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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期未滿勞動合同能否終止

合同1.59W

張某是上海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師,2008年入職,與公司簽訂了爲期三年的勞動
合同,合同期至2010年12月31日。

服務期未滿勞動合同能否終止

由於張某工作表現出色,公司決定對其重點培養。2009年初,公司特別出資將其送到海
外總公司進行爲期半年的技術培訓。雙方爲此簽訂了一份《培訓服務協議》,協議約定:培
訓後張某應當爲公司履行五年的服務期,如張某在服務期內提出辭職或提前離職,應當向公
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照培訓費總額根據服務年限等比例遞減。

2010年12月31日,張某勞動合同到期。公司表示因經濟形勢不好,企業經營業績大幅下
滑,故公司決定不再與其續延勞動合同至服務期結束。雙方終止勞動關係並辦理了退工手續。
張某認爲,他與公司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儘管雙方的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也不可隨意終止與
他的勞動關係。故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請,要求公司恢復與他的勞動關係。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勞動合同期滿而員工的服務期未滿,公司可否終止勞動關係?

公司認爲,雙方的服務期協議約定的是張某應當爲公司服務滿五年,如果未滿五年離職
的張某需支付違約金。現雙方勞動合同期滿後,是公司原因無法履行服務期協議,所以公司
沒有要求張某支付違約金。且公司已經支付了張某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的經濟補償金,所
以公司有權與張某終止勞動關係。

張某認爲,因爲其與公司簽訂過培訓服務協議,所以他一直認爲原勞動合同到期後肯定
會續簽。鑑於整個行業都不太景氣,現公司終止與其勞動關係後,很難短時間內尋找到相同
薪水的.職位。公司單方提出不再履行服務期協議屬違約行爲,因此要求公司繼續履行服務期
協議,恢復與其的勞動關係。

□裁判結果

仲裁委認爲,根據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期滿而約定的服務期未到期時用人單位不提供工
作崗位的,視爲其放棄對剩餘服務期的要求,勞動合同終止。現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
不能提供勞動者原工作崗位,故視爲其放棄對剩餘服務期的要求,雙方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仲裁委駁回了張某的仲裁請求。

□唐毅律師點評

一般而言,雙方勞動合同期滿後可自然終止。若用人單位不願再與勞動者續簽,應支付
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
意續簽的,則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案的特殊性在於,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又與公司簽訂了一份服務期協議。服
務期是用人單位以給付一定培訓費用爲代價,要求接受對價的勞動者爲用人單位相應提供服
務的約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服務期協議之後,其爲公司服務的期限就不僅僅受到勞
動合同期限的約束,更受到服務期義務的約束。若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違反相關服務期義務提
前離職的,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約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雙方的勞動合同已經期滿,而員工的服務期卻未履行完畢,在該情
形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如何處理剩餘未履行的服務期呢?

對這個問題,2009年頒佈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
見》第六條有明確規定:&ldquo;用人單位依約支付相應對價後,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是否要求勞動者履行提供服務則成爲用人單位的權利。基於民事權利都可以放棄的原則,在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服務期要求的,應當准許。此時,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但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追索服務期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繼續提供工作崗位並要求勞動者
履行服務期約定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繼續履行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崗
位的,視爲其放棄對剩餘服務期的要求,勞動合同終止。&rdquo;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能夠繼續提供張某原有崗位的,則勞動者應繼續履
行其服務期義務,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但公司不能繼續提供勞動者原崗位,則應視作其放
棄對剩餘服務期的要求,雙方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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