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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1

合同2.49W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

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1

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

(勞社廳函[2002]323號)

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請示》(黔勞社呈[2002]31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爲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爲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爲連續工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