排工作進度、保證研究質量,按有關規定提交課題(項目)年度工作報告和最終成果報告(含教學實踐報告),並負責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

4.科研開發處會同高職研究與評估所、教務處、財務處,根據上級主管部門及學院的有關要求,按照項目責任書制定的計劃對項目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定期檢查包括項目年度工作報告、經費使用情況等。

5.院級項目管理以年度工作檢查爲基礎,對進展順利、成績顯著的項目,學院將進行表彰,並作爲進一步推薦申報省級項目的基礎;對進展緩慢、年度檢查不合格的項目,將暫緩項目的經費資助,限期整改或降低項目等級直至撤消立項。

第八條

教育教學研究經費的來源

1、縱向經費。指由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各部(委)的專項課題研究經費、國家資助優秀青年教師基金、教育部留學回國人員基金、校基金、各類開放實驗室基金、省各廳(部、委、局)、省社科聯下達的專項課題研究經費等。

2.橫向經費。指由非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私營企業、廠家批准立項、簽訂合同以及聯合開展的科研課題所獲得的科研經費。

3.自籌經費。指學院每年劃撥用於教育教學研究的專項經費。

通過學院立項並簽訂合同的科研課題所獲得的科研經費必須進入學院財務處帳戶管理,否則學院對該科研課題不予認可,同時追究其項目組負責人的責任。

4.科研經費到位後,項目負責人要根據研究計劃編制經費預算計劃,以確保項目的順利完成。

5.科研經費由財務處按課題建帳,專款專用,獨立覈算。縱、橫向科研經費的使用由課題負責人全權負責。課題負責人應在制度允許的範圍內,依據申請時所列經費預算使用範圍,自主合理支配本課題科研經費的使用。

6.任何項目經費的開支,都要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所有的報銷憑據都要符合財務管理規定,學院審計部門對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檢查。

7.項目經費使用報銷時,憑經費支出的有效憑證,經課題負責人、高職研究與評估所負責人審覈簽字後,持經費卡到財務處辦理報銷手續。縱向項目單項開支在l000元以上的還應經分管院領導簽字。

8.研究經費按使用計劃購置的儀器設、圖書及資料,須所在的系(部)資料室、圖書館或實驗室登記註冊,進行固定資產驗收登記入賬後,方能報銷。

9.因合同執行中有違約、拖期(包括對方違約、拖期)等原因造成合同糾紛或有合同糾紛隱患時,學院財務處可凍結研究經費,待問題解決後予以解凍。

10.下列情形者,學院有權停止課題經費的使用,並根據具體情況,由財務處分期從課題負責人的工資中扣除已報銷的課題經費(不可抗力除外)。

(1)自課題批准之日起,無論何種原因,一直未開展研究工作;

(2)未經批准擅自變更課題負責人或研究方向;

(3)自行終止研究工作;

(4)課題到期不能按時結題,又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超出結題時間兩個月以,拒不接受檢查。

11.項目結題後,結餘經費按以下辦法處理:

縱向項目結餘經費的15%上交學院作爲院科研發展基金;15%系(部、處)留成:20%課題組自留,作爲發展基金;50%作爲課題蛆人員酬金,按工作量大小,由項目負責人分配。

第九條

教育教學研究經費配套的原則及方法

1.教育教學研究經費配套通常是按照項目的類別和級別進行的。縱向項目經費到位後,學院按下列比例給予配套經費。

(1)國家級(含教育部):1:1;

(2)省部級:1:0.6;

(3)自籌經費的國家級項目:按校級項目經費的3~4倍配套;

(4)自籌經費的省級項目:按校級項目經費的2倍配套。

2.教育教學研究經費的分配比例教育教學研究經費到賬後,使用及分配的項目一般分爲教育教學研究管理費、項目研究經費、教育教學研究發展基金等幾大類,如表所示。

教育教學研究經費的分配比例教育教學研究經費總額教育教學研究管理費5%項目研究經費85%-90%教育教學研究發展基金5%-10%

3.橫向經費,如以學院與其簽訂合同的,按照合同協議上要求給予經費配套;如以個人名譽與其簽訂合同的,學院不給予經費配套,只對其進行歸口管理。

4.教育教學研究管理費是指學院教育教學研究歸口部門爲項目申報進行的組織、協調以及爲項目研究提供條件支持和管理服務而提取的補償費用。管理費一般按項目經費總額的5%提取,由學院教育教學研究歸口部門掌握使用。

5.課題研究經費是指項目組在整個研究過程中所支出的相關費用,包括研究人員的勞務費(也稱研究津貼)。項目研究經費一般佔經費總額的90%。

6.教育教學研究發展基金是學院爲支持教育教學研究建立的基金,可通過學院撥給的專項經費以及從項目經費、項目節餘經費和科技成果轉讓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等途徑建立。在項目研究經費中提取的作爲教育教學研究發展基金的比例10%,提取的對象主要是有學院經費配套的項目。需要說明的是,有些學院不從項目研究經費中提取教育教學研究發展基金。項目完成後,若有節餘經費,通常也按照一定比例分成處理。處理方式有多種,例如:①項目節餘經費的60%獎勵給項目組成員;20%作爲所在單位(系、所、部門等)教育教學研究發展基金,優先支持原項目組成員承擔的新課題;20%作爲院教育教學研究發展基金。②項目組成員獎勵和學院教育教學研究發展基金各佔50%;或者是課題組成員獎勵佔60%,學院教育教學研究發展基金佔40%。

第十條

項目承擔人應本着勤儉節約的原則使用項目研究經費,不得超支,不得用於與本項目無關的開支。項目研究經費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佔、挪用。

項目研究經費的使用應接受教育教學研究主管部門、財務處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教育教學研究經費只能用於與本課題有關的事項或活動,其主要支出範圍包括:

1.教育教學研究業務費:具體包括以下六方面的費用。

(1)綜合管理費:指學院提取的管理費,用於組織項目前期論證、評審、過程管理和服務等所發生的費用(不含校級立項課題)。綜合管理費上繳學院8%(其中6%作爲學院綜合管理費,2%作爲項目所在單位或部門的教研基金)。如有特殊規定的項目,則按經費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管理。

(2)資料費:指研究工作所需要的報刊、檔案、文獻、稿件的抄錄、複印、翻拍、翻譯費用,以及購買最必要的圖書費用等。

(3)調研費:指爲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須進行的國內社會調研活動費用,包括差旅費、誤餐費,以及調研問卷的設計費、印刷費、郵寄通訊費等。

(4)小型會議費:指爲完成研究工作而舉行的專題研討會、課題論證會等所開支的費用。會議參加者一般應爲課題組成員,必須吸收參加會議的課題組以外人員,應從嚴掌握。

(5)論文或著作的版面費及印刷費。

(6)分析測試費(查新費:查新課題、查新報告)。

2.實驗材料費:包括原材料及其他實驗材料物品的採集加工費等。

3.儀器設備購置費:儀器設備的購置,如果超過1000元的,必須填寫儀器設備的購置清單,然後交給學院校產科進行招標,包括研究需要的專門儀器設備以及必要的專用計算機軟件設計或購置費等。

4.協作費:包括協作單位研究費用和邀請校外合作研究人員的費用等。協作單位經費以簽訂合同或聯合申報的經費分配方案爲依據,經科研主管部門審批後由財務部門轉撥外單位使用。

5.成果鑑定費:由科研歸口部門直接組織或委託的成果鑑定活動,以及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組織的成果鑑定活動所需的費用,包括會務費和鑑定專家的勞務費。鑑定會各項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項目研究人員的勞務費:項目研究人員的勞務費也稱研究津貼,是對項目研究人員在研究工作中付出勞動的補貼。按照不同類別的項目,校級項目的勞務費爲研究經費的15%,省部級項目爲20%,國家級項目爲25%。

第十一條其他費用

1.人工費:是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使用的臨時人員的工資等費用。

2.特支費:是用於項目的公關、接待用餐、外出用車、禮品、專家酬金、培訓進修、電話費等有關方面需要的開支。

3.中介費:是給予項目的聯繫、接洽過程中發揮中介作用的人員的費用,中介費通常按合同約定辦理,一般不超過研究經費的3%。

第十二條附則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由科研開發處負責解釋。學院以往頒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按以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