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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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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麼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建房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建房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戶外廣告管理,維護市容整潔、美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直接或間接的介紹商品或服務的下列廣告:

(一)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構)築物外部、公共設施以及空間設置的路牌、展示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櫥窗、門店招牌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繪製的廣告;

(三)氣模、氣球、彩虹門等充氣浮動廣告;

(四)各種流動宣傳廣告、布質宣傳條幅以及施工標準宣傳牌;

(五)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繪製、張貼的廣告。

第三條凡在本市規劃區範圍內設置戶外廣告,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置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戶外廣告經營者的資格審覈及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大型戶外廣告的選址定位審覈工作。

第五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統籌規劃、合理佈局、規範設置、美化市容、文字規範、內容健康,有利於城市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章設置準則

第六條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協調、美觀的要求,會同規劃、工商等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公益性廣告設置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或者妨礙安全視局和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築物、構築物的形象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物和風景名勝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八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安裝牢固,保證安全。使用易鏽蝕材料的,應當定期進行防鏽蝕處理,並進行有效覆蓋,不得外露;使用電源的,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要求,採取防火、防漏電安全措施,並與高、低壓導線和地面、地下設施保持安全距離。

第九條戶外廣告的設計、製作和安裝,應當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質量標準。

第十條嚴格控制在臨街建築物的立面懸掛布標、條幅。

第三章設置管理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向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十二條張貼戶外廣告必須張貼在由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統一規劃設置的公共廣告欄內。

禁止在廣場、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張貼戶外廣告。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市政公用設施的戶外廣告設置權,由公用事業管理部門通過招標、拍賣或協議方式出讓,戶外廣告設置權的出讓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專款用於市政公用設施維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市政公用設施以外的戶外廣告設置,應徵得建(構)築物所有權人或場所土地使用權人同意後,向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審覈同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

第十五條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有關資料:

(一)申請書;

(二)廣告設置位置圖和彩色效果圖;

(三)製作說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收到戶外廣告設置申請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做出許可的,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發放《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設置單位在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後,方可按照批准的地點、形式、期限、數量、規格、用材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到原批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經批准設置戶外廣告,應自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設置;逾期未完成設置又無正當理由的,原批准手續失效。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期滿後,需要延期的,應在期滿前一個月到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辦理延期手續;未辦理手續的,有效期滿後,廣告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戶外廣告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條戶外廣告版面不得空置,暫時無廣告的,應以公益性廣告補充版面。

第二十一條經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因城市建設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批准機關書面通知廣告設置單位限期拆除。建設單位應當給予補償。

經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除前款規定情形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拆除、遮蓋或損壞。

第二十二條戶外廣告設置單位應當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及時維修、更新,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如遇大風、汛期等,應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三條戶外廣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出現污濁、鏽蝕、損毀、變形等情況的,設置單位應立即採取措施,恢復完好。

第二十四條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定期督促戶外廣告設置單位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危及人身、財產安全隱患的,應立即通知廣告設置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確實難以通知到廣告設置單位的,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設置戶外廣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責令限期拆除的戶外廣告,設置單位應當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設置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漏電或者未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設置單位或過錯責任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