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單位合同範文錦集5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單位合同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單位合同 篇1
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四、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上述二、三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是處於弱勢地位,如果允許用人單位隨便解除同職工的勞動關係,對職工來說將是更大的不利。考慮到這點,法律纔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做了嚴格的規定,以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單位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 勞動合同期限
1、試用期 天。試用期滿後雙方協商轉入正式員工。簽訂正式合同。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從事建築施工和管理工作並持有相應上崗證件。
2、乙方的工作地點:深圳市南山區桃源街道龍珠軍苑水電二局項目。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乙方每天工作上下班時間與建築工人工作時間同步,不得無故遲到曠工。
2、凡是建築工人上工的日子,乙方都要到現場進行施工管理。
四、勞動報酬
1、乙方的工資爲人民幣 元/月。
2、該工資中已包括乙方的各種績效薪酬、獎金、津貼、補貼及五險金。
3、甲方每月30日發放當月工資,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會保險
1、合同期內,由於乙方已在原單位繳納五項保險金,所以甲方只需支付足額的五險金給乙方,由乙方自行繳納五險費用。
六、權利和義務:因乙方責任造成施工錯誤,帶來經濟損失的,視具體情況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七、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提前解除。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2)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3)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因乙方有其它原因,自動提出辭職的。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10日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報告。
(二)合同終止
本合同期滿後,本合同自動失效。
九、調解與仲裁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達不成協商意見或不願協商解決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單位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爲了搞好甲方內部安全防範工作,以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甲方願意聘請乙方保安爲其服務,現雙方簽訂如下協議:
一、甲方聘請乙方,在甲方規定的服務範圍內從事保安服務工作。
二、雙方的權力和義務: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應嚴格執行甲方各項制度,若有違反,按甲方制度處理。
2、乙方必須對工作認真負責,及時發現或避免重大安全隱患和人身事故,甲方根據幼兒園制度給予獎勵。
3、合同期內,甲方對乙方的工作有權檢查、監督,如不稱職有權提出撤換,乙方如不潔身自好,利用工作之便,監守自盜,乙方負責其賠償。
4、乙方應提高安全防範意識,注意防火、防盜、防事故工作。
5、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工作、擔供辦公場地,協調各方關係,處理工作中的'糾紛。
6、在甲方管轄範圍內,對妨礙乙方執行正常任務的任何人,乙方須按甲方規章制度及有關法規處理。
三、保安職責及獎罰制度:
1、乙方不得擅自離開警務室。
2、外來人員進入幼兒園,必須問清事由進行登記。
3、外來車輛嚴禁入內(特殊情況除外)。
4、要認真檢查學生出入證。
5、有人拿東西出校門,要詳細問明情況,並得到證實,方可放行,作好登記,若有人盜走學校或住戶財物(如電視機、洗衣機、摩托車、汽車)從校門口帶出或開出,甲方可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民事責任。
6、乙方要按時巡邏,負責熄燈,鎖門,清查滯留教室和幼兒園的學生。
7、乙方要認真守責,在緊急情況下,隨時聽從幼兒園調遣。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五、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20xx年xx月xx日
單位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商場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地點與鋪位面積。
租賃地點: (詳見 商鋪分佈圖)。
租賃面積:租賃鋪位建築面積平方米。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爲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租金及交付。
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每年日前向甲方繳納年租賃費共計 元。
第四條 甲方責任及權利義務。
1.甲方負責商場內消防設施、公共衛生、供水、供電設施的維修保養。
2.甲方負責制定《商場管理規定》和其它管理制度。
3.甲方依照本合同和《商場管理規定》及其它管理制度,對商
4.乙方僱請聘用的營業員、導購員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乙方責任及權利義務。
1.乙方完全自願自覺遵守甲方制定的《商場管理規定》(見附件)和商場的其它管理制度,以保證商場的'正常運作和全體商戶的整體利益。
2.乙方要做好商鋪的安全、防火、防盜工作,不能佔用公共通道、場地作經營或堆放貨物雜物之用。因甲方責任發生的失火、失竊等事故並因此導致商戶損失的均由甲方負責賠償。
3.乙方如需對所承租的商鋪進行內部裝飾、裝修,應將裝修設計方案書面報送甲方,雙方確定後施工。乙方遷出時,商鋪內所增設的一切嵌裝在建築物結構內的附屬設施不得拆除,甲方也不予補償。
4.乙方負責保管,維護商鋪內的設備、設施,如有損壞,要及時維修,費用由乙方負擔。
5.乙方租賃商鋪的電費由乙方承擔,乙方於每月的 日前交甲方。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優先承租權。
1甲乙方在租賃期內不得中途退租,但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轉租給第三者經營。
2.合同期內如乙方無違約行爲,則在租賃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租權。如繼續承租,乙方須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內告知甲方,經甲方審覈同意後雙方簽訂新租賃合同。
第七條 其它規定及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經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合同 篇5
企業之間借款的詳細解讀及相關規定:
一、有關借款的金融法律法規
1.《商業銀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衆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2.《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衆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3.《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五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4.《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覈准登記。”
5.《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個問題第2條規定:
“名爲聯營實爲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定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規定:
“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爲聯營、實爲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依法向借款方收繳。”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規定: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爲效力問題的批覆》(法釋[1999]3號)規定: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衆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爲。”
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發[1991]21號)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二、結論
根據上面所引述的法律法規,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企業之間的借款是不合法的,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但公民(自然人)之間,公民(自然人)與法人之間,公民(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即民間借貸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企業之間借款的法律後果
企業之間到底借款被確認爲無效,即不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又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由此,從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看,對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應依據以下原則處理:
1.維護金融秩序原則:對於企業之間借貸關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金融信貸的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來認定其效力,對這類糾紛的處理,應當有利於維護金融信貸專營的秩序,有利於國家對資金市場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有利於引導企業正確使用資金。
2.過錯責任原則:主要是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作爲借貸標的物的資金被佔用期間的損失,應當按過錯責任來承擔。
3.公平原則:是指在案件審理期間,應當公平地保護雙方企業的合法權益,既要在明確責任的基礎上,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損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彌補,又不應使任何一方從無效借貸中獲得不應當得到的利益。
根據以上原則,企業之間借貸關係被確認無效後,對涉及的借貸本金、利息及損失主要作如下處理:
(一)對借貸本金的處理: 借貸本金作爲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必須全額返還給出借方,而不適用損害賠償予以替代。
(二)對借款利息和損失的處理: 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和利潤一般不予保護。
在實踐中,對無效借款合同項下的利息的處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聯營糾紛解答》的規定,即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其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四、企業之間借款的稅務處理
儘管在我國金融法律法規中,對企業之間的借款不作爲合法行爲,但根據現行相關文件規定,企業之間的借款及由此收取的利息或者資金佔用費,視同金融業的貸款行爲,應予以徵收營業稅,而不論該等借貸行爲是否與現行金融法規相符。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範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爲。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爲,均應視爲發生貸款行爲,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資金增值收入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xx]1007)中,又再次強調: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爲,均應視爲發生貸款行爲,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xx]8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註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所以,企業之間發生的借款行爲所產生的利息,貸款人是需要繳納營業稅。對於借款人而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不超過規定限額的範圍內從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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