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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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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存款保險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1

目前,我國根據基本國情設計的存款保險制度,不僅能夠有力的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而且能夠真實保護中小儲戶的合法利益。但是,在各個銀行機構體系中,由於我國農村信用社屬於中小金融機構,在承擔大額保費等方面還存在很多的壓力,比較容易產生各種風險因素。因此,在當前背景下,認真分析存款保險制度對我國農村信用社的影響,並根據銀行的實際情況,提出更加合理的管理和監督模式,這對促進存款保險制度的貫徹和實施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

一、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內容及特點

我國最新的存款保險制度自20xx年5月起開始實施,它的具體內容是指:銀行根據各類存款餘額的比例要向特定的保險公司繳納相應的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基金。與國外發達國家建立的存款保險制度相比,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存款保險範圍比較廣泛。新的存款保險範圍包括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被保險的存款不僅有人民幣存款,而且也包括外幣存款,因此,保險的範圍比較廣泛;二是最高限額保障水平比較高。新的存款實行最高償付限額是50萬元人民幣,存款人可以享受到較高的保障水平;三是參保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新的存款保險制度已經明確要求,凡是屬於參保範圍內的各個銀行等金融機構必須參加存款保險。目前,我國建立並實施的存款保險制度,不僅能減少國家的財政風險和各種負擔,而且這對完善我國創新的市場機制也具有重要的影響。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我國農村信用社的'影響分析

最早的存款保險制度開始於美國,當時,美國在經濟危機的影響下,爲了重新樹立起社會公衆對銀行業的信心,從而考慮到從最大程度上保護存款人的切身利益的角度而制定的。這一制度的出臺極大的促進了當地中小銀行的發展,推動了金融市場的改革,加劇了銀行之間的競爭,改變了銀行金融機構傳統的經營模式,打破了舊有的金融體系,並促進了銀行業的新發展。目前,在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利率市場化不斷改革的大環境下,我國不得不加快存款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我國農村信用社帶來了很大的影響。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從長期來看,新制度的確立能完善我國金融體系,促進金融行業的穩定發展;從目前來講,新制度的確立給我國農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機構也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因此,新制度的實施給我國農村信用社帶來了危機及挑戰的雙重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兩點:一是新制度的實施造成原有客戶資源的流失。由於農村信用社面臨着先天資本不足、資金實力不強以及不良貸款率較高等現狀,而新制度的實施,要求其賠付限額的規定,這容易造成銀行成本的上升,很多中小企業和比較富裕的農民就會將存款轉向大中型商業銀行,從而造成一些客戶資源的流失;二是新制度的建立限制了農村信用社規模的進一步擴大。雖然,新制度的規定能提高中小銀行防範經營風險的能力,但是,由於保險費用的高低是由存款規模所決定的,因此,存款成本的提高限制了農村信用社進一步擴大經營規模。

三、存款保險制度下提高農村信用社運營管理的對策研究

目前,在國內外金融體系不斷變化的背景下,我國農村信用社要時刻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主動改革傳統的經營方式和理念,積極調整管理模式,提高思想認識,不斷優化存款結構,才能提高抗擊各種風險的能力,最終在激烈的國內外競爭中獲得長遠的發展。

(一)提高中小銀行的思想認識

農村信用社是我國農村金融的主力軍,如果農村信用社不能緊跟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不主動改變傳統的發展思路,很有可能會被社會所淘汰。因此,農村信用社要充分認識到存款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和實施的必然性,更要認識到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不僅能更好的保護人們的存款權益,而且能幫助中小銀行深入改革,改變經營管理體制,建立完善的管理系統,提高銀行的綜合實力,這對建立農村信用社新時期的利益分配機制具有重大的意義。

(二)不斷優化存款結構,拓寬存款渠道

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從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存款人的利益,這讓存款人看到了新的機遇。因此,農村信用社要不斷優化存款結構,拓寬存款渠道,才能更加穩固農村市場,促進存款的穩步增長和銀行的發展:一是農村信用社要積極抓住存款人的不同特點,更要實行延伸服務,用最周到、熱情的服務態度,把最新的銀行政策和規定傳遞給客戶,並進一步做好新農合、新農保等國家最新惠農資金的發放事項,在積極宣傳農村信用社的同時,努力提高人們對農村信用社的信譽度和社會認知度;二是不斷優化銀行的存款結構。農村信用社要不斷創新金融產品,大力發展各種新的業務,改善和優化存款結構,例如,可以通過不斷增加對公存款的比重、挖掘批發性存款等方式來降低銀行的存款成本和壓力;三是要積極組織全體員工主動走進社區、企事業單位等地區深度挖掘個人存款和企業存款,積極開發新客戶,向新老客戶及時傳達銀行的最新政策和動態。

(三)提高農村信用社的抗風險能力

存款保險制度不僅能完善銀行的經營體系,更能促進銀行的優勝劣汰。由於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還處於前期探索階段,新制度的抗風險能力還不夠強大,因此,爲了提高農村信用社的風險識別、風險控制能力,農村信用社應該積極採取各種對策來化解經營中的風險,不斷提升銀行的監管等級,才能爭取享受到和大中型銀行相同的存款保險費率,主要有以下實施對策:一是加強對銀行內資本的流動性管理,有效配置負債結構及資產結構,及時防範各種流動性風險;二是建立並完善有效的資本補充機制,確保資本的充足;三是加強對銀行的內部控制和管理,有效提升其風險管理水平,以此來防範各種風險的發生。

存款保險制度2

存款保險制度料XX年初推出

據媒體報道,央行11月27日召開全國存款保險制度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各省級分行領導到京參會,研究部署於明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央行副行長鬍曉煉27日在“《財經》年會XX:預測與戰略”上表示,將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央行副行長、外管局局長易綱此前也透露,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工作已取得很大進展,已接近成熟。

在長達21年醞釀之後,央行將正式推出存款保險制度。權威人士介紹,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將借鑑有限賠付、差別費率和早期糾正機制等國際存款保險制度實踐中較爲成熟的做法,賦予存款保險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職能,包括適度的風險監測和風險處置職能,強化對制度參與各方的激勵和約束。

通常情況下,國際上存款保險限額大多集中在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2-6倍左右的水平。XX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gdp)爲568,845.20億元,XX年末全國大陸總人口爲135,404萬人,中國人均gdp大致爲42,011元。用50萬存款保險限額/人均國內生產總值42,011元,比值爲11.9倍,比較符合我國儲蓄率高的基本國情。

未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要求商業銀行上繳保費。專家對此表示,保費金額對金融機構財務狀況的影響會很小。業內人士介紹,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是在銀行體系運行比較平穩時期建立的,估計起步時的費率不必太高,可以通過一段時間的逐年收取,逐步積累存款保險基金。

存保制度推出後或將降準

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週一(12月1日)表示,《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雖並未明確具體費率,但明確了採取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的原則,預計總的費率不會太高,對銀行的經營成本影響有限。考慮到目前高企的存款準備金率也具備風險緩衝的作用,在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後也應相應下調法定存款準備金率。

溫彬表示,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存款本息50萬元人民幣的擔保上限符合市場預期,能夠爲99.5%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會穩定存款人心理預期,不會導致存款搬家,避免部分中小銀行因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反而出現“擠兌”風險。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民營銀行的設立會提速,有利於建立多層次的銀行體系,提高中小和微小企業、“三農”、社區等金融服務的滿足率。

“隨着利率市場化加快推進和民營銀行的擴圍,銀行間競爭更加激烈,潛在的經營風險也在上升。存款保險制度作爲利率市場化重要制度基礎,它的建立有利於宏觀金融穩定,也有助於利率市場化後商業銀行的穩健經營和有序競爭。”溫彬說。

他還表示,從徵求意見稿看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採取了中間方案,並未建立類似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運作模式,而是先成立存款保險基金,並參與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框架,具備一定的監管職能,有利於積累經驗、逐步完善。

存款保險制度將強化金融機構市場約束

專家認爲,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將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權益,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增強我國金融業抵禦和處置風險的能力;同時,將爲加快發展民營銀行和中小銀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保駕護航。

促進銀行體系健康運行

專家表示,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通過制定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爲社會公衆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在條例中明確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確保可靠的資金來源,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護存款人權益。

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通過明確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穩定市場和存款人信心,是對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促進銀行體系健康穩定運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權益。

充分保障存款人權益

存款保險將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含外資法人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覆蓋存款類金融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和外幣存款,包括個人儲蓄存款和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僅金融機構同業存款、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以及其他經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將少數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險保護範圍之外,有利於發揮市場約束機制作用,促進銀行業穩健發展。

專家指出,切實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對於維護金融穩定、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權益,這是建立這項制度的出發點和立足點。

《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爲50萬元,約爲XX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高於國際一般水平。據測算,設定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能夠爲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的全額保護。

實行限額償付,並不是限額以上存款就沒有安全保障了。當前我國銀行業經營情況良好,銀行體系總體運行穩健,銀行資本充足率等主要財務和監管指標總體健康,同時銀行業監管質量和水平不斷提高,銀行抗風險能力大大增強。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現有金融安全網的效能將得到進一步提升,有利於更好地保障銀行業的健康穩定和存款人安全。從國際經驗看,即使個別銀行出現問題,通常是通過市場手段,運用存款保險基金促成健康的銀行收購問題銀行,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健康的銀行,使存款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存款保險制度3

賦予早期糾正功能

存款保險天然地具有內在動力及時識別和校正風險。銀行發生風險和倒閉時,存款保險要及時進行存款償付,承擔風險處置成本。因此,存款保險具有內在的動力追求處置成本最小化,及時識別和校正風險。我國在研究存款保險制度功能時,總結國內外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強調存款保險不能做單純的出納或“付款箱”,應賦予存款保險必要的風險監測和早期糾正職能,以利於風險的早發現和少發生。存款保險與金融監管部門適當分工,各有側重,共同提升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近兩年來已經開展的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加強風險監測覈查,初步摸清投保機構風險底數。20xx年以來,在做好保費徵收與基金管理、實施風險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加強對投保機構的風險監測和識別,通過評級、覈查、評估、調研等方式加強與投保機構和有關方面的溝通,及時掌握投保機構運行和風險狀況,儘量做到“心中有數”。對個別風險較高的投保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按月進行監測和“診斷”,進一步查清、覈實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等情況。

第二,建立多方合作的`風險處置機制。20xx年以來,人民銀行不斷加強與相關地方政府和銀監部門的溝通,發揮存款保險風險識別和警示作用,建立“共商共研”工作機制,形成化解風險的合力。例如,在存款保險風險監測和核查中發現,少數投保機構存在不良貸款率高、資產質量不真實、實際資本不足等問題,特別是對於一些異地設立的村鎮銀行違規開展業務、風險狀況惡化等情況,及時通報各級監管部門,共同採取措施化解風險。

第三,探索開展早期糾正工作,推動風險早處置。20xx年底以來,對於風險較高、問題較多的農村信用社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及時將相關風險情況通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落實其對農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推動其及時採取重組改制、提供資金支持、置換不良資產、稅費減免等措施化解風險。對於問題和風險較爲突出的村鎮銀行,及時將相關風險情況通報監管部門和主發起行,要求主發起行通過提供持續的流動性支持、調整更換高管人員、實施股權重組等措施化解風險。對於發現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下降的,依照《條例》要求其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交易授信、降低槓桿率等早期糾正措施。截至20xx年6月末,已對194家投保機構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其中要求補充資本的129家、控制資產增長的40家、控制交易授信的21家、降低槓桿率的10家。

存款保險制度4

20xx年5月1日,存款保險制度正式施行以來,蘭州中心支行按照總行統一安排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紮實履行存款保險管理職責,多項工作得到總行和地方政府肯定。存款保險制度實施近5年,全省各方面反映積極正面,制度運行平穩,功能不斷拓展,在保障存款人權益、增強公衆信心、強化風險約束、促進銀行審慎經營和健康發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顯現。

穩步擴大存款保險保障範圍

有效維護轄內銀行體系穩定

依法辦理投保手續。成立蘭州中心支行存款保險制度組織實施領導工作小組,穩步推進存款保險制度在甘實施,組織完成全省法人存款類金融機構投保手續辦理,目前全省109家法人存款類機構已全部納入存款保險保障範圍,切實築牢了區域金融安全網。截至20xx年9月末,50萬元存款保險保障限額能夠爲全省投保機構99。62%客戶提供全額保障,給予了存款人充分保護,有效維護了中小銀行和存款人的`權益。

認真核定歸集保費。定期做好保費交納基數覈算及相關報表審覈把關工作,每半年覈定應交納保費數額,制發保費交納通知書,督促投保機構按時足額交納保費,切實履行投保機構責任義務。

全面加強風險差別費率管理

有效發揮風險約束作用

紮實開展央行金融機構評級。按季對全省114家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央行評級,客觀審慎評價法人機構經營及風險狀況,爲準確覈定存款保險差別費率、強化宏觀審慎管理提供客觀依據,對評級結果較差機構“一對一”強化溝通,督導加強問題整改,我省央行評級工作在全國央行金融機構評級會上進行了經驗交流。

持續加強現場覈查。制定印發《20xx—20xx年甘肅省存款保險現場覈查實施方案》,按照三年全覆蓋原則組織全省人民銀行開展費率覈定申報數據、保費繳納基數真實性現場覈查,督導投保機構客觀真實反映經營狀況,準確申報繳納存款保險保費。

審慎覈定適用費率。加強風險差別費率政策宣傳和引導,全面收集並嚴格審覈投保機構費率計算相關指標數據,結合紅線指標、早期糾正調整情形等因素,客觀準確覈定全省法人投保機構適用費率,給予農村信用社費率優惠,引導投保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存款保險差別費率政策正向激勵和風險約束作用逐步顯現。

切實加強風險早期糾正

督促投保機構審慎穩健經營

全面摸清風險底數。按季監測全省法人投保機構運行和風險狀況,綜合運用央行評級、存保覈查、穩健性評估、現場調研等方式,全面掌握投保機構風險底數,視情況及時採取風險警示及約束措施,切實做到風險早發現、早識別、早預警。

精準強化早期糾正。按照“一行一策”原則,實施問題投保機構名單制管理和專人監測制度,實時緊盯主要經營指標變化情況,及時下發早期糾正通知書,提出風險早期糾正要求,並持續跟蹤評估、督促落實,切實提高風險化解成效。

推動落實各方責任。多次向省上專題彙報金融風險狀況,向金融監管部門通報央行評級結果,共同研究金融風險化解思路措施,凝聚了風險防範化解工作合力。

持續加強存款保險宣傳

不斷提高社會公衆認知度

組織開展政策宣傳。制定印發《20xx—20xx年甘肅省存款保險宣傳工作方案》,組織全省人民銀行及投保機構依託線上線下各類宣傳平臺,通過網點定期宣講、分發宣傳海報、走進社區學校鄉村、開展知識競賽、製作宣傳動畫、歌曲等多種形式,積極宣傳普及存款保險知識,不斷提升了金融從業人員和社會公衆對存款保險政策的認知度。

強化風險應急管理。修訂印發全省人民銀行系統突發金融風險事件應急預案,製作《守護》存款保險風險處置演練警示教育片,督促問題投保機構建立健全流動性等重點領域風險應對預案並加強演練,熟悉掌握風險事件應對處置流程,不斷提高金融風險應對處置能力。

存款保險制度5

1、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的一個保險機構。雖然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於推動市場經濟的進步,但是相比市場經濟成熟的大型銀行,農村金融機構存在規模小、資產質量低、盈利能力弱等特點,所以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農村金融機構來說是一次雙面性的重大挑戰。

2、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職責缺陷

我國的農村金融機構是整個金融體系中比較弱小的羣體,農村金融機構又不同於一般的金融機構,農村金融機構的存在,從最開始就承擔起解決農村金融資金缺乏的問題,因此從某種存在的根本層次上來看,我國農村金融機構是無法將自身承擔的社會責任和經營目標很好的相結合的。據調查,一些農村金融機構將資金投放於城市,導致農村資金大量外流,每年上繳的準備金也向外流失,這就顯現出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經營環境的惡劣。雖然,近年來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社產權、股權與管理機制都在進行不斷的改革深化,但是農村金融機構的相互制衡的內部治理機構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管理制度還是沒有落到實處。

3、農村金融機構的運營風險

上文提出的農村金融機構存在的職責缺陷問題,導致農村金融機構承載着沉重的歷史包袱,無法承擔起融資的重任。農村金融機構的服務對象一般都是以農業產物爲主要經濟來源的羣衆農業產物領域,但是由於農業的.自身特性,經濟產業都有着不穩定因素,這就增加了農村金融機構的風險性,不良貸款會對農村金融機構造成資金的後果。

4、農村金融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影響

4.1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前提

農村經濟的來源,在當前的產業形勢上來看就是需要實現“農業產業化”,農業產業化是以國內外市場爲導向,以提高經濟效益爲中心,對當地的主要農作物產業,實行區域化佈局,專業化生產,一體化經營,社會化服務,企業化管理,把產供銷、貿工農、經科教緊密結合起來,實現“一條龍”的經營體制模式。儘管如此,我國的農業生產水平仍然有待提高,這就需要農村金融的大力支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道路密不可分。

4.2農村金融機構建立的風險

農村金融的發展程度對一個國家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起着決定性的作用,而一個國家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也能影響到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質量,在存款保險制度下,由於農村金融機構在管理體制上的特殊性,政府不得不採取一定安全措施保障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鉅額存款的保險成本的支出在沒有建立存款保險的情況下,爲了不讓其金融機構在市場中退出,政府不得不出資進行援救,在增加政府財x負擔的同時,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意識也不能得到提高,反而還會誘發金融機構的惡意經營模式。

4.3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增加農村金融機構的競爭

隨着利率市場化的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得農村鄉鎮銀行等新型金融機構與農村金融機構在存款的保障程度上一致,農村居民的儲存金額相對較低,而且普遍對利率都不敏感,這就導致了農村金融機構爲了保持自己的可持續發展道路,就會扎堆於農村或者城市,這樣提高新型金融機構的信譽度的同時,農村金融領域的競爭也會越來越激烈。

5、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農村金融機構的機遇

第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強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譽度。通過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強農村金融機構在民衆中的良好形象,增加老百姓對它的信賴度。第二,存款保險制度在農村金融機構中的建立,有利於增強農村金融機構的自主管理權。由於農村金融機構是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監管的,中國人民銀行在對其進行監管的時候,管理得過於嚴密,這就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自主經營權。第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加強了農村金融機構存款人的法律保障。在存款保險制度的管理下,對存款人的存款保障有存款保險準備金爲後盾,當農村金融機構出現金融危機的時候,就能以法律的形式保護好存款人的利益。第四,在農村金融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能幫助其更合法地抵禦資金風險。

6、結論

綜上所述,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對農村金融機構的利大於弊,在對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不全面的因素影響下也存在相應的負面影響,但是,總的來說,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解決農村金融機構的歷史包袱問題和歷史虧損問題,農村金融機構在管理上能得到一定的自主管理權,還能抵禦一定的資金風險,完善內控機制,進而推動我國的農村經濟發展,爲我國國民經濟的提高一定的貢獻。

存款保險制度6

一、我國出臺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一)金融體系穩健、健康的發展爲存款保險制度出臺提供了平臺在一系列政策指導下,金融機構盈利實力和償債能力增強,市場約束機制加強,對金融市場的信心大幅提升,金融體系的穩定、安全性爲制度的出臺創造了條件。

(二)我國形成了相對穩定的銀行系統初步形成了以國有商業銀行爲主體和多元化經營的中小型銀行爲主要市場力量的銀行體系,這給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三)金融體系法制建設不斷完善、審慎性監管水平不斷提高、銀行會計準則國際化金融監管有了法律的規範,爲存款保險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礎。中國特色的銀行監管架構,銀行業監管取得非凡的成就和準確、完全、規範、透明的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爲存款保險制度提供可持續的發展環境。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具體實施方案

(一)存款保險制度央行不再控制存款利率爲防止銀行間競爭,確保盈利,爲此央行控制存款利率,但該制度出臺後會使銀行自身承擔盈虧,這是銀行業進一步開放的關鍵所在,央行放開存款利率,預測平均存款利率可能上升百分之一,而這百分之一的上升的利息收入相當於GDP的0.8%,這部分的增長轉移到儲戶中去,促進消費、拉動內需。

(二)存款保險只承包存款類資金,不承保投資、理財類資金存款保險最高賠付額爲50萬元人民幣,覆蓋99.63%的儲戶提供保障,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全額賠付,超過部分優先索取銀行清算財產,這樣會降低金融風險,保護儲戶利益。

(三)保險費率由存款保險機構根據發展狀況實行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按照不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水平以及風險程度有差別對銀行收取保費。涉及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和農村信用社,針對經營業績強、盈利能力好的大型商業銀行按照基準費率收取保險費納入存款保險基金。參考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和存款規模差別收取保費,使商業銀行注重於風險管控和產品定價。

三、存款保險制度對金融行業的影響

(一)對於銀行股和保險股來說並非是利好消息對於整個股市來說是利好,該制度推出對於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有利的,部分銀行存款轉而流入保險、券商等非銀行機構,大儲戶將部分資金配置理財產品,有利於增量資金進入股市。該制度的出臺沒有改善銀行的資產質量,大戶對存款限額賠付的擔憂擡高了小行負債成本,銀行負債端成本競爭加劇導致息差收窄。存款保險制度要求銀行繳納保費,對銀行利潤實現會產生反向衝擊。

(二)政府將不再爲金融機構兜底存款機構不能再盲目貸款,貸款審覈將會更加嚴格,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後,銀行要繳納保費,短期內銀行的運營成本增加,如果從長期來看,銀行利潤的減少,成本的增加將會從下調存款利率中得到補償,美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只有1%左右。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有利於P2P(互聯網金融點對點借貸平臺)行業發展該制度的出臺釋放出銀行倒閉的可能性,爲安全保險起見,投資人會分散投資,P2P12%的年收益率將會吸引更多投資者的加入,存款保險制度是市場利率化的前奏,伴隨着金融市場利率化,P2P平臺20%的長期理財高收益將無法繼續,10%左右的中長期年化投資收益是一個比較合理的水平,P2P理財產品將回歸正常值,網貸利率會隨着P2P理財收益下降而下降,吸引更多的小微企業進行網貸融資。

四、我國出臺存款保險制度利弊分析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性

1.能夠穩定我國金融體系安全,防範金融危機的發生金融市場化不斷髮展,國際化成爲趨勢,創新性金融產品日益增多,中小型商業銀行如雨後春筍般成立,“影子銀行”也應運而生,在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健全會導致自身風險在逐漸增加。經驗表明,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是防範金融風險的可行性選擇之一。

2.會提升對銀行的信心,最大限度保護儲戶利益由於銀行吸收存款作爲對儲戶的負債,高風險性和不確定性是銀行的基本特徵,銀行經營不善導致不能如期清償債務時,會引發儲戶對銀行的信用危機,我國目前金融市場發展不完善,在金融監管水平不高的情況下強制實行存款保險制度是儲戶對銀行充滿信心的保障。

3.提高大衆風險意識,能夠減輕央行的負擔在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下,企業破產慢慢爲大衆所接受,銀行作爲經營貨幣的機構,破產也納入正常的發展途徑中,這就要求儲戶要有很高的風險意識,改變以往政府兜底的傳統意識。存款制度的出臺,政府不再爲銀行的破產買單,存款保險機構將對銀行進行監督,定期檢查銀行財務狀況,這減輕了央行監管的負擔,幫助存在危機的銀行渡過危機,實現央行的政策意圖。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性作用

1.存款保險制度的落實會造成儲戶和銀行的道德風險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由於賠付額的.保障,降低了儲戶甄別銀行風險的意識,往往在存款時忽視銀行風險狀況和經營水平,把資金存放在高利率、經營不完善的銀行,穩健經營的銀行得不到存款。對銀行來說,存款保險制度弱化了銀行風險約束機制,銀行爲應對“高息攬存”壓力,可能會減少資本金和流動性資金儲備,內部管控鬆懈,引發銀行“道德風險”,銀行會將大量信貸資金投入到高風險、高收益項目中去。

2.基準費率與風險差別利率的實施會使銀行業出現“馬太效應”的局面由於大銀行經營穩健,發生信用危機的概率比較小,因此,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對大銀行的保費收取較少,況且保費對大銀行來講只是資金的九牛一毛,但是對於那些中小型銀行來說,會收取高的風險差別費率,高費率保費對中小型銀行來說是一筆不小的開支,這樣一來會出現“強者愈強”的局面。

3.一旦銀行發生危機,實際的救助作用不是很強作爲保險中的一員,同樣遵循大數定律,我國銀行相對集中,與業務要分散、相互獨立性高的風險分散原則相違背,一旦發生大銀行危機事件,僅僅憑藉保險機構保費,很可能造成償付不足,導致保險機構的破產,也就發揮不了很好的救助作用,效果將大打折扣!

存款保險制度7

醞釀了長達21年的存款保險制度終於破局。11月30日,央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明確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爲人民幣50萬元,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爲12月30日。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銀行作爲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如果有銀行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將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者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系統穩定。

存款保險的投保主體是銀行,這意味着普通儲戶並不需要爲此負擔額外的費用。

當然,存款保險制度並不是我國首創。真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在20世紀30年代的時候始於美國,如今它已經成爲美國金融體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比如XX年金融危機時,制度就曾爲拯救美國銀行業發揮重要的作用。

目前,世界上已經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從這個意義上講,它是市場化金融體系中的主流制度設計。

50萬元存款可得到全額償付

徵求意見稿規定,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據顯示,存款保險最高償付限額爲人民幣50萬元。也就是說,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50萬元以內的,全額賠付;超過50萬元的部分,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產中受償。

假設銀行出現經營倒閉風險,在存款保險制度下,政策一般是採取收購與承接等處置方式,將問題銀行的所有存款轉移到一家健康銀行,無須進入直接賠付環節,儲戶的存款可能也不會出現損失。

保費由金融機構承擔

存款保險由金融機構繳納保費,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凡是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都要投保存款保險。這個保險並不需要儲戶掏錢繳保費。

一般來說,存款保險對不同經營質量的金融機構實行差別費率。在美國,是根據參保銀行的資本和風險評級,適用不同等級的費率來繳保費,經營穩健和資本充足率低的銀行只用繳納較少的保費。之前有中小銀行擔心費率過高增加財務負擔。

但各金融機構按多少比例繳納保費,此次徵求意見稿並未明確。央行也稱,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機構收取保費,費率水平遠低於絕大多數國家存款保險制度起步時的水平和現行水平,對金融機構的財務影響很小。

存款保險制度8

相對於國有人型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對中小型商業銀行的衝擊更爲顯著。存款保險制度會爲中小商業銀行帶來哪些機遇與挑戰,中小銀行又應怎樣積極應對,這些都需要我們進行進一步探討。

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險條例》實施以前,我國實行的是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山政府信用爲商業銀行提供擔保,儲戶不會山於商業銀行倒閉而遭受損失。最初,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對維護金融市場穩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着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加速推進,這種制度已嚴重束縛了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因此,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是我國金融改革的必然選擇。

(一)維護金融環境穩定,減輕政府負擔

實行隱性存款制度,各種存款類金融機構都山政府信用提供擔保,一旦多家金融機構接連倒閉,則可能存在政府難以清償存款的風險。而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引導經營管理不善的商業銀行退出市場,達到降低風險、穩定金融環境、減輕政府負擔的效果。

(二)保護存款人利益,增強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

通過向存款機構收取保費,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當存款機構無法支付存款時,存款保險機構能夠保障將儲戶的存款損失最小化。這樣,一方而儲戶的存款得到了保護,另一方而增強了儲戶對銀行的信心,降低了山擠兌和流動性不足導致的銀行破產風險。

(三)引導商業銀行間的公平競爭

國有人型商業銀行資金實力雄厚,市場佔有率高,在國家政策上也受到更多照顧,因而儲戶往往更願意選擇國有人型商業銀行,從而使中小銀行在競爭中處於劣勢。實行存款保險制度以後,中小商業銀行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存款者更有可能選擇質優價廉的中小型銀行,從而促進銀行間的公平競爭。

二、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

(一)我國的銀行業資產情況

根據銀監會網站資料顯示,在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商業銀行的資產規模佔比高達78. 3%,佔據了主要地位。其中,五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規模佔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量的42. 3%,更是佔據了商業銀行資產總規模的一半以上,而中小型商業銀行則處於不利地位。

(二)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特徵

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在費率類型、投保機構、保險基金來源、最高償付限額等方而具有顯著特徵。在費率類型上,實行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的收費方法:投保機構上,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都應繳納保費:保險基金來源上,包括保費、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則產、基金運用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方而:在最高賠償限額上,最高限額爲人民幣50萬元。

三、存款保險制度對我國中小商業銀行的利弊影響

存款保險制度一方而有利於防範和化解金融危機,爲我國銀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相對公平、穩定的金融環境,另一方而也對我國中小商業銀行提出了新的挑戰。

(一)爲中小商業銀行提供了新的發展機遇

1.爲中小型商業銀行創造了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

存款保險制度確立以前,人型國有商業銀行往往被認爲更能得到山國家信用的擔保。實行存款保險制度以後,銀行在存款保護方而處於平等地位,國有商業銀行的優勢在一定程度上遭到削弱,爲中小型商業銀行創造了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

2.激勵中小商業銀行進行穩健經營

我國實行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的收費方式,不同資產質量和風險管理水平的金融機構適用不同的費率。爲了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盈利水平,就會改善其風險管理水平,提高其資產的安全性和自身信用。

(二)存款保險制度爲中小商業銀行提出了新的挑戰

1.增加了中小商業銀行的破產風險

首先,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意味着銀行要自己承擔各種風險,一些經營管理不善的中小商業銀行將有可能退出市場,破產可能性。

其次,在存款保險制度下,中小商業銀行的破產賠付存款保險機構提供保障,可能會導致中小商業銀行的自我約束力下降並引發道德風險。在利率市場化背景下,允許存貸款利率上下浮動,爲了增加收益,中小商業銀行可能會通過提高利率來吸收更多的銀行存款,並從事更高風險的業務。這種情況下,如果經驗管理不善,中小商業銀行就會而臨破產風險。

2.中小商業銀行的競爭壓力增人

存款保險的最高償付限額爲50萬元人民幣。大額存款人出於安全考慮,會更傾向於將限額以上的大額存款存放在信譽更好、安全性更高的人型國有商業銀行。商業銀行主要依靠負債經營,而存款是商業銀行最主要的負債來源。存款增長受到限制,對於本身經營狀況相對較差的中小型商業銀行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

3.繳納保費影響中小商業銀行的盈利水平

我國實行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的收費方式。中小型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較差,在風險管理水平方而也處於劣勢,適用的保費費率相對較高。繳納保費會造成商業銀行的經營成本增加,壓縮其利潤空間。相對於低保費費率的人型國有商業銀行來說,中小型商業銀行的盈利水平會受到較人影響。

四、中小型商業銀行應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策略

(一)注重客戶需求,提高服務水平

中小型商業銀行應從自身的市場定位出發,認真分析目標客戶的特點,主動了解客戶需求,根據不同客戶羣體的風險偏好,提供不同風格的服務和產品組合:加強與客戶關係的維護與管理,把客戶的利益放在首位:提升老客戶的服務等級,用優質產品和服務吸引新客戶。

(二)提高風險管控水平

中小型商業銀行要強化風險意識,通過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控制體系,更爲精確地對風險進行預測、計量和控制:不斷優化資產組合,提高資產質量:注重審查和監測貸款,積極審覈壞賬並處置問題貸款。

(三)重視業務創新

爲吸引更多優質客戶和資源,中小型商業銀行必須重視業務創新,根據客戶需要,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研發,並推動存款、融資、理則、保險、銀行卡和支付等產品的一體化創新。

存款保險制度9

20xx年11月30日下午5時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佈“關於《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以下爲,對“徵求意見稿”的要點解讀:

1、存款保險制度從“隱性”到“顯性”

首先,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驅使國有銀行肆意從事高風險業務,加大道德風險,而一旦形成銀行危機,最終還是由國家財政買單。

其次,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讓銀行是否“國有”成爲儲戶存款配置的唯一指標,弱化市場競爭,不利於中小銀行發展。

最後,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損害貨幣政策獨立性。當央行選擇再貸款爲危機銀行注資,會造成基礎貨幣增加,在經濟過熱和銀行過度風險時,反而加劇流動性過剩。

2、投保金融機構範圍,是“全覆蓋”還是“部分覆蓋”

全覆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3、儲戶存款賬戶,是“全額保險”還是“限額保險”

限額保險: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爲人民幣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4、存款保險公司資金來源,是“政府出資”還是“投保金融機構出資”

投保金融機構出資: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5、存款保險費率設定,是“單一費率”還是“差別費率”

差別費率: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6、存款保險制度,真的能減少“系統性金融風險”嗎

一方面,存款保險能給儲戶信心保證,降低信息不對稱性,在防止銀行擠兌和金融風險蔓延上作用顯着。

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加劇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反而有可能加劇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

逆向選擇表現在:經營更冒險的銀行自然願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夠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穩健經營的銀行反而會被市場淘汰。

道德風險表現在: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銀行幾乎不會受到儲戶的監督,因而將大量信貸資產配置於高風險投資之中,以獲取高額的回報。

從國際經驗看,存款保險制度在防範銀行危機上,也並無顯着的影響。

存款保險制度10

一、制定存款保險條例的必要性

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金融安全網的基本組成要素。市場經濟條件下,吸收存款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以下稱存款銀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爲了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通過市場機制強化對存款銀行經營行爲的監督,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許多國家和地區先後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所謂存款保險,是指存款銀行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當個別存款銀行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20xx年以來,有關國家和地區不斷完善存款保險相關制度,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國銀行業經營狀況良好,總體運行穩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市場和公衆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對此,人民銀行會同有關方面已經作了長時間深入研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作爲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和部署,爲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在深入研究並認真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二、存款保險的性質和範圍

爲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平競爭,徵求意見稿規定的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凡是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含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投保存款保險。同時,參照國際慣例,規定外國銀行在中國的分支機構以及中資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存款原則上不納入存款保險範圍(第二條)。被保險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第四條)。

三、最高償付限額

徵求意見稿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爲人民幣50萬元。也就是說,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50萬元以內的,全額賠付;超過50萬元的部分,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產中受償。對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人民銀行根據20xx年底的存款情況進行了測算,可以覆蓋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這意味着,絕大多數存款人的存款能夠得到全額保障,不會受到損失。而且,這個限額並不是固定不變的,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第五條第一款)。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即使個別小存款銀行發生了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破產的情況,一般也是先動用存款保險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機構對出現問題的存款銀行進行“接盤”,收購或者承擔其業務、資產、負債。這樣存款人的存款將轉移到其他銀行,繼續得到全面保障。確實無法由其他銀行收購、承接的,按照最高償付限額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第十八條)這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此外,爲了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保障存款保險基金安全,徵求意見稿還對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第六條)、保險費率的確定(第九條)、存款保險基金運用的原則和形式(第十一條)、存款保險基金對投保機構的追償權(第五條第三款)、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第七條)以及風險防範和處置措施等作了規定。

存款保險制度11

第一條爲了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條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條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爲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後,即在償付金額範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六條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併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准;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第八條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

本條例施行後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第九條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餘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覈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第十一條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以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三)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十二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

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覈查:

(一)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覈查;

(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覈查;

(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覈查。

對覈查中發現的重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第十六條投保機構因重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交易授信、降低槓桿率等措施。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第十七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託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爲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爲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人民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前款規定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第二十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規定收取保費;

(二)違規定使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三)違規定不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國家祕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祕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投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錄並作爲調整該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的依據: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時、足額交納保費;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信息、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信息、資料;

(四)拒絕或者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核查;

(五)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公示。投保機構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施行前,已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決定接管、撤銷或者人民已受理破產申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險制度12

摘要:隨着經濟全球化的迅速發展和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開放,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已成爲我國金融市場亟待解決的問題。文中回顧了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發展,論述了這一制度在我國建立的必要性。

關鍵詞:金融業;存款;保險;必要性

隨着經濟全球化迅速發展,我國金融市場也不斷開放。在這種背景下,我國長期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越來越顯示出侷限性。如何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儘快建立符合市場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險制度已是我國金融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指旨在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一種制度安排,它要求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爲其吸收的存款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當投保機構發生危機無力支付存款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援助或直接對存款者給予償付。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發展

存款保險制度最初起源於美國。1929年,美國遭遇空前嚴重的經濟危機,引發了銀行連鎖倒閉的風潮,衆多存戶損失慘重。爲保護銀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公衆對銀行體系的信心,美國國會於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併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作用主要是防範銀行擠兌風險,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存款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是這種制度有助於避免“囚徒困境”問題導致的銀行擠兌風潮。同時,存款保險制度還能有效地防止單個銀行倒閉的局部風險演化爲銀行體系風險。但是,存款保險制度又是一把雙刃劍,其弊端主要是會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其結果可能是更多的銀行破產和更頻繁的系統性危機。

三、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作爲高風險的銀行需要存款保險制度。銀行是一種高風險的特殊企業。其具有高槓率,其負債率普遍高於90%。同時其資產負債期限結構不匹配,“借短貸長”是銀行資金配置的特點。高風險企業的銀行業要求建立存款保險法律制度。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金嚴重不足,遠遠低於《巴塞爾協議》規定的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一旦銀行發生危機甚至出現破產清理,這會直接有損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業銀行參加了存款保險制度,在出現問題時社會公衆利益由存款保險公司來保護。這樣不但合理的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銀行擠兌的發生,進而穩定了金融市場。

2、居民鉅額儲蓄需要存款保險制度。20xx年底全部金融機構本外幣存款餘額348065億元,其中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就有166617億元,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特別是中小儲戶的利益。

3、現行隱性存款保護的弊端需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我國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但政府一直對存款安全履行暗含的擔保責任,實際上是實行了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無論是向國有商業銀行注資,還是向被關閉金融機構提供再貨款,都可以看作是政府爲廣大存款人提供了一種暗含的“存款保險服務”。這種現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雖然在較長時間內保護了存款者利益,但是隨着我國金融創新的進一步深化,我國長期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顯示固有的侷限性。

(1)這種隱性存款保護帶來更大的道德風險。因爲存款者相信銀行虧損後,國家會作爲其強大的後盾。因而導致存款者在選擇開戶銀行時不關注開戶銀行的風險狀況,存款時很少考慮銀行的經營風險等問題。這無形中削弱了對存款銀行的監管作用,助長了其高風險經營的行爲。

(2)它不利於銀行市場的公平競爭。一直以來,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擔心銀行倒閉會給自己帶來損失,但這會加大了其他銀行的籌資成本。因此中小商業銀行受到其壟斷地位的限制,這不利於中小商業銀行與四大國有銀行競爭的公平性。同時在未來的銀行業市場競爭中,中小銀行還要受到外資銀行的.衝擊,其生存條件更加困難。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會淡化四大國有銀行的特殊優勢,有利於營造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

4、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機已成熟。

(1)我國經濟高速發展,銀行的經營狀況好轉,爲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經濟環境。世界上有許多國家是在經濟發展下滑、銀行危機爆發以後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成本高、風險大,還會進一步加重銀行負擔,甚至導致存款保險制度剛剛建立就要面臨危機。在經濟處於景氣的時候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可以降低成本,減少風險,還可以起到預防危機的積極作用。

(2)嚴格的銀監會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條件。銀監會成立以來,我國銀行業監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爲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3)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相繼實施了注資、不良資產剝離、上市等改革措施,整體經營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國有銀行不良資產政策性大規模集中處置工作已接近尾聲,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也在建立之中。

存款保險制度在國際上雖然是一項比較成熟的制度,但對於我國而言仍是一個新事物。該制度本身在發揮着重要作用的同時又存在着某些弊端。因此,我國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必須根據實際國情,同時借鑑其他國家該制度推行的情況來分析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應該注意的問題。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我們拭目以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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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丹.對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探討.財經界,20xx.

存款保險制度13

第一條

爲了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條 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6.8629, -0.0059, -0.09%)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條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爲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微博]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後,即在償付金額範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微博]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六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併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准;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

本條例施行後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第九條 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 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餘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覈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第十一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下列形式:

(一)存放中國人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三)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十二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

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覈查:

(一)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覈查;

(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覈查;

(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覈查。

對覈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第十六條 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槓桿率等措施。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第十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委託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爲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爲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第二十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收取保費;

(二)違反規定使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三)違反規定不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爲。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泄露國家祕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祕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投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錄並作爲調整該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的依據: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時、足額交納保費;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信息、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信息、資料;

(四)拒絕或者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核查;

(五)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公示。投保機構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決定撤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存款保險制度14

3月31日,就在五部委發佈房地產“新政”的次日,《存款保險條例》正式公佈,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得以建立。

這是自1993年《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之後,“靴子”終於落地。

存款保險制度,就是銀行按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費,一旦發生經營危機或破產倒閉,存款保險機構可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向其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條例明確了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爲人民幣50萬元。換句話說,假如銀行倒閉了,儲戶存在每家銀行的存款中,被保障的存款最多50萬元。超過50萬元的部分,有可能得不到賠付,或按一定比例賠付。

這意味着,存款由過去國家的全額隱含保險轉爲顯性的有限擔保,銀行可能作別“剛性兌付”的時代。

錢都存在一家銀行安全嗎,還是應該分散存錢啊?

存款保險制度是爲在銀行破產的情況下,保證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專家說了,“在當前和未來一段時間,經濟金融形勢總體穩定,即便客戶在單一存款機構的存款本息超過50萬元,也不用急着搬家。”

而且一般情況下,你的存款應該是在50萬元覆蓋範圍之內。根據人民銀行披露的數據,50萬以下的存款賬戶佔比達到99.7%,可以保證絕大部分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從國際上看,償付限額一般是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5倍,考慮到我國居民儲蓄傾向較高,而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爲50萬元,約爲20xx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高於國際一般水平。

雖然設定了賠付限額,也並不是說50萬以上的資金就完全不能賠付了。一旦銀行破產,超過50萬元的部分,存款人還是能從銀行清算財產中得到補償的。從國際經驗來看,存款保險機構也會通過早期干預或銀行重組等措施,儘量不讓銀行走到破產的地步。

其實此前徵求公開意見時,央行相關負責人就給了“定心丸”:即使個別小型存款銀行發生了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破產的情況,一般也是先動用存款保險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機構對出現問題的存款銀行進行“接盤”,收購或者承擔其業務、資產、負債,這樣存款人的存款將轉移到其他銀行,繼續得到全面保障。

如果實在擔心,那就把100萬存款分散在兩家以上的銀行,所有的資金都將得到保障。當然,如果你是土豪身家至少1000萬,還是學會如何理財吧,“把雞蛋放在不同的籃子裏”。

所以綜合來看,存款保險制度利好儲戶,這裏也一併提醒各位以後存款也是風險的,培養風險識別能力。

除非是趕上大的'金融動盪,存款纔可能打水漂了。比如,1998年,受亞洲金融危機衝擊,海南發展銀行因嚴重支付能力不足而關閉,不過當時由央行指定工商銀行兜底。

那麼對銀行來說會有什麼影響呢?

按照該項制度,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也就是說,銀行機構要繳納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的保費,短期內肯定會增加一定成本。

由於國家不再兜底之後,存款保險制度實行差異化費率,所以對各個銀行影響也是不一樣。銀行各自的運營能力、風險管理能力等差異將導致其競爭力進一步分化。

比如,股份制銀行、城商行等中小型銀行將面臨更大的盈利壓力,必須依靠差異化競爭、提升盈利能力以及提高風險管控水平來提升競爭力。此外,中小銀行平均風險要大於國有大型銀行,成本估計會更高。

總的來說,這項制度是爲銀行業特別是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的健康發展提供基礎性的制度保障。對於打破剛性兌付、建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以及促進商業銀行形成一定的市場約束有積極意義。換句話說,就是“未來要讓市場說話、讓資本說話,如果商業銀行最後資不抵債,就會退出。”

從更高的層面來說,存款保險制度落地是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必要條件,其建立將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當前利率市場化步伐正在加快,只剩“最後一公里”。屆時,商業銀行將進入真正的競爭時代。

存款保險制度15

目前,我國金融市場運行平穩,4000餘家中小銀行整體經營穩健,資本和撥備水平充足,流動性整體充裕。

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險基金機構成爲獨立主體,並在接管包商銀行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未來將積極探索以存款保險爲平臺,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

自今年包商銀行被接管以來,全國4000餘家中小銀行的經營狀況和風險情況引起了廣泛關注。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佈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xx)》指出,總體來看,我國金融風險由前幾年的快速積累逐漸轉向高位緩釋,已經暴露的金融風險正得到有序處置,金融市場平穩運行。

“我國中小金融機構整體經營穩健。”上述報告指出。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整體來看,我國中小銀行風險應對能力不斷提升,風險防控的主動性、前瞻性有所增強。目前,我國金融市場運行平穩,4000餘家中小銀行整體經營穩健,資本和撥備水平充足,流動性整體充裕。

“精準拆彈”化解風險

今年5月24日,包商銀行觸發法定接管條件,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依法對包商銀行實施接管。

在此後召開的上半年金融統計數據新聞發佈會上,中國人民銀行新聞發言人、包商銀行接管組組長周學東介紹,接管以後,包商銀行運行平穩。未來不管怎麼重組,這家銀行肯定存在。

報告指出,果斷實施接管發揮了及時“止血”作用,避免了包商銀行風險進一步惡化。存款保險基金出資、人民銀行提供資金支持,以收購大額債權方式處置包商銀行風險,是較爲穩妥的處置方式,既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客戶合法權益,避免了客戶擠兌和風險向衆多交易對手擴散,又依法依規打破了剛性兌付,實現對部分機構激進行爲的糾偏,進而強化市場紀律。

儘管包商銀行事件是20年來銀行被接管的“頭一遭”,但市場並未出現大幅震動。債市、股市和匯市表現總體平穩,沒有出現大幅波動。同時,央行適時適度向市場投放流動性,及時穩定了市場信心,有效遏制了包商銀行風險向其他中小金融機構蔓延,守住了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

包商銀行被接管後,其他中小銀行情況基本穩定。周學東此前介紹,從6月末數據看,中小金融機構存款同比增長了11。7%,比上年末提高2。4個百分點,比全部存款類金融機構高4個百分點。

“儘管受到接管包商銀行的影響,但對中小金融機構來說直接影響並不大,而且隨着市場調整和適應,目前已恢復到合理水平。”周學東強調。

除包商銀行外,今年恆豐銀行也得以改革重組,錦州銀行引入了戰略投資者。整體來看,中小銀行風險化解有序推進,且採取了市場化處置方式。

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表示,市場流動性合理充裕,利率水平不高,貨幣當局對一些問題中小銀行的.急救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給市場樹立了信心。

中小銀行無大面積風險

在經歷多家中小銀行風險事件後,外界擔憂仍然存在。針對這些擔憂,報告還披露了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結果。結果顯示,4355家中小機構(含3990家中小銀行和365家非銀行機構)中,大多數機構經營情況穩健。

央行公佈的評級結果顯示,4355家中小機構中,評級結果爲1級至3級的有370家,佔比8。5%;4級至7級的有3398家,佔比78%;8級至10級的有586家,D級的有1家,佔比13。5%,主要集中在農村中小金融機構。

據介紹,評級等級劃分爲11級,分別爲1級至10級和D級,級別越高表示風險越大,已倒閉、被接管或撤銷的機構爲D級,其中評級結果爲8級至10級和D級的金融機構被列爲高風險機構。

報告認爲,我國中小金融機構整體經營穩健,且近年來通過早期糾正措施,已有164家機構評級結果改善,退出高風險機構名單。

對於部分評級較差的中小金融機構,報告認爲,這一方面是由於當前我國經濟增速總體有所放緩,而中小金融機構對宏觀經濟變化較爲敏感,因此受到一定衝擊;另一方面可能部分體現了銀行風險管理要求的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分類更加審慎,撥備計提力度加大,從而可能導致一些監管指標有所下降,進而影響評級得分。

“包商銀行被接管只是個案,並不代表所有城商行、農商行都有風險。”中銀國際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徐高表示。

連平表示,確實有個別、局部地區的銀行由於自身經營管理不善、公司治理不健全,出現了一些問題,但通過觀察銀行存貸比等一系列指標可以看到,絕大多數中小銀行狀況良好,並不存在外部擔心的大面積風險。

存款保險效力顯現

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4年之後,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險基金機構成爲獨立主體,並在接管包商銀行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未來將積極探索以存款保險爲平臺,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

當前,我國存款保險及各類投資者保護制度已開始發揮金融風險“滅火器”作用。報告介紹,在接管包商銀行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以收購大額債權的方式處置包商銀行風險,及時發揮其市場化風險處置平臺作用,對個人儲蓄存款全額保障,對大額對公和同業債權實施部分收購,及時穩定了公衆預期,避免了擠兌風險。

“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存款保險制度有着“三重保護”。

一是,通過制定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爲社會公衆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對存款人及時償付,保護存款人權益。

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對金融風險而言,事前防範比事後處置更重要。”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確定其差別費率,可以促進金融運行的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和內控管理,促進其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同時,爲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將加強風險的識別和預警,及時採取糾正措施,使風險早發現和少發生,有利於進一步提升銀行體系的穩健性。

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一般來說,完善的金融安全網由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和存款保險制度三部分組成。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通過明確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穩定市場和存款人信心,是對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促進銀行體系健康穩定運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權益。

標籤:保險制度 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