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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

合同1.1W

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

你廳《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請示》(黔勞社呈〔2002〕31

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爲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

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爲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

並計算爲連續工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

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

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

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