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行業範文 > 運輸

交通安全的制度

運輸1.62W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我們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間接的聯繫,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交通安全的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交通安全的制度

交通安全的制度1

1、目的

爲了規範公司交通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預防車輛傷害和交通事故。

2、適用範圍

公司各部門所有交通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

3、管理職能

3.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公司各部門的車輛通行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3.2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公司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營銷公司商務支持部門負責營銷公司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和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設備保障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和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4、內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機動車輛駕駛員至少應有3年專職駕駛經驗,且3年內無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經人力資源部考覈錄用後,報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嚴禁部門私自聘用專職駕駛員行爲。

4.1.2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徵部門的管理。

4.1.3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時參加安全學習。

4.1.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保持充足睡眠,嚴禁疲勞駕駛。

4.1.5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後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嚴禁交通肇事後逃逸。

4.1.6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水箱、潤滑系統、制動系統以及輪胎等進行例行安全檢查,在出車途中,應確保與有關人員保持通訊聯繫,及時反饋行車安全情況,遇到突發事件及時報告。

4.1.7機動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並按規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4.1.8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並按規定進行年檢,合格後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4.1.9車輛裝載的貨物必須綁紮牢固,。嚴禁人、貨混裝。

4.1.10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準運證,採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4.1.11車輛在工地和廠區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誌要求行駛。

4.1.12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嚴禁隨意停放。

4.1.13車輛修復後需試車時,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正式駕駛員在規定路段試車。

4.1.14車輛管理部門應每週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學習,並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4.1.15車輛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車輛出勤的審批管理,作好出車登記,嚴禁公車私用。派車時要科學調度車輛,合理安排工作量,嚴格控制惡劣天氣條件下的車輛出行安排。

4.2廠內交通安全管理

4.2.1廠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且考覈、考試合格,領取廠內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準駕駛或操作。

4.2.2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作業時應攜帶特種作業資格證,必須戴好安全帽,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設備。

b)駕駛室內不得超額載人,叉車作業不得載人。

c)嚴禁酒後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吸菸、嚼檳榔、攀談或進行其它有礙安全的活動。

d)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駕駛或操作。

e)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離開本職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但未滿1年的,需繼續擔任駕駛工作時,應按規定重新複試。如超過1年的,應重新參加考覈。

4.2.3廠內機動車應按特種設備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4.2.4廠內機動車在工、庫房內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在廠區內行駛時不得超過8公里/小時。

4.2.5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定期開展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後應按規定立即報告本部門領導和安委會辦公室,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違規、私自處理。

4.3.2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委會辦公室按未遂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涉及人員傷亡時,按工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4.3.3發生交通事故,不論事故大小,都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部門領導報告,並及時報告安委會辦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後處理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爲依據進行調解,無法調解時,由事故單位提出申請,將相關資料移交法務部進入司法處理程序。事故結案後,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會辦公室上報《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失調解書》以及保險理賠等資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後處理由公司安委會組織安委會辦公室、法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3.5發生機動車輛事故後,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4.4安全獎勵

4.4.1專職駕駛員工作表現突出,年度內未發生大小事故,且無嚴重違章行爲記錄的,則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a)安全行車達到10萬公里以上(含10萬公里),給予2000元的獎勵;

b)安全行車達到5萬公里以上(含5萬公里),不足10萬公里的,給予1000元的獎勵;

c)安全行車2萬公里以上,不足5萬公里的,給予專職駕駛員500元的獎勵;

4.4.2交通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總結評比中被評爲交通安全先進單位的三級機構,給予2000元的獎勵。

4.5違章處罰

4.5.1駕駛員在駕車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罰款的,每扣1分,罰款100元。

4.5.2未按規定或限速標誌要求行駛,超速行車,每次罰款200元。

4.5.3超載行車或廠內機動車輛違章載人,每人次罰款200元。

4.5.4車輛未按規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或停車場所,每次罰款200元。

4.5.5部門負責人明知司機開車前有飲酒行爲,仍安排其開車或駕駛員在工作時間飲酒,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未及時制止的,每次對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罰款200元。

4.5.6駕駛員酒後駕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覈實後,罰款500元,並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對部門負責人處以罰款200元。

4.5.7車輛管理部門(三級機構)未按規定每週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的,每少一次罰款100元以上。

4.6交通責任事故處理

4.6.1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20%,並罰款500元。

4.6.2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5%,並罰款400元。

4.6.3駕駛員負同等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0%,並罰款300元。

4.6.4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5%,並罰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處罰最多不超過3000元。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超過3000元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罰款,並解除勞動合同。

交通安全的制度2

幼兒園應高度重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安全涉及千家萬戶,要從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出發,以對全園師生高度負責的精神,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認真做好本園交通安全管理。

一、所用車輛應取得準運證件,幼兒接送車輛的駕駛員必須取得由市公安局車輛管理部門發放的《機動車輛駕駛資格證》且3年以上,否則一律不得從事接送業務。

二、嚴禁接送專用車超載,嚴格按照車輛的.覈定人數載客。不得搭載本園幼兒以外的其他乘客。嚴禁將車輛轉交他人駕駛。

三、加強接送專用車管理。要嚴格堅持接送專用車定期檢查保養,駕駛員定期安全教育。堅持接送專用車“專人負責制”、“駕駛員安全責任制”等制度,確保各項制度落實到位。

四、完善校門口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警示標誌、人行橫道線、減速帶、振盪減速標線、移動式警示牌等交通安全設施。加強幼兒上學、放學時段的交通管理,維持學校門口的交通秩序。

五、加強對幼兒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斷提高幼兒的安全意識和遵守交通法規的自覺性。教育幼兒在車上不得將頭、手等伸出車窗外,過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不亂坐無照車輛、非法車輛。

六、勸告接送司機及時維修車輛,不允許酒後駕車,開快車,要做到“寧停三分,不搶一秒”絕不允許發生上下班途中的安全責任事故。一經發現將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

交通安全的制度3

直屬企業自有機動車輛爲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務在道路及廠區道路、作業現場上行駛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屬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範疇。

第一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一條直屬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在本企業設置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科(崗);二級單位應設置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崗;基層單位應設立專職或兼職安全員。

第二條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崗位)職責:

直屬企業及二級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科(崗)的安全職責:

1、貫徹國家有關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規、條例及集團公司有關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2、制定、修改、完善本企業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並貫徹、落實;

3、參加檢查本單位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組織或參加企業內機動車輛交通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行爲;參與廠(礦)區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4、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各項安全活動,開展對駕、乘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5、負責本單位所屬車輛、機動車駕駛員的證照管理,參與或組織本單位車輛和駕駛員的定期檢審,負責本企業內部機動車輛的保險;

6、組織或參加對本單位機動車駕駛員的技術考覈工作,對機動車駕駛員的評聘有權提出建議。

7、建立健全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的各項檔案資料。

8、協助地方交警部門對本單位所屬車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事故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9、表彰獎勵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先進集體和個人,向相關部門提出對違反各種法規、規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10、及時總結、發現、推廣下屬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做法,提高全企業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專(兼)職安全員職責

1、在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貫徹上級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

2、模範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原則,制止違章行爲。

3、負責或參與制訂、修訂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檢查執行情況。

4、負責安排並檢查指導班組安全活動

5、搞好員工的崗位安全教育。

6、組織開展本單位的進出場安全檢查等日常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不能消除應採取防範措施,並及時向領導彙報。

7、督促、檢查職工對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8、負責本單位機動車輛、駕駛證、機動車輛準駕證的定期檢審及車輛保險工作。

9、參與本單位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統計分析,按時上報。

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基礎資料。

第二章一般安全規定

第三條直屬企業應開展經常性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專項檢查。

直屬企業每半年組織1次,二級單位每季度組織1次,基層單位每月組織1次。

直屬企業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每月路檢路查應不少於1次;二級單位安全部門的路檢路查每月應不少於2次;基層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開展路查或場查。

安全檢查應建立完整的檔案,隱患整改應有記錄。

第四條直屬企業應建立並實行以下制度:

1、路檢路查制度;

2、內部機動車輛準駕證(以下簡稱“準駕證”)制度。準駕證管理制度至少應明確申請領證的範圍和準駕證的申領種類、準駕證的審驗辦法和對違反準駕證管理規定的處理辦法;

3、出車路單(派車單)和長途車輛審批制度;

4、法定節假日期間無工作(公務)任務車輛的“二交一封一定”制度;

5、車輛進出(停車)場、車庫安全管理制度;

6、惡劣天氣下的車輛行駛規定;

7、長期在基層值班的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8、租用外部車輛的安全管理制度;

9、駐外單位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0、汽車修理安全管理規定;

11、廠區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2、水陸聯運、大型搬遷、吊裝等聯合作業的企業應根據作業特點制訂聯合作業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五條廠區道路應設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標誌。直屬企業所屬的生活區應設立交通安全標誌、停車場地等安全措施。

1、機動車輛檔案;

2、機動車駕駛員檔案;

3、道路交通事故檔案;

4、駕駛員安全行駛km數統計檔案;

5、安全檢查記錄,隱患整改記錄;

6、機動車輛保險檔案。

第三章駕駛員管理

第七條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身體條件,作風正派,遵紀守法,並取得國家政府頒發的'機動車輛駕駛證。

經直屬企業或二級單位安全部門考覈其駕駛技能、交通安全法規知識等科目合格後頒發企業內部機動車輛準駕證方可駕駛。

第八條駕駛大型、重型、危險貨物及特種專用車的駕駛員應具備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駕駛經歷,對所駕車輛的基本性能以及裝載的特種設備性能、施工工藝流程有一定的瞭解;駕駛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的駕駛員應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掌握危險貨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規程,持有有效的相關證件方可上崗。

第九條駕駛員應做到:

1、應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規章制度,不應違章駕駛車輛;

2、應愛護車輛、服從調度、接受安全檢查;車輛出車前、行駛途中、收車回場後應按規定進行車輛檢查,及時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車輛處於良好狀態;如實彙報機動車輛出車情況;

3、自覺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各種安全活動,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

4、對違章指揮應拒絕執行。

機動車輛管理

第十條機動車輛應經當地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準上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在臨時上道路行駛時,應申領臨時證,按規定行駛。

第十一條機動車輛嚴禁帶病上路行駛,具體要求是:

1、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後視鏡和燈光裝置,應保持齊全有效;

2、機動車輛應按規定配備隨車工具,配備滅火器、故障車警告標誌牌等;

3、大型貨車、大型特種車、大型礦山專用車(帶裙邊的車輛除外)等機動車輛應按照GB11567《汽車和掛車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要求》的有關技術要求安裝側下部安全防護裝置;

4、小型客車、大型客車、客貨兩用車前排應配備安全帶,安全帶性能應符合GB14166《汽車安全帶性能要求和實驗方法》有關規定,其安裝應符合GB14167《汽車安全帶固定點》有關要求;

5、行駛在山區、冰雪、泥濘道路上的車輛,應配備防滑鏈和溜木;

6、起重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準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

7、車輛所有的裝置應符合GB7258《機動車輛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十二條機動車應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檢驗不合格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輛,不準繼續行駛。

第十三條機動車輛應投保有效行駛期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四條嚴禁機動車輛客貨混裝,機動車輛載人(物)不準超過行駛證覈定的載質量(人),運輸“四超”物件(超長、超寬、超高、超重)應按規定辦理手續。

嚴禁特種作業機動車輛、礦山專用機動車輛(包括工程車、儀器車、吊車等)當作運輸車或交通(通勤)車使用。

隊車行駛時,應根據道路情況、運輸貨物性質以及車輛性質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並做好途中對車輛的“三停四查”。

第十五條石油專用車在施工作業過程中應嚴格按照保證安全、利於健康、保護環境的原則進行,不應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需要駕駛人員配合的作業項目,在工作時,駕駛員應堅守崗位,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操作規程。

乘員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乘員在乘坐機動車輛時應遵守國家及集團公司有關要求,不應有妨礙駕駛員安全駕駛的行爲。乘員有協助駕駛員瞭望的義務,有制止駕駛員違章行爲的權利。乘員應按規定繫好安全帶。

第十七條乘員乘坐車輛時應聽從指揮,車未停穩不準上下車,不準跳車。中途上車時,不準強行攔車、扒車和搭車。乘車時先下後上,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

第十八條乘坐貨運機動車、吊車等專用車輛除駕駛室外,一律不應坐人。

第十九條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乘坐客車。

交通安全的制度4

一、教育學生遵守交通信號及交通標誌,記住急救電話,遵守交通規則。

二、落實騎自行車的安全要求:

1、未滿12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2、要教育學生保持自行車功能的齊全可靠,落實人員對自行車進行檢查。

3、要教育學生遵守騎車規則。

三、步行安全。

教育學生步行靠右側行走,要走人行道。不準穿越人行道、車行道和鐵路通口的護欄。服從信號燈和交警指揮。不爬車、追車、攔車;列隊步行時要井然有序。通過鐵路道口,確認安全後,方準通行。不準在鐵路上行走,玩耍。

四、乘坐車輛安全,教育學生做到:

1、不坐機動三輪車和無證車輛。

2、不乘超載車輛。

3、乘車時不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不準跳車,不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車。

五、校外集體活動安全

1、全校性集體外出活動和社會上要求學生參加的活動,必須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經批准的`由學校組織的校外集體活動,要切實作好師生安全工作。

(1)活動前要經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制定周密計劃,嚴密組織,明確帶隊負責人和帶隊教師。要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向學生指出注意事項,教育學生遵守紀律,服從指揮。堅持安全、就近、徒步的原則。

(2)要事先勘查活動地點的基本情況。

(3)活動中如需使用交通工具時,應由具有運輸資質的部門承擔,並簽訂有關安全協議,車況良好,不得超員運載。

2、班級組織外出活動,必須履行報批制度。

六、建立路隊制,按時放學,排隊有序離校,按時回家。

七、離校路較遠的和惡劣天氣班主任同家長聯繫,要求家長接送學生。

八、交通安全工作專人主管,落實責任。

交通安全的制度5

1 目的與範圍

爲實現對公司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減少和杜絕交通違章行爲,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

2 術語和定義

場(廠)內機動車輛作業操作證

由公司、基層單位逐級審查,政府主管部門培訓考覈頒發的駕駛資格證,允許駕駛車輛:剷車、起重車輛。

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

由公司、基層單位逐級考覈、審查,爲駕駛員頒發的安全資格證,允許駕駛車輛:乘用車、貨運汽車和產品車。

駕駛員安全例會

由各車輛管理單位組織的駕駛員集中強化學習教育例會。

周安全活動

也稱安全活動日。車輛管理單位每週一次的安全生產主題活動。

零散車輛單位

車輛在10臺車(包括特種車輛)以下不按建制車隊進行標準化管理的車輛管理單位(包括派出執行現場施工任務的臨時車組)。

長途車輛

到300km及其以上執行任務的車輛。

大宗任務

需要多臺車集中拉運或長時間執行同一任務的拉運項目。如產品發運、大型搬遷、三超拉運、大型吊裝、編組拉運任務、長期拉運(值班)任務等。

特殊拉運

拉運如油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搶險急救物資等特殊物品的運輸任務。

3 職責

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在崗駕駛員的綜合管理和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的審覈、發證、審驗,車輛運行管理的監督檢查、長途車輛審批、安全預案審批等管理。

人力資源部負責申請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駕駛員的審驗,負責場(廠)內機動車輛作業操作證駕駛員的培訓、取證、審驗等管理。

生產製造部負責車輛大修、二級維護檢測,廠內機動車輛的監督管理,組織車輛報廢技術鑑定。

財務資產部負責車輛(包括產品車試車)保險的購置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報廢車輛的管理和處置。

保衛部負責特殊拉運的安全監督管理。

車輛管理單位負責本單位駕駛員、機動車輛的日常管理。

4 管理內容

管理通則

車輛管理單位應設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設立專職或兼職安全員。

企內駕駛員和機動車輛應實行車隊化集中管理。

車輛單位應建立企內機動車輛檔案、駕駛員檔案、交通安全培訓教育記錄、交通風險評估、駕駛員安全行駛公里數統計檔案、長途車輛審批臺帳、交通安全檢查記錄、隱患整改記錄、道路交通事故檔案等交通安全管理記錄。

駕駛員管理

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

凡駕駛公司機動車輛的在崗、試崗職業駕駛員應按本規定申領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任何人未取得準駕證不得駕駛公司機動車輛。

. 準駕證申請條件

申領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須爲公司在崗駕駛員和確係工作需要經審查、考試合格的車管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領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

a) 駕駛大型、重型、危險貨物及特種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不足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駕駛經歷和未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並持證上崗的;

b) 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的駕駛人員有負主要及以上責任交通死亡事故記錄的;駕駛其它車輛駕駛人員三年內有負主要責任及以上責任交通死亡事故記錄的;

c) 身體條件不符合gb《機動車駕駛員身體條件極其測評要求》中的在職駕駛員標準要求的;

d) 新培訓取得駕駛證不足一年的;

e) 不符合公司用工規定的。

. 申領核發程序:

a) 駕駛員個人填寫《機動車輛準駕證取證申請表》;

b) 交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有效駕駛證;

c) 公司進行逐級審批和綜合素質審查,填寫《機動車輛準駕證頒證資格審查表》;

d) 質量安全環保部進行必要的駕駛技能和安全知識考試、考覈;

e) 由公司hse委員會辦公室核發企內準駕證。

. 駕駛員因工作需要改換所駕車型,應向公司hse委員會辦公室申領新的準駕證。

. 發生事故或發生致命違章、嚴重違章事件的駕駛員下崗或停車反思半年以上的,原準駕證吊銷,重新上崗需申領新的準駕證。

. 職能部門安全管理人員有權收繳、吊扣違章駕駛員的準駕證,並在檔案裏記錄其違章行爲。

. 企內準駕證每年審驗一次。企內準駕證由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建檔管理。

.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車輛管理單位負責到公司hse委員會辦公室辦理註銷手續:

a) 已取得企內準駕證的駕駛員出現.所列情形的;

b) 駕駛員因調離、轉崗、退休等原因不再駕駛企內機動車輛的。

駕駛員日常管理

. 車輛管理單位應建立駕駛員檔案,對駕駛員安全行車情況進行全面記錄;

. 車輛管理單位對駕駛員應實施動態管理,每月對駕駛員進行動態分析,提出相應管理或監控措施。動態分析基本步驟爲:

a) 由安全第一責任者組織安全領導小組對全體駕駛員進行駕駛行爲、駕駛心態、影響因素的全面排隊分析;

b) 分析評估內容按照《駕駛員崗位風險評估表》進行,由安全員建立動態分析基本臺帳和記錄;

c) 根據分析結果對駕駛員進行a、b、c類定性分類,並對a、b類提出針對性的具體監控措施,措施應明確到人、具體到點;

d) 動態分析結果應建立公佈欄,向全體駕駛員公示,提醒駕駛員自我約束並互相監督;

e) 由監控人根據監控措施實施監控;

f) 監控結果在次月的動態分析時應進行評估,提出是否解除監控或改變措施。

. 新上崗、復工、轉崗駕駛員,實行三個月的a類監控,監控期內不準單獨頂車。

. 執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安全意識高、身體素質好、駕駛技術過硬、自律能力強、有較豐富駕駛經驗的駕駛員。

. 駕駛大型、重型、危險貨物及特種專用車的駕駛員應對所駕駛車輛的基本性能以及裝載的特種設備性能等有一定的瞭解;駕駛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的駕駛員應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掌握危險貨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規程,持有有效的相關證件。

. 身體狀況差、安全素質低或多次嚴重違章、肇事的駕駛員應根據情節調換崗位。

. 駕駛員應做到:

a) 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b) 愛護車輛、服從調度、接受安全檢查;車輛出車前、行駛中、收車回場後應按規定進行車輛檢查,及時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車輛處於良好狀態;如實彙報機動車輛出車情況;

c) 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各種安全活動學習,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和安全行車技能;

.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駕駛員有權拒絕駕駛車輛:

a) 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有醫院證明的;

b) 違反規定裝載物品,嚴重影響安全行車的;

c) 裝載危險物品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手續不全,沒有專人押運的;

d) 車輛存在嚴重故障,影響安全行車的;

e) 無路單或行車路線、地點與路單不符的;

f) 公車私用或車管幹部、調度派私車的;

g) 帶車人違章指揮的。

.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駕駛員應承擔相關責任:

a) 駕駛無審批手續的車輛執行長途任務,駕駛員應負連帶責任;

b) 駕駛員執行長途任務未隨車帶《車輛長途審批表》,按無路單處罰;

c) 對車管幹部和帶車人的違章指揮不加拒絕,照常執行的,駕駛員負同等責任;

d) 凡配有安全帶的車輛,行駛中駕駛員和乘車人沒有按規定系安全帶,追究駕駛員的責任;

e) 明知所駕車輛有隱患,但不告知領導,仍然出長途的,造成的一切後果由駕駛員承擔;

f) 駕駛員在執行任務時,如無故延誤、私自捎客、捎貨或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及行車路線行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及發生事故的全部責任由駕駛員承擔;如系幹部違章指揮,由違章幹部和駕駛員分別承擔責任;

g) 駕駛員因酒後駕車、無證開車、開私車而引發事故的,一切責任自負,並按hse獎懲規定嚴肅處理;

h) 駕駛員擅自將車交與他人駕駛或私自教練他人學習駕駛的,對駕駛員按無證開車處罰。

駕駛員教育培訓

. 周安全活動

a) 基層車輛單位每月應有周安全活動實施計劃,活動由車輛管理單位組織,做好活動原始記錄。

b) 周安全活動原則上應在每週一進行,特殊情況可以視情改變。

c) 周安全活動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上週安全講評,本週安全要求;傳達上級文件精神,提出貫徹落實措施;分析本週的生產任務情況和特點;事故案例分析;主持人提出的具體要求。

d) 安全活動實行點到制。缺席人員應有記錄,由安全員負責傳達活動內容;

. 月度安全例會

a) 車輛管理單位應有駕駛員安全例會年度實施計劃,例會由車輛管理單位組織,做到時間、地點、人員、內容、考覈五落實,建立包括組織情況、議程、和學習內容簡要記錄。

b) 安全例會原則上應在每月最末一週的週一組織進行,時間不少於2小時。

c) 例會學習應合理設置教育內容,每半年應組織一次考試。

d) 例會學習實行簽到制。簽到記錄要建立在車輛管理單位(車隊),對缺席人員要進行補課並有記錄。

e) 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交通法律法規、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交通事故防禦和應急技能等。

. “當年事故、今日反思”活動由車輛管理單位每半年組織一次。

a) 反思活動應在年度計劃裏做出安排;

b) 進行反思活動時,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駕駛員和單位專(兼)職安全員參加;

c) 反思活動應提出針對性的整改措施。

. 駕駛員年審和冬訓學習每年各一次,由車輛管理單位組織進行。

. 特殊安全教育

a) 新上崗駕駛員應進行上崗前培訓和三級安全教育;復工、轉崗駕駛員應進行復工、轉崗安全教育。

b) 執行大型、特殊拉運任務的駕駛員應接受專項特殊教育,熟知安全預案。

c) 執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出發前應由車輛管理單位安全員進行長途行駛警示教育。

d) 車輛管理單位對外出執行長期任務的駕駛員,出發前對駕駛員應進行當地法律法規、風土人情、環境因素的學習教育。

機動車輛

車輛標識

. 公司新購置車輛可在車門上噴塗公司名稱“南陽二機集團”字樣;

. 非公司車輛不得使用與公司名稱相關字樣。

車輛入戶

. 新購置車輛入戶按如下程序辦理:

a) 車輛管理單位持機動車合格證,購車發票、購車稅等,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入戶手續。

b) 生產製造部、財務資產部負責公司車輛建檔登記。

. 車輛管理單位負責從事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辦理。

車輛異動

. 車輛管理單位負責車輛過戶、轉籍等異動業務的辦理。

. 生產製造部負責車輛內部調撥備案手續辦理。

. 生產製造部、財務資產部進行公司車輛異動登記建檔。

車輛檢驗和維護

. 各車輛管理單位負責車輛年度安全技術檢驗和檢測。

. 車輛管理單位根據車輛運行里程,按規定的維護間隔里程安排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車輛維護執行《起重設備、電梯、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租用車輛

. 租用車輛應確保安全技術狀況良好、證件齊全有效,並投保交通強制保險、座位險和不低於10萬元保險額的第三者責任險。

. 用車單位應與出租車輛的所有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安全責任,並將租用車輛納入基層車輛單位進行日常安全管理。

車輛風險評估

a) 車輛風險評估每月進行一次;

b) 車輛風險評估由車輛管理單位組織,單位領導、安全管理人員、技術員、班組長參加,駕駛員本人應參加其所駕車輛的風險評估;

c) 評估內容按照《車輛風險評估表》進行;

d) 根據評估結果對車輛進行高、中、低風險分類,制定相應的風險削減措施,並及時告知當車駕駛員。

運行管理

車輛調派

. 機動車輛應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準上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在臨時上道路行駛時,應申請臨時通行證,按規定行駛。

. 未按規定檢驗、檢驗不合格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輛,不準繼續行駛。

. 車輛調派由車屬單位主管領導或指定派車人負責調派,並建立調派臺帳。

. 車輛運行應持有效行駛路單,路單應標明目的地、任務、路線、時間、派車人和主車駕駛員,出車前應向駕駛員交清任務、行駛路線、事故預防;執行緊急、重點任務需日夜兼程的車輛,應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駕駛員,路單上應寫明安全措施;

. 嚴禁機動車輛客貨混裝,機動車輛載人(物)不準超過行駛證覈定的載質量(人),運輸“四超”物件時,應按規定辦理手續。

. 兩臺車以上執行同一任務,應隊車行駛;五臺車以上隊車行駛應制定安全預案,單位領導帶隊抓安全,嚴格按安全預案運行。隊車行駛時應根據道路情況、運輸貨物性質以及車輛性質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並做好途中對車輛的“三停四查”。

. 節日期間車輛應實施“三交一封一定”(交機動車輛行車證、企內車輛準駕證、車鑰匙,單位封存車輛,定點存放)措施,並有記錄;節日值班車輛憑“節日通行證”和下達的路單行駛。

. 會議和接待用車應經承辦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原則上應安排公司辦小車隊車輛承擔。重要接待任務應指定專人帶車,負責行車安全。應抽調技術高、有經驗、作風好的駕駛員和性能良好的車輛執行任務。

. 公司非營運的麪包車、中轎車、大客車等載人車輛應遵守以下規定:

a) 不得從事營運活動、不得對外承租;

b) 接待外部人員需派車短途旅遊的,應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大宗任務、特殊拉運管理和監控

. 成立大宗任務、特殊拉運安全領導小組,承運單位領導任組長,明確職責、工作分工和具體責任人。

. 組長負責組織特殊任務風險評估

a) 特殊任務風險評估應根據惡劣天氣、道路、任務特點,在每次實施任務前組織開展;

b) 特殊任務風險評估由車輛管理單位組織,單位領導、安全管理人員、調度員、班組長等參加;

c) 評估內容按照《特殊任務風險評估表》進行;

d) 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風險削減措施,評估結果和控制措施由調度員書面告知執行特殊任務的駕駛員,駕駛員應簽字確認並提前做好行車準備。

. 組長負責制定拉運安全預案(包括組織方案、承運車隊運行監控措施、安全措施、應急預案等)並經有關部門批准。

. 承運單位對車輛進行整修和安全檢驗;並對駕駛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

. 重點拉運項目應配備指揮車輛,拉運工作跟隨指揮、全程監控;一般拉運項目工作組應指定人員隨車監控,拉運結束時應進行小結。

. 載重車、油罐車、自卸車、平板拖車、吊車、客車等特種車輛應遵守相應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承擔油品等特殊拉運必須爲專用運輸車輛,並按規定接受檢測、檢驗和檢查;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應遵守相關安全規定。輕質油槽車、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應停放在規定地點,不得在居民區或其它人員密集地點及重要公共建築物等處停放。

. 用於執行搶險、緊急救護等任務的車輛,緊急事態下可以打破正常的用車程序,調度可以在徵得安全主管領導同意後臨時指派有駕駛證、無準駕證的企內職工駕駛車輛。

. 所有對外承包的拉運項目必須簽定“包保”合同,明確安全責任。

長途車輛管理

. 所有外派長途車輛應進行能力性評估,本單位不具備承擔此任務的能力、車輛不符合執行此任務的條件、駕駛員沒有執行此類任務的經驗,不得外派拉運。

. 搶險、救護或執行緊急拉運任務需日夜兼職或單日連續行駛超過10小時的,應加派一名駕駛員,並明確監控措施。

. 直達距離不足300km,但轉道行駛距離達到和超過300km的,也應報批。

. 已經派出的長途車輛需要改變行駛路線、延長行駛距離或增加在外滯留時間,需報原審批部門批准備案。

. 《長途車輛審批表》隨車由駕駛員保管。無特殊情況,執行長途任務的車輛應按規定時間返回。

. 返回後,駕駛員應立即回單位報告行車安全情況和車輛技術狀況。

. 財務資產部應憑《長途車輛審批表》,報銷駕駛員的長途差旅費。

. 質量安全環保部、車輛管理單位均應建立長途車審批臺帳。《長途車輛審批表》應在車輛管理單位留存備查。

. 管理責任

a) 長途車輛未審批出車的,按私車論處,由批准派車人承擔一切責任;

b) 實行責任連帶制度。審批人、檢驗人、教育人分別對負責項目承擔相關責任;

c) 按程序上一環節未履行簽字,下一環節就簽字放行的,追究下一環節簽字人的責任;

d) 派出a、b類駕駛員執行長途任務或因保險手續不全造成公司損失的,追究車輛管理單位的管理責任。

. 帶車人責任

a) 長途車實行帶車人安全責任監督制。帶車人作爲義務安全員,負有監督駕駛員安全駕駛、糾正駕駛員違章行爲的責任;

b) 帶車人干預駕駛行爲、強迫或誘導駕駛員違章駕駛,按違章指揮追究帶車人責任;

c) 帶車人有約束隨車其他人員配合駕駛員安全駕駛的責任;

d) 帶車人有協助駕駛員處理行車中緊急事態的責任。

行駛要求

. 駕駛員、車管幹部和乘員須遵守公司交通安全十條禁令:

a) 嚴禁無企內準駕證駕駛公司車輛;

b) 嚴禁酒後駕車或駕駛行爲受藥物或其它物質的影響;

c) 嚴禁開私車或利用公司車輛教練他人學習駕駛;

d) 嚴禁超速行駛、疲勞駕駛、強超搶會;

e) 嚴禁駕駛機動車輛時不繫安全帶、使用或其它雙向通訊工具;

f) 嚴禁車輛帶病行駛或使用報廢車輛;

g) 嚴禁違反規定裝運危險物品;

h) 嚴禁客貨混裝、超員超載行駛;

i) 嚴禁工程作業車輛違章載人行駛;

j) 嚴禁迫使、縱容駕駛員違章開車。

. 所有執行行車任務的駕駛員都必須適當休息和反應靈敏,不得在疲勞或睏倦時駕駛車輛。駕駛員工作時間和駕駛時間最低要求見下表。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嚴於本要求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執行。

表1 連續行駛路途休息規定

要 求

規 定

連續駕駛2小時休息時間

不少於15分鐘

連續24小時內最長駕駛時間

累計不超過10小時

連續24小時內最長工作時間

累計不超過16小時

連續24小時內累計駕駛10小時以上要求

配備2名駕駛員

車場(庫)管理

. 安全通道必須保持通暢,並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 車場應劃定停車位,規範車輛停放,並有足夠的燈光照明。

. 車場出入口設置限速5公里標誌和“內有車隊”等安全警示標誌。

. 車庫內不得檢修車輛和長時間啓動車輛。

. 車庫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與車輛無關的雜物。

零散車輛單位管理

. 各單位車輛應遵循“能合不分、能整不散”的原則進行管理。對零散車輛單位有條件按車隊進行標準化管理的,應按車隊進行安全管理。

. 零散車輛單位應確定一名主要領導負責交通安全工作,明確管理職責並經培訓。

. 零散車輛單位的車輛超過5臺(含5臺)時,應設立車班,按照班組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安全管理,建立班組安全活動記錄本。

. 零散車輛單位由本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或第一責任人指定派車人負責派車。其他任何人不得派車或未經調派私自動用車輛。

. 車輛調派應建立調派臺帳,爲駕駛員出具有效路單。

. 零散車輛應指定主車駕駛員。主車駕駛員不得將車交給他人駕駛。主車駕駛員在時,單位領導不得指令駕駛員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否則按違章指揮處理。

. 零散車輛單位領導應組織月度安全例會,要求駕駛員參加,並建立記錄。

. 零散車輛單位設立車班的,由交通主管領導單獨按規定組織周安全活動,並建立記錄;其它零散車輛單位的駕駛員可參加本單位安全活動,但交通主管領導應單獨對駕駛員提出安全要求。

. 零散車輛單位應建立車輛自檢自查臺帳,嚴格執行出車前、行駛中、收車後的“三檢制”

. 零散車輛單位的車輛回場檢驗由各單位組織進行。

. 派出執行駐外現場施工任務一個月及以上的長期值班車輛由用車單位按本規定進行管理,同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a) 駕駛員派出前,應進行思想素質、技術素質和身體條件的嚴格考覈;

b) 派出單位領導應及時通過電話、傳真、郵遞等方式給駐外臨時車組下達安全指令,提供教育資料、提出安全要求;

c) 臨時車組每週應向派出單位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

5 相關文件和記錄

相關文件

記錄

rg zy -01《機動車輛準駕證取證申請表》

rg yk -02《機動車輛準駕證頒證資格審查表》

rg yk -03《駕駛員崗位風險評估表》

rg yk -04《車輛風險評估表》

rg yk -05《特殊任務風險評估表》

rg yk -06《長途車輛審批表》

交通安全的制度6

交通安全是學校的重要安全隱患之一。爲了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增強師生交通安全意識,遵守交通規則,杜絕不安全事故的.發生。特訂以下制度:

1、不得乘坐農用車、貨車、拖拉機、無牌無照車超載車,不扒車、追車,不擊打車。

2、公路行走靠右行,不在公路上打鬧玩耍,橫過公路,注意來往車輛。

3、騎車要注意車速,不騎飛車、不丟把、不搶道、不帶人,靠右行走,學生不準騎摩托車。

4、星期五下午放學回家時,要在學校規定的地點集合、整隊出校,乘坐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

5、放學要排隊靠右行。及時回家,不得在路上追逐、打鬧,不得並排行走。

6、嚴禁在火車道上玩耍;嚴禁在火車軌上放物、打火車;嚴禁沿火車道行走;嚴禁在火車大橋上扶欄下望。

7、冬季嚴禁在公路和危險場地、交通要道、繁華地帶滑冰和打雪仗。

8、下大雨或暴雨時,不能上學或回家,不能強渡洪水,不能走陡峭的山路或有滑坡體的路段,要有家長接送。

9、上學、放學要結伴而行,互相關心,互相幫助,走讀生早上不能過早到校,晚上放學要及時回家,遇到壞人,要勇敢、沉着,不能強鬥,要智鬥,並及時報告大人保護和報警。

交通安全的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中國小、幼兒園學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廣大學生、幼兒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幼兒園應當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

第三條:校長、幼兒園園長爲學校、幼兒園學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校(園)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學生出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學生春(秋)遊和其他教育教學活動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班主任老師、科任老師是具體責任人。學校要動員全體教職員工,將責任落實到人,齊抓共管,把防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四條:學校、幼兒園本着“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原則,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教育,努力增強全體師生安全第一的意識,提高全體師生的安全素質。加強對學生的常規訓練,努力提高他們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五條:學校、幼兒園要對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下學的學生,根據年齡特點,分別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對乘車學生的教育:不乘坐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拖拉機及其他沒有接送資質的車輛,不乘坐“黑車”、“病車”和超員車;乘車時不搶上、不搶下,等車停穩以後才能上、下車;上、下車時不能使用跳躍動作,要當心被車門掛住衣服或書包;乘車時身體的任何部位都不能伸出車窗外,不能向車窗外扔東西等。對騎自行車學生的教育: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只能在非機動車車道上騎車,不得在機動車道上騎車;不要闖紅燈;不要幾個人並排騎行;自行車不準搭人等。對步行的學生,要教育和提示他們特別注意經過十字路口和橫穿道路時的交通情況。

第六條:學校、幼兒園應通過家長會等形式,對學生家長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家長的安全責任意識,杜絕學生家長使用或租用“三無”車輛或沒有接送資質的車輛接送學生,形成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預防學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發生的聯動機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條:嚴禁學校、幼兒園組織學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進行集體跑步等體育活動。因體育場地欠缺,無法組織學生在安全場所內進行相關活動的,學校、幼兒園應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按規定建設體育場地。

第八條:對於乘坐校車上、下學的,學校、幼兒園應嚴格按照《山東省中國小、幼兒園學生接送車輛管理辦法》、《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對於自行上、下學或家長自己接送學生的,以及有特殊情況和特殊路線的學生,學校、幼兒園必須與學生家長簽訂安全協議書,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第九條:公路沿線的學生,要建立學校放學路隊制度和小黃帽路隊制度,使學生上、下學佩戴小黃帽或有明顯黃色標誌的`帽子,確保學生在公路上行走安全。

第十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告知學生家長禁止未滿12週歲的學生乘坐摩托車或騎自行車上、下學。發現學生有上述行爲後,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制止該行爲,並告知家長。

第十一條:堅決杜絕將校園、操場等出租用於停放社會車輛、從事其他非教學活動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學生安全的活動。

第十二條:學校、幼兒園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事先與公安交警部門共同研究安全措施並加以落實。

第十三條:學校、幼兒園應當按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積極主動與交通、公安部門聯繫,落實保障學生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項措施,在校園周邊創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環境。

第十四條:學校、幼兒園集體組織用車時,無論時間長短、車輛多少,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縣教育局請示,獲准後方可組織實施。請示中應詳細說明本次活動的時間、地點(含行駛路線)、人數、組織方式、安全措施、安全預案和受委託旅行社名稱及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第四章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嚴格實行學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對措施落實、成效明顯的個人,將予以表彰;對責任心不強、工作不落實的,或因失職瀆職,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將按照《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發生學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學校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並進行妥善處理。

國小交通安全知識守則

1、堅持徒步上下學,不準在街道、公路上攔車、爬車、追車和強行搭車。

2、不滿12週歲的學生不準騎自行車。不管步行或在公路街道上行走時,必須靠右行走或人行道上行走。

3、步行時,在橫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時,應注意來往車輛。在無來往車輛時,從人行橫道線內通過。

4、嚴禁在機動車臨近時橫穿公路。不準在有機動車通過的道路上做遊戲。

5、在公路或其他道路上行走時,不準鉤肩搭背、三五成羣並肩而行,不準邊走邊看書或邊玩耍。

6、前進途中,遇到路邊堆放障礙物時,要特別注意來往車輛,待無來往車輛通過時再通過,並且要靠安全一側。

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縣教育局的相關要求,爲了加強我校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促進學校的文明建設,樹立全校師生員工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全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負責貫徹落實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負責制定實施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宣傳教育和檢查評比、獎懲等工作,並處理有關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二條協助交警部門維持校門口學生上學、放學時秩序,實行校門口、樓梯值班制度。聯繫辦理一切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手續。積極完成上級交通安全部門佈置的工作任務。

第三條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交通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師生行走規定

一)行人必須靠路邊行走。不得三人以上並行,妨礙交通。

二)不準在校內外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和拋物擊車。

三)行人須注意來往車輛,不準在道路上追逐打鬧。

四)不準在校內外道路上進行各類體育活動或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五)不準在校內道路上學習騎車。

六)不準在校內道路上扶身並行,騎車帶人。

七)非機動車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不得亂停亂放妨礙交通。

第五條校區內道路規定:

一)不許在校內道路上堆放雜物,妨礙交通。

二)在校內道路上施工,須先到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申報、登記、批准後方可施工。施工單位要在施工路段設明顯標誌,確保行人與車輛的安全,施工後要及時恢復原路面,保證原道路的暢通。

第六條違章及事故處理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爲依據。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分清責任,以責論處的原則。

第七條學校人員或機動車輛在校外發生交通事故後,除向出事地交警部門報告外,同時應向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報告,並寫出事故情況報告。

第八條對因違章造成交通事故者,根據交通法規予以處罰。觸犯刑法者將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學校每年對師生員工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一次評比。表彰獎勵在交通安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教職工和學生,並將評比結果報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及有關部門。

交通安全的制度8

一、目的與範圍

1.1爲了規範企業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有效防範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企業生產經營、物流運輸、公務活動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管理要點和內容。

1.3本制度適用於企業內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等。

二、職責

2.1辦公室負責企業交通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負責組織交通安全工作檢查,組織或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統計、分析及考覈,組織廠內機動車輛檢驗及駕駛人員安全培訓。

2.2車隊負責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資產管理和日常檢查,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日常安全管理。

2.3辦公室負責廠區道路的隱患整改。

三、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3.1廠內機動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2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廠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後,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3.3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4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後能自動回正。

3.5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6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3.7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鬆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8車隊每月必須組織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並作出記錄,車輛駕駛員應對所駕車輛進行“一日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以確保車況良好。

3.9機動車輛進行危險化學品運輸時,應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準運證,採取有效安全防範措施,配備應急處理器材。

3.10外出執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出車前應接受安全教育,並對車輛狀況進行嚴格的檢查。凡車輛技術狀況不好或未進行安全教育的駕駛員,不予派車。

3.11重要節假日和長假期間除工作用車、值班用車和生產用車外,其它車輛應一律暫時封存。

3.12廠內機動車輛由車隊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3.13廠區內車輛的清洗廢水需經處理後達標排放;燃油機動車輛尾氣和噪聲排放,應達到排放標準。

四、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安全管理

4.1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駕駛證(操作證)方準駕駛與駕駛證相符的機動車輛,嚴格禁止無證駕駛。駕駛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禁止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4.2駕駛人員的基本條件:

(1)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駕駛人員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具有本專業所需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3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禁止超速行駛、酒後開車。進入廠區內行駛的各種車輛嚴禁超高、超載、超速行駛,超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輛行駛和行人安全。

4.4各種車輛均按規定乘人,未經有關部門同意,廠區機動車不得擅自開出廠外。

4.5各類車輛必須遵守廠區內劃分的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的指示行駛,廠內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工作路線行駛。

4.6使用叉車作業時,凡無副駕駛員座位的叉車禁止攜帶人員行駛。

4.7在無劃分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的廠區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輛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和行人靠右邊行駛。機動車輛行駛時遇有非機動車和行人橫過車道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

五、廠區道路

5.1廠區主要通道要設立明顯的交通標誌,車輛停放不能影響廠區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廠大門周圍20米、車間進出口周圍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彎處停放。

5.2廠區交通限速爲15公里/小時,叉車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轉角處、十字路口、進人車間的汽車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叉車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

5.3廠區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廠區植樹、綠化和架空管道不應妨礙機動車輛正常通行。在廠區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設施和重要路段處應設置必要的反光鏡、限高標誌、限速標誌等交通安全設施或標誌。

5.4廠區道路實施養護、維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廠區主要道路斷路施工,必須到辦公室辦理手續,且通知保衛消防部。

5.5所有進出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接受門衛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登記。

六、交通事故處理

6.1事故報告

a.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在做好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員和企業財產的同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待處理。

b.當事人應及時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等向單位領導和辦公室報告。

c.在工廠區域內發生事故後,除保護好現場外,應報告辦公室。

6.2事故處理

a.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事故原因和經過的調查,妥善處理有關善後工作。發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時,辦公室應趕赴事故現場或委託有關單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

b.對於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人員,按照工傷事故進行統計上報。

c.工廠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由辦公室組織車隊、事故單位按照《職工傷亡事故管理制度》進行調查和處理。

七、考覈

對忽視廠內交通安全,違反安全生產製度、規程,違章作業的有關責任者,按考覈規定執行。

交通安全的制度9

1、建立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立體化網絡

班主任負責詳細內容的教育與指導;值周老師負責檢查和評比強化;學校領導負責監督。

2、加強同學的交通安全教育

重點加強教育的內容有:

一是進行交通常識教育。如右側通行、走路和過公路走人行道和人行橫道、識別交通信號和遵守交通規章等。

二是進行日常的交通行爲強化,重點加強上學、中午和放學的交通遵守狀況的監控。加高校生交通安全行爲監督力度,同學通勤車必需有老師押車,確保同學乘車、上車、下車、過公路安全。放學時,同學排隊下校,班主任必需送同學過公路;早晨和中午有值周老師看護同學過公路。

3、學校連續常規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利用同學週會、班會等進行特地的教育

4、交通事故應急工作

同學在校內或學校四周發生交通事故,馬上啓動兩個應急程序:搶救程序——在發覺事故的第一時間,任何人有責任進行搶救,等待和幫助120人員工作。校醫進行老師的搶救工作培訓。

報警程序——在發覺事故的.第一時間,任何人有責任撥打報警電話(110)和急救電話(120),明確告知事故的詳細地點。學校提前對老師、同學及值班人員進行有關報警、急救、愛護現場、留住肇事人等常識的教育。並準時報告學校領導或老師。

5、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發生安全事故,學校將依據事故的詳細狀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交通安全的制度10

一、學校積極推行交通安全責任制,把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日常行政工作中。形成從學校到年段到班級一級抓一級,層層負責,責任到人的領導體系。

二、把交通安全常識、交通法則法規教育納入相關學科的教學中。並要求各班主任老師經常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以確保學生認識到位,思想到位。

三、嚴格落實學校路口安全值勤制度。明確職責,安排好人員,實行無縫隙管理,在學生上學和放學的集中時間,必須有師生佩戴袖章值勤,疏導交通。公路沿途的學校實行“小黃帽路隊制”。

四、學校要建立並落實學生上學、放學主要路段巡查制度。安排專人在學生上學、放學高峯期,對學生在路上的'交通規則遵守情況進行巡查,對違紀學生及時制止,盡心批評教育,做好相應記錄。

五、在學校門口和學生比較集中的交通路口設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機動車輛注意減速慢行,嚴禁機動車輛隨意出入校園。

六、每學期邀請交警或校外交通安全教育輔導員來校講課。學校內部也結合“安全月”、“安全周”,通過各種形式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常識教育。

七、學校要禁止國小生騎自行車、摩托車。要教育學生不乘坐不合格車輛和無合格手續車輛。

八、加強管理,優化交通環境。聯合交警中隊完善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確保家長接送學生途中的交通安全。同時,對學校周圍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進行集中整治,進一步優化校園周圍交通環境。

交通安全的制度11

爲確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學校必須認真做好交通安全監管和教育學生遵守交通規則,爲此特制定學生、幼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家長送幼兒和低年級學生到學校時,必須把孩子送進校門,特殊情況送到班主任老師面前。

二、學校對停在校門的車輛要進行規範停放,教職工的交通工具應按規定停放在車棚內。

三、在學生接送時間裏,學校對門前來往車輛的數量和行駛的速度要進行管理和控制。

四、學生上學、放學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五、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六、嚴格注意交通信號、交通標誌和交通標誌線,服從交通指揮。

七、國小生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乘坐二輪車和三輪車必須戴安全頭盔。

八、學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學生須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走。

2、橫過車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3、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4、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5、幼兒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人帶領。

6、列隊通行道路時,每行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時,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列隊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迅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長列隊伍在必要時,可以暫時中斷通過。

九、學生乘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後,先上後下。

2、不要在車行道上招呼出租車。

3、不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和長途汽車等。

4、在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不坐超載車。學生上下車必須按學校規定認真組織,做到有序上下,按照覈定人數坐車,不得超載。

交通安全的制度12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公路及市區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連靈車及經交通部覈定尹銗l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10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本身連結曳引車之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全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容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3~:指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3~3~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第三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爲下列各類:

一、客車:

(一)大客車:座位在10座以上之客車或座位在二五座以上之幼童專用車。

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上之服務員在內。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上之服務員在內。

(二)小客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四座以下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

二、貨車:

(一)大貨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之貨車。

(二)小貨車:總重量在三、五oo公斤以下之貨車。

三、客貨兩用車:

(一)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並覈定載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上,並覈定載重量之汽車。

(二)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並覈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而又覈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之汽車。

四、代用客車:

(一)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爲代用大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二五人。

(二)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爲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九人。

五、特種車:

(一)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下之特種車。

(二)小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種車。

六、機器腳踏車:

(一)重型機器腳踏車:汽缸總排氣量逾五o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二)輕型機器腳踏車:汽缸總排氣量在五o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第四條

汽車依其使用目的,分爲下列二類:

一、自用: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經營客貨運之車輛。

二、營業: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運爲目的之車輛。

第五條

汽車駕駛人分類如下:

一、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爲直業者。

二、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爲職業者。

第六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腳踏車、三輪貨車、手拉貨車、板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

第七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爲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爲規定者,依違警罰法、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罰。

第八條

汽車牌照包括號牌、年度標識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爲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合格後發給之。

但拖車號牌及拖車使用證得由使用人申請之。

第九條

汽車號牌及年度標識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按其種類由交通部定之。前項汽車號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變更時,公路監理機關應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換領新型號牌,逾期未換者,不得使用行駛。

第十條

汽車牌照不得僞造變造或蒙領,並不得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第十一條

汽車號牌應依左列規定位置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其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交通安全的`制度13

1、學生要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及學校制定的有關安全措施。

2、學生(不滿12週歲的')上學、放學不準騎自行車。

3、路上行駛要文明,走路靠右行,不得在路上爬車、奔跑、追逐、打鬧、玩耍。騎自行車要文明行駛,不載人行駛,不在路上並行,不得脫把或賽快車。

4、放學後出校門要排隊按順序而出,不得一擁而上,造成交通擁擠。

5、路上行駛要小心,學生行走要排隊。橫穿公路或十字路口要一慢、二看、三通過,不得與機動車搶行。交通擁擠時要慢行,不圍觀瞧熱鬧。

6、乘坐專門接送車輛時,要首先徵得家長同意,並讓家長確認該車及駕駛員各種手續齊全方可乘車。

7、乘坐接送車輛時,如發現是無牌車輛或私自改裝過的車輛,不得乘坐。

8、乘坐手續齊備的車輛,如發現駕駛員超速、酒後或疲勞駕駛,可拒絕乘坐,並通知家長及學校。

9、車輛超載不得乘坐,並通知家長及學校。

10、雨、雪、霧、陰天等惡劣天氣下,要格外小心。

11、上學、放學路上不得私自逗留,要儘快回家,以免家長及學校擔心,如遇特殊情況,可讓同伴捎信知家長。

12、上學、放學要儘可能多人結伴而行,走大路,不走生僻小路和危險路段;要提高警惕,在不明是非的情況下,儘可能不與陌生人說話,絕不跟陌生人走,路遇壞人要機智勇敢,及時報警。

交通安全的制度14

1.自覺遵守交通法規,不闖黃、紅燈。

2.過馬路走人行橫道,不逆行、不在機動車道騎自行車。

3.騎自行車時不帶人,不追逐打逗,不超速騎車。

4.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5.乘車時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6.在校內自行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

7.在校外,自行車的`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8.上下學途中,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如行駛路線中無機動車道,應當靠行道的右側行駛。

9.堅持不乘坐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黑車”上下學,不擅自包車上下學。

10.上下學時要隨身攜帶交通安全聯繫卡。

交通安全的制度15

進一步加強力源車輛管理,規範車輛使用程序,減少車輛運行成本,提高車輛利用率,結合公司用車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職責

1、辦公室是公司機動車輛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對公司現有車輛的管理和考覈,負責對單位車輛費用進行管理考覈。

2、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有統配車輛。

二、車輛管理與使用

(一)車輛管理

1、所有車輛(屬公司加油的)統一由辦公室管理調度,除公司主要領導車輛可實行定向服務,其他車輛一律由辦公室統配、統調。單位用車在縣城的必須經辦公室簽字同意,出縣城的必須經總經理簽字批准。

2、所有統配車輛回縣城後,白天一律停放在公司辦公區院內,夜間停放在供電公司食堂前西側,並認真填寫《車輛回場登記表》,駕駛員及保衛值班人員簽字,夜間嚴禁車輛停放在各小區院內,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3、公司所有車輛實行定點加油。辦公室負責管理加油卡,加油站採取招標的辦法確定,除外出長途車外(其他特殊情況經辦公室同意),一律不準在其他地方加油,加油點統一定爲石油公司第六加油站。

4、公司所配車輛每月20日由辦公室、財務部共同抄表,覈算百公里耗油,每季度清帳一次。

5、公司所配車輛經公司車輛維修認定機構認定確需維修時,原則到公司指定地點維修,凡因該指定地點設備、技術等原因無法修理的,經公司主要領導批准,報辦公室後可到其它地方維修,並統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因工作需要執行出車任務的車輛發生故障時,報辦公室批准後可在當地維修。

5、車輛所有費用報銷前必須辦公室審覈簽字後方可報銷,凡未經辦公室簽字的車輛,發生的維修費公司一律不予報銷。

6、公司車輛發生責任事故,除執行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處罰外,另按照公司有關條款進行嚴格考覈駕駛員,處罰款項從安全保證金中扣除。

7、辦公室應安排好公司行政及防汛值班車輛,以確保事故搶險、突發事件等用車。

8、辦公室建立健全車輛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各項費用指標,完備車輛管理臺帳、檔案。

(二)車輛使用

1、用車單位提前一天向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寫用車申請單,說明時間、去向、工作任務、人員,由辦公室根據工作輕重緩急合理安排車輛。

2、各單位在提出用車申請時縣外出發經公司總經理批准。

三、車輛費用覈算

1、公司機關部室及生產單位車輛費用指標由辦公室牽頭會同財務部覈定,公司經理辦公會研究同意後下達實施。

2、機關部室和生產單位的本年度用車裏程,要結合用車單位工作性質和業務範圍,在適當壓縮的情況下覈定,車輛里程覈定後,原則上不進行追加,超支自負,特殊情況須公司經理批准。

3、用車單位在出車前要與駕駛員一起覈定車輛里程錶,並做好記錄。用車結束後,用車單位當場在派車單上簽字,當日內用公里票按四捨五入的方法結算。兩個及以上用車單位共同用一輛車時,費用由用車單位協商承擔。

4、用車單位在租用車輛時間超過半天,用車裏程不足30公里時以30公里計算,一天內以至少60公里計算。

5、如公司車輛數量不足,需要租車時,必須經辦公室車輛專管人聯繫領導後確定。

四、安全管理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定期開展安全分析會、班組周安全活動,積極開展安全競賽和事故預防活動。根據季節變化情況及時提出注意事項及預防措施。

2、辦公室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分析會,總結本月來安全工作情況,並制定安全措施。

3、出車前、駕駛途中及返回後應隨時檢查車輛,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行車安全。

4、行駛中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交通法規,嚴禁超速行駛、強行超車等違章行爲。

5、堅持安全工作“三提前"、“三從嚴"的方針,即思想工作提前做,事故苗頭提前抓,安全措施提前定;思想教育工作從嚴,執行任務從嚴,查處事故從嚴。

6、確保車輛安全運行,車輛完好率100%。

五、駕駛員管理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不斷學習各項交通法規,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提高個人的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能。

2、認真執行交通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獎罰辦法。

3、任何駕駛員不得將自己所駕車輛交給其它人駕駛,違者按獎罰條例處理。

4、嚴禁酒後開車、違章行車,凡因違章執行的罰款一律不得報銷。

5、車輛停放,應停放在指定地點和車庫,駕駛員私自將車停在家屬區和公司外的,按獎罰條例辦理。

六、獎懲條例

(一)獎勵

1、按公司《安全獎懲管理》規定,駕駛員每實現一個萬公里無事故獎勵100元。

2、全年無違章違紀的獎勵100元。

3、爲加強內部管理,降低運營成本,提高駕駛員節油的自覺性,對運營車輛實行耗油考覈(車輛百公里耗油標準見附表一),超用自付,節約可按節油價值的30%進行獎勵,出發補助實行每公里5分。

(二)處罰

1、發生交通事故

(1)負全部責任者,公司除名。

(2)負主要責任者,公司除名或留用察看一年。

(3)負同等責任者,給行政記大過處分,下崗培訓一年。

(4)負次要責任者,給行政記大過處分,下崗培訓半年。

2、發生責任性車輛肇事的,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及以下的,按照損失額的12%對駕駛員進行罰款,構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的相應條款進行考覈處罰。

(三)有下列行爲的給予50—200元罰款

1、未經批准不參加安全例會、安全學習活動的。

2、駕駛員年審復考不合格的。

3、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各類證件不按時參加審驗的`。

4、責任心不強造成證件丟失含補辦費用自付的。

5、違反交通法規,被交通管理機關處罰的罰款自付。

6、把機動車輛交給他人駕駛的。

7、不按規定將機動車停放在指定地點。

8、未經單位領導批准公車私用的。

9、未經公司領導批准,中層幹部私自開車的。

10、利用出車之便繞道辦私事的。

11、行車中責任心不強、措施不當,造成裝載貨物丟失的。

12、只要酒後駕駛車輛發生交通肇事,不分事故責任一律取消駕駛資格,並給予除名。

七、車輛收費標準

公司內部用車行駛里程按每公里1.3元計算。

八、指標考覈與兌現

1、辦公室負責對公司車輛使用定額的核定和考覈工作,並對各單位車輛費發生情況報財務部審覈後,納入成本費用預算考覈,半年統一兌現獎懲。節餘部分獎用車單位,超支自負。

2、考覈兌現時,如某部室當季度有預算外用車,而本部室預算內車輛費還有節餘,不進行節餘獎勵。交通安全行爲規範管理制度精選篇4

1、凡在本工程施工現場服務的車輛都要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公司內部的交通管理辦法。做到車況良好、車容整潔、三證齊全、自覺服從公司交管人員指揮,嚴格按照現場交通標誌安全行駛。

2、各協作單位自備車輛,必須持有項目部交安委統一發放的內部車輛通行證,憑證出入;在各施工現場的臨時外僱勞務車輛,入廠前必須事先到當地交管部門辦理營運手續,然後到項目部安全管理部辦理車輛出入臨時通行證;

3、施工車輛必須服從指揮、聽從調度,在指定地點作業,在指定路段行駛,未經許可不得將車輛駛出施工區域。

4、現場所有車輛都要按現場限速標誌限速行駛,時速控制在5公里/小時以內,做到禮讓三先,安全行駛。

5、嚴禁自行車、摩托車、非施工服務車輛駛入現場施工作業區,上述車輛進入廠區現場應在門衛登記,留存有效證件,徵得門衛同意後,憑項目部內部臨時通行證,方可進入,進入後按規定定點存放,出廠時換回原證件。

6、嚴禁人貨混載、違章拉人、超載超速。

7、嚴禁酒後駕車、無證駕車、開英雄車、開帶“病"車。

8、施工車輛不得亂停亂放,儘量避免妨礙施工現場通行。

9、超重、超長、超寬、超高運輸車輛進入施工現場時應瞻前顧後、兼顧左右、謹慎行駛,最好派出指揮車在前開道。

10、未經指揮長批准,施工現場的交通道路不得隔斷或挖斷。

11、起重車、強夯機、挖掘機作業時周圍應設安全距離並有防護圍欄和警告標誌。

12、施工車輛脫離施工現場行駛時,應注意文明整潔,必須將車輛清洗乾淨。

13、違章作業或違章行駛造成交通事故或經濟損失由車方負責。

14、工程施工,要求各協作單位儘量使用自己的車輛運送土石方、建築垃圾等。在確有困難情況下需僱請社會車輛時,應嚴格檢查車方的牌照、執照、行駛證、年審年檢、車輛保險等各種證件及相關手續,確認齊全合格後方可僱用。

15、所有現場施工服務車輛必須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公司內部的土方車、機動翻斗車、裝載機、罐車、泵車等大型施工車輛,沒有單位領導批示,一律不許駛出施工現場大門。各種車輛出門、必須靠右行駛,主動停車,接受門衛檢查。

16、凡拉運物資出門的車輛,必須持有公司保衛部門統一印發的物資出門證經門衛審查,印鑑齊全、物證相符方可出門。凡無正式出門證或物證不相符者,任何物品不許拉運出門,門衛有權扣留,扣物後補證無效。

17、凡違反道路行駛規定的,每車次處罰用車單位500-1000元。

18、違反上述任何規定,項目部車管人員有權當場制止,對當事人批評教育,並處罰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