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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醫療事故的處理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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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明確醫療事故發生時,各部門的職責和應採取的相應措施,我中心特制訂醫療事故處理預案。

街道醫療事故的處理預案

一、建立醫療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加強協調管理職能

醫療事故處理領導小組:

處理醫療事故的主要職能科室爲醫療康復部。主要職責:

1、向有關組織、人員調查取證,查閱相關資料;

2、受理醫療投訴及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3、協調有關事項;

4、提出處理方案

5、反饋處理意見;

6、按規定上報事件情況及處理結果。

二、建立中心內部報告制度

1、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發現醫療事故、重大醫療過失行爲後,應立即向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療康復部報告,同時應立即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避免或減輕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

2、醫療康復部在接到科室報告並指導科室採取有關措施後,應立即組織對事件發生經過、原因、性質、後果等情況調查,並將調查結果、患者目前情況報告中心主任;同時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規定內容和時間向區衛生局醫政科報告。

三、做好患者及家屬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後,中心在對事件進行調查分析的基礎上,耐心、細緻做好患方的接待安撫工作,如實向患者陳述在院期間的醫療搶救以及院方對該事件的初步調查分析結果,並認真聽取患方對此事件的具體意見和要求,同時應向患方宣傳《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和醫療事故及其爭議處理程序,動員患方依法解決醫療事故爭議。

2、醫患雙方對醫療事故產生原因、事件性質意見一致,並願意協商解決的,醫患雙方應制定醫療事件終結協議書。協議書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件產生的原因、事件性質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並在規定時間向區衛生局報告。

3、醫患雙方對醫療事件產生的原因、事件性質意見不一致,並導致醫療糾紛或產生重大醫療糾紛時,按下列程序處理:

(1)在醫患雙方在場情況下,對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或引發醫療糾紛的病歷資料及相關現場實物資料進行封存,由中心負責保管。

(2)中心應在醫療事件進一步調查的基礎上,採取積極態度,主動與患方進行溝通,必要時應和患方單位取得聯繫,或在區衛生局、街道有關領導的調解下,共同協商解決爭議的途徑和方法。

(3)醫療事故爭議如能協商解決,醫患雙方應制定醫療事件終結協議書,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區衛生局報告。

(4)如醫患雙方對醫療事件的性質意見不一致,且患方不願意通過醫療事故鑑定或通過司法程序來確定性質時,中心應主動向區衛生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5)當醫療事故爭議或重大醫療糾紛引起矛盾激化並影響醫療正常工作秩序時,中心應立即同派出所取得聯繫,並向衛生局報告,同時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中心工作秩序正常,財務不受損害,人員不受損傷。

(6)當醫療事故爭議或重大醫療糾紛引起矛盾激化並影響醫療正常工作秩序時,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爭議、重大醫療過失行爲或重大醫療糾紛發生後中心將病歷(複印件)及時送區衛生局醫政科。

(8)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爭議、重大醫療過失行爲或重大醫療糾紛等事件處理終結後,中心應組織醫務人員對醫療事故爭議進行認真分析,並將事件的性質、產生原因、應吸取的教訓、處理的結果、對當事人及當事科室的處理意見一併上報區衛生局醫政科。

(9)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應及時向醫療保險部門彙報及聯繫,處理基本結束後,應及時整理好有關書面材料上報保險部門,積極爭取得到相應的保險補償,減少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