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行業範文 > 合同

服務的合同性質

合同2.13W

人們經常會因爲種種原因外出,因此不可避免要居住於旅店之內。從而,旅店與旅客之間發生法律關係併產生相應的權利義務,不履行這些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旅客在旅店中丟失財物,旅客的人身安全受到傷害等各種情況,對旅店服務合同的法律特徵進行分析,有利於理清法律關係,解決實務中存在的問題。

服務的合同性質

  一、旅店服務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沒有對旅店服務合同形式進行明文規定,所以旅店服務合同是一種非要式合同。基於旅店服務合同的這種特性,要判斷一份合同是否是旅店服務合同就需要結合生活中的實際情況來分析。

從現實生活中看,旅客入住旅館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旅客直接到旅店詢問客房的相關信息,旅店根據旅客要求安排相應的房間並配給鑰匙,從而完成要約與承諾,該旅店服務合同成立。在這個過程中,旅客和旅店之間不需要簽訂書面合同,完全是通過雙方的

事實行爲確立旅店服務合同成立。通過這種方式可以比較容易證明雙方合同關係的存在,並解決隨後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的問題。 另一種是旅客或者第三人通過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預定客房,通過這種方式會產生不同的法律關係,有可能是預定客房合同也有可能是旅店服務合同。一種是旅客發出的要約就是預定客房的邀約,旅店接受該要約則預定客房的合同成立,預定客房的合同成立後,旅客在約定時間內沒有入住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旅客在約定的時間內不到旅店辦理入住手續則旅店可以將客房給其他旅客使用,這種預定客房合同也不存在對客戶人身、財產等負相應責任的義務,因此不能將預定客房合同與旅店服務合同混淆;二是旅客發出的要約是住宿的要約,旅店接受該要約則旅店服務合同成立,對合同雙方產生約束力,此時旅客儘管旅客沒有入住也同樣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而旅店也不得將客房交給其他人使用。一般來說,在實際生活中比較難區別客房預定合同與旅店服務合同,不過可以根據雙方的交易習慣、交易目的、合同的內容來進行判斷合同的屬性。

  二、旅店服務合同是混同合同

學界普遍認爲旅店服務合同屬於無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以租賃、僱傭和保管合同的基本要素爲主要內容,同時也因各個旅店提供的服務內容不同而可能涵蓋其他合同的內容。具體來說,該混同合同具有以下性質:一、旅客對客房的合理使用;二、旅店提供服務的義務;三、旅店對在旅店內旅客人身安全和財產的保護義務,也就是旅店的無償服務部分的義務;四、旅客不需要爲上述服務支付房費之外的額外費用。

旅店服務合同的最主要部分就是旅客對客房的使用,這實際上是對客房的租賃關係,客房內的隨附物品一般也被認爲是租賃物的組成部分,因此旅客對於客房內的牀、傢俱、電器、洗漱用品等大都可以自由的使用,僅有少量物品明示表明是需要另付費纔可以使用的。旅客應當按照約定或者物品的屬性來合理使用旅店內的設施,不得故意破壞或者非正常的損耗物品。如果發現因旅客使用不當或者故意破壞而使產品受損,旅客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比如說旅客把菸頭扔到地上把地毯燙出洞,顯然是需要承當賠償責任。

旅店同時提供基礎服務,每個旅店提供的服務內容不同,有的只是提供打掃房間、整理牀鋪、擺放物品等傳統意義上的服務,有的還提供餐飲、停放車、委託代辦等服務項目,這些服務項目都是隨着社會生活日益複雜而產生。這些新增的服務項目有些不需要支付額外的`費用,有些則是需要支付相應收費的,在這裏爲了方便研究,假設這些服務項目是不需要額外支付費用的基礎服務。對於旅店提高的上述服務,一旦因爲旅店方面的過錯產生不利後果,例如停放的車輛出現被人爲損壞,旅店往往以上述服務是免費的爲理由,拒絕承當責任。生活中,越是高檔的旅店的房費就越貴,同時提供的免費服務種類也就越多。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旅店也不可能做虧本的生意,旅店提供這些服務就需要僱傭員工、購買工具,從而產生相應的各種費用,但是隻要注意一下提供上述服務的員工的工資是旅店支付的,而旅店支出的工資正是從旅客支付的房費而來。顯然其實這就是一種變相的搭售行爲,旅客支付的房費中本來就已經包含了這些服務費用,之所以說這些服務是免費的,就是即使你沒有使用上述的服務也不退還相應的費用,所以,上述服務從本質上來看,都是有償的服務而不是無償服務,因此旅店的注意義務比較高,當出現問題的時候,旅店不能夠以已經盡到一般注意義務來抗辯。 旅客在旅店內住宿,旅店應當在合理範圍內保護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同時旅店對此承擔的僅是附帶的、一般性注意義務,畢竟旅客入住的目的不是保護其人身或者財產的安全。因此旅客故意挑釁他人、鬥毆引起的問題,或者旅客自殺等超出一般注意義務的後果,旅店無法預見也不需要承擔責任。我國《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375條規定”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後,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因此旅客攜帶的貴重物品應當向旅店聲明,由旅店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否則,旅店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旅客支付房費後,旅店一般就不得對上述三個方面繼續收取額外的費用,簡而言之房費就是租賃客房與旅店提供服務的綜合費用,而對旅客人身與財產的保護義務是不可分割的強制性義務、免費義務。

旅店服務合同的複雜之處就在於其混合性,正是將多重合同關係混合在一起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旅店服務合同,這並不是簡單的累加,而且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

 三、綜述

在實務中,旅店服務合同糾紛的案子主要是集中在旅店內財物丟失或者被損壞、旅客拖欠房費方面。具體分析來看,財物丟失或者被損壞案件是旅店服務合同性質中混合合同的體現,主要的爭議就是旅店是否提供保管服務,該服務是有償的服務還是無償服務,旅店是否盡到應盡的義務,旅客自身是否有過失。旅客拖欠房費的案子也並不是單純的拖欠房費,涉及到旅店服務合同的非要式性,主要是旅行社或其他團體與旅店之間就旅店服務合同是否成立起的爭議,雙方對要約的內容認識不一致,一方認爲是預定房屋合同的要約,另一方認爲是旅店服務合同的要約。

旅店未盡到應盡的義務,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在一定的情況下,旅店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如(1)不可抗力,如地震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2)旅客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如旅客在旅店內自殺,如物品需要在特殊條件下保管而旅客未告知而導致物品變質;(3)保管物品自身性質導致的損失。

標籤:合同 性質 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