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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就業中的法律問題論述

法律1.17W

畢業前夕往往是大學生們最忙碌和緊張的一段時光,找工作,選擇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和勞動合同……

大學生就業中的法律問題論述

在這個過程中,戶口和檔案的安置、三方協議中的細節條款、試用期的糾紛等等讓初出茅廬的大學生應接不暇。醫藥英才網不久前邀請了勞動就業領域的資深律師專家史曉英女士,從勞動法的角度爲大學生們指點如何應對就業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問題。

史女士認爲,應屆生在就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糾紛,總結起來大都與三方協議和試用期有關,她分別就這兩個問題進行了重點闡述。關於三方協議的法律問題

由於三方協議是大學生就業的第一步。三方協議是由學校作爲見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意向性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勞動合同。應屆生要正確理解和使用三方協議,應該從四個方面着手:

第一,唯一性。

即畢業生不得持有多份三方協議,如果學生簽訂多份三方協議,則一旦出現衝突以第一份協議爲準。

第二,法律效力有時限。

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之後即告終止。

第三,違約金的數額符合規定。

三方協議中的違約金必須經由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協商之後約定,並且違約金的數額必須符合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相關規定;

第四,備註欄不是空白。

畢業生應該儘量將單位的承諾,如休假、住房補貼、解決戶口、保險等各項承諾明確寫入備註欄,現實的情況是90%以上的三方協議中備註欄全是空白。

在三方協議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責任和權利的雙方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學校只是作爲一個見證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史律師提醒即將畢業的大學生,關於違約金的上限各地有不同的規定,北京地區規定違約金不得超過畢業生12月工資的總和,而上海則明確規定不得超過畢業生一個月的工資標準,而在國內大部分地區都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的上限,這種情況下,則以雙方協商金額爲準。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還可以互相約定違約金,以應對用人單位違約的情況,從而維護自身的權益。試用期內常見的.勞動糾紛

史律師介紹說,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三方協議即告終止,此時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了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限、服務期限、工資待遇及其它各項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簽訂之後,雙方即正式確定了勞動關係。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項約定內容中,試用期是最容易出現糾紛的階段。因此,關於試用期的法律問題,史律師提醒畢業生注意以下幾點試用期時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爲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也不得超過6個月。《上海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必須強調的是,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合同期滿後續籤勞動合同時不得約定試用期。

國家機關、高校、醫藥研究所、醫療行政部門採用見習期,時間爲一年;試用期採用於企業、公司(包括外企、合資、私企),與醫院建立勞動關係的也採用試用期,爲15日———6個月。見習期可以延長,試用期不行。見習期具有一定強制力,試用期是雙方約定。試用期辭職試用期之所以稱爲試用,其含義就在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此期間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具有較爲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

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約定是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行爲,對於這種約定條律,法律一般確認爲無效。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裏畢業生應當明確,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無需提供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舉證責任無疑限制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有些用人單位還會在第一個試用期過後與勞動約定第二個試用期,這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

如果前後兩個試用期都是經過雙方協商之後在合同中確定下來,那麼,兩個試用期相加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的,則不合法,不超過則兩個試用期皆爲合法。只籤試用期合同不籤勞動合同勞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

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北京地區就有規定:北京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反推(如試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爲一年,反推依據按《勞動法》關於試用期限的相關規定)。《上海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三條對此特別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爲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