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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擺了酒,沒登記,存在婚姻關係嗎

傳統習俗和習慣屬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結婚?如果只擺了婚宴沒有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是不是法律承認的夫妻關係?

雙方擺了酒,沒登記,存在婚姻關係嗎

按照傳統習俗,很多人認爲只有舉行了結婚儀式纔算正式結婚,登記後沒過門的,並不能算真正的結婚;只要過門了舉行了結婚儀式,不登記也沒關係。這是一種錯誤的觀點,屬於婚姻認識上的誤區。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我國公民的婚姻採取登記生效制度,舉不舉行結婚儀式、是否過門不是婚姻是否成立的標誌。只要經過結婚登記的,一律受法律保護;沒有登記的,只有構成事實婚姻的,法律才予以保護,否則只能按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的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爲當事人一方的除外,主張權利的負有舉證的責任。由於無效婚姻和被撤銷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不受《婚姻法》保護,因此,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

標籤:婚姻關係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