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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與解除合同的區別在哪

合同2.21W

合同撤銷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經利害關係當事人請求。撤銷該合同,使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銷都會使合同發生溯及即往的效力,但兩者存在如下區別:

可撤銷合同與解除合同的區別在哪

第一,從發生原因來看,民法通則規定的合同撤銷原因主要包括兩類,即重誤解和顯失公平,而實際上,欺詐、脅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爲均應屬於可撤消合同的範圍。一般來說,可撤消原因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但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由法律規定,也可由當事人約定或協商同意。合同撤銷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時即已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都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

第二,從適用範圍上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於合同關係;而合同的撤銷不僅可以適用合同,對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爲合同,均可以予以撤銷。

第三,從合同關係的消滅來看,合同的撤消必須由撤銷權人提出,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而合同的解除則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權而達到目的,不必經過促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四,從發生效力來看,合同的撤銷要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若有合同解除雖原則上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對於某些特殊合同,當事人諾有特別約定,則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與撤回也不同的。所謂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尚未生效之前,表意人實施的阻意思表示生效的行爲。它與解除的區別主要是:撤回僅適用於意思表示,不適用於合同;而合同解除則在合同生效以後發生,目的在於消滅已經存在的合同關係。撤回主要由當事人自己作出決定,法律不作任何限制;而法律對於合同解除則規定了一定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