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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節約能源監察條例

第一條 爲規範節約能源監察(以下簡稱節能監察)行爲,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推動全社會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石家莊市節約能源監察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節能監察,是指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和節能監察相關部門對能源的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節能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加強節能管理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並對其違法行爲予以制止和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及與節能監察相關的活動。

第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本市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節能監察工作。

市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本部門設置的節能監察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具體工作。

各縣(市)、區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節能監察工作。

市建設、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統計、規劃、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節能監察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節能監察工作,並接受市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能監察考覈制度,將節能降耗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促進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對用能單位節約能源的監督檢查。

市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市節能監察年度計劃和專項計劃,加強對縣(市)、區和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節能工作的評價、考覈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市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能監察舉報受理制度,向社會公佈受理舉報的電話和電子郵箱、網址。

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標準的行爲,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節能強制性標準,制定本市的節約能源標準。

第八條 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和節能監察相關部門可以對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實施下列監察:

(一)執行節能標準,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情況;

(二)在用能項目和其他相關項目設計、建設過程中執行節能設計規範、進行節能評估審查的情況;

(三)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及生產設施、設備、工藝的淘汰或限制使用情況;

(四)執行國家、行業或地方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情況;

(五)能源產品的質量狀況;

(六)用能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執行能效限值標準和有關能效標識、標誌制度的情況;

(七)採用節能技術、措施的情況;

(八)用能單位建立健全節能管理制度,節能崗位和人員設置,節能教育培訓,以及定期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情況;

(九)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或者發放能源使用補貼的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能監察事項。

第九條 節能監察採取現場監察和書面監察兩種方式。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相關部門應當實施監察:

(一)統計資料顯示超標準用能的;

(二)用能單位被舉報超標準用能的;

(三)上級機關要求進行節能監察的;

(四)其他應當進行節能監察的情形。

第十一條 節能監察中實施節能監測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相關部門應當實施現場監察:

(一)重點用能單位因技術改造或其他原因,其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影響節能的;

(二)受理舉報或者通過現場檢查等途徑,發現用能單位涉嫌違法用能的;

(三)需要現場確認用能單位落實節能整改措施的;

(四)其他應當進行現場節能監察的情形。

第十三條 實施現場節能監察時,應當通知被監察單位相關人員到場;其相關人員不到場的,不影響節能監察正常進行;實施現場節能監察應當由兩名以上取得節能監察執法資格的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並告知用能單位節能監察的依據、內容、要求和方法。

第十四條 實施現場節能監察時,被監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樣品,不得隱瞞事實真相,不得出具虛假材料或者僞造、隱匿、毀滅、篡改證據,不得拒絕和阻撓監察。

第十五條 實施現場節能監察應當製作現場監察筆錄,並由節能監察人員和用能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用能單位拒絕簽字的,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在監察筆錄中如實註明。

第十六條 實施書面節能監察,節能監察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監察單位。被監察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20個工作日內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第十七條 被監察單位提供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應當包括單位產品和萬元產值能耗、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狀況、主要耗能設備能源利用效率、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節能標準情況等內容。

第十八條 被監察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必須真實、完整、準確,符合統一規定的內容要求,不得僞造、篡改、隱匿有關數據和資料,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被監察單位公章。

第十九條 節能監察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節能監察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人員,要求用能單位就監察事項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二)查閱有關資料;

(三)根據節能監察收集證據的需要,對有關產品、設備、資料、場景等進行錄像、拍照;

(四)對有關產品、設備進行能源利用狀況的現場監測;

(五)對被監察單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行爲予以制止、糾正;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條 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相關部門實施節能監察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不得影響用能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在實施節能監察中知悉的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節能監察執法人員與被監察單位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應當迴避。

被監察單位認爲節能監察人員應當迴避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二十二條 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相關部門應當在實施節能監察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節能監察意見書。節能監察意見書應當包括節能監察的依據、時間、監察結果、用能分析、效率評價、節能要求和改進措施等內容。

被監察單位對節能監察意見書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節能監察意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節能監察部門申請複查。受理申請的,節能監察部門應當自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查,並向被監察單位出具複查結果;不予受理的,應當自收到複查申請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

第二十三條 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相關部門在節能監察時發現被監察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的,應當責令其停止使用,並強制淘汰。

第二十四條 市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用能違法行爲記錄檔案,定期向社會公佈節能監察情況和用能單位因違法用能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節能監察中確認被監察單位存在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標準用能行爲的,由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相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被監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相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根據不同情節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被監察單位拒絕依法監察,拒不提供相關資料、樣品的,處以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隱瞞事實真相,僞造、隱匿、毀滅、篡改證據和有關數據資料,出具虛假材料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和節能監察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監察執法人員的管理,定期進行教育培訓和業務考覈,不斷提高執法隊伍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

第二十八條 節能監察執法人員應當熟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掌握節能技術標準,具備相應節能監察業務能力,取得執法資格證件,公正、嚴明執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九條 節能監察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

(一)超越節能監察職權監察的;

(二)節能監察時適用法律依據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節能監察的;

(四)不受理舉報人對違反節能監察行爲舉報的;

(五)不具有節能監察處罰執法資格實施處罰,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執法證件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行爲。

第三十條 節能監察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泄露被監察單位商業祕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二○xx年x月x日起施行。

節約能源要重視

大力發展第三產業,以專業化分工和提高社會效率爲重點,積極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以滿足人們需求和方便羣衆生活爲中心,提升發展生活性服務業;要大力發展高技術產業,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促進傳統產業升級,提高高技術產業在工業中的比重。

按照循環經濟理念,加快園區生態化改造,推進生態農業園區建設,構建跨產業生態鏈,推進行業間廢物循環。

要推進企業清潔生產,從源頭減少廢物的產生,實現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預防和生產全過程控制轉變,促進企業能源消費、工業固體廢棄物、包裝廢棄物的減量化與資源化利用,控制和減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組織培育科技創新型企業,提高區域自主創新能力。加強與科研院校合作,構建技術研發服務平臺,着力抓好技術標準示範企業建設。

要圍繞資源高效循環利用,積極開展替代技術、減量技術、再利用技術、資源化技術、系統化技術等關鍵技術研究,突破制約循環經濟發展的技術瓶頸。

成立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工作機構,研究制定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的各項政策措施。要設立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專項資金,重點扶持循環經濟發展項目、節能降耗活動、減量減排技術創新補助等。

要把萬元生產總值、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要建立健全能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保障機制,將降耗減排指標納入政府目標責任和幹部考覈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