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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產假的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一、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勞動法關於產假的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二、產假的法律規定

5.4.1 產檢假

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於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

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

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5.4.2 產假

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包括15天的預產假。已婚婦女23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爲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產婦在子女出生後4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

三、當女性勞動者的特殊勞動保護權利受到侵害時,可採取下列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是向企業主管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有權向所在單位 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應該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之內。

三是對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決定或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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