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期限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是哪些
舉證期限及逾期提供證據法律後果是什麼?
1、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爲放棄舉證權利。
對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除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外,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均應提交書面申請,並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在申請後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准許。
申請證據保全的須提供相應的擔保。
4、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並在提出申請之日起七日預交鑑定費用。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5、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6、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本院許可。證入到庭作證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在申請後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准許。
7、符合《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新的證據的提供期限爲: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8、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准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在提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中申請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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