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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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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我們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間接的聯繫,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交通安全規章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交通安全規章制度

交通安全規章制度1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的文明交通志願者是指基於道德、信念和責任,不計物質報酬,在各級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的管理下,自願爲實現安全、暢通、文明、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第二條爲加強文明交通志願者的協調組織工作,西和縣公安局、西和縣文明辦聯合成立西和縣文明交通志願者工作指導小組,共同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指導小組成員由縣公安局、縣文明辦、相關方面負責人擔任。指導小組在交警大隊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三條根據交警大隊的實際工作需要,組建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在同級文明交通志願者工作指導小組辦公室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從事的是一項非營利性質的社會公益活動,其宗旨是:“弘揚奉獻精神,倡導文明交通”。

第五條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的主要工作任務:

(一)配合交警大隊開展文明交通宣傳工作,深入社區、學校、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宣傳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

知識,引導市民學法、懂法、守法;

(二)配合交警大隊維護交通秩序,定期到交通重要路口、路段,協助交通巡邏民警疏導交通,對行人、非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爲進行勸導;

(三)配合交警大隊抓拍交通違法行爲,提供違法證據;

(四)提出改進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建議。

第六條文明交通志願者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

(二)自願從事文明交通志願服務,具有奉獻精神,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職業道德修養;

(四)具備與所參加的文明交通志願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和身體條件;

(五)年齡在18週歲以上65週歲以下。

第七條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向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提出申請,由文明交通志願者工作指導小組辦公室審覈確認、登記註冊,並核發文明交通志願服務證,用於證明文明交通志願者的身份,記錄參加文明交通志願服務的時間、內容和所獲得的文明交通志願服務榮譽。

文明交通志願服務證由各地文明交通志願者工作指導小組辦公室參照其他志願服務證的式樣自行製作。

第八條文明交通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

(二)接受與文明交通服務有關的培訓;

(三)對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自由退出文明交通志願者組織;

(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文明交通志願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的相關規定,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完成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安排的各項工作;

(二)自覺維護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和文明交通志願者的.聲譽、形象;

(三)不得以文明交通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營利爲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四)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五)文明交通志願者每年的義務服務時間不少於12小時;

(六)履行相關法律法規及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條文明交通志願者參加活動時需頭戴印有“文明交通志願者”字樣和志願者組織標識的黃色太陽帽,佩帶文明交通志願服務證。文明交通志願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由交通巡邏民警當場予以確認;交通巡邏民警不在現場的,由志願者服務隊指定的負責人予以確認。

第十一條文明交通志願者的培訓工作由文明交通志願者工作指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實施,負責志願者的志願服務理念和基本服務技能培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志願者的崗位技能培訓和具體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交警大隊負責同級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指導服務隊細化、完善有關工作制度,規範服務活動;

(二)制定周密的工作計劃,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三)加強志願服務的過程管理和日常工作考覈;

(四)爲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物質保障。第十三條文明交通志願者工作指導小組辦公室應建立考覈獎勵機制,定期對志願者進行考覈評比,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對有突出表現的個人和單位進行表彰、獎勵,並反饋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可對文明交通志願者進行勸退:

(一)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理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的工作安排的;

(三)不遵守紀律造成服務對象損失或影響服務活動成效,給文明交通志願服務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利用文明交通志願者的名義從事營利或非法活動的;

(五)年服務時間不滿12小時的。

第十五條文明交通志願者在服務期間,因故意或過失給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由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賠償損失後,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志願者追償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縣文明交通志願者工作指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安全規章制度2

1.目的

爲規範公司內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交通事故發生,保障員工安全和財產免受損害,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機動車及駕駛員、廠區道路的管理。

3.引用法規標準

. 《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

.勞動部發1995〈161〉號《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4.術語和定義

.機動車:指由公安車輛部門辦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牌的機動車。

.廠內機動車:是指懸掛廠內牌照,只限在廠區內行駛的汽車、剷車、吊車、叉車、電瓶車、工程裝卸車等。

5.職責

.安保科負責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對廠內機動車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並提出對駕駛員的處理意見。

.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取證、年檢工作並建立好臺帳。

.人力資源部建立廠內機動車駕駛人員的臺帳。

.安全環保部負責聯繫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外部培訓工作。

.機動車使用部門負責機動車駕駛員日常教育及管理,負責維護、保養和日常管理。

.駕駛員認真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對所駕機車、車輛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養。

6.控制制度

.機動車管理

機動車必須由取得相應資質駕駛證(作業證)的駕駛員駕駛。

機動車安全性能要求

..無牌照的車輛和帶病車一律禁止行駛。

..機動車輛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照明信號裝置應保持齊全、靈敏、可靠。

..車輛各部位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電瓶車的電器線路、設備絕緣良好,開關必須完備,安全可靠。

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每年組織廠內機動車年度檢查,保存有關記錄,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整改複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車輛大修按《設備管理規定》執行。

外單位機動車入廠,必須接受公司門衛檢查登記,在廠區道路行駛必須按限速標誌規定嚴格控制車速,不得隨意停放,保障公司員工正常作業安全。

機動車駕駛員上路行駛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廠區內行駛,必須按照本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工作時,必須隨身挾帶有效的駕駛證或複印件。所駕車輛要與準駕車類型相符;不準酒後駕車。

駕駛員不準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部件失靈的車輛;不準將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駛;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

工作前應認真檢查車輛,堅持做好“三檢"。機動車在廠內行車速度不超過15公里/小時,通過路口、進入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駕駛車輛時不得進行吸菸、飲食等妨礙安全行車的活動,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不準隨意停車。

.廠區道路管理。

任何單位在廠區道路施工,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警告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

在廠區道路兩旁植樹,設置宣傳牌和橫跨道路管線等,不準遮擋路燈、交通標誌,不準防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

.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

公司機動車在廠區外發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代表公司協助地方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廠內機動車在廠區道路發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交通安全規章制度3

1總則

1.1爲了確保交通安全,減少人員傷亡和車輛財物損失,保證公司日常生產(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實施細則。本公司所屬部門、分廠(分公司)(以下通稱單位)均應遵照執行。

1.2公司成立以分管副總經理爲主,有關部門負責人蔘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實行統一領導,並確定人武保衛部門爲交通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有車輛的單位應有1名領導分管此項工作。

2交通安全管理內容

2.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規定。

2.2組織駕駛員年審,定期開展駕駛員安全活動,包括組織駕駛員學習職業道德、交通法規、交流駕駛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2.3認真做好車輛安全檢查工作(包括年檢、年審、臨時抽檢等),確保車輛完好。

2.4加強公司內道路標誌管理,做到交通標誌明顯清晰,隨時制止和糾正各種違規行爲,確保道路暢通無堵塞,防止事故發生。

2.5負責對公司各種交通事故的調查、裁決和處理。

3交通安全教育

3.1教育對象:重點爲各部門機動車輛駕駛員(小轎車、麪包車、客車、卡車)、摩托車、特種車輛(堆垛車、吊車、電瓶車、剷車)駕駛員,非機動車(自行

車、三輪車、電動車、助力車、板車)騎車人。同時負責對廣大員工的交通安全進行教育。

3.2教育內容:有關交通事故法規和法則,車輛(人員)交通安全常識,上級有關交通事故的通報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殊情況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諸如季節變化及冬令對人及車輛影響的行車安全教育,長途開車安全教育及危險品運輸前的安全教育等。

3.3教育時間: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50小時;季節變化安全教育不少於10小時;冬季行車安全教育不少於15小時;長途運輸和運輸危險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於2小時。

4機動車輛管理

4.1汽車駕駛員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規程。出車時必須帶全各種證件,未經領導同意不準擅自改變行車路線。

4.2出車前細心檢查車輛技術狀況,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確保不帶故障出車,做到車容整潔,技術狀況良好,隨車工具、附件齊備完好。

4.3開車時要集中精力,隨時做好發生應急情況的準備,堅持做到“八慢”、“六不開”,在任何情況下,不準開“違章車”。公司轄區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0公里,出入公司大門、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車間、庫房內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4.4堅持車輛的維修保養。維修保養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氣、不漏電)、四淨(油淨、水淨、空氣淨、車輛淨),各種零部件完整無缺,車輛附屬裝置配備齊全,操作靈敏。

4.5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車輛,如喇叭、燈光、轉向制動器等有故障的車輛,嚴禁出車。

4.6外出車輛當天應返回公司的,返回後應按指定地點或車庫停放,嚴禁車輛在公司外停留過夜。

4.7建立機動車輛檔案。其內容包括:各種車輛隨車技術文件說明書等;歷次大修時間及更換的零部件記錄;車輛事故及修復情況等。

5非機動車輛管理

5.1新購非機動車輛(含助力車、自行車、三輪車、板車)須按時辦理手續後方可行駛。

5.2牌照應放在明顯位置,證件應隨身攜帶。

5.3非機動車的鈴、閘、鎖齊全完好。

5.4行駛中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在公司外部必須服從公安機關車輛管理人員的指揮和檢查,在公司內部應服從統一管理。

6交通安全管理

6.1交通安全管理總體要求

6.1.1各種車輛出車,必須有出車單,駕車人必須具有駕照,嚴禁酒後駕車。

6.1.2車輛駕駛員不準隨意將車輛借給外單位使用。

6.1.3承接外出運輸任務車輛駕駛人員,不準擅自捎貨、帶客。

6.1.4出車中途停車,應斷油停電、關鎖門窗,採取必要防範措施。

6.1.5裝載危險品時,應自覺遵守危險品裝載規定,嚴禁和其它物品混裝,押車人員不得私自離開車輛。

6.1.6行駛中嚴禁超載、超高、超速、超長、人貨混裝、駕駛室超員。

6.2長途車安全管理要求。

6.2.1對車輛進行細緻檢查,及時排除故障。

6.2.2需日夜兼程,執行緊急長途任務的車輛,必須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駕駛員。

6.2.3公司領導出長途(滬寧線以外)持證駕車時,必須由專職駕駛員隨同外出,原則上不獨立駕車。

6.3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3.1各部門、分廠(分公司)對本部門騎非機動車的員工,要經常利用各種機會進行安全教育,廣泛宣傳交通法規。

6.3.2員工進出公司大門必須下車推行(上下班高峯期除外);行駛中不準雙手脫把、不準攀扶其它車輛或手中持物、不準扶身並肩或曲折競駛;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探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不準在公司範圍內學騎自行車、助力車和三輪車,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在公司行駛時禁止帶人。

6.3.3在公司內嚴禁強行攔車、爬車、跳車、設置路障、亂堆物品。

6.3.4上班時間內部聯繫工作,一律步行,不準啓用已經停入車棚的自行車、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等車輛代步。

6.3.5經過檢驗合格的三輪車、板車,需二證相符方可出大門,無證車輛嚴禁進出公司大門。

6.3.6全體員工應當遵守交通法規,自覺維護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級領導幹部更應帶頭遵照執行。

6.4電瓶車、剷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4.1必須定期做好維護保養檢修工作。

6.4.2電瓶車、剷車嚴禁帶故障出車。

6.4.3喇叭、剎車、燈光、轉向系統確保有效完好。

6.4.4未經培訓(考試合格)的無證人員嚴禁駕駛。

6.4.5公司內運輸的電瓶車車廂上不準帶人,沒有駕駛室的剷車,嚴禁在駕駛員旁坐人。

6.4.6各級管理人員嚴禁違章指揮無證人員開車及在車輛不良情況下開車。

6.4.7車輛所屬部門領導要加強對公司內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嚴格遵守交通安全規定

6.5公司內道路管理要求

6.5.1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潔,不準在路面上隨意打洞挖坑,不準隨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設備或雜物,保持車輛暢通無阻。

6.5.2在道路旁種植的樹木花草,不得妨礙交通標誌、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的通行,嚴禁損毀或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誌牌。

6.5.3生產作業場所必須劃定安全通道,通道內不允許堆放任何物品,應當保持通暢無阻。

6.5.4任何部門、分廠(分公司)和個人,未經人武保衛部門的同意,不準佔用道路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挖掘路面、亂倒垃圾或進行其它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6.5.5工程修建、作業施工,需要佔用或挖掘道路時,須經人武保衛部門批准,並設置明顯的標誌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方可施工作業。工程竣工後,應及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和恢復道路應有設施,其他部門一律不許任意佔用和挖掘道路。

6.5.6嚴禁使用非規範運輸工具,造成路面損傷。

6.5.7嚴禁車輛行駛途中拋灑滴漏,嚴禁損壞綠化、撞壞路側石或造成交通設施及公司財物損壞。

6.5.8嚴禁各種無牌證的機動車輛在公司轄區內行駛和駛出公司外。

6.5.9摩托車、輕騎、助力車、自行車在規定時間內可從人民西路107號大門進出,除外一律從運河東路125號大門進出公司。車輛在進入公司大門時要按示意停車或減速行駛。進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標誌行駛。

6.5.10中央大道嚴禁停放車輛裝卸貨物。機動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外單位車輛、私家車因工作需要進入公司,應停放在指定區域;摩托、輕騎、助力車、自行車進入公司後,必須按指定地點、車棚停放,不得隨意亂停亂放,嚴禁停放在生產作業場所和辦公室。

6.5.11各種機動車輛在公司轄區不準亂鳴喇叭,不準安裝高音或怪音喇叭。

6.6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輪;輕騎、廠內機動車) 6.6.1本公司員工自費培訓駕駛員,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並領取駕駛證後,必須到公司保衛部門車管員處填表登記。汽車駕駛員要與公司簽訂責任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才能列入公司統一管理範圍。

6.6.2中層幹部因工作需要培訓兼職駕駛員的(包括自費培訓),應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參加培訓,列入統一管理範圍。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後,應與公司簽訂責任協議書,明確本人應承擔的責任。因公駕車需經領導批准方能開車(自備車例外)。

6.6.3公司領導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後,無特殊情況,一般自己不要獨立駕車,防止發生交通事故。

6.6.4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指定一些車輛留給領導待用,做到專車專用,以便於更好熟悉車輛性能,確保安全行車。嚴禁在不熟悉、不同類型車輛性能的情況下駕駛車輛。

6.6.5各類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牢記“安全第一”,嚴格遵守各種交通規則,做到不違章,不違紀,嚴禁酒後開車,疲勞開車。

6.6.6汽車駕駛員必須按時參加每月的駕駛員教育活動,特殊情況履行請假手續。自費培訓的駕駛員參加活動時間一般由個人自己解決。

6.6.7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參加駕駛員年審工作,自費培訓的駕駛員年審費用由本人承擔,並交納一定的管理費用。

6.6.8駕駛員停駕1年以上,再從事駕駛工作,應參加市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考試,合格後纔可重新上崗。

7交通事故管理

7.1交通事故報告

7.1.1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必須保護現場。

7.1.2以最快的速度,向有關部門報告下列情況:

a廠內交通事故,一般屬於生產安全事故,由生產安全部門歸口。事故發生後應在第一時間向生產安全部門報警,同時報公司主管領導,並通知人武保衛部門。人武保衛部門應協助生產安全部門一起調查、處理。

b社會交通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向當地公安局“110”報警,並迅速通報人武保衛部門。人武保衛部門接報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調查、取證),同時報公司主管領導,通知生產安全部門。

c凡交通事故有傷員時,首先盡力搶救傷員,並要做好現場標記。

d交通肇事如有人員死亡時,必須保護好現場,現場嚴禁移動。

7.2交通事故處理

7.2.1公司內交通事故,由保衛部門、安技部門組織現場勘察,調查分析責任,以責論處。

7.2.2社會交通事故,原則上由當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人武保衛部門應積極協助交通管理部門做好有關工作。涉及人員傷亡,生產安全部門應迅速介入,以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7.2.3發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根據事故情節和損失大小,負一定的經濟責任。

7.2.4對於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除承擔應負有經濟責任外,另根據事故情節和損失的大小,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7.2.5自行駕車幹私活或私開車,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駕駛員承擔全部經濟損失,並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和損失大小,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8交通安全獎懲管理

8.1公司貫徹執行國家與上級主管機關頒發的有關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標管理及獎懲考覈的各項規定。

8.2公司的各級領導應當重視和加強對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全體員工(含外來務工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與管理,做到嚴格執行交通法規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杜絕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

8.3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凡屬公司擁有的各種汽車、電瓶車、剷車和非機動車輛,以及員工個人擁有的摩托車、輕騎、助力車、自行車等均爲目標管理範疇,目標管理由人武保衛部門統一籌劃與組織考覈。

8.4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標管理,採用平時考覈與部門經濟責任制掛鉤、工作效績與個人獎懲掛鉤,定期檢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法。

8.5公司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的獎勵條件與待遇。

8.5.1有以下表現行爲的,應當給予獎勵:

a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交通法規和車輛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者;

b安全行車無事故,無記錄,並按要求參加安全學習和安全活動者; c愛護車輛設備,嚴格執行保養規章法則,保持車容整潔、狀況良好,不帶故障出車者;

d在行車過程中,能及時採取措施,消除或避免發生重大事故成績突出者; e在車輛維護保養、年檢過程中,注意質量,及時完成任務成績顯著者; f在車輛管理中,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者;

g在安全行車、車輛管理中,有較大發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議者; h工作態度良好,按時完成運輸任務,節約用油及材料成績顯著者:員工個人在評獲安全獎勵時,必須同時具備交通安全無事故的條件。

8.5.2獎勵待遇分爲發給一次性獎金、表彰、記功、晉級、授於榮譽稱號。

8.6公司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的處罰細則

8.6.1有下列表現行爲的,必須給予處罰:

a未貫徹國家交通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車輛管理制度貫徹不力,車輛管理混亂,無章可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責任者;

b不組織交通安全教育,檢查督促不力,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造成各類交通事故責任者;

c違反車輛管理規章法則,違章指揮而造成交通事故責任者; d因嚴重違反車輛管理制度,如酒後駕車、帶事故隱患行駛、開私車、教無證人員駕駛車輛等造成事故的;

e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或私自駕駛外單位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f公司所屬員工違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 g各部門、分廠(分公司)隱瞞不報所在單位的員工發生交通事故的。

8.6.2處罰定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吊銷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6.3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8.6.4經濟罰款包括

a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按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各類罰款總額的10%處以罰款(根據車輛價格、新舊、好壞,以1500元爲最高額度); b駕駛員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按總額的7%處以罰款; c駕駛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按總額的6%處以罰款; d駕駛員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按總額的4%處以罰款; e違反第8.6.1條款中,第a、b、c項按總額的2%處以罰款;並對所屬單位的經濟責任制扣分;

f違反第8.6.1條款中,第d、e.f項的按總額的20%處以罰款,單位內部扣證2個月;

g違反第8.6.1條款中,第f、g項的給予100~500元罰款,上級主管機關對公司處以罰款金額的30%,由肇事者個人承擔,其餘由其歸屬部門承擔; 8.6.5員工個人罰款在其工資獎金中扣除,部門罰款在部門經濟責任制考覈的應得獎金總額中扣除。

8.6.6罰款收入列爲專項獎勵基金,凡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公司人武保衛部門報總經理審批後,實施獎勵。

交通安全規章制度4

1、根據xxx風電場及《水電x局機電安裝分局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加強xxx風電場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職責,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項目部的生產經營正常穩定和生命財產的安全,結合xxx風電場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綜合治理車輛交通安全。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車輛交通安全職責,經常進行車輛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意識,強化內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3、項目部要將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總體工作,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考覈,組織落實車輛交通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對項目部員工和的交通安全教育。

4、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車輛交通安全責任制的實施,負責車輛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時受水電x局安全管理部的領導和管理,對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車輛的統一保險、交通事故處理;負責監督項目部落實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和工作措施,牽頭組織開展車輛交通安全專項檢查和對本區域內事故多發部位、多發點段的整治。

6、項目部車輛實物形態的管理受項目部設備物資部的領導和管理,負責對機動車輛實物形態的管理。建立健全機動車輛管理體系和編制施工車輛安全操作規程;負責組織編制機動車輛的大、中修計劃,並督促落實;監督、指導機動車輛使用,搞好機動車輛日常保養、維修,定期組織技術檢驗和性能試驗,保證技術性能滿足安全運行指標;負責對從事機動車輛操作、維修人員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進行監督管理,並配合有關部門對相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考覈及取證工作;嚴格執行機動車輛改造、更新、報廢制度;參加車輛交通安全專項安全檢查和監督整改落實;參加車輛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7、項目部駕駛員上崗資格的認定,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並負責審查、建檔和監督管理;負責對擬錄用的車輛駕駛人員進行崗位能力資格審查,並定期對機動車駕駛員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資質配置情況進行檢查,定期組織身體健康檢查和技術培訓、考覈,不適宜人員應及時調崗。

8、項目部安全部門負責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職責,負責制定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教育職工自覺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規,遵章守紀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組織開展安全檢查,落實車輛維修、保養和檢測制度;對車輛和駕駛人員應定人、定員、定崗,非生產需要和領導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車輛;合理安排駕駛員出車頻率,防止疲勞駕駛。

9、專職駕駛員必須經分局人力資源部和項目部的人力資源管理部

門審查批准後,方可駕車。駕駛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執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堅持車輛保養制度,愛護車輛,保持良好車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安全操作規程,樹立良好的駕駛作風,文明駕駛,安全行車,做到行車“三勤三檢”;嚴禁私自開車,嚴禁違法酒後駕車,嚴禁駕駛與準駕不符的車輛,嚴禁無證開車,嚴禁將車輛交於無關人員駕駛。

10、在場內臨時修建的施工道路上,應設置明顯危險標誌及必要的安全設施,以保障車輛行駛的.安全性可靠性。

11、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的完好狀態進行管理,建立車輛狀態管理臺帳,做到專人負責。車輛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車輛運行過程中的狀態進行檢查,做到專項檢查與定期檢查結合,及時消除隱患,及時解決和修理車輛存在的問題,確保車輛始終保持在完好技術狀態,嚴禁車輛帶故障、帶缺陷運行,建立檢查、維修、保養制度,並做好檢查、維修、保養記錄。

12、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車輛性能規定,合理安排正確使用車輛。

13、項目部的施工人員上下班的交通車輛,應使用客車,並保證車輛完好狀態,做到每班檢查,定期專項檢查,在一時無法解決客車的情況下,採用平板貨車臨時替代客車,要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並經報安全技術管情況下運行,確保車輛運行安全。

14、租用車輛的安全管理:項目部在需要租用車輛時,應打報告到

分局設備物資部審批,同意後方可租用車輛。租用、出租雙方必須簽訂租車合同,合同中要明確雙方的安全職責,合同報分局設備物資部一份存檔,報分局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部備案。

交通安全規章制度5

一、要進一步強化學生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學校要通過多種形式,定期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每週不少於1次,增強師生安全意識,讓學生詳細瞭解交通規則。

二、嚴格落實學校路口安全值勤制度。學校要結合本校實際制定並嚴格執行學校門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要明確職責,安排好人員,實行無縫隙管理,在學生上學和放學的集中時間,必須有師生值勤,疏導交通,監督學生按交通規則行走,並做好值班記錄。

三、學校要建立並落實學生上學、放學主要路段巡查制度。成立學校道路巡查小組,由分管領導帶隊,定崗、定人、定責任段,在距學校門口50米路段內實行學校學校責任管理,安排專人在學生上學、放學高峯期,對學生在路上的交通規則遵守情況進行巡查,對違紀學生及時制止,盡心批評教育,做好相應記錄。四、學校要把路口值勤情況,路段巡查情況納入學校全員管理,列入對學生、班級及教師的目標考覈,實行一日一統計,一週一通報。

五、在學校門口和學生比較集中的`交通路口設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機動車輛注意減速慢行,嚴禁機動車輛隨意出入校園。

六、教職工,學生騎自行車要做到八不準:不準“飈車”、“飛車”;不準多車並行;不準勾肩搭背;不準撒把騎車;不準倒騎車;不準在公路上賽車;不準騎車帶人;不準在公路上停車玩耍。

七、學校要加大對教職工、學生專用車輛的監督管理力度。督促車主對促學生專用車定期保養,按時季檢,不準使用無照司機及車證不符司機。監督學生不乘坐不合格車輛和無合格手續車輛。校園內嚴禁打鬧、追跑,嚴禁攀爬、圍追車輛。

八、校外單位在學校舉行的所有集體活動,主辦單位要有專人維持秩序,學校負責監督檢查。在活動無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學校有權責令活動中止;校內工程施工人員,要求到學校辦理登記手續,並定期接受保衛處的安全教育。

九、嚴格實行交通安全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國小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學校要根據實際,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工作責任制,任務分解到人,實現學生交通安全工作規範化、制度化,達到預防爲主的管理目標。

十、學生髮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應立即送醫院及時搶救,並責任落實到人。

看了

交通安全規章制度6

1、根據xxx風電場及《水電x局機電安裝分局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加強xxx風電場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職責,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項目部的生產經營正常穩定和生命財產的安全,結合xxx風電場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綜合治理車輛交通安全。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車輛交通安全職責,經常進行車輛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意識,強化內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3、項目部要將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總體工作,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考覈,組織落實車輛交通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對項目部員工和的交通安全教育。

4、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車輛交通安全責任制的實施,主管安全生產的副職主管車輛交通安全的具體工作,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車輛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時受水電x局安全管理部的領導和管理,對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車輛的統一保險、交通事故處理;負責監督項目部落實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和工作措施,牽頭組織開展車輛交通安全專項檢查和對本區域內事故多發部位、多發點段的整治。

6、項目部車輛實物形態的管理受項目部設備物資部的領導和管理,負責對機動車輛實物形態的管理。建立健全機動車輛管理體系和編制施工車輛安全操作規程;負責組織編制機動車輛的大、中修計劃,並督促落實;監督、指導機動車輛使用,搞好機動車輛日常保養、維修,定期組織技術檢驗和性能試驗,保證技術性能滿足安全運行指標;負責對從事機動車輛操作、維修人員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進行監督管理,並配合有關部門對相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考覈及取證工作;嚴格執行機動車輛改造、更新、報廢制度;參加車輛交通安全專項安全檢查和監督整改落實;參加車輛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7、項目部駕駛員上崗資格的認定,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並負責審查、建檔和監督管理;負責對擬錄用的車輛駕駛人員進行崗位能力資格審查,並定期對機動車駕駛員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資質配置情況進行檢查,定期組織身體健康檢查和技術培訓、考覈,不適宜人員應及時調崗。

8、項目部安全部門負責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職責,負責制定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教育職工自覺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規,遵章守紀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保證項目部的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順利進行,落實車輛維修、保養和檢測制度;對車輛和駕駛人員應定人、定員、定崗,非生產需要和領導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車輛;合理安排駕駛員出車頻率,防止疲勞駕駛。

9、專職駕駛員必須經分局人力資源部和項目部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駕車。駕駛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執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堅持車輛保養制度,愛護車輛,保持良好車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安全操作規程,樹立良好的駕駛作風,文明駕駛,安全行車,做到行車“三勤三檢”;嚴禁私自開車,嚴禁違法酒後駕車,嚴禁駕駛與準駕不符的車輛,嚴禁無證開車,嚴禁將車輛交於無關人員駕駛。

10、在場內臨時修建的施工道路上,應設置明顯危險標誌及必要的安全設施,以保障車輛行駛的安全性可靠性。

11、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的完好狀態進行管理,建立車輛狀態管理臺帳,做到專人負責。車輛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車輛運行過程中的狀態進行檢查,做到專項檢查與定期檢查結合,及時消除隱患,及時解決和修理車輛存在的問題,確保車輛始終保持在完好技術狀態,嚴禁車輛帶故障、帶缺陷運行,建立檢查、維修、保養制度,並做好檢查、維修、保養記錄。

12、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車輛性能規定,合理安排正確使用車輛。

13、項目部的施工人員上下班的交通車輛,應使用客車,並保證車輛完好狀態,做到每班檢查,定期專項檢查,在一時無法解決客車的情況下,採用平板貨車臨時替代客車,要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並經報安全技術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嚴禁超載、超速運行,嚴禁在無專項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運行,確保車輛運行安全。

14、租用車輛的安全管理:項目部在需要租用車輛時,應打報告到分局設備物資部審批,同意後方可租用車輛。租用、出租雙方必須簽訂租車合同,合同中要明確雙方的安全職責,合同報分局設備物資部一份存檔,報分局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部備案。

15、項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駕駛員,必須是經分局人力資源部確認爲駕駛員崗位,經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考評合格備案的駕駛員。項目部不得聘用已退休駕駛員,如項目部需要使用駕駛員,應與分局人力資源部聯繫,並經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進行安全考覈批准備案後方可聘用;未經分局人力資源部確認、未經工程質安管理部進行安全考覈批准備案的,私自聘用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的,項目部領導承擔責任。

16、項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駕駛員,調配上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上報名單備案,以便加強對駕駛員的動態管理。

17、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應嚴格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管理,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xxx風電場,水電x局安裝分局和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教育駕駛人員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遵章守紀,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牢固樹立“謹慎駕駛、安全第一”的思想。

18、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的考覈,並形成考覈檔案,對不適宜安全駕駛的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19、車輛駕駛員應按所持證照規定的駕駛車輛範圍進行駕車,從事客車駕駛和臨時性使用平板車替代客車的駕駛人員,必須具備大客車駕駛執照,並滿足安全駕駛的能力要求和相關規定的要求。

20、嚴格執行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出車時,應對駕駛人員精神狀況進行了解,合理安排,嚴禁疲勞駕駛和帶病駕駛,嚴禁駕駛帶故障車輛。

21、未經項目部領導和安全管理部門的同意,在崗駕駛員不得將車交於他人員駕駛,否則發生交通事故將承擔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22、發生交通事故後,立即搶救傷員並打電話向交警和保險公司報案,保護好事故現場,嚴禁逃逸事故現場。立即上報水電x局安裝分局安全管理部。等待分局安全管理部派人進行事故處理或委託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23、交通事故發生後,造成車輛損壞的,必須經過保險公司定損後,方可對車輛進行修復,同時,對車輛損壞的部位進行拍照,以便事後進行理賠。

24、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人員受傷,在事故處理時傷者必須提供治療終結的出院證明、發票、用藥處方等手續。

25、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26、如分局安全管理部委託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處理後,須向分局安全管理部提供: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書、車輛定損書、保險公司現場勘察書、車輛損壞部位的照片;如果有人員受傷,必須提供治療終結出院證明、發票、用藥處方等手續,如受傷較重的,還需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具備以上資料,由分局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27、對交通肇事駕駛員的處罰:

(1)一年內發生兩起交通事故(每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3萬元以下),都負主要責任或以上責任的駕駛員,除進行經濟處罰外,並進行轉換工種。

(2)由於酒後駕駛或嚴重違章而發生的交通事故(含逃逸現場),除進行經濟處罰外,並進行轉換工種;同時負有刑事責任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3)在交通事故中駕駛員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的依次按照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60%、40%、30%、20%進行處罰,罰款金額在收到文件15日內由事故單位墊付一次性上繳到分局財務部。

(4)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萬元,且駕駛員負主要責任或以上責任的,一年內不得駕駛小車(含皮卡)。

28、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對車輛交通存在的安全隱患和車輛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做出整改或修理安排。整改的情況應當做出記錄,作爲檢查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和發生車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依據。

29、發生車輛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在正常公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進行處理結案,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配合。在施工區域內的施工道路上發生的車輛交通事故,在公安交警不予以處理的情況下,由分局進行調查處理、結案,根據事故性質大小進行分級管理。

30、不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造成車輛交通安全事故的,按照工程局《行政處罰通則》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31、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車輛安全專項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檢查內容包括車輛使用管理情況和場內道路安全狀況。

交通安全規章制度7

一、廣大市民要自覺遵守交通法規,規範自身交通行爲,服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指揮與管理,自覺維護城區道路交通秩序。

二、進入城區的車輛要嚴格遵守有關禁行規定。禁止機動三輪車通行;路禁止大貨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同時,11:00時至18:00時實行單行,其餘時間雙行。

三、進入城區的車輛要按規定限速行駛。南路、外環路限速60公里;大道、中路、限速40公里;園林路限速30公里。

四、嚴禁車輛亂停亂放。南路、中路、大道、禁止停車,其餘路段除有停車泊位外,所停車輛必須即停即走。公交車上下乘客時,必須在指定站點停靠,車身右側距路邊不得超過50公分。出租車上下乘客時,車身右側距路邊不得超過50公分,並即停即走,禁止隨意停靠和緩行攬客。

五、駕乘兩輪摩托車必須戴安全頭盔,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嚴禁摩托車超員騎乘和載客營運。

六、行人和非機動車應當在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內通行。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通行。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人行天橋。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交通違法行爲採取現場和非現場相結合的.執法手段進行查處,對被拍照、攝像、抄牌查獲的違法車輛,車主、駕駛人必須主動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罰,對拒絕、阻礙或干擾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處理。

八、希望廣大市民自覺遵守通告管理規定,積極支持交通管理工作。同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認真做好宣傳教育及服務工作,切實維護園林城區良好的交通秩序。

交通安全規章制度8

爲加強校內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員工有良好的教學、科研和辦公環境,特制定以下規定:

1、外來車輛若無正當理由,未經門衛允許,一律不準擅自駛入校內;出租車禁止進入校園。

2、外來辦事車輛需到大門傳達室登記,待與有關人員聯繫證實後方可進入校園。

3、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和轉彎時要注意慢行觀察;禁止鳴高音喇叭;如剛好遇學生下課或課外活動時要有專人引路。

5、校園內所有車輛必須遵守校園交通管理制度,按線路限速行駛。

6、各種車輛(包括自行車)不得在校內隨意停放,本校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應各自停放在指定的棚點。

7、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內停放過夜,確需在校內停放的`車輛和自行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並接受管理人員管理。

8、停放在校門口的教師車輛必須按規範停車;禁止在校門口的網狀線內停放車輛。嚴禁亂停亂放,堵塞校門;在必要情況下可請求交警或公安部門派人協助。

9、做到駕駛員定期學習交通法規,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格禁止車輛超載;國小車輛進出校門要登記。

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違章佔用校門口道路擺賣、施工作業和堆放物品。特殊情況須經保衛部門批准,作業期間讓出人行通道,出示安全標誌,作業完畢立即清場。

11、班主任在平時工作中,應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教育,傳授相關知識,培養學生遵守道路交通法規的自覺意識。

12、國小應利用廣播、社團活動、集會、標語、手抄報、圖片、影像等各種形式、手段,加強對全校師生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宣傳。

13、各年級堅持錯時放學、及分流進出教學樓的制度,防止人羣擁擠,減輕道路擁擠的壓力。

14、每天做操、就餐、放學時,上下教學樓、食堂樓梯都應有人帶領,防止擁擠。

交通安全規章制度9

爲進一步加強對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預防交通責任事故的發生,根據市局(有限公司)《xx菸草系統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及有關規定,結合xx區菸草專賣局(營銷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一章組織規定

第一條本着“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駕車,誰負責”和“安全職能部門監督管理”的原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xx菸草系統內所有部門、科室。

第三條嚴格遵守規定。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駕駛人員以及車輛交通安全的檢查、監督和指導。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下設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設在綜合辦公室,具體負責對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實和檢查督導。

組長:xxx

副組長:xx

成員:xxx

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主任:xx

安全管理員:xx

第五條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指派專人擔任安全管理員,具體負責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考試培訓,負責對車輛掛牌、維護、年檢、保險、維修、油料使用、非工作時間用車、事故處理以及車輛衛生進行統一考覈監督管理。並設立車輛及在崗駕駛員檔案,做到一車一檔,一人一檔。

第六條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建立健全機動車輛安全管理、駕駛員管理、車輛使用、油料、維修考覈等規章制度,完善車管部門、車管人員及駕駛員等各級職責。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和職責履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各級車管部門及駕駛員應自覺服從監督管理。

第七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持有《中國菸草機動車駕駛員上崗證》(以下簡稱《上崗證》)的人員,須與局(營銷部)領導主要負責人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三章駕駛員管理

第八條駕駛員上崗條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駕齡、未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無劣跡、身體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35週歲以下。

(二)上崗前經理論、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後,方可錄用。

(三)上崗駕駛員應持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有關證件,持有《上崗證》。

(四)《上崗證》的發放和管理堅持“從嚴控制,分級負責”的原則。除車輛歸口管理部門領導外,其他任何領導(副科級以上)不予辦理《上崗證》,不得駕駛公車。

(五)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配合市局(有限公司)安保科每年審驗一次《上崗證》,對違章駕駛造成交通事故,視情給予緩審,直至吊銷《上崗證》。對已調離駕駛員崗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收回《上崗證》。

第九條在崗駕駛員每人每年須向所在單位繳納1000元風險抵押金。

第十條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建立健全駕駛員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檔案內容有:理論教育和考試情況;安全行駛及獎懲情況;事故登記和處理情況等。

第十一條駕駛人員要牢記“安全第

一、預防爲主”的安全工作方針,謹慎駕駛,安全行車。

第十二條提高安全意識,講究文明禮貌,做到七不開,即:有經驗不開英雄車,技術好不開冒險車,路面好不開僥倖車,行人少不開麻痹車,任務重不開急躁車,心裏煩躁不開鬥氣車,無交警不開自由車。

第十三條嚴禁駕駛員酒後開車。嚴禁違章超車、超速、超載行駛;嚴禁爭道強行,疲勞駕駛。

第十四條xx區局(營銷部)所有專職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安全行車,確保交通安全。

第四章車輛管理

第十五條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和保管機動車輛檔案,實行一車一檔,檔案內容有:車輛的購置、維護保養情況;車容車貌和日常管理情況等。

第十六條車輛要符合安全運行條件,堅持三查(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四勤(勤檢查、勤潤滑、勤緊固、勤保養)制度,確保車況良好。

第十七條對機動車輛的使用應實行《派車單》制度。各送貨車輛只能按規定路線行駛,專賣稽查用車只能用於專賣稽查管理,嚴禁擅自改變使用範圍。其他工作用車,先由用車單位、部門領導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之後由車輛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把關審批,再開據《派車單》。所有用車必須做好記錄。

第十八條嚴格控制節假日期間的車輛使用,對非生產經營車輛和非值班車輛堅持“三交一封”制度(交車輛鑰匙、交行駛證、交上崗證、定點封存車輛)。

第十九條租用系統外車輛必須符合國家車輛安全技術標準要求,並簽定《租賃合同書》,明確雙方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嚴禁非在崗駕駛員和非駕駛員開公車,嚴禁駕駛員以公名義私自出車。一經發現,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車管部門負責人、非在崗駕駛員和非駕駛員須寫出書面檢查,並處以非在崗駕駛員、非駕駛員、在崗駕駛員200元的罰款。

(二)發生交通事故的一切經濟損失(含醫療費用),由當事駕駛員全部承擔。正式工駕駛員待崗一個月,外聘人員予以辭退。扣罰有關領導及部門負責人工資500元,並寫出書面檢查。

(三)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駕駛員承擔。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按有關規定對有關領導、部門負責人進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理。

第二十一條車輛的維修、加油及各種手續證件辦理,由車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具體操作實施,所有車輛實行定點加油、定點維修、定點保險。

第二十二條要嚴格按照時間規定對車輛進行保養維護,車輛出現較大故障由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人鑑定並報局(部)領導簽字批准後,送指定修理廠維修。外出車輛出現故障急需維修時,應先告知車輛歸口管理部門,取得領導批准後,方可維修。

第二十三條帶車外出執行任務時,帶車人應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管理監督,帶車人因不盡職責而發生交通事故,將追究帶車人的管理責任。帶車人和司機要做好車輛的看護管理工作,防止車輛被盜和損壞。

第二十四條班後一律將車停放在單位院內;車庫內嚴禁堆放雜物擠佔車輛,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者將分別處以30—50元的罰款。造成不良後果的,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理。

第五章加油管理

第二十五條車輛用油實施統一管理,實行加油單(本、卡)制,駕駛員憑加油單(本、卡)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不能打白條,其他所用油料由車輛歸口管理部門統一購買、結算。長途車輛需要在外地加油的,應開據正規發票,歸隊後將加油憑證交給車輛歸口管理部門驗證,簽字後方可報銷。根據所有車輛狀況逐一制定耗油標準並做記錄,月底進行考覈,實行節獎超罰制度。

第六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六條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專題交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於4小時。每週必須召開一次交通安全例會,要有詳細的會議記錄及人員簽到記錄。

第二十七條教育內容要貼近工作實際,其內容:有關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規,車輛電路、機械常識、車輛簡單故障的排除,職業道德、相關規章制度等。

第二十八條提倡駕駛人員自學,利用業餘時間,認真學習各項交通法規和業務知識,提高法制觀念,增強交通安全防範意識。

第二十九條駕駛人員要積極參加各級組織的安全學習和考試,無故缺勤者,罰款自理。

第三十條通過一系列的安全教育,使每一名駕駛人員都熟知交通法規和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理論常識,確保車輛安全行駛,遏制交通責任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一條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每半年組織駕駛員進行一次考試,成績合格者續崗,不合格者待崗學習,再進行補考,當月內連續三次考試不及格者,正式工調離本崗位,外聘駕駛員應予辭退。

第七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應保護好現場,實施必要的搶救,同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保險單位報案。及時向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或主要領導報告事故的大小、性質、經濟損失等情況,並於12小時內向市局(有限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報告詳情。不得隱瞞不報。

第三十三條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部門、科室主要領導必須迅速趕赴出事地點,協助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處理。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的全過程。

第三十四條按照“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沒受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沒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沒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發生事故科室要以書面的形式及時將事故的調查、處理結果報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第八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獎勵原則

(一)各科室應把安全管理作爲重要獎勵內容,積極開展“優秀駕駛員”活動,以此來調動工作積極性,增強交通安全意識。

(二)當年內未發生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在崗駕駛員,局(部)給予通報表彰,返還當年上繳的風險抵押金,再獎勵與上繳風險抵押金同等數額的獎金。

第三十六條處罰標準

發生交通責任事故的駕駛員,依責任的大小,按下列標準給予處罰。

(一)負全部責任的,扣罰全部風險抵押金,再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二)負主要責任的,扣罰80%的風險抵押金,再承擔80%的經濟損失。

(三)負同等責任的`,扣罰50%的風險抵押金,再承擔50%的經濟損失。

(四)負次要責任的,扣罰10%的風險抵押金,再承擔10%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七條領導幹部擅自駕駛公車,處以500元的罰款,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飲酒和醉酒駕車的處罰

(一)飲酒駕車的處罰

1.違反第一次:外聘駕駛員予以辭退;正式工駕駛員扣罰3個月的工資和6個月的所有獎金。

2.違反第二次:正式工駕駛員扣罰6個月的工資和12個月的所有獎金及全部安全責任金。

(二)醉酒駕車的處罰

1.違反第一次:外聘駕駛員扣罰個人繳納的全部風險抵押金,並予以辭退;正式工駕駛員扣罰12個月的工資和12個月的所有獎金,只發最低生活費,並待崗半年。

2.違反第二次:經市局(有限公司)批准,正式工駕駛員開除公職。

第三十九條因違反規定而發生事故的,除按規定進行處罰外,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個人承擔,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本章未列出的其它違規行爲,按本單位及其它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發生責任事故隱瞞不報,一旦覈實,部門、科室主要領導承擔與責任人等同的處罰金。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局(營銷部)交通安全責任部門也是監督管理部門,負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十三條“領導幹部”是指局(部)副局長(副經理、工會主席)以上幹部。

第四十四條“經濟損失”是指保險公司賠償以外的金額。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由**區局(營銷部)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監督實施。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如與現行國家法律、法規或市局(有限公司)《xx菸草系統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或《xx菸草系統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爲準。

交通安全規章制度10

1.自覺遵守交通法規,不闖黃、紅燈。

2.過馬路走人行橫道,不逆行、不在機動車道騎自行車。

3.騎自行車時不帶人,不追逐打逗,不超速騎車。

4.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5.乘車時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6.在校內自行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

7.在校外,自行車的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8.上下學途中,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如行駛路線中無機動車道,應當靠行道的'右側行駛。

9.堅持不乘坐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黑車”上下學,不擅自包車上下學。

10.上下學時要隨身攜帶交通安全聯繫卡。

交通安全規章制度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預防交通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原則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務生產。

第三條 各單位應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建立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行政正職是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各單位(項目部)應明確交通安全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管部門),全面負責本單位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含廠內機動車,以下同)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人員和機動車駕駛人員應認真履行安全職責。

第三章 道路交通機動車及駕駛員

第七條 各類機動車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駕車時應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查等部門的管理。

第八條 駕駛員應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和操作人員應遵守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保持車輛的整潔和完好,保障安全裝置齊全有效。

第十條 嚴禁酒後駕車、疲勞駕駛、將車私自交給他人駕駛,嚴禁交通肇事逃逸。

第十一條 機動車輛使用前,應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並按規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第十二條 車輛安全技術性能應保持完好,並按規定年檢,不得開“病車”上路。

第十三條 裝載貨物的車輛應綁紮牢固;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應辦理準運證,採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強行搭車或追扒車輛;無證人員不得駕駛車輛;不得人、貨混裝。

第十五條 車輛在工地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誌和規定路線行駛。

第十六條 車輛倒車作業時,應確認安全後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指揮;自卸車應在車廂回覆正常位置後行駛。

第十七條 車輛應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

第十八條 車輛修復後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駕駛員在規定路段試車。

第十九條 機動車輛的牌證辦理、轉籍落戶、車輛年檢和駕駛員的學習培訓、審驗等事項,應由車輛所在單位交管部門統一辦理。

第二十條 各單位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

第四章 場內交通機動車及操作人員

第二十一條 場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和考試、考覈合格,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資格證後方準駕駛或操作。

第二十二條 場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時應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資格證。

(二)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車輛;駕駛室內不得超員,車廂(鬥)內不得載人。

(三)嚴禁酒後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進行一切有礙安全的活動。

(四)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上崗作業。

(五)場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6-12個月沒有從事本崗位工作的,重新上崗前應按規定參加實際操作技能考覈;超過1年的需重新參加培訓,經考試、考覈合格後上崗。

第二十三條 場內機動車應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第二十四條 場內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應備有消防器材,明確安全措施,車身應有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五條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的車輛,應安裝防爆裝置。

第二十六條 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條 場內機動車改裝、出售、報廢時,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及時向地方有關部門申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建立場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

第五章 場內道路

第二十九條 場內道路應平整、路基堅實、邊坡穩定;應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在陡坡、彎道、交叉路口、窄橋、隧道、人行橫道等複雜危險路段應設置減速、危險等警示標誌及防護設施。

第三十條 保持道路暢通,不得在行車道上放置設備物料。

第三十一條 場內道路需要佔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時,應有臨時通行和保護安全措施,並設有醒目的安全標誌,夜間應設警示燈。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

第三十三條 發生交通事故的單位,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單位領導報告。重、特大交通事故,應在2小時內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第三十四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事故單位應按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論爲依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鑑定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協議書爲準。

第三十六條 場內機動車輛在場區內起動、行駛、作業過程中,導致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壞事故時,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應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第三十八條 酒後、無證或私自駕駛操作車輛、設備造成事故的,除按規定賠償損失外,還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動車輛”是指各單位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門覈准的汽車、拖拉機、摩托車等車輛。

二、“場內機動車輛”是指各單位自有或租用的,並在本單位生產區域內行駛、作業的汽車(公安交警部門核牌的除外)、電瓶車、叉車、翻斗車、自卸車、三輪機動車、拖拉機、汽車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剷車等車輛。

三、“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係並持有公安交警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員工。

四、“場內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單位有勞動合同關係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資格證的員工。

交通安全規章制度12

1、工作機制:

(1)建立校長爲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負責人的交通安全宣傳組織,落實專人負責交通安全工作。

(2)依法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依法治校示範校”創建活動,落實教育課時,注重新學期開學及寒暑假前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3)學校應聘請交通民警或指定教職員工擔任學校交通安全法制輔導員,指導學生和學校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4)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建立定期向學校通報學生交通違法情況的制度,學校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情況納入學生個人操行評定。

2、硬件設施:

(1)學校的宣傳欄(櫥窗)或黑板報內設立交通安全宣傳園地,創造條件設立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室,將交通安全知識作爲重要內容納入。

(2)校園內學生非機動車停放有序。

(3)學校門前道路設置人行橫道線或人行橫道信號燈,周邊道路的警告、限速、慢行、讓行等交通標誌及交通安全設施完善齊全。

3、宣傳教育:

(1)學校結合交通法規的普及,針對學生特點,每學期開展了交通安全法制課、知識答題、演講、辯論、繪畫、文藝表演、播放宣傳光盤、自行車交通事故現場再現說法,爭當“小交通安全宣傳員”等多形式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不少於一次。

(2)建立學校責任民警聯繫點制度,每學期到校宣傳次數不少於2次,配合學校對校車駕駛員宣傳教育,無使用無牌證車輛、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接送學生。

(3)建立宣傳活動臺帳,開展活動的文字、圖片或影視資料分類齊全。

4、宣傳教育率:

(1)學校中國小生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常識受教育率達到100%。

(2)學校學生交通安全常識抽查知曉率90%以上。

5、交通事故:

學校學生及所屬駕駛人無發生負主要責任以上的交通死亡事故。

交通安全規章制度13

前言

爲加強安全管理規定,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杜絕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促進企業穩步發展,現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安全是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實行一票否決制,公司全體員工必須認真遵守本規定。

第一章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第一條駕駛員必須經過專業訓練,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資格證後,方可獨立駕駛車輛。實習駕駛員除持有實習駕駛證外,應有正式司機隨車駕駛。嚴禁無證駕駛。

第二條行車前嚴禁飲酒,行車及加油時不準吸菸、飲食和閒談,駕駛室必須按覈定人數乘坐,嚴禁超員乘坐。

第三條每次行車前必須檢查剎車、方向盤、喇叭、照明、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消除隱患。

第四條行車時車輛的時速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前後兩車應保持必要的安全間距。

第五條嚴格遵守公安部、交通部《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規則》。

第六條禁止在雨天、雪、霧天、夜間盲目行駛。夜間行車前,應預先檢查燈光,並特別注意指揮信號和施工信號。

第七條嚴禁盲目強行涉水。汽車涉水後,必須連續輕踏制動踏板,待制動效能恢復後,方可再正常行駛。

第八條嚴禁機動車掛空檔或踩離合器溜坡。下長坡、陡坡前,應試踏制動器是否有效,下險峻山坡前,須停車檢查轉向系、制動系及輪胎等。下坡時應掛檔,利用發動機阻力控制車速。下坡使用制動器時間較長久時,應停車休息以便制動鼓自然冷卻,嚴禁向高溫的制動鼓潑水。

第九條認真做好出車,途中和返回例檢,發現問題,及時報修。修理時,必須掛好排檔,拉緊手制動,墊好三角木,以確保安全。在修理中凡接觸易燃物品,必須隨時注意防火。

第十條及時做好車輛清潔、保養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

第十一條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自覺接受國家行業管理和羣衆監督。

第十二條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強化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和崗位培訓,認真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訓活動,積極推廣兄弟單位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經驗。

第十四條加強源頭管理,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綜合運用自檢、普檢、抽檢、互檢等多種方式,及時排查各類安全事故隱患。

第十五條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分析企業安全生產的情況,預測和安排下一步安全生產的工作意見。

第十六條抓好車輛安全技術管理和駕駛員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定期開展以安全生產活動是否符合安全管理體系要求的內部審覈,定期評價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第十八條定期分析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認真聽取各部門意見和建議,接受職工羣衆監督。

第三章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

1.制定明確的各崗位安全工作職責,且在醒目位置給予公佈。

2.監督檢查公司與各職能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狀,與駕駛員簽訂道路行車安全生產責任書,與經營者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3.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

第二十條監督檢查從業駕駛人員的資質

1.監督檢查駕駛人員的聘用審覈和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檢查駕駛員管理基礎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情況,檢查對違章和事故駕駛員處理情況。

2.監督檢查駕駛員的記分管理情況,要對情節嚴重、素質差,安全意識不強經常出事故的駕駛人員進行解聘,優化駕駛人員隊伍,提高駕駛員整體素質。

3.監督檢查對於超速、超載、疲勞、酒後駕駛等違法行爲情節嚴重的.駕駛人員予以解聘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車輛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檢查營運車輛技術狀況、檢查車輛二級維護、技術評定、交警年審、承運人責任險的投保工作。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生產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爲的處理情況,監督做好經營者、駕駛員違反道路運輸安全生產行爲的記錄情況。

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安全基礎工作及宣傳教育培訓情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駕駛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和其他人員的教育培訓情況,以及安全宣傳、勞動組織、用工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監督檢查對事故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情況;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落實防範措施,加強安全事故教育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監督檢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的落實情況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情況。

第二十六條監督檢查應急機構和應急隊伍建設情況;建立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預警、預報應急機制情況。

第二十七條監督檢查企業安全穩定情況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塵、防盜等治安安全情況。

第四章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管理

1.駕駛員應是作風正派,組織紀律性強,身體健康的從業人員。

2.駕駛員必須領取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方可駕駛車輛。

3.駕駛員的正常培訓由本人負責,定期培訓由本道路運輸經營者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4.發生不安全情況,應及時報告本道路運輸經營者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不準隱瞞事故真相,並積極配合事故的處理。

5.駕駛員應服從調度,按照規定路線行駛,連續行車不準超過4小時,杜絕各種違章行爲。

6.駕駛員要認真做好車輛日常維護工作,保持車容整潔、文明駕駛,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7.車輛正常出車前,應將文明衛生與安全工作結合檢查。

8.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駕駛營運車輛時,須攜帶駕駛證、行車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其它證件。

交通安全規章制度14

1 總則

爲了確保交通安全,減少人員傷亡和車輛財物損失,保證公司日常生產(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實施細則。本公司所屬部門、分廠(分公司)(以下通稱單位)均應遵照執行。

公司成立以分管副總經理爲主,有關部門負責人蔘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實行統一領導,並確定人武保衛部門爲交通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有車輛的單位應有1名領導分管此項工作。

2 交通安全管理內容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規定。

組織駕駛員年審,定期開展駕駛員安全活動,包括組織駕駛員學習職業道德、交通法規、交流駕駛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認真做好車輛安全檢查工作(包括年檢、年審、臨時抽檢等),確保車輛完好。

加強公司內道路標誌管理,做到交通標誌明顯清晰,隨時制止和糾正各種違規行爲,確保道路暢通無堵塞,防止事故發生。

負責對公司各種交通事故的調查、裁決和處理。

3 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對象:重點爲各部門機動車輛駕駛員(小轎車、麪包車、客車、卡車)、摩托車、特種車輛(堆垛車、吊車、電瓶車、剷車)駕駛員,非機動車(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車、助力車、板車)騎車人。同時負責對廣大員工的交通安全進行教育。

教育內容:有關交通事故法規和法則,車輛(人員)交通安全常識,上級有關交通事故的通報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殊情況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諸如季節變化及冬令對人及車輛影響的行車安全教育,長途開車安全教育及危險品運輸前的安全教育等。

教育時間: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50小時;季節變化安全教育不少於10小時;冬季行車安全教育不少於15小時;長途運輸和運輸危險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於2小時。

4 機動車輛管理

汽車駕駛員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規程。出車時必須帶全各種證件,未經領導同意不準擅自改變行車路線。

出車前細心檢查車輛技術狀況,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確保不帶故障出車,做到車容整潔,技術狀況良好,隨車工具、附件齊備完好。

開車時要集中精力,隨時做好發生應急情況的準備,堅持做到“八慢”、“六不開”,在任何情況下,不準開“違章車”。公司轄區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0公里,出入公司大門、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車間、庫房內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堅持車輛的維修保養。維修保養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氣、不漏電)、四淨(油淨、水淨、空氣淨、車輛淨),各種零部件完整無缺,車輛附屬裝置配備齊全,操作靈敏。

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車輛,如喇叭、燈光、轉向制動器等有故障的車輛,嚴禁出車。

外出車輛當天應返回公司的,返回後應按指定地點或車庫停放,嚴禁車輛在公司外停留過夜。

建立機動車輛檔案。其內容包括:各種車輛隨車技術文件說明書等;歷次大修時間及更換的零部件記錄;車輛事故及修復情況等。

5 非機動車輛管理

新購非機動車輛(含助力車、自行車、三輪車、板車)須按時辦理手續後方可行駛。

牌照應放在明顯位置,證件應隨身攜帶。

非機動車的鈴、閘、鎖齊全完好。

行駛中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在公司外部必須服從公安機關車輛管理人員的指揮和檢查,在公司內部應服從統一管理。

6 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總體要求

各種車輛出車,必須有出車單,駕車人必須具有駕照,嚴禁酒後駕車。

車輛駕駛員不準隨意將車輛借給外單位使用。

承接外出運輸任務車輛駕駛人員,不準擅自捎貨、帶客。

出車中途停車,應斷油停電、關鎖門窗,採取必要防範措施。

裝載危險品時,應自覺遵守危險品裝載規定,嚴禁和其它物品混裝,押車人員不得私自離開車輛。

行駛中嚴禁超載、超高、超速、超長、人貨混裝、駕駛室超員。

長途車安全管理要求。

對車輛進行細緻檢查,及時排除故障。

需日夜兼程,執行緊急長途任務的車輛,必須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駕駛員。

公司領導出長途(滬寧線以外)持證駕車時,必須由專職駕駛員隨同外出,原則上不獨立駕車。

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各部門、分廠(分公司)對本部門騎非機動車的員工,要經常利用各種機會進行安全教育,廣泛宣傳交通法規。

員工進出公司大門必須下車推行(上下班高峯期除外);行駛中不準雙手脫把、不準攀扶其它車輛或手中持物、不準扶身並肩或曲折競駛;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探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不準在公司範圍內學騎自行車、助力車和三輪車,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在公司行駛時禁止帶人。

在公司內嚴禁強行攔車、爬車、跳車、設置路障、亂堆物品。

上班時間內部聯繫工作,一律步行,不準啓用已經停入車棚的自行車、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等車輛代步。

經過檢驗合格的三輪車、板車,需二證相符方可出大門,無證車輛嚴禁進出公司大門。

全體員工應當遵守交通法規,自覺維護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級領導幹部更應帶頭遵照執行。

電瓶車、剷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必須定期做好維護保養檢修工作。

電瓶車、剷車嚴禁帶故障出車。

喇叭、剎車、燈光、轉向系統確保有效完好。

未經培訓(考試合格)的無證人員嚴禁駕駛。

公司內運輸的電瓶車車廂上不準帶人,沒有駕駛室的剷車,嚴禁在駕駛員旁坐人。

各級管理人員嚴禁違章指揮無證人員開車及在車輛不良情況下開車。

車輛所屬部門領導要加強對公司內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嚴格遵守交通安全規定

公司內道路管理要求

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潔,不準在路面上隨意打洞挖坑,不準隨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設備或雜物,保持車輛暢通無阻。

在道路旁種植的樹木花草,不得妨礙交通標誌、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的通行,嚴禁損毀或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誌牌。

生產作業場所必須劃定安全通道,通道內不允許堆放任何物品,應當保持通暢無阻。

任何部門、分廠(分公司)和個人,未經人武保衛部門的同意,不準佔用道路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挖掘路面、亂倒垃圾或進行其它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工程修建、作業施工,需要佔用或挖掘道路時,須經人武保衛部門批准,並設置明顯的標誌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方可施工作業。工程竣工後,應及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和恢復道路應有設施,其他部門一律不許任意佔用和挖掘道路。

嚴禁使用非規範運輸工具,造成路面損傷。

嚴禁車輛行駛途中拋灑滴漏,嚴禁損壞綠化、撞壞路側石或造成交通設施及公司財物損壞。

嚴禁各種無牌證的機動車輛在公司轄區內行駛和駛出公司外。

摩托車、輕騎、助力車、自行車在規定時間內可從人民西路107號大門進出,除外一律從運河東路125號大門進出公司。車輛在進入公司大門時要按示意停車或減速行駛。進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標誌行駛。

中央大道嚴禁停放車輛裝卸貨物。機動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外單位車輛、私家車因工作需要進入公司,應停放在指定區域;摩托、輕騎、助力車、自行車進入公司後,必須按指定地點、車棚停放,不得隨意亂停亂放,嚴禁停放在生產作業場所和辦公室。

各種機動車輛在公司轄區不準亂鳴喇叭,不準安裝高音或怪音喇叭。

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輪;輕騎、廠內機動車)

本公司員工自費培訓駕駛員,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並領取駕駛證後,必須到公司保衛部門車管員處填表登記。汽車駕駛員要與公司簽訂責任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才能列入公司統一管理範圍。

中層幹部因工作需要培訓兼職駕駛員的(包括自費培訓),應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參加培訓,列入統一管理範圍。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後,應與公司簽訂責任協議書,明確本人應承擔的責任。因公駕車需經領導批准方能開車(自備車例外)。

公司領導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後,無特殊情況,一般自己不要獨立駕車,防止發生交通事故。

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指定一些車輛留給領導待用,做到專車專用,以便於更好熟悉車輛性能,確保安全行車。嚴禁在不熟悉、不同類型車輛性能的情況下駕駛車輛。

各類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牢記“安全第一”,嚴格遵守各種交通規則,做到不違章,不違紀,嚴禁酒後開車,疲勞開車。

汽車駕駛員必須按時參加每月的駕駛員教育活動,特殊情況履行請假手續。自費培訓的駕駛員參加活動時間一般由個人自己解決。

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參加駕駛員年審工作,自費培訓的駕駛員年審費用由本人承擔,並交納一定的管理費用。

駕駛員停駕1年以上,再從事駕駛工作,應參加市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考試,合格後纔可重新上崗。

7 交通事故管理

交通事故報告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必須保護現場。

以最快的速度,向有關部門報告下列情況:

a 廠內交通事故,一般屬於生產安全事故,由生產安全部門歸口。事故發生後應在第一時間向生產安全部門報警,同時報公司主管領導,並通知人武保衛部門。人武保衛部門應協助生產安全部門一起調查、處理。

b 社會交通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向當地公安局“110”報警,並迅速通報人武保衛部門。人武保衛部門接報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調查、取證),同時報公司主管領導,通知生產安全部門。

c 凡交通事故有傷員時,首先盡力搶救傷員,並要做好現場標記。

d 交通肇事如有人員死亡時,必須保護好現場,現場嚴禁移動。

交通事故處理

公司內交通事故,由保衛部門、安技部門組織現場勘察,調查分析責任,以責論處。

社會交通事故,原則上由當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人武保衛部門應積極協助交通管理部門做好有關工作。涉及人員傷亡,生產安全部門應迅速介入,以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發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根據事故情節和損失大小,負一定的經濟責任。

對於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除承擔應負有經濟責任外,另根據事故情節和損失的大小,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自行駕車幹私活或私開車,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駕駛員承擔全部經濟損失,並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和損失大小,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8 交通安全獎懲管理

公司貫徹執行國家與上級主管機關頒發的有關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標管理及獎懲考覈的各項規定。

公司的各級領導應當重視和加強對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全體員工(含外來務工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與管理,做到嚴格執行交通法規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杜絕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

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凡屬公司擁有的各種汽車、電瓶車、剷車和非機動車輛,以及員工個人擁有的摩托車、輕騎、助力車、自行車等均爲目標管理範疇,目標管理由人武保衛部門統一籌劃與組織考覈。

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標管理,採用平時考覈與部門經濟責任制掛鉤、工作效績與個人獎懲掛鉤,定期檢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法。

公司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的獎勵條件與待遇。

有以下表現行爲的,應當給予獎勵:

a 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交通法規和車輛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者;

b 安全行車無事故,無記錄,並按要求參加安全學習和安全活動者;

c 愛護車輛設備,嚴格執行保養規章法則,保持車容整潔、狀況良好,不帶故障出車者;

d 在行車過程中,能及時採取措施,消除或避免發生重大事故成績突出者;

e 在車輛維護保養、年檢過程中,注意質量,及時完成任務成績顯著者;

f 在車輛管理中,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者;

g 在安全行車、車輛管理中,有較大發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議者;

h 工作態度良好,按時完成運輸任務,節約用油及材料成績顯著者:員工個人在評獲安全獎勵時,必須同時具備交通安全無事故的條件。

獎勵待遇分爲發給一次性獎金、表彰、記功、晉級、授於榮譽稱號。

公司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的處罰細則

有下列表現行爲的,必須給予處罰:

a 未貫徹國家交通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車輛管理制度貫徹不力,車輛管理混亂,無章可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責任者;

b 不組織交通安全教育,檢查督促不力,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造成各類交通事故責任者;

c 違反車輛管理規章法則,違章指揮而造成交通事故責任者;

d 因嚴重違反車輛管理制度,如酒後駕車、帶事故隱患行駛、開私車、教無證人員駕駛車輛等造成事故的;

e 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或私自駕駛外單位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f 公司所屬員工違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

g 各部門、分廠(分公司)隱瞞不報所在單位的員工發生交通事故的。

處罰定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吊銷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經濟罰款包括

a 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按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各類罰款總額的10%處以罰款(根據車輛價格、新舊、好壞,以1500元爲最高額度);

b 駕駛員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按總額的7%處以罰款;

c 駕駛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按總額的6%處以罰款;

d 駕駛員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按總額的4%處以罰款;

e 違反第條款中,第a、b、c項按總額的2%處以罰款;並對所屬單位的經濟責任制扣分;

f 違反第條款中,第d、項的按總額的20%處以罰款,單位內部扣證2個月;

g 違反第條款中,第f、g 項的給予100~500元罰款,上級主管機關對公司處以罰款金額的30%,由肇事者個人承擔,其餘由其歸屬部門承擔;

員工個人罰款在其工資獎金中扣除,部門罰款在部門經濟責任制考覈的應得獎金總額中扣除。

罰款收入列爲專項獎勵基金,凡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公司人武保衛部門報總經理審批後,實施獎勵。

交通安全規章制度15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公路及市區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連靈車及經交通部覈定尹銗l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10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本身連結曳引車之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全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容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3~:指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3~3~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第三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爲下列各類:

一、客車:

(一)大客車:座位在10座以上之客車或座位在二五座以上之幼童專用車。

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上之服務員在內。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上之服務員在內。

(二)小客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四座以下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

二、貨車:

(一)大貨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之貨車。

(二)小貨車:總重量在三、五oo公斤以下之貨車。

三、客貨兩用車:

(一)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並覈定載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上,並覈定載重量之汽車。

(二)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並覈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而又覈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之汽車。

四、代用客車:

(一)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爲代用大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二五人。

(二)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爲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九人。

五、特種車:

(一)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下之特種車。

(二)小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種車。

六、機器腳踏車:

(一)重型機器腳踏車:汽缸總排氣量逾五o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二)輕型機器腳踏車:汽缸總排氣量在五o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第四條

汽車依其使用目的,分爲下列二類:

一、自用: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經營客貨運之車輛。

二、營業: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運爲目的之車輛。

第五條

汽車駕駛人分類如下:

一、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爲直業者。

二、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爲職業者。

第六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腳踏車、三輪貨車、手拉貨車、板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

第七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爲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爲規定者,依違警罰法、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罰。

第八條

汽車牌照包括號牌、年度標識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爲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合格後發給之。

但拖車號牌及拖車使用證得由使用人申請之。

第九條

汽車號牌及年度標識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按其種類由交通部定之。前項汽車號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變更時,公路監理機關應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換領新型號牌,逾期未換者,不得使用行駛。

第十條

汽車牌照不得僞造變造或蒙領,並不得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第十一條

汽車號牌應依左列規定位置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其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