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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合同法分則

合同2.79W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居間合同中應當把握如下內容:

司法考試合同法分則

1、居間合同分爲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兩種,報告居間,亦稱指示居間,是指受委託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媒介居間是指除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外,還向委託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

2、居間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3、居間人的忠實義務。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處居間人的'主觀狀態必須是故意,重大過失或者一般過失均不導致損害賠償責任。

4、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按照下列規則處理:

(1)報告居間,委託人支付報酬;

(2)媒介居間,合同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3)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居間人自己承擔費用,但可以要求支付報酬。

促成合同成立的,報告居間,委託人支付報酬。

媒介居間,雙方當事人分擔報酬。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人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