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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未貼標籤的茶葉值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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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侵權】銷售未貼標籤的茶葉,值多少?

銷售未貼標籤的茶葉值多少

案情簡介

原告劉某於2012年11月2日到被告超市購買了兩盒茶葉(單價380元),回家後發現該兩盒茶葉外包裝沒有標籤也沒有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打開外包裝,其單包茶葉上也只有簡單信息,沒有發現生產日期。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某超市退還貨款760元並給予十倍賠償7600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經營者劉某出售的茶葉外包裝和內包裝上均未標示生產日期,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的違法行爲。即使消費者可能存在明知非法生產而購買,但違法在先,不能因消費者不當行爲去否定經營者的違法行爲。因此應當認定被告超市的行爲屬於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超市向原告劉某出售的茶葉外包裝和內包裝上均未標示生產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被告超市作爲經營範圍中包括預包裝食品零售的商業企業,應當熟知國家標準並按此標準對所購入和上架銷售的商品進行檢查,而且該項檢查並不需要特殊的儀器和設備,僅憑肉眼即可進行。因此認定被告超市的行爲屬於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判決被告超市向原告劉某退還價款760元,並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7600元。

[成都人身損害賠償律師]未進店消費而先受傷找何人賠?

案情簡介

12月23日,王某與其同事相約去一“某火鍋店”用餐。當王某踏上該火鍋店的臺階時,由於臺階上結的冰沒有清理乾淨,臺階又未加蓋防滑墊,王某一下子滑倒在地上。王某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爲髖骨骨折,用去醫療費16387.6元。事後由於火鍋店拒絕賠償,王某起訴到法院。

辦案思路及心得

火鍋店未盡照顧、保護消費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義務,導致前來用餐的王某滑倒摔傷,火鍋店有明顯過錯,應當賠償王某的損失。觀點二認爲:王某並未進入火鍋店用餐,還沒有開始消費,雙方尚未形成飲食服務合同法律關係,彼此之間沒有權利義務關係。王某的傷是意外造成的,對王某的損害後果,火鍋店既沒有過錯,又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因此,火鍋店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應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觀點三認爲:王某是去火鍋店用餐時摔傷的,儘管雙方尚未形成飲食服務合同法律關係,但王某去火鍋店是爲了消費,是去給火鍋店創造利潤。火鍋店作爲期待獲利者,根據公平原則,應當補償王某部分損失。

裁判結果

根據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沒有履行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當事人遭受一定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過錯方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責任即爲締約過失責任。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應當負有一定的注意而履行必要的義務,這些義務不屬於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是一種先合同義務(或合同前義務),先合同義務是一種附隨義務。即:不管合同是否訂立,只要違反了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就應當賠償。本案中,火鍋店作爲飲食服務行業的經營者,其先合同義務包括:謹慎、小心地照顧顧客,採取積極措施,儘可能地保護顧客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在本案中,火鍋店明知下雪天台階結了冰,如果不及時清理或採取其他防滑措施,顧客經過時有可能會滑倒,然而火鍋店卻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火鍋店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和注意義務,即沒有對顧客作出警示或提示,也沒有采取保護措施,最終導致王某滑倒摔傷。火鍋店有明顯的過錯,違反了先合同義務。火鍋店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爲與王某被摔傷的結果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符合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火鍋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雖然王某尚未進入火鍋店,沒有進行實質性的消費,但王某來此是與同事約好,目的是爲了就餐、消費。王某來火鍋店的行爲是一種欲與火鍋店訂立飲食服務合同的要約行爲。因此,王某應認定爲締約一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