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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口業務風險防範操作技巧

進口業務是我國對外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國民經濟建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長時間以來,在我國企業的外貿業務實踐中,中小型企業佔據了相當大的比重,是外貿發展的重要力量。但在另一方面,中小型外貿企業存在人力資源相對短缺的問題。因此,一些企業的業務人員在從事外貿業務的同時,也往往發現對於一些問題的解決缺乏理論知識的指導。本文從中小企業從事進口業務角度出發,討論風險防範及其相關方面的一些問題。

關於進口業務風險防範操作技巧

一、熟悉進口業務流程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功

從進口業務的整體流程考察,業務人員需要從下述幾個方面做好工作。

做好市場調研

市場調研是做好進口業務工作的基本前提。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做好國內消費市場的調研工作,這是企業決定產品進口的前提。二是從國際市場進行採購時要了解國際市場行情,以期獲得合理的採購價格。本文僅討論第二個內容。

要了解從國際市場採購產品的價格是否合理,可以有多種方法。我們在此將進口品分爲三種類型。一是工業製成品(不包含資本貨物),二是農產品,三是原料性產品。

對於工業製成品,要了解供貨商提供的價格是否合理,需要通過貨比三家,並通過歷史資料加以判斷。

對於農產品,還需要注意世界主要產地的天氣狀況變化。農產品自然因素的影響明顯,主要產地天氣的突然變化,往往會對農產品行情發生重大影響。

對於原材料,需注意世界主要商品交易所的行情。

在關注上述產品價格的同時,積累同類產品的歷史價格是一項重要工作,它可以我們對價格的合理性判斷提供必要的依據。與此同時,還要注意計價貨幣的同世界主要貨幣以及同本幣之間的匯率變動,從而幫助我們做出正確判斷。

做好進口成本覈算工作

廠商從境外進口貨物的根本目的是爲了獲得合理利潤。因此做好進口成本覈算就是一項基本工作。進口總成本構成:貨物進口總成本=進口合同價格+進口費用

進口合同價格,就是從境外供貨商那裏得到的價格。進口費用,包括下述幾個方面。

(1)國際運費。這是指由進口方從境外將所購貨物自裝運港(地)運回國內目的港(地)所花費的費用。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是在所有進口業務中都要由買方來支付國際運費,而是根據合同所採用的貿易術語加以確定。例如,採用E組、F組術語,就需要由買方支付國際運費。

(2)保險費。是指國際貨物運輸保險費,同樣需要根據採用的術語來確定,如E組、F組和C組術語中的CFR、CPT,都需要由買方自行負責辦理國際貨運保險並支付保險費。

(3)卸貨費用。當貨物到達目的港時,將貨物卸下船所需支付費用。並不是任何情況下都需要支付卸貨費的,當貨物通過程租船運輸時,就可能需要由買方支付卸貨費。

(4)稅捐。當貨物經過海關時,可能就需要依法向海關支付關稅以及由海關代徵的其他稅捐。一般出口關稅是由賣方負責支付(除EXW以外),而進口稅則往往由買方負責支付的(除了DDP)。

(5)商檢費。通常指買方收到貨物後對於貨物進行檢驗所付出的檢驗費。賣方在交貨前進行檢驗所付出的檢驗費一般由賣方承擔。

(6)銀行費用。指買方爲了完成對外支付,享受了銀行所提供的服務後向銀行支付的相關費用。

(7)報關費。買方按照進口國海關規定爲進口貨物辦理進口報關手續所需向海關支付的相關費用。

(8)國內運費。貨物到達買賣合同規定的目的港(地)後,買方需進行後續運輸所需支付的運費。

(9)倉儲費。貨物到達目的港(地)後需暫時存放倉庫而發生的費用。

(10)利息。爲進行此項交易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利息。

(11)其他費用。爲完成此項交易所發生的各項不能一一列明的費用,包括通訊費、交通費等等。

在進行進口成本覈算時,需要認真考慮匯率變動對於進口成本的影響。一般而言,在目前人民幣對美元大幅度升值的情況下,如果進口貨物採用美元計價結算,對於我國進口商就將是較爲有利的。如果採用其他貨幣計價結算,進口商必須考慮該種貨幣同人民幣之間的匯率變動因素。

進行進口總成本覈算,還需考慮的一個因素就是合同規定所採用的貿易術語。通常情況下,我國進口商在進口時,往往採用FOB術語,需要由買方自行進行投保和辦理運輸合同事宜,並通常用外幣進行支付,因此需要將這部分費用列入進口成本。當買方採用的.貿易術語涉及支付國際運費和保險費時,需要將此術語折算爲相應的CIF或者CIP術語,以便準確進行進口成本覈算。

嚴格遵守國家對進口管理的政策規定

進口商應該自覺遵守國家對進口的管理政策規定,企業的業務人員應當經常關注政府有關規定的發佈和變化,以保證能夠自覺遵守國家的相關規定。國家一般將對進口品的管理分爲禁止類、限制類、自由進口類和關稅配額類。對於禁止類商品,進口商要堅決拒絕;對於限制類商品,進口商必須謹慎對待,在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許可後方能簽約。即便是自由進口類產品,也許搞清楚是否實施許可證管理,如果是實施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還需按規定申領許可證。對於關稅配類商品,也需獲得配額後方能正常進口。

準備好合同草案做好進口磋商工作

合同磋商是貿易業務活動中的重要一環,在做進口磋商時,爲保證磋商的效率,我國進口商應當準備好合同草案,並且力爭以我方所準備的合同草案作爲磋商的基礎。儘管合同草案不必面面俱到,但也應該滿足基本要求。例如,對於一份較爲完整的合同草案來說,下述條款不應遺漏:

品名與品質條款(應當規定實際交貨時的品質如果與合同規定存在明確許可的差異時,價格是否進行相應調整以及如何調整)、數量條款(包括溢短裝條款)、包裝條款、單價和總價(必要時在單價後還應明確包括包裝費用)條款、裝運條款、保險條款(如果是賣方負責應當明確投保何種險別以及包括投保加成在內的保險金額)、買方複驗條款(對於機器設備還應當規定合理的試車期)、法律適用條款、爭議解決方法等項內容。

在採用函電磋商時,我方業務人員要注意發盤、還盤和接受等方面的法律規定。發盤人在一定時間內要承受發盤的約束,而作爲受盤人對發盤要麼全盤接受要麼就是反對,也就是說,如果對於發盤中的某項內容表示異議,就可能構成還盤。然而,業務人員需要了解,根據聯合國1980年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9條的有關規定,如果受盤人在向發盤人表示接受的同時,又對發盤內容中的一些內容進行了修改、添加或限制,只要這些不涉及到:價格、付款、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賠償責任範圍、解決爭端等方面的內容,就是一項有效的接受(即導致合同的成立),除非發盤人毫不遲疑的表示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