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行業範文 > 合同

勞動部:關於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勞動合同的覆函

合同3.03W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精神病

勞動部:關於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勞動合同的覆函

患者可否解除勞動合同的覆函

(勞辦發<1994>214號)

遼寧省勞動廳:

你省丹東市勞動局《關於衛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國殘聯<1992>殘聯康字第92號文件效力問題的請示》(丹勞裁字<1994>86號)收悉,對精神病患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現函覆如下:

精神病患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已治癒或病情很輕並得到穩定控制,經鑑定具有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應適當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勞動合同。

經鑑定確實喪失勞動能力的,可繼續執行勞動部勞辦力字<1992>5號的規定,即:解除勞動合同,並由企業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3個月至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今後,隨着全國精神病康復方案的實施,作爲扶持殘疾人的政策,對精神病患者醫療期滿能夠從事工作的,應由企業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上述意見請轉告丹東市勞動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