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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方案設計

工程1.44W

收購是企業資本經營的一種形式,既有經濟意義,又有法律意義,我們看看下面的收購方案設計吧!

收購方案設計

  收購方案設計

一 、科學選擇收購標的

收購標的不同,收購各方的主體就不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也不同,從而使各方主體所面臨的風險也不同。因此,收購前根據不同的需求考察相應的風險、選擇收購標的是非常必要的。

一般而言,收購的標的包括股權和資產。

收購股權就是收購方獲得目標公司的股權,成爲目標公司的股東。這樣,收購方就獲得了在目標公司的獲益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可目標公司的資產並沒有變化。由於這種交易方式的主體是收購方和目標公司的股東,收購中的權利和義務也只在收購方和目標公司的股東(注意是股東)之間發生,這樣就可以“曲線”解決一些難題。如:目標公司章程規定,收購前公司已經簽署的專利許可合同不得因收購而移轉給他人。如果收購方對目標公司的專利感興趣,採取購買專利的方式就會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因此就可以選擇收購股權的形式。因爲股權交易涉及債權債務的概括承擔,因此可以規避資產收購過程中關於資產移轉限制的規定。

收購資產是對目標公司的實物資產或專利、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進行轉讓,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不發生任何變化,也就是說,這兩個公司是各自獨立的,收購方對目標公司自身的債權債務也無須承擔任何責任。特別注意的是,應注意及時將所收購的資產,特別是無形資產作適當的變更或移轉登記,避免發生“一女二嫁”的風險。舉例來說,如果海天公司收購甲乙丙丁投資的康騰公司的資產。收購後,康騰公司的股東仍爲甲乙丙丁,海天公司作爲收購方並不承擔康騰公司的債務。康騰公司仍應當對自身的債務承擔責任。假如海天公司收購的是康騰公司的股權,則海天公司就成爲康騰公司的股東,海天公司就必須與其他股東共同對康騰公司承擔責任,但承擔責任的範圍以其投資額爲限。

二 、審慎設計支付方式

【一、在支付形態上】

所謂“支付的形態”就是支付什麼,我國公司法只規定了五種出資形態,即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除了上述五種形態資產以外,不允許以其他形式的資產出資。比如“商譽”,目前在國內是不允許用作出資的,如果以“商譽”投資,實際上面臨虛假出資的法律風險。但像“全聚德”在國外某些國家就可以以其“商譽”作爲資產投資。在我國,其他如股權、勞務等也不允許用作出資。國內法的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業資源的保值增值。正是這種限制,使得許多投資人繞過直接投資入股的障礙轉而尋求通過收購的方式進行企業資本運營和整合。如:

(1)以資產置換股權。收購方將自己的資產評估確值——這種資產價值中自然包含了商譽等無形資產的因素,然後以該資產投資或者置換目標公司的股權,成爲目標公司的股東,從而達到收購的目的。根據公司法規定,收購方的對外投資額累計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但在投資後,接受被投資的.目標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2)以資產置換資產。收購方與出讓方互相置換資產,達到優良資產整合的目的。但各方均不承擔對方的任何義務和責任。

(3)以股權置換資產。收購方以自己擁有的股權爲價款轉讓給出讓方,取得對出讓方資產的所有權。出讓方成爲收購方轉讓的該部分股權的持有人。

(4)以股權置換股權。收購方與出讓方互換股權,互相成爲對方原持股公司的股東。

需要注意的是,在實踐中往往幾種模式綜合利用,如:一方出資收購另一方的資產或者股權,另一方以獲得的資金收購一方所在公司股權或者向所在公司增資擴股。這樣,收購方無需對資產進行鑑證評估,只要雙方商定價格,無須支付大量資金即可實現增資擴股,比資產置換更爲方便。

【二、在支付方式上】

(1)分期支付。採用這種方式,出讓方可以享受“稅負遞延”,收購方可以防範收購進程中的種種風險,特別是可以起到穩定出讓方的作用,使其繼續保持目標公司的正常運作,降低收購後因經營效益不佳而帶來的風險。

(2)利潤分享。由收購方先行支付收購的基礎價格,然後按目標公司實際經營業績的一定比例分期支付對價。如果目標公司未達到預定業績,則出讓方只能以更低價出售。這樣可以保證收購方以相對合理或者更低的成本完成收購。

(3)資本性融資。可以採取融資式兼併(如LBO、MBO等)、資本性融資租賃、抵押式收購、承擔債務式收購、債權轉股權式收購等等。

總之,不同的收購方案所設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不同的,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意味着不同的利益和風險。收購沒有固定的模式,任何一個收購案例都是諸多收購技巧的綜合運用。但無論何種模式,收購的目的都是通過資本運營實現低成本擴張和利潤最大化。因此,作爲正處於活躍期的成長型企業在收購過程中通過法律程序的規範運作和收購模式的合理設計最大限度地減少成本、防範和規避法律風險,應是資本運營的基本方略之一。

標籤:方案設計 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