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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單位合同集錦6篇

合同2.78W

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單位合同6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選單位合同集錦6篇

單位合同 篇1

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爲保證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建設工程質量,工程的建設單位(以下稱甲方)與施工單位(以下稱乙方),特訂立如下質量責任合同。

第一條 本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目標爲工程,施工單位對本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在設計使用年限內依法終身負責。施工質量責任人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通部的有關規定。

2.嚴格執行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覺按合同辦事。

3.雙方的施工業務活動必須堅持科學、公正、誠信、平等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不得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

4.發現對方在施工業務活動中,有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爲,有及時提醒對方糾正的權利和義務。

5.發現對方嚴重違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爲,有向其上級有關部門舉報,建議給予處理並要求告知處理結果的權利。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向中乙方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包括技術規範、工程量清單、施工圖等)。

2.甲方向乙方及時提供建設用地,及時解決對工程佔地範圍以內尚未拆遷的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

3.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施工規範進行工程的施工活動。

4.甲方須按施工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約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藉口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5.甲方不得明示向乙方推薦單位或個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項目的施工任務。

6.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他好處。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具備與本工程項目相應等級的施工資質證書。

2.乙方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乙方的'名義承攬本工程項目的施工任務,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攬的本工程的項目施工任務。

3.乙方必須嚴格發行施工合同,按投標承諾的施工技術人員及時到位。施工技術人員原則上不得擅自調換,如有特殊原因特需調換的,須經業主書面同意方能換人。

4.乙方必須建立工地臨時試驗室,按要求配合相應的試驗檢測人員和設備,並取得工地臨時試驗室資質證書。按有關規定做好各類試驗,試驗資料應真實、完整、統一歸檔。

5.乙方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規範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6.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7.乙方與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間有關工程質量、進度和費用的一切往來函件、報表均應分類編號歸檔保存;施工技術資料應真實、完整。

8.乙方應加強對甲方按合同規定指定採購的材料和設備的檢驗,對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乙方應拒絕使用。

9.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質量低劣的材料、設備。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二、第三條,按管理權限,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乙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2.乙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二、第三條,按管理權限,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甲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爲甲乙雙方自簽署之日起至該工程項目設計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條 本合同作爲工程施工合同附件,與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合同雙方簽署後立即生效。

第八條 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送交雙方監督單位一份。

甲方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單位合同 篇2

單位在未提供證據的情況下,以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爲由,即時解除了其勞動合同。近日,單位的行爲被勞動仲裁部門認定違法,應支付職工賠償金。

【案例】:

職工陳某於20xx年2月通過招聘到煙臺開發區某建築公司從事機電工程師工作,雙方簽訂了2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陳某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爲7000元。12月20日,該公司向陳某送達了辭退通知書,內容爲:在雙方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公司發現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公司決定將你辭退,現通知你於20xx年1月18日前到公司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同時,接到本通知後,你不得再以公司名義開展任何業務活動,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你本人承擔。接到通知後,陳某再未到公司上班。20xx年1月9日,陳某又收到該公司的特快專遞,該公司以陳某“連續曠工20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爲由,決定於1月10日解除其勞動合同。陳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4萬元。

該公司辯稱,陳某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公司才通知他解除勞動合同,陳某接到公司通知後,再未到公司上班,無故曠工20天,屬嚴重違紀,公司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不應支付賠償金。

【評析】:

仲裁委審理後認爲,《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該公司於20xx年12月20日以陳某不勝任本職工作爲由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陳某不勝任工作,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對陳某進行了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因此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另外,從該公司發給陳某的辭退通知書看,並未說明是將於1個月後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但按照通常理解和該通知中“接到本通知後,你不得再以公司名義開展任何業務活動”的表述推斷,應當理解爲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在該公司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陳某再無義務工作,該公司於20xx年1月9日再以曠工爲由與陳某解除勞動合同已無法律意義。

因此,仲裁委認定該公司違法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裁決該公司支付陳某賠償金1.4萬元。

單位合同 篇3

1、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2、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4、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9、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針對不同的情形會有不一樣的處理方式和補償標準。在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有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就應該按時支付,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如果你在經濟補償金方面的糾紛可以諮詢網站的專業律師。

單位合同 篇4

違約金是指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向對方交納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在《合同法》中,幾乎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約定違約金,但《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實行了限制性規定。

兩條限制性規定: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從此規定看,假如沒有培訓費就不能約定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約定離職後竟業限制條款,爲保證這些約定能夠執行可以約定違約金。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的這些規定,有效地遏制了用人單位動輒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約定高額違約金,阻礙勞動者自由擇業、自由流動的權利,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爲了充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才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服務期和商業祕密進行違約金的約定。除這兩個內容外,不得進行其他違約金的約定。當然,如果約定的違約金只是對用人單位進行約束的,應該還是可以進行約定的。

單位合同 篇5

一、合同簽訂前應注意的事項

在合同簽訂前,應對業主(發包人)及工程本身情況要做詳盡的調查。比如工程的真實 性、可靠性以及業主的資信情況,工程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等等。只有在工程業主資信可靠、 工程合法、手續完備的條件下,與之簽訂合同,施工方的合同權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1.對發包商主要應瞭解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體資格,即建設工程相關手續是否齊全 。例如,建設用地是否批准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准是否進行了招 標 等。二是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在簽訂合同前 對發 包方主體資格的審查是簽約的一項重要的準備工作,將不合格的主體排斥在合同的大門之外 ,爲將來合同能夠及時、正確地實施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2.如果施工方施工的是分包工程,要嚴格審查發包人的項目是否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項 目,發包人是否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了相應的經營資格和等級證書,審查發包 人簽約代表人的資格,審查工程發包人的履約信用等。

3.對施工方的分包商主要了解的內容有:資質情況,施工能力,社會信譽,財務情況等 。

二、合同簽訂階段應注意的事項

1.合同價款約定清楚。

(1)《協議書》中“合同價款”的填寫,應根據合同工程是屬於招標工程還是議標工程,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在協議書內約定。 (2)合同價格是雙方共同約定的條款,第一,要協議;第二,要確定。暫定價、暫估價、概算價都不能作爲合同價款,約而不定的造價不能作爲合同價款。

(3)應當把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約定清楚。雙方應約定一個百分比係數,也可採用絕對值法。

(4)對於風險範圍內以外的風險費用,應約定調整方法。

(5)在施工過程中,會出現設計變更等情況,合同雙方都會簽訂補充條款,重新約定 合同價款。所以補充條款中一定要約定一句話:“此補充合同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甲方簽署的工程量確認單十分重要,在合同糾紛中,法院可依據甲、乙雙方簽署的工程量確認單來確定爭議的合同價款。

2.工期、質量、造價的約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1)實踐中關於工期的爭議多因開工、竣工日期沒有明確界定而產生。開工日期有“ 破土之日”、“驗線之日”以及“業主通知爲主”之說,竣工日期有“驗收合格之日”、“ 交付使用之日”、“申請驗收之日”之說。無論採用哪種,均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並約定開工、竣工應辦理哪些手續,簽署何種文件。對中間交工的工程也應按上述方法做出約定。

(2)目前在工程質量驗收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再是工程質量評定的主體,竣工驗 收將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因此,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參加驗收的單位、人員、採用的質量標準、驗收程序、須簽署的文件及產生質量爭議的處理辦法等。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見的糾紛是對工程造價的爭議。由於任何工程在施工過程 中都不可避免有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和材料差價的發生,所以均難 “一次性包死,不作調整”。合同中必須對價款調整的範圍、程序、計算依據和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材料價格的 簽發、確認做出明確規定。如果是單價合同,必須明確單價所包含的工程量內容的清單。

3.對工程預付款、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做出詳細規定。

一般情況下,工程進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但如何申請撥付,需報何種文件 ,如何審覈確定撥款數額以及雙方對進度款認識不一致時如何處理,

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規 定,影響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對竣工結算程序的規定也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應特別注重工程撥款和結算的程序約定。 (1)填寫約定工程預付款的額度,應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及包工包料情況來計算。

(2)應準確填寫發包人向承包人撥付款的具體時間或相對時間。 (3)應填寫約定扣回工程款時間和比例。 (4)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時間與支付方式,以形象進度可選擇:按月計算、分段結算、 竣工後一次結算(小工程)及其他結算方式。 (5)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應以發包方代表確認的已完工程量,相應的單價及有關計價依 據計算。

合同中對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應明確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進度款的時間和金額或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若發包人不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執行,引起的工期順延可不 追究承包方的責任。承包方可以要求由於進度款或預付款付款不及時帶來的損失。

4.總包合同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總包方、分包方各自的責任和相互關係。

儘管發包方與總包方、總包方與分包方之間訂立有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對發包方、總包方及分包方各自責任和相互關係也有原則性的規定,但實踐中仍常常發生分包方不 接受總包方監督,和發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撥款造成總包方對分包方難以管理的.現象。因此,在總包合同中應當將各方責任和關係具體化,便於操作,避免糾紛。

以上的行爲時有發生,會造成資金管理混亂,三者的資金往來出現交叉,在工程竣工結 算時出現糾紛。如果發包方將工程款直接撥入分包方賬號中,總包方可以追認此款項,發包方必須將工程款撥入總包方賬號。如發包方不執行,總包方可起訴法院,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將工程款追回。

但是一般情況下,以上情況很少出現,因爲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都是合同雙方之間有資 金往來和工作關係,只要在合同中與對方約定好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即可。

5.明確規定監理工程師及雙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建設工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方、承包方、監理方參與與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 和管理人員較多,但往往職責和權限不明確或不爲對方所知,由此造成雙方不必要的糾紛和 損失。合同中應明確列出對方派出的管理人員名單,明確其各自職責和權限,特別應將具有 變更、簽證、價格確定等籤認權的人員的籤認範圍、程序、生效條件等規定清楚,防止其他 人員隨意簽字,在最終結算時,雙方不認可,引起糾紛,給施工方造成損失。

6.材料設備供應應約定清楚。

(1)應詳細填寫材料設備供應的具體內容、品種、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 的時間和地點。

(2)應約定供應方承擔的具體責任。

(3)雙方應約定供應材料和設備的結算方法(可以選擇預結法、現結法、後結法或其 他方法)。

施工合同規定是甲方供料,合同條款中必須約定材料的具體內容、品種、規格、數量、 單價、質量等級提供的時間和地點以及驗貨方式。如果沒有約定,工程質量由於甲方的供料 出現問題,會導致法律糾紛。雖然在法院審理中,法院會依據事實判定甲方的原因影響工程 質量,但是也讓施工方消耗時間,影響企業的效益。

7.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對不可抗力發生後當事人責任、義務、費用等如何劃分均作了詳 細規定,施工方在簽訂合同時都認爲不可抗力的內容就是這些了。於是,在《專用條款》上 用“√”或填上“無約定”比比皆是。

國內工程在施工週期中發生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等現象的可能性很少,較常 見的是風、雨、雷、震等自然災害,達到什麼程度的自然災害才能被認定爲不可抗力,《通 用條款》未明確,實踐中雙方難以達到共識,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可能發生的風、雨、雷 、震等自然災害程度應予以量化。

8.運用擔保條件、降低風險係數。

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可以運用法律資源中的擔保制度來防範或減少合同條 款所帶來的風險。如施工方在向業主提供履約擔保的同時,業主也應該向施工方提供工程款 支付擔保。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爲保證業主履行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 爲業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證業主支付工程款的擔保。業主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應與承包商 履約擔保的擔保金額相等,且不得低於合同總價與合同約定的進度款的差額,最低擔保金 額不得低於合同金額的10%。如果沒有約定擔保條款,一旦工程款不能及時撥付,會給承包 方帶來損失。

9.違約條款就應注意:

(1)在合同中首先應約定發包人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的違約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

(2)違約金與賠償應約定具體數額和具體計算方式,要越具體越好,具有可操作行、 以防止事後爭議。

約定違約金是防止違約條款發生時,雙方發生糾紛。但是,雙方簽訂中約定了違約金條 款,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 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之規定,雙方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額爲合同價款的2倍 ,明顯高於實際損失,應當根據本案情況適當減少。

10.爭議應注意事項。

填寫第37條款爭議的解決方式是選擇仲裁方式,還是選擇訴訟方式,雙方應達成一致意 見。有的工程選擇上級仲裁方式,有的工程選擇訴訟的方式,但儘可能選擇對施工方有利的 法院(有管轄的法院)。

單位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稱)

乙方:________________(你的基本信息)

甲、乙雙方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無息借款購買汽車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1、借款金額: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額爲人民幣____元。

2、借款利息: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項在借款期限內不支付利息。

3、借款期限及還款期限:借款期限爲____年,即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可以約定具體如何歸還的期限,比如每月或每年的什麼時候歸還,由公司從個人工資款項中扣回多少元等)。

4、還款方式:如果前面有明確約定,則可以不要。

5、保證條款:(如果公司需要這方面的保證的話,不要就可以不要此條款,要的話根據你和公司的協商進行補充。)

6、違約條款:根據具體實際情況寫

7、其他:公司借款給你如果有什麼服務期限或什麼附加條款請註明。

8、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向單位借款合同範本4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職務:____

地址:________郵碼:____電話:________

貸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職務:____

地址:________郵碼:____電話: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職務:____

地址:________郵碼:____電話: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借款方爲保證施工生產正常進行,向貸款方申請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發放,爲明確各方權責,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合同規定____年貸款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萬元,用於____。

第二條借款方和貸款方必須共同遵守貸款辦法,有關貸款事項按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貸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收利息,利率爲月息____‰,超計劃貸款的`超過部分利率爲月息____‰,逾期貸款加計利息20%,挪用貸款挪用部分加罰利息50%。

第四條貸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貸款方如因工作差錯貽誤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損失時,應按直接經濟損失,由貸款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貸款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檢查時,借款方對調閱有關文件、帳冊、憑證和報表,查覈物資庫存和施工生產情況等,必須給予方便。

第六條借款方如違反合同和貸款辦法的規定,貸款方有權停止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第七條方對借款方歸還貸款本息承擔責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償貸款本息時,擔保方應在接到貸款方還款通知後一個月內負責歸還。

第八條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爲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簽章各方各執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擔保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