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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制度論文

保險1.52W

在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保險制度論文,歡迎閱讀與收藏。

保險制度論文

保險制度論文1

摘要:隨着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社會正處於轉型升級的關鍵時期,人口老齡化的趨勢愈加明顯,致使城鄉居民養老問題越發突出,引起社會各界人士的關注。爲了解決這一問題,國家推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旨在緩和社會矛盾衝突,縮小城鄉差距,保障人們的安居樂業,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文章通過分析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試探性提出幾點完善對策,希望能給相關研究者啓示。

關鍵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問題;對策

隨着“新農保”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有些地區立足實際,構建統一的、全覆蓋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很好地打破了呈現二元化界限,有利於城鄉養老保險的一體化轉變,推動社會的公平發展。當前如何從制度層面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已經成爲制度大規模推廣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制度政策宣傳效果不佳

隨着“城居保”和“新農保”的不斷合併,進一步擴大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但也還存在一些問題,如部分居民不能自願參保投保,因此制度的覆蓋規模有待擴大。由於養老保險制度中的補貼和保障力度不高,對居民的吸引力不強,如養老金支付標準低,部分老年人的養老金不能支付其日常的開銷。同時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宣傳廣度和力度不高,城鄉居民不能全面瞭解養老保險的優勢,缺乏較高的參保積極性。

(二)經辦能力不足

參保人員繳納保費時,由於繳費環節衆多且業務量大,選擇商業金融機構養老金、代收保費是最爲便捷的路徑;但基礎性業務工作對人員具有較高要求,需要專業人員嚴格按照國家的標準進行操作,做到服務一生、記錄一生,以免出現大問題。然而部分地區的經辦單位沒有明確規定繳費各環節的截止日期,有些經辦人員不能對參保人員的繳費時間進行及時記錄,導致基金增值保值能力受限,影響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科學性及完善性。

(三)資金管理投資水平不高

對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而言,其在具體運作管理中,由於窄小的投資渠道和過低的基金管理層次等因素的制約,導致基金的保值增值面臨較大的壓力。目前管理參保人員所繳納的保費時,基本是由縣級進行管理,但縣級經辦單位在人員和管理等方面有所不足,如投資管理人員的專業性不強、風險管控體系不完善等,加上基金的投資方式爲國債與銀行存款,導致投資渠道相對單一,不利於分散基金投資風險。可見,風控體系不完善、管理運營層次過低、基金投資渠道狹窄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制約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具體表現爲以下幾點。1.擴大內需,發展經濟。我國經濟在實際發展過程中,基本立足點就是擴大內需,這也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必須要優化調整居民的消費結構,提高消費水平,發揮出消費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完善,能夠穩定居民的消費預期,減少對未來經濟保障不確定性而導致的壓力,改善羣衆的生活質量,使儲蓄向消費與投資轉變,形成持久而強大的拉動作用,確保國民經濟的良性發展。2.促進制度公平。國家了一系列的文件與決定,在長期實踐發展中得以完善,例如,爲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確定“新農保”試點的相關內容,如基本原則、資金管理、制度架構、籌資形式等;爲實現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優化整合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縮小城鄉差距,進一步緩和社會矛盾。3.緩解養老壓力。現代社會的必然發展趨勢就是人口老齡化,這也是全世界共同關注的問題。現階段,我國人口的高齡化、老齡化趨勢不斷加深,導致代際養老壓力增加,加上社會婚育理念的變化,人均壽命增長且獨生子女增多,家庭結構出現明顯的變化,致使傳統家庭的養老功能有所削弱,這就需要通過制度化的安排來解決城鄉居民老年生活保障的問題。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對策

(一)加大政策宣傳力度

只有做好政策的宣傳工作,使居民瞭解養老制度的重要性,增強參保意識,才能擴大養老保險的規模,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讓更多的居民受惠,感受到社會的公平正義。在具體宣傳工作中要綜合利用各種傳播工具,如報刊、互聯網、電視廣播等,或者是發放宣傳單、組織宣傳講座等,宣傳講解養老保險的意義,吸引城鄉居民自主參保。當然各地政府可以應該立足實際,對本地的居民養老保險的情況進行動態化公示,保證參保與領取養老保險執行情況的透明度,歡迎羣衆的監督、投訴和諮詢等。

(二)加強經辦能力與財政投入

對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低的問題,各級政府應該加強財政投入,加大財政轉移支付的能力,完善服務網絡,增加社會保障公共服務供給,爲參保居民提供便捷優質的服務。同時政府也要從經濟發展的狀態出發,構建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養老金待遇的長效機制,有機結合家庭養老補充保障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共享社會經濟的發展成果,解決居民老有所依、老有所養的問題。

(三)適當拓寬基金投資渠道

要想實現基金的增值保值,必須要從國內外的經濟形勢出發,對收益和風險進行權衡,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拓寬基金的投資方式及渠道,如:制定切實可行的投資管理方法、構建系統的基金風控體系、強化基金運作管理的監管力度等,從而實現多元化的投資方式,達到基金增值保值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對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進行多元化投資時,應該結合以下方式進行:1.選用收益和風險處於中間水平的投資渠道,如金融債券、基金等;2.選用高收益和高風險的投資渠道,如境外投資、期權期貨、股票、企業債券等;3.選用低收益和低風險的傳統投資渠道,如中央銀行票據、國債、銀行存款等。

(四)完善制度建設

國家可以構建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以政府可承受的範圍爲基礎,按照不同的繳費檔次進行差別給付,使其與繳費檔次呈正相關的關係;或者是適當提高繳費標準,讓收入層次不同的居民都能參與養老保險,激發居民的參保意識,鼓勵居民早參保、多得益。此外,隨着城市化的快速發展,“新農保”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斷合併,這就要求制定科學的銜接轉移辦法,對制度的轉移性及可攜帶性進行綜合考慮,彰顯居民個人賬戶與非繳費型賬戶的即得受益權。例如:在局部養老保險待遇銜接方面,採用的待遇銜接政策爲“累計養老保險權益+分別計算待遇+累積繳費年限”。

(五)加快信息化服務平臺建設

首先,科學調整金融代辦機構,實施代扣代繳,以便羣衆的繳款取款,確保基層網點佈局的科學性。其次,積極構建經辦管理人員隊伍,加強人員的培訓教育力度,使其具備較高的服務意識、服務水平、專業素質,爲城鄉居民提供更爲優質的服務。最後,積極推行社會保障卡,成立信息化的共享平臺,採用信息化的經辦管理方式,藉助計算機智能化操作來取代手動錄入繳費等程序,實現繳付方法、繳付標準、領取人數、參保人員等信息的共享,實現社保手續的跨省轉移接續。

四、結語

綜上所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諸多問題,如制度政策宣傳效果不佳、經辦人員能力不足、資金管理投資水平不高等,嚴重影響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效果。針對這種情況,各級政府應該從實際情況出發,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加強經辦能力與財政投入,適當拓寬基金投資渠道,完善制度建設,加快信息化服務平臺建設,從而充分發揮出養老保險的優勢,緩解養老壓力和社會矛盾,進一步縮小城鄉差距,實現社會的公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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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制度論文2

1罕見病醫療保險模式及相關政策

1.1歐盟罕見病醫療保險制度

2009年歐洲理事大力促進成員國罕見病計劃的制定。根據建議,每個成員國都應該儘快地在適當的水平內建立和實施罕見病計劃或戰略,目標是保證歐洲所有的罕見病患者都能平等地享有優質的診斷、治療和康復服務。目前歐洲各國孤兒藥的可獲得性和居民可及性不盡相同。孤兒藥指定、方案援助和上市批准這些程序集中由歐盟負責,但這些產品的定價和報銷工作仍然由各成員國自己負責,罕見病治療可及性方面主要取決於成員國醫療保險體系和相關疾病基金中的藥品定價與報銷系統。對比利時、法國、意大利和荷蘭4個典型國家的研究發現,孤兒藥定價主要以價格管制爲主;報銷體系以社會醫療保險爲主,主要基於預算決定是否報銷,部分國家同時考慮成本效益指標,大多數藥品全額報銷;均存在孤兒藥同情用藥程序,部分國家擁有孤兒藥標籤外使用程序;孤兒藥處方權主要由專科醫生掌握,通過醫院藥房發放。

1.2澳大利亞罕見病醫療保險制度

澳大利亞境內採取國家醫療保險模式,全體居民均享受全民健康保險,部分居民同時購買私人健康保險。其全民健康保險包括醫療服務保險項目,藥品收益計劃,州政府和聯邦政府在提供全民健康保險項目上的責任合同和專項補助基金,並且在其國家醫療保險基礎上配套建立了罕見病特殊藥物計劃,部分藥物補償比例高達95%-100%。澳大利亞的藥品受益計劃(PharmaceuticalBenefitsScheme,PBS)旨在爲澳大利亞居民提供可負擔的、有質量保證的處方藥物。通過實施該計劃,患者可以及時地獲得其所需要的處方藥物,並能夠負擔藥品費用,政府對處方藥物進行高達80%的費用補償。對於藥品受益計劃未涵蓋的藥品,經澳大利亞衛生部和財政部聯合制定的標準,可以將其納入到救命藥品項目(LifeSavingDrugsProgram,LSDP)中,基本實現對處方藥的全面覆蓋。PBS採取的是共同支付機制,受益者在支付費用達到一年的共同支付限額後,每一份處方藥政府補償的比例爲80%。對於老年人羣、低收入人羣等符合評審標準的患者補償比例更高。救命藥計劃不設置共同支付機制,該計劃主要針對高度專業化的藥物進行保障,只有專門認定過的醫院才能使用,以保障治療藥物的高品質。而患者必須符合一系列的醫療、非醫療的條件,才能獲得該計劃裏面的藥物支持。

1.3加拿大罕見病醫療保險制度

加拿大的衛生保健計劃(PublicServiceHealthCarePlan,PSHCP)是聯邦政府的綜合項目,保障對象主要是聯邦政府僱員,包括國會議員、聯邦法官、部隊成員、指定機構和企業的僱員以及服務過這些部門的退休人員等。該計劃較大幅度的保障了該部分人羣的用藥需求。對於沒有覆蓋在PSHCP中的人羣,加拿大有擴展健康服務(ExtendedHealthProvision)提供支持,該計劃涵蓋了一些特定的服務及產品(未覆蓋在省或地區的醫療保險計劃內),同時也爲加拿大境外的居民提供。擴展健康服務中設有災難性藥物保險計劃(Cata-strophicdrugcoverage),爲承擔高額醫藥費用的患者提供幫助,一年內藥品費用低於現款支付限額3000美元的部分,符合報銷條件的藥品可報銷80%的費用,超過現款支付限額3000美元部分,符合條件的藥品不用自己支付,政府全部覆蓋該部分藥品費用。

2我國罕見病醫療保障現狀及建議

目前我國罕見病臨牀病情誤診,預防效率差,患者無藥可醫或者無法承擔藥物費用等情況十分突出,在現有非針對性的醫保政策下,罕見病患者的醫療保障需求難以得到滿足。從國家罕用藥相關政策來看,我國缺乏對罕用藥生產、稅收、市場專有、知識產權等方面的傾斜政策,罕用藥的研發嚴重滯後。目前中國上市的罕用藥中只有57種藥品進入國家醫保目錄。2012年1月,由國務院印發的《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中指出“鼓勵罕見病用藥和兒童適宜劑型研發”,代表着罕用藥的研發與生產已經正式納入了國家藥品規劃範疇。從衛生籌資角度來看,我國具備將罕見病納入或部分納入醫療保險的能力,但是由於我國一直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明確定義罕見病及其種類,直接造成了無法對罕見病開展一系列扶持措施,在相關法律領域、醫療保險體系中要維護罕見病患者的合法權益也十分艱難。因此,爲了提高罕用藥的可獲得性,切實爲罕見病患者提供可靠的醫療保障,應做到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應統一罕見病合理定義,可以依據我國國情適當放寬或調整罕見病界定標準,納入合理的界定指標;其次應該推動罕用藥研發,加強專利保護,驅動合理的價格競爭,降低罕用藥價格;第三,應制定專門的罕用藥目錄或者將罕用藥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以提高其可獲得性;第四,應緊密結合我國目前醫療保障現狀及保障水平,合理制定罕見病的籌資及保障標準,建立長久可持續性發展的罕見病保障體系。

保險制度論文3

根據國家統計年鑑,我國從20xx-2010年共發生環境污染和破壞事故18762起,這也意味着環境污染事故平均每天有4起發生,這些環境污染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達4億元。鉅額的經濟損失,大部分受害者僅能得到少得可憐的賠款,嚴重阻礙了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此時,推行具有“分散風險功能”的環境責任保險有重要意義。環境責任保險是由公衆責任保險發展而來,20世紀60年代以後,隨着西方發達工業國家對環境保護的不斷重視,各國的環保法紛紛出臺,環境責任保險迅速發展起來。我國的環境責任保險發展始於20世紀90年代,整體處於起初階段,存在環保法律法規小健全、險種少、費率高、賠付率低等問題。本文通過介紹國際上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概況,對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較成熟的美國進行分析,提出了關於完善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構想。

1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概述

環境責任保險是指承保被保險人因污染包括大氣、水、土地等環境而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或治理責任的責任保險。其中,責任風險是指法人或公民因侵權行爲或違約行爲損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依法應對受害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的可能性。在我國,20xx年7月1日施行的《侵權責任法》明確對於環境污染,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是指即使沒有過失也必須承擔賠償責任。由於我國立法機關尚未建立相應的社會化承擔機制,無過失責任原則使企業面臨較大的賠償風險。

在實踐中,環境責任保險主要有三種模式: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任意責任保險爲主、強制責任保險爲輔的制度,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制度。分別以美國和瑞典爲代表,以法國爲代表,以德國爲代表。

對於承保機構,主要有:一是以美國爲代表的專門保險機構承保方式,二是以意大利爲代表的聯合承保方式,三是以英國爲代表的由現有產險公司自願承保的方式。

對於環境責任保險保單的承保方式,主要有兩種:事故發生制和賠款發生制。事故發生制是指承保的損害事故必須在保險期限內發生,而索賠可以在以後的任何時候提出;賠款發生制是以索賠時問爲準,索賠必須在保險期問或後續的擴展報告期內提出,事故則可在保險期問或之前的追溯期發生。

針對承保範圍,保險人一般只承保突發的、非故意的社會經濟活動、意外事故及小可抗力導致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對於污染性企業正常、積累性的排污造成的損害可特別承保。

2美國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20世紀60年代以前,由於環境風險小突出,環境責任案件較少,由公衆責任保險直接承保環境污染風險。隨着工業化進程,20世紀70年代,美國政府爲了遏制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加大立法強度,相繼頒佈《清潔水法》、《清潔空氣法》、《有毒物質控制法令》、《自然資源保護和恢復法案》,((1980年環境綜合治理、賠償和責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對污染者採取嚴厲的貨幣賠償和刑事制裁。鉅額賠款和高額罰金使一些非故意污染企業面臨破產風險,由此環境責任保險受到重視並不斷髮展。

美國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危險物質,即經鑑別有危險特性的固體、液態廢物、《清潔空氣法》列舉的危險空氣污染物,以及任何有毒污染物和高度危險的化學物質爲環境責任保險主要涉及對象。由1988年成立的專門的保險機構環境保護保險公司進行承保。

美國的環境責任保險主要分爲兩類:一是以約定的限額下,被保險人污染環境而造成鄰近土地上任何第三者財產損失或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爲標的的環境損害責任保險;二是以約定的限額,承擔被保險人因污染自有或使用的場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費用的自有場地治理責任保險。由於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不確定並且危害較大,保險公司一般只針對突發性的、非故意的事故承保,但企業正常的、累積的污染損害也可特約承保。

針對環境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美國採取有限賠償制,通常約定的賠償限額有4種: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累積最高賠償限額、被保險人的自行承擔的賠償額。以特定場所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單爲例,它適用賠款發生制,並規定一次污染事故的所有索賠當成一次損失事件,適用一次賠償限額,只扣除一次免賠額。同時,由於環境污染有長尾效應,爲明確保險責任,往往在保單中使用“日落條款”,即約定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最長期限爲自保險單失效之日起最長30年。

此外,美國也通過社會力量保障環境安全,設置了爲防比廢棄物污染的舒坡兒基金,並在《1980年環境綜合治理、賠償和責任法》中規定由該基金支付尚待責任人歸還的清理費用。

3.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

我國環境污染的法律法規小健全,現有的法律規定了污染企業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主要針對損害賠償和治理污染費用,但都是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實踐操作性,加之污染企業往往是當地納稅大戶,地方政府處理事故糾紛時多有偏袒。法律的完善與執行是環境責任保險發展的基礎,我國應建立《環境責任法》,明確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並具體制定相關的賠償、懲治措施,完善立法,嚴格執法。

3.1環境責任保險應採取強制保險爲主、任意保險爲輔的模式

目前我國公民環保意識小高,企業相比環境保護更注重經濟效益,所以在沒有外力約束的情況下,他們小會主動將環境污染的成本內部化,也就是說,完全任意責任保險在我國無法實行。可在覈燃料生產、火力發電、採礦、石油化工、印染等高風險、高污染的行業實行強制環境責任保險,在商業、公共事業等低風險行業由政府進行引導,鼓勵投保環境責任保險。

3.2實行保險公司聯合承保的方式

由於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小成熟,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巨大,單一保險公司往往無法承擔如此大的風險;而如果效仿美國成立專門的保險公司進行承保,政府的負擔過重,也是對現有保險公司的一種資源浪費。因此,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資金支持,在現有的財產保險公司中遴選合格的保險公司進行聯合承保,同時進行再保險分散風險。

保險制度論文4

[摘要]文章以青島市爲研究對象進行實證分析,對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整合現狀進行評估。首先論述了整合實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整合的過程及影響,並選取指標評估整合實施狀況,探索實施中的難點和可能面臨的挑戰,最後針對提出的問題給出進一步發展的政策建議,爲將來青島市社會保障制度一體化提供參考。

[關鍵詞]青島市 居民社會醫療保險 整合 評估

“全民醫保”的最終目標是“人人都能公平地享有基本醫療保障”,其核心內涵包括兩個層次,一是建立起統一的醫療保障制度覆蓋全體國民,二是每個人都能平等地從這一制度中受益。目前制度全覆蓋已基本實現,但在人人平等享有醫療保障方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青島市作爲山東省的沿海開放城市,是“藍色半島經濟區”的龍頭城市,GDP排名躋身全國前十,城鎮化率高達80%,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非常必要。青島市作爲城鄉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先行者,經過兩年的籌備工作,於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將青島市原有的三項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整合爲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和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兩項,成功實現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整合,自此全市居民統一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大病醫療救助”三層保障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一、青島市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整合歷程

(一)整合前的制度準備

青島市於20xx年建立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截止到20xx年年底有427萬人參保,納保率100%,人均籌資標準312元;20xx年建立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截止到20xx年年底參保居民83萬人,參保者數量和構成趨於穩定。保障水平穩步提升、地方財政支出中醫療衛生支出所佔比例逐年上漲,基層醫療機構不斷髮展;“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大病醫療救助”三項制度組合構成了一個多層次保障網,制度運行日趨成熟。

整合前的新農合和城居保有效滿足了城鄉居民的就醫需求,防止了因病返貧、因病致貧的情況。但長期以來兩種制度並行,弊端也日漸明顯:首先,制度分立導致轉移接續困難,不利於勞動力流動,重複參保、重複領取的現象多發;其次,基於戶籍劃分的醫療保險給付水平差異大、統籌層次低、醫療資源分佈不均,是社會公平的隱患;最後,管理部門功能重合、效率低,行政成本過高。

(二)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制度藍圖

整合後的青島社會醫療保障採取市級統籌,在基本制度、管理體制、政策標準、支付結算、信息系統、經辦服務六大模塊實現了統一,由三部分構成:基本醫療保險確保基本的就醫需求,大病醫療保險旨在解決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額度以外的重症大病,大病醫療救助作爲對保險制度的補充起兜底作用。

爲了實現平穩過渡、滿足多樣化需求,20xx年青島市成年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個人繳費設兩檔繳費標準,一檔350元,二檔130元。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成年居民按一檔標準繳費;開發區、嶗山區、城陽區的成年居民均按規定的一檔標準繳費;四市居民可選擇任一檔次繳費。這一舉措有三個鮮明特徵,即不論城鄉待遇均衡、不分地域管理統一、整合信息系統和基金管理,意味着今後就診不再區分“城裏人”和“村裏人”,市內各轄區居民不再受身份和戶籍限制,享受同等待遇。

二、青島市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整合現狀

(一)城鄉醫療保險制度整合對農村居民的影響

農村居民是這一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整合後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對參保居民尤其是原新農合參保者產生了顯著影響。第一,首診就醫流向方面,新政策實施以來, 農村居民的住院就診流向發生了重大變化,村診所或衛生室出現了負增長,鄉鎮醫院診療人次僅有1.2%的增長率,綜合醫院則出現了5.2%的大幅增長,數據表明,統籌層次提高、基本藥物制度擴展的新政策使農村居民在面臨大病時可以更自由地選擇高規格的醫療機構就醫而無後顧之憂。第二,在門診受益水平、住院受益水平方面,有顯著的改善作用――農村居民的門診實際補償比達到56.65%,比整合前提高了近20個百分點,次均門診補償費用從20xx年的10.7元提高到了20xx年的16.4元,同比增長35%;住院實際補償比提高了1.3個百分點,居民統一享受58.7%的報銷水平,次均住院補償費用達到4151,比往年同期翻一番。

(二)城鄉醫療保險制度整合的實證分析

文章採取問卷調查的形式對青島市部分居民進行了實證調研,參保者隨機抽樣範圍包括市南、市北、嶗山、李滄、城陽、黃島6區,即墨、膠州、萊西、平度4市,共計發放問卷300份,其中有效問卷234份,回收率爲78%。問卷內容包括參保者基本信息、醫療保險認知和滿意度、個人健康、就醫習慣及醫療服務利用四部分。具體結論如下:

關於參保年限,樣本中72.53%的參保者參加了三年以上,表明醫療保險制度制度自實施以來贏得了多數羣衆的信任,在自願投保的情況下選擇連續投保。認知方面,對報銷政策表示瞭解的被訪者佔多數,但有一半的被訪者不清楚自己參保具體繳納了多少費用也基本不瞭解報銷政策,三分之一的被訪者不知道政府對每個人都有補貼;仍有28.8%的人表示沒有聽說過青島市城鄉醫療保險制度整合。由此可見,雖然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在青島市已經實施數年,宣傳力度仍需加強。

制度的整體滿意度方面,將“非常滿意、比較滿意、一般、不太滿意、非常不滿意”賦值爲5―1之後平均分達到3.6,參保人整體滿意度較高,但態度呈兩級分化趨勢。對於制度整合現狀,61%的被訪者認爲是一項利民之策。對於“您認爲目前青島市的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哪一個方面最需要改善”這一問題的回答,程度排名從高到低依次爲醫療服務水平、藥品目錄和病種範圍、報銷比例、籌資水平、報銷流程,可見民衆更注重就醫體驗和給付水平。部分參保者表示支持提高繳費水平、多繳多得,以滿足多樣化需求;近年來報銷流程簡化和即時結算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獲得廣泛好評。 關於個人健康、就醫習慣,及醫療服務利用,被訪者對自身健康狀況的整體評價較高,並認爲自己當前健康與一年前相比基本持平或有所改善;但多數人都沒有定期體檢的習慣。被訪者的就醫習慣多傾向於看西醫和去藥店買藥,之後依次是看中醫、服用家中自備的藥、多喝水多休息,只有極少數人選擇不做處理。醫療保險制度對就醫經濟風險的分擔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居民關注健康、更積極地尋醫問藥,但也有潛在的過度醫療和非處方藥濫用的風險。推進全民醫療保障及強調製度公平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看病難”的問題,在過去一年內僅有3.7%的受訪者存在“有治療或檢查需求卻沒有去”的現象,未接受檢查和治療的原因集中於“費用負擔過重”,可見“看病貴”的障礙仍存在。參保居民對門診、住院、急診的利用率和補償率的樣本數據結果與現行政策基本吻合;被訪者對最近一次就診所獲得醫療服務的滿意度整體呈積極態勢。

三、青島市居民社會醫療保險整合存在的難點和對策

(一)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難點

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整合是一項符合國情、順應發展潮流的改革舉措,勾畫了城鄉醫療保障制度一體化藍圖,新制度上路之七年級切有待觀測,同時也面臨着以下難點:第一,醫療費用上漲。制度整合初期的財務收支平衡對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辦法》中的每人每年440元或560元的財政補貼及村集體補助方式暫不明確,在將來可預計的需求剛性增長面前面臨不小的財務壓力。第二,醫療資源使用不平等。此次制度整合受益最多的是農村居民,然而目前全市80%的人力、設備、技術等資源主要集中在城區中的二級以上醫院,農村衛生機構總量不足、條件差、水平低,城鄉居民即使參加同樣的醫療保險也難享有同等水平的醫療服務。第三,基金管理問題。新農合與城居保整合後基金規模擴大、統籌層次提高,基金運營和監管體制還需理順,重複參保現象仍然存在。第四,支付方式改革問題。《辦法》指出要在將來逐步統一繳費檔次,但目前尚無明確的費率調整依據和計劃;目前單一支付方式缺乏前瞻性,尚未形成激勵與約束並重的支付制度。因此,對青島市制度整合實施後效果進行評估,發現潛在的問題和難點,找出對策十分有必要。

(二)青島市城鄉醫療保障一體化發展政策建議

一個理想的醫療保險制度要能同時達到兩個目標,即使參保者可以降低患病時的財務風險,使醫療資源能夠有效率的運用。青島市全民醫保的全覆蓋實現後,下一步是讓所有人都能看得起病,其關鍵不在於降低公立醫療機構的服務價格,而是完善醫保體系、改善醫療衛生服務。在改革中應以社會公平爲導向,強調政府的主導作用和兜底責任,把改善農村人口基本生活水平作爲城市化的必經之路。結合上述青島市調研數據,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構建本土化多元支付方式。現行的按項目支付是一種後付制,弊端在於醫院和醫生可能會提供過度服務,開大處方、大檢查。推進多種支付方式相結合的複合支付方式改革,可採取按診斷相關分組預付費(DRGs)的支付方式,對不同分組病人的病情輕重級別制定標準化的補償額度,纔能有效控制醫療費用支出、提高醫療服務效率,在一定範圍內實現公平就醫。

第二,提高農村地區醫療品質,促進醫療資源優化配置。補償政策傾向基層,加強基層醫療機構建設,推進城鄉醫療資源均等化。目前青島市內4個縣級市和城陽、嶗山區農村的醫療資源與中心城區有較大差距,在提高醫保待遇的同時,加強農村醫療基礎設施建設,才能保證醫療保障基金真正的補給“需方”而不是“供方”。

第三,在“自由選擇+弱者傾斜”模式下,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因地制宜、有差別地分步發展。由於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地區差異明顯,現階段難以採用完全統一的模式,在醫療保障制度一體化過程中,要充分考慮本地經濟水平、城市化水平和制度基礎的具體情況。

第四,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和透明度,提高參保羣衆對醫保政策的認識和理解。目前參保居民對自身繳費及權益知之甚少,應通過多種渠道加深一般民衆對醫療保障制度的瞭解,促進更深層次城鄉醫療保障制度一體化的實現。

綜上,青島市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整合實施至今已一年有餘,居民醫療保障水平及滿意度在一年中已有了顯著改善,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項目不均衡、待遇水平差異大、籌資方式不公平的問題已經基本上有了解決之道。

保險制度論文5

摘要:目前,我國對環境侵權損害賠償案大部分施行的是個案糾紛解決的方式,這使得污染產生之後,責任者因無力承擔鉅額賠償而走向經營困難甚至是破產的境地。對受害者來說,得不到應有的賠償,加劇了社會矛盾。因此,分散企業鉅額賠償風險,完善我國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體現法律的基本價值,維護法律的權威,成爲了當務之急。

關鍵詞:環境責任保險;困境;完善

中圖分類號:F8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xx-0298(20xx)12(c)-087-02

隨着一年一度的供暖時節的到來,遼寧等地迎來持續的六級嚴重污染天氣。瀋陽PM2.5濃度爆表,一度超過1000微克/立方米,對人們的生產生活造成了嚴重危害,由此造成的環境問題引發人們深思。如何對環境污染造成的社會問題進行補救,如何通過法律對污染受害者權益進行保障,是本文需要研究探討的問題。

1環境責任保險概念

環境侵權是侵權行爲的一種,即因人爲活動對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野生物種、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等各種天然的或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施加負面影響,導致環境質量急速下降,從而使人民羣衆的公衆財產權、人格權以及環境生存權遭受損害的侵權行爲。而所謂的環境責任保險是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約定,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支付相當數額的保險費,當投保人從事法定或約定的保單上的活動導致環境污染事件發生而應當承擔環境治理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在事先約定的責任範圍內向第三人,即環境污染的受害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制度。簡而言之,就是投保人未雨綢繆,以事先繳納保險費的方式,將突發的環境污染造成鉅額賠償的風險轉嫁到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爲投保人行爲買單的制度。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施行,有利於促進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減少污染事故發生;有利於迅速應對污染事故,及時補償、有效保護污染受害者權益;有利於藉助保險“大數法則”,分散企業對污染事故的賠付能力。目前,鑑於環境污染的日益嚴重和西方發達國家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健全,在我國構建環境責任保險法律制度是大勢所趨的必然之舉。

2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實施困境

20xx年7月5日,某公司生產原料泄漏擴散,導致廠區附近農民莊稼和魚塘受損,當地環保部門經現場抽樣調查及後續送檢分析,判定本次事故爲污染責任事件。保險公司根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認定該起環境污染事故屬於保險責任,對該起事故造成的損失及清理費用,賠付28萬元。雖然這是一起成功的環境責任保險賠付事件,但失敗的案例不勝枚舉,由此類賠付事件而引發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弊端也顯而易見。

2.1違法成本低,缺少強制依據,企業主動投保意願不強

20xx年,山東省青島市環保局在其官方微博上曬出了對青島嶗特啤酒有限公司的罰單:嶗山分局在夜間突擊執法檢查中發現,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氨氮、COD濃度分別爲15.2mg/L、66mg/L,分別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2.04倍和0.32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嶗山分局對其處以罰款654元。如此荒謬的賠償金額卻是依照法律法規施行的,恰恰反應了環保處罰的現狀。在發生污染事故後,企業的民事賠償實際上只承擔了直接財產損失和應急處置費用,大部分生態損失是沒有承擔的。而生態環境卻是此類污染的直接受害體,是環境承載體的受災因素,是最需要補償與保護的。而現有處罰制度的缺失造成企業賠償金額的微不足道,使企業完全能夠負擔,根本不需要通過環境責任保險爲自己分散風險。同時,我國在施行環境責任保險初期,盲目地學習國外先進經驗,採取了任意性環境責任保險模式,即國家或政府並不強制,企業按意願自由投保的原則,這並不符合發展中的中國國情,反倒迎合了企業能省則省的心理,造成企業參保率不高。

2.2保險責任範圍過窄,保險產品單一

依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相關條款來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責任範圍只有第三者責任、清污費用和法律費用三項。而其除外責任即不賠付事項卻有二十三項之多,其中的不公平性不言而喻。例如,保險公司只將突發意外導致泄露而造成的環境污染作爲賠付事項,而將企業排污造成的污染排除在理賠範圍外。而是否是意外事件又由保險公司界定,企業能得到的理賠事項太少,保險公司責任範圍太窄,企業的投保維權之路異常艱難。

2.3投保費用設置不合理

從相關保險公司統計的近幾年數據來看,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費率在2.2%~8%之間,而其他險種的費率則都是千分之幾。我國現在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際上是事故險,發生的概率很低。而概率低就導致賠付率低,賠付率低以後,企業就沒有積極性了。即買五元錢的保險,環境責任險只能賠付100元,而其他險種卻由保險公司賠付1000元,相對而言,較高的保險費率以及如此低的賠付率造成企業對投保環境責任險持觀望態度。

2.4沒有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

《新環境保護法》關於環境責任保險的條款只有第五十二條“:國家鼓勵投保環境責任保險。”規定相對原則化,並無實際可操作性。在其他的部門法和實體法中也有同樣問題,此類法律法規無法幫助企業和受害者解決實際問題。受害者在遭受環境污染後只有通過向行政機關投訴或訴訟手段進行維權,受害者往往無力承擔高額的訴訟成本而撤訴,而企業大部分有地方政府庇佑,這使受害者很難勝訴,即使勝訴也很難執行,從而獲得應有的賠償。

3完善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3.1多種保險模式相結合

由於我國目前環境污染頻發以及企業投保意識不強,因此可以採取以任意責任險爲主,強制責任險爲輔的模式,按企業經營模式來劃分投保模式。例如對食品、旅遊等相對發生污染機率小的企業,可以採取任意責任險,由企業自行選擇是否投保。而對於重金屬採選、冶煉石油開採與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與開採等較易發生環境污染事件且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害較大的企業,則要施行強制責任險,將購買環境責任險作爲企業正常運行的一項必備要素,用以分散風險。同時,對於購買保險的企業,政府可以在稅收、撥款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以減少企業損失,同時增加企業購買積極性。

3.2保險產品多元化

保險種類的單一也是投保率低的原因之一。保險公司可以開發適宜的險種以供企業選擇,如海洋污染責任險、水污染責任險、核輻射污染責任險等。同時,對於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創新發展,保險行業要加強風險數據共享,強化風險管理服務,健全損害賠償制度,完善配套制度設計,幫助企業做好風險評估和管理,讓企業瞭解到自身的風險有多嚴重,並給企業提出風險防範建議。在保險賠付項目方面,企業與保險公司需進一步探討環境污染的間接損失以及生態損失的轉移方式,以期最大限度地對受害者或受害體進行賠償與維護。

3.3保險費率階梯式制定

我國的環境責任保險應針對不同企業的實際情況施行差別保險費率、公司彈性費率等。根據排污能力、企業風險程度以及被保險人信用等確定費率,同時有逐年增加或遞減的制度,以激勵投保人促進技術革新,降低污染的排放,防止污染事故的發生。同時,費率的制定也可充分聽取專家及民衆的意見,讓公衆充分參與以保證費率制度的公平、公正及科學。

3.4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完善保險立法,爲環境責任保險提供切實有效的法律依據與保障,成爲構建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重點。首先,要確立環境責任法的法律地位;其次,要在法律條文中對環境責任保險的具體事項如投保的對象、模式、評估、理賠等加以明確。同時可以優先制度制定地方性法規,待可行性較高時,再向全國性法律予以推行。

4結語

環境事件頻發,是由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特徵決定的,也是世界各國在工業化過程中共同面臨的挑戰。這是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矛盾的極端表現,是粗放式發展必然結出的惡果,是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吞下這一惡果的必然出路。如何繼續完善這一制度,也是筆者將持續關注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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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鳳英,畢軍,曲常勝,等.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框架分析[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xx,19(4).

保險制度論文6

一、國外存款保險制度與道德風險問題研究理論與實踐

(一)美國的研究者對傳統存款保險制度誘發銀行道德風險的研究

美國研究者認爲傳統的存款保險制度對增強銀行系統的穩定性及降低銀行系統爆發危機的概率影響不大。

1.研究者藉助於對參保銀行與未參保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比較,得出的結論是前者小於後者;研究者還將新參保銀行納入實證分析研究,對參保銀行、未參保銀行和新參保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進行動態比較,結果發現新參保銀行的安全性有所降低。

2.通過probit模型分析得出推論是:競爭激發銀行的冒險經營,冒險經營的銀行特別是新銀行更需要加入存款保險體系獲得安全保障,因此形成安全持續的存款保險體系設計的障礙。

(二)加拿大學者對傳統存款保險制度誘發銀行道德風險的研究

20xx年,加拿大學者對本國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研究,得出與上述相似的結論: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易增加銀行機構的非系統風險,存款保險制度也更強烈地刺激銀行選擇開展風險性高的業務,試圖將風險轉移,從而逃避對存款人的責任。

(三)國外研究者關於降低銀行道德風險的存款保險制度研究

爲降低道德風險,美國、日本及歐洲的一些國家對傳統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改革,而且在法律、金融監管規則進行了理論和實證研究,核心是按照風險程度制定保費標準,並且隨時根據風險變動情況來調整保費,以減少逆向選擇所帶來的體系風險。

(四)國外關於基於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下加強存款保險機構和對銀行監管以降低銀行道德風險的研究

上述概括的內容更多的是各國側重於存款保險形式本身誘發銀行道德風險研究綜述。近二十來年國外也不曾間斷對涉及到如何根據具體金融環境和監管環境發揮存款保險最大作用的研究。研究的結果主要包括存款保險的透明度、保護程度、可計算性及道德風險指數設計等,旨在將顯性存款保險與銀行管理水平相匹配,以保證銀行有效防範道德風險。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實施與道德風險產生的現實因素

建立的效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必要客觀分析我國銀行業在隱性保險制度下的道德風險和將要推出的顯性保險可能增加的道德風險。

(一)傳統金融體制下隱性保險與道德風險問題我國銀行全額存款保險的隱性保護機制一直是我國銀行體系安全保證要素之一。從建國到改革開放前三十年,商業銀行出現的問題,都由國家財政買單,施以對存款人利益保護。在國家信用支撐下的銀行機構、存款人對自身的潛在風險是輕視的。因而幾十年來銀行倒閉案例發生廖廖,即使偶發銀行風險,存款人利益也沒受到絲毫損失.

(二)現代金融體制下隱性存款保險與道德風險問題

改革開放的三十年,我國銀行業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競爭壓力和經營風險增大,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誘發的道德風險產生新的表現形式:首先,長久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經形成銀行、存款人對存款安全保護意識放鬆,存款人根本沒有自己的存款與銀行共存亡的憂患意識,在對此類問題的隨機採訪中,存款者的態度大多是不屑。可以看出,存款者已經形成了國家和銀行的安全是合而爲一的思維定式,即使在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則中也難以制約銀行道德風險的發生。其次,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本身的不均衡,破壞了銀行的公平競爭。我國銀行體系中的國有控股型大銀行的隱性保護來自於中央政府,而中小銀行卻來自於地方政府,資金支撐力量的不均衡助長了中央政府保護下的大型銀行道德風險發生的規模和概率,同時也爲大銀行實施激進的經營策略,取得市場先機創造了條件,對中小銀行帶來較大的不公平。

(三)現代金融體制下顯性存款保險與道德風險問題

當前我國正面臨隱性存款保險向顯性存款保險轉變的格局。理論上講,這一轉變可產生對銀行道德風險降低的預期,實際有推高銀行道德風險的可能。原因是:一是與利率市場化相伴而生的存款保險制度勢必增加銀行追求高收益,承擔高風險的可能。二是我國銀行業仍處於低水準的成本管理階段。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容易導致銀行通過增加高風險資金業務的比例來增加收益,彌補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後增加的成本。三是存款保險制度實施之初有可能導致銀行自我管理的鬆懈,引發對存款人利益的忽視。

三、借鑑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建立需要在保護存款者利益、維護銀行體系穩定及維持存款保險體系的安全三者間找到有效的均衡點,同時要充分認識我國的國情,全面借鑑國外有關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存款保險制度。

(一)存款保險制度內容設計應體現對銀行道德風險的最大約束

存款保險制度無非包括投保機構、保費、被保存款類別等要素。其中投保機構的投保資格及保費確定對銀行道德風險約束效力較大,這兩個要素的確定需要更謹慎些。第一,投保機構確定。我國公佈的《徵求意見稿》第二條中規定,投保存款保險包括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但實施細則確定時應該設立銀行機構投保的門檻,如對風險大、債務重、有問題的金融機構應排除之外,以利於銀行強化風險管理,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由於我國居民高儲蓄率,同時存在一定程度的大銀行壟斷,在設定銀行投保門檻時應該慎重。第二,差別費率確定。《徵求意見稿》第九條明確了費率是:“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雖然借鑑了國際經驗考慮了風險差別費率,但風險差別費率制定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較高,確定時要保證在對銀行各類指標評估準確、真實基礎上體現出差別,才能促進銀行控制風險。由於我國的市場化程度不高,最初實施一步到位的差別費率是有一定風險的,因此應把握好實施費率差別化的節奏,不能因一種安全制度的建立形成另一種安全隱患。

(二)存款保險制度實施環境的創建應體現對銀行道德風險的最大約束

因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會減弱存款人對銀行的監督,因此加強銀行業道德風險約束離不開銀行業監管機構和存款保險機構對銀行業的有效監管,這一點已被國外長期的實踐證明。第一,強化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爲配合我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我國的銀行業監管機構要重新審視監管標準和確定監管指標,完善監管體系,爲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創建良好環境。第二,強化存款保險機構對投保銀行的監管。在存款保障流程中,存款保險機構是銀行風險的最後承接者,因此存款保險機構要強化多元功能,如強化保險精算、參與銀行業經營管理以及對投保機構破產的處置和挽救等功能。存款保險機構的組織制度建設是保證存款保險體系持續、安全的必要保證。

保險制度論文7

一、現階段農民工工傷保險在我國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體系不完善,立法滯後

國務院頒佈的《工傷保險條例》標誌着我國工傷保險從立法角度初步建立,然而在《條例》中沒有清晰界定農民工的工傷問題如何解決、解決主體等,針對農民工工傷保險保障領域基本上屬於一片空白。而且參照城鎮職工穩定的月薪薪酬制度制定的支付標準這一規定從文字上將農民工利益排除在保障體系之外。我國農民工由於和土地依然保持一定的紐帶和經濟聯繫,農民工的職業性存在一定的不穩定因素,表現爲隨着農業季節變化而流動的特點,企業對農民工的勞動報酬計算和支付的也有其自身特點,和城市穩定的職工有所不同。但是以法律形式出現的《工傷保險條例》,針對農民工保險賠償的標準制定是參照城市職工穩定工作和相對固定的薪酬體系而制定,因此並不能簡單地應用於農民工羣體。農民工自身隨季節性流動性的特點,使得其工傷保障的收入指標與城市職工有明顯的偏差,因此也無法享受城鎮職工的權益標準。

(二)執法不嚴,無法做到堅實有理的監督

從表面上看,農民工工傷保險是屬於社會保證的一部分,應該和其他社會保險一起統一收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管理。但實際操作管理上,農民工工傷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沒有相關聯繫。工傷保險的目的是爲了促進安全生產,進而減少工傷事故和補償。然而目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無法發揮工傷保險促安全的職能要求,大多數工傷保險是與醫療保險機構相掛靠,安全生產工作缺少監管機構。部門職能的重合導致工傷保險問題產生時責任不清,職責不明,效率低下。

(三)固有思想嚴重

我國的工業化進程是伴隨着犧牲農民利益的代價這一歧視性政策發展的,城市政府考慮的重點是本城市居民的既有利益,城市管理者通常忽視或忽略農民工的權益,甚至往往針對農民工羣體採取限制和排斥的政策。特別是農民工聚集量較高的技術含量低,勞動密集型產業,長期以來追求的是以低成本創造高利潤的盈利模式,因此企業處於節約用工成本的角度,使得企業主往往犧牲農民工利益,避免爲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降低企業成本。而作爲弱勢羣體的農民工自身缺少法律意識,當利益受到侵犯時不知通過什麼途徑來維護應有的權益,缺少用法律保護自己的認識,也使自身陷入被動的境地。

(四)社會排斥導致農民工羣體處於社會弱勢階層

社會排斥是指農民工羣體作爲社會弱勢羣體在二級勞動力結構體系下和單一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受到歧視,而逐漸處於社會保障的邊緣羣體,孤立無助缺少維權途徑,並且這種排擠可以通過社會“再造”而進一步累積並傳遞下去。在城市中的勞動力市場,普遍存在企業或者用人單位農民工權益的現象。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的現象。農民工所處的工作環境條件惡劣,休息時間少,勞動強度高,獲得勞動報酬不穩定,社會缺乏對農民工的勞動保護,在勞動過程中也缺少安全和防範措施對人身安全提供有效保護,在現實中農民工如果出現工傷傷害,無法享受應有的工傷保險賠償。城鄉二級社會制度爲城市人和農村人貼上的標籤,使得即使農民工和城市人做着同樣的工作,身份的差異依然將農民工劃在正式勞動力市場之外,這種分割就產生歧視。農民工在非正式勞動市場尋找到的就業機會,自然缺少種種應有的健康、福利、安全保障,在政治少缺少維護利益的訴求機制。

(五)農民工職業的流動性

農民工的勞務關係緊緊依附於市場需求,與企業僱主的僱傭往往隨着工程業務的完結而完結,在城市和農村之間雙向流動,哪裏有工作機會就流向哪裏,缺少長期穩定的僱傭關係。這種職業流動性和現存的工傷保險基金區域跨省流動之間存在明顯的矛盾。農民工因工傷事故原因返回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無法轉移保持原有的保險關係。

二、針對我國農民工保險體系的改革建議

農民工工傷保險內容涉及領域廣,同時農民工自身的特點流動頻繁也使得工傷認定及補償的類型種類也需要多種多樣。圍繞工傷保險,應該建立起涵蓋安全生產、工傷風險預防以及職業康復等多方面內容的系統體系。因此農民工工傷保險應該是一個包含傷害醫療保障和現金補助、涵蓋工傷責任賠償和風險防範的系統體系。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無過失認定原則:無論農民工在勞動或者生產經營中受到何種傷害或導致何種疾病,應由國家社會保險機構承擔補償的責任,無論傷害責任由誰負責,受害當事人都應得到補償。這樣不僅受害者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也可以保障企業或僱主利益,利於用人單位開展和維持正常的經營活動。個人無負擔原則:農民工工傷保險經費應由企業或僱主繳納,社會及政府承擔保險經費,農民工人人無須做出經濟承擔。社會與企業風險分擔原則:社會及企業建立保險基金,由社會集中調配使用,以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首先對企業應明確其繳費義務,企業必須承擔對農民工的職業保障,以立法形式強徵性繳納保險費以建立保險基金庫,再經由社會建立的保險機構再分配,共同承擔風險。自由流動原則: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區域性統籌制度與農民工自身高流動性之間的矛盾是改革必須解決的問題。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要適應農民工流動性特點,農民工工傷保險賬戶應實現跨市、跨省的自由轉移,使得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賬戶使用不受地區區域的限制,跨省市享受工傷保險權益。

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幾個方面:

1.完善立法,有法可依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法》的立法建設,從法律層次上完善明晰農民工工傷保障,建立全國統一的保障體系。在總原則下,各地區根據各自身經濟水平發展和社會保障程度制定符合條件的地方法規。加強並細化懲罰措施和力度,建立相配套的懲罰機制,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做到有法可依,增加違法成本。

2.強化執法,提高參保率企業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內容對農民工羣體繳費參保,明確工傷保險的責任人和收益人,並通過強制性手段嚴格監督用人單位爲僱傭的所有農民繳納工傷保險的實施情況。有效落實參保繳費工作,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定時檢查企業繳費情況與被僱傭農民工人數,進行調查統計。對違反企業除進行嚴厲的經濟處罰外,還要追究法律責任。另外,可以通過建立准入機制對企業進行有效控制,只有爲農民工參保纔可以獲得相關經營權利。

3.放開戶籍制度,消除社會排斥取消身份的歧視,爲農民工提供工商保險是保障農民工的基本權益的體現。長期以來,由戶籍制度帶來的身份不平等剝奪了本應該屬於農民工部分的社會保障。使得農村人口在經濟、醫療、保險、教育等多方面處於社會弱勢地位,承擔更大的風險。逐步改革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實現“同籍化”。消除因戶籍帶來的資源限制。

4.建立可自由轉移流動的保險賬戶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區域性統籌制度與農民工自身流動性較強的特點,形成天然的矛盾,該矛盾是改革必須解決的問題。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要適應農民工流動性特點,農民工工傷保險賬戶應實現跨市、跨省的自由轉移,使得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賬戶使用不受地區區域的限制,跨省市享受工傷保險權益。

5.預防爲主,輔以保障進一步挖掘農民工工傷保險機構的作用和功能,深入挖掘資金上的優勢,結合社會其他機構資源,從上下游深化農民工安全生產、工傷和職業病預防、事故防範等服務措施,與用人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知識與技能培訓,對特殊行業和崗位提供防護措施。同時加大安全生產知識技能的普及和職業疾病預防知識的培訓,與相關科技單位合作,提高風險防範和預防水平,從源頭上降低工傷事故發生機率,逐步進入預防—減少事故—減少工傷賠付—降低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率-預防的良性循環。

保險制度論文8

1、引言

所謂的農民工爲在 城市內參加一些非農業的工作,但是其身份仍舊爲農民的勞動者,該羣體出現在我國改革開放之後,是現階段生活在城市內部的一種特殊的羣體。從改革開放開始我國農民工數量逐漸增多,到現在我國農民工的數量已經達到了一億多人。但是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嚴重滯後與農民工數量的增長速度。長期以來,城鎮爲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開展的重點區域,農民一直處在社會保證制度的門外。而農民工一直遊走在農村與城市的邊緣,沒有享受到社會保障制度的照顧,農民工在整個社會中的地位仍舊較弱,邊緣性仍舊較強,因此,全面的增強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問題的研究是較爲關鍵的。

2、問題的提出

2.1農民工的含義

農民工爲在城市內參與非農業工作,但戶籍爲農村的勞動者。農民工的概念最早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被提出,同時我國相關的規章制度對農民工進行明確的定義。該定義爲:企業招收的農民工作期限在一年之上的並且具有勞動合同在身的農民,稱作爲農民工。自動1979年改革開放以來,隨着我國改革開放制度的不斷深化實施,對於勞動力的需求逐漸增大,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入到城市內參加相關的工作,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我國經濟現代化發展的必然趨勢之一,農民工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也促進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因此,農民工應當享有充足的社會保險制度的權利。

2.2農民工應當享有社會保險

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每個人均享有社會保險保護的權利。在其內第四十五條中明確規定,凡是我國合法公民,在疾病、年老或者失去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權利向社會和國家獲得充足的物質支持。我國農民工爲我國經濟發展立下了汗馬功勞,如果沒有農民工進入到城市內部,深入到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一線,我國不能取得現在的成就,因此,農民工應當受到社會保險的保護。

3、影響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實現的障礙

3.1農民工社會保險現狀

現階段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現狀較爲嚴峻,我們必須正視現階段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存在的相關問題。現將其存在的問題分述如下:首先爲: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率較低,同時也存在較爲嚴重的退保情況,爲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是充分保障我國農民工權利的主要途徑,但是現階段我國存在較爲嚴峻的農民工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的情況。其次,我國農民工整體的流動性較強,給社會保險的轉接帶來較大的難度,同時由於受到我國農民工流動性較強的影響,進一步增加了農民工失去社會保險的概率,此外,也給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的管理帶來了較大的挑戰。第三爲,社會保險的保費較高,企業與農民工均不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社會保險費用超過了部分農民工的承載能力。企業爲了更好的節約自身的成本,也不願意爲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3.2造成上述現象的原因

造成上述現象的主要原因有五個方面:首先,企業不願意讓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這除了企業爲更好的追求自身利潤之外,部分企業認爲,農民工在家由自己的土地,在企業工作的流動性較大,難以實現對農民工有效的管理,因此,讓其參加社會保險,將進一步增加管理的難度。其次,農民工自身的參加社會保險的意識較爲薄弱,很多農民工沒有認識到社會保險對於自身的重要性,只重視眼前的利益,認爲參加社會保險是沒有必要的。第三,農民工一般的收入都較低,同時承擔有較強的家庭責任,往往爲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所以很多農民工承擔不起社會保險費用。第四,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險制度對於農民工有着較大的不利,例如現有的社會保險養老制度不適合具有較強流動性的農民工參加,這在很大程度對於農民工是不公平的。第五,我國在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制度方面,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給予保障,這就導致部分地區、部分企業鑽了法律的空子,導致農民工沒有享受到社會保險帶來的好處。

4、完善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全面的完善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是我國設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性需求。我國設立的社會保險制度是面向我國全部合法公民的,農民工作爲我國合法公路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證農民工享受到社會保險制度能進一步體現我國社會公平。其次,全面的完善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夠進一步提升我國城市發展的水平,通過將農民工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當中,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減少農民工工作的流動性,從而更好的使其服務於城市的建設,這對保證城市建設的良性發展是非常重要的。第三,完善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爲進一步深化我國農村改革的必然需求,爲了防範風險,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並不敢真正放棄土地,利用閒暇時間從事農業活動或利用家庭輔助勞動力來幫助經營農業。完善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能夠幫助農民工更好的確立自身在整個經濟市場中的位置,從而更好的發揮農民工自身的價值。第四,完善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更好的實現社會的穩定,農民工主要有男性組成,如果該部分羣體社會保險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對於整個社會的威脅是較大的。第五,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是農民工自身的需要。很多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中的勞動者仍然處在社會保障之外,但是對社會保障卻有着很高的訴求。

5、完善的建議

我認爲安排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制度能更好的實現對於農民工的保護。具體實現的措施如下:第一,落實農民工社會保險的全國統籌,建立比較合理的社會保險轉移、移接手續。對於不易轉移的失業保險,一般醫療保險等可以實行,一次性領取的方法,對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應該積極推行轉移制度。第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險的監督機制。農民工社會保險關係政策制定出來,需要設立專門的機構對其進行監督和管理,發揮社會媒體以及羣衆監督等的作用,使每一項政策制定出後,都能落到實處,加強法律意識。第三,農民工社會保險的險種的實施應有順序。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等,如果這幾種險種同時實施的話就比較難。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可以暫緩,先解決工傷和醫療保險。第四,促進對社會保險觀念的改變。農民工羣體是非常龐大的,如果要建立完善的農民工社會保險體系,也很難滿足其要求,在這種情況下,首先要轉變農民工的觀念。使農民工安心,放心地參加社會保險。應當真正將農民工羣體納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制度,同時按照農民工自身的具體特點做出相應調整,才能真正解決這一問題。

6、結語

農民工作爲社會的一員,收入低、工作辛苦,卻對我國的發展有着巨大的貢獻,他們同樣是我國全面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要採取切實的措施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使其能老有所養,權益能得到保障,解除其後顧之憂,不再遊離於城市和農村間。

保險制度論文9

摘要:近些年來,人口老齡化問題不斷地被反覆提及,西方發達國家首當其衝的面臨了老齡化所引發的一系列有關老年人長期護理方面的問題,但對於具有家庭養老傳統的亞洲國家來說,帶來的衝擊和壓力則更爲顯著。中國作爲傳統家庭養老的代表性國家,在面對老齡化引發的老年人護理方面的問題仍然沒有一個完善且有效的解決辦法,在這一方面,韓國率先建立起的系統且完善的護理保險制度對中國來說具有着較大的借鑑意義,也爲中國的老年人護理制度帶來了一些啓示。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老年人護理制度;借鑑與啓示

1韓國護理保險制度建立的社會背景

韓國護理保險制度是在人口老齡化這個大環境下建立起來的,與中國相比,韓國的人口基數小,人口少子高齡化趨勢發展較快,相對於中國而言,韓國幾乎不存在什麼人口紅利一說,其人口老齡化的速度也較中國而言要快得多,這就使得韓國不得不迅速找到一條應對人口老齡化帶來的老年人長期護理問題的道路。由於生活條件的改善、醫療條件的進步,人的壽命也在逐漸延長,同時帶來的突出問題就是老年人的長期護理問題,對於以居家養老爲主的亞洲國家、尤其是韓國來說,青壯年數量的下降與老年人數量的增多及壽命的延長,使老年人的長期護理愈來愈成爲一個亟待解決的難題。同時,家庭結構的變化也使得家庭對老年人的護理功能越來越弱,原本以女性護理爲主的傳統的大家庭模式逐漸解體,核心家庭於單身家庭越來越多,婦女更多的是選擇外出工作而不是選擇留在家庭中扮演照顧老人和小孩的角色。單純的依靠家庭養老已經無法解決老年人的長期護理問題,這種居家養老模式越來越需要社會的支持。最後,在韓國護理保險制度正式建立起來之前,傳統的對老人的救助已經無法滿足越來越多的老年人的養老護理需求,關於老年人的長期護理也需要以一種制度化的形式確定下來,使其更加的社會化。

2韓國《老年長期護理保險法》的內容

韓國的護理保險制度集中解決的問題是老年人的長期護理,因此整個制度的核心是針對該問題的《老年長期護理法》,該法的主要內容是被保險人爲65週歲以上的老年人,年齡在65週歲以下的、患有老年癡呆或者心腦血管疾病以及其他老年疾病的老年人,包括享受醫療救助的老年人,但其中不包括輕度老年病患者與殘疾人。老年長期護理基金主要由政府的財政負擔,享有護理的老年人承擔部分費用。基本的標準是實行統一服務標準、統一服務費用、統一保險費標準,其實施程序爲:首先,當被保險人需要長期護理保險時,應由其本人或其家屬提出正式申請;第二,負責長期護理保險的組織或部門在接到申請之後,應對被保險人進行實際調查,經過嚴格的審定之後按照被保險人的病情級別確定爲其提供的長期護理等級;第三,確定對被保險人提供何種護理之後,應由申請人或申請人家屬與提供長期護理的機構共同協商制定護理計劃,也可以直接接受機構提供的長期護理計劃。

3韓國護理保險制度取得的成效

韓國護理保險制度之所以能夠取得較大的成效,從其內容上看主要是因爲其服務內容之豐富、服務範圍之廣泛能夠基本上滿足所有需要長期護理的老年人的需求。例如在服務種類與服務時間上面,具有較大的靈活性,並且包括日常護理與特殊護理,因此也能夠滿足老年人多樣的護理需求。韓國護理保險制度實施以來,主要取得的成效可以分爲四點:第一,韓國護理保險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將對老年人的護理確定下來,實現了老年人長期護理的制度化與規範化。第二,護理制度的確定,緩解了老齡化背景下家庭的負擔,免去了家庭的後顧之憂,許多年輕人得以全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第三,將護理保險統一,也有利於對整個護理保險市場的統一管理,避免醫療資源的浪費,是真正有需要的人得到照顧。第四,護理保險法中明確了政府、護理機構與個人三方的權利與義務,緩解了政府的財政在老年人護理方面的壓力,同時也有助於或與老年人護理時長,增加就業。

4對中國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啓示

4.1老年人長期護理的合理市場化。由於老年人對養老護理的要求越來越多樣化,單一的由政府統一提供的養老保險已經無法滿足所有老年人的養老需要。中國老年人長期護理制度的建設,不僅要重視國家、家庭以及社會上非營利組織的力量,還應將部門養老護理服務進行合理的市場化,對那些具有高層次高標準護理要求且能夠負擔得起護理成本的老年人提供更好更全面的長期護理。4.2加大力度發展社會服務。從老年人的長期護理制度發展來看,韓國在老年人服務機構與護理人員相對缺乏的情況下,能夠根據地區差異采取不同的老年人護理方式,例如對缺乏養老服務機構的欠發達地區的老年人直接進行財物救助,而對較發達地區的相對富裕的老年人,則鼓勵一些企業或社會組織以市場競爭的方式合理的開放老年人長期護理市場,確保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老年人的養老需求都能夠得到滿足。4.3發揮社會保障收入再分配功能,爲護理制度提供充足資金。對於目前的中國來說,老年人的養老與護理仍然主要以家庭和政府爲主,老年人的經濟來源通常是兒女或者是政府給予的補貼,因此,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的收入再分配作用,能夠合理利用社會資源,充分發揮社保制度對養老保險以及老年人長期護理的支持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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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奇林,趙青.我國社區居家養老模式發展探析[J].東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xx,13(5):416-420.

保險制度論文10

摘要:在日益增長的醫療消費需求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及其保障能力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的背景下,本文通過分析比較用人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運作模式,提出補充醫療保險框架的構建模式,並對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及費用支付的制約機制進行了全面的分析,旨在促進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

關鍵詞:補充醫療保險;社會性;基金籌集;費用制約機制

近年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暴露出很多問題。首先,由於基本醫療保險中“雙線”(起付線、封頂線)的存在,引起羣衆不安全感。其次,目前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存在“三個目錄”,即基本病種目錄、基本治療方法目錄、基本藥品目錄,防止資金濫用的同時也限制了人們的醫療消費水平。因此,在建立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外,推進建立用人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制度顯得尤爲迫切。

一、運作模式比較

(一)企業(行業)補充醫療保險

這是由企業或行業舉辦的自願性職工互助保險。隨着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職工互助保障又在各地被大力倡導與推廣,形成了不同層次、不同覆蓋面的職工互助保障形式,企業(行業)補充醫療保險主要由工會組織出面舉辦,其具體運作本着互助救濟的宗旨,着眼於減輕職工的醫療費用負擔。目前我國很多地區都實行這種模式的補充醫療保險。例如《蘭州市城鎮企業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中就規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由企業自行管理,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企業(行業)補充醫療保險在醫療保險改革中起到了緩解職工高額醫療費用的作用。但是,補充醫療保險放在企業或行業內部,各自爲政,不符合保險的大數法則,其分散風險、互助共濟的能力必然減弱。而且,企業(行業)補充醫療保險由工會自行組織,其公平性以及保險基金風險控制能力,尚存在很大爭議。

(二)社會性補充醫療保險模式

這種模式由社會保險機構對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統一管理,具有以下優勢:第一,從資金籌集角度講,一方面,保險基金集中起來交由社保機構統一管理,符合大數法則;另一方面,保險基金當年結餘的部分可以轉入下一年合併使用,這樣廣集基金,充分發揮了補充醫療保險的作用,更加適應市場化需求;第二,從成本角度講,社保機構管理保險基金,在監管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對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同步監管,避免機構重複設置,且工作量不會明顯增加。同時各地社保機構的從業人員經費和事業經費不再從保險費中提取,因此大大地節省成本;第三,從風險角度講,社保機構擁有一支既懂醫又懂醫療保險政策的專業隊伍,保險基金安全係數相對較高,企業和職工都可以放心。

(三)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

這種模式由用人單位根據自願原則向商業保險公司直接投保,將補充醫療保險完全市場化,因此商業醫療保險公司將承擔巨大風險。據來自北京市的統計資料顯示,20xx年全市各家商業保險公司所承擔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平均賠付率在120%-150%之間,有的甚至超過了200%。造成這種結果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商業保險公司缺乏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足夠的風險控制手段。補充醫療保險走市場化道路本身不是錯誤的選擇,但就目前我國商業保險市場不健全的條件而言,補充醫療保險採用這種商業化模式並不明智。

(四)社會性補充醫療保險與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相結合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補充醫療保險兼顧社會性和商業性兩種模式,典型代表是廈門市。具體做法是,社保機構從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保費中,提取一定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用,作爲一個集體,以投保人的身份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保險。與單純的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相比,這種由社保機構集體投保的方式分散了風險。但這種做法中,保險費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的,凡是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都要從中提取部分補充醫療保險保費,把補充醫療保險從自願性變成了簡單的“一刀切”。這一做法變相削弱了基本醫療保險的保費規模及風險承擔能力;同時商業保險機構操作的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當年結餘部分不予以結轉,也就是說這種模式下大量的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成爲了年度性的,大筆基金因無法累積而流失,不能真正起到防患於未然的目的。目前我國補充醫療保險的定位是自願性的,但是如果一味地放任不管將會導致其出現混亂局面,因此有必要構建一個基本框架,在這一框架下任企業自願選擇。即是否投保由企業自主選擇,但一旦選擇投保就必須按照規定的模式進行。通過上述分析比較,社會性補充醫療保險模式更符合我國現狀,且補充醫療保險是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重要補充,其性質應當屬於“社會性”,因此,保險基金由社保機構進行管理是符合補充醫療保險發展趨勢的。

二、基金籌集渠道分析

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遵循政府、用人單位和個人三方合理分擔的原則,補充醫療保險制度作爲醫療保險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亦應遵循此原則。三方合理分擔原則,對於政府而言,通過進行適當補貼,有利於政府對醫療保險進行宏觀調控和微觀指導,保證其醫療保險政策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對於用人單位而言,爲其職工支付醫療保險費有利於增強企業內部的凝聚力,同時通過交費,用人單位把一部分原本屬於自己承擔的社會責任轉交給社會,減輕了自身的負擔;對於個人而言,有利於增強個人自我保障的意識,體現了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避免醫療資源的浪費。

(一)基金來源及繳費辦法

補充醫療保險的基金來源應包括幾個方面,一是由用人單位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二是由參保職工分攤一定比例的基金數額;三是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或投資所得;四是由政府補貼;五是其他應當納入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資金,例如社會捐助。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前兩項來源會遇到如何繳費的問題。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既然由社保機構統一管理,那麼我們認爲最妥善的繳費辦法就是補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同時收費。若用人單位不願參加補充醫療保險時,應提前提出申請,社保機構只收基本醫療保險費,否則視爲同意參加補充醫療保險。這種做法既符合補充醫療保險自願參保的原則,又利於擴大補充醫療保險的覆蓋面。

(二)政府補貼及優惠政策

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建立的根本意義在於彌補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之不足,屬於政策性很強的集體福利性社會保障制度,應該享受國家財政、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府補貼應當包括事前補和事後補兩部分。事前補是指政府每年按一定標準補貼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例如可以按照每年每人30-40元的標準來補貼,保證補充醫療保險有充足的基金來源,確保醫療保險制度能順利進行。但是醫療保險具有很強的不可預測性,因此補充醫療保險出現入不敷出的現象也是很正常的,如果不足部分由下一年順延報銷,僅靠企業的力量來支撐補充醫療保險是遠遠不夠的,這會打擊企業投保的積極性,不利於補充醫療保險工作的展開,因此政府對補充醫療保險的不足部分進行適當補貼是很重要的,這就是所謂的事後補。至於補多少可以由政府根據財政情況和補充醫療保險的支出情況具體確定。爲激發用人單位和個人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積極性,政府可以對參保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實行優惠政策。對用人單位來講,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一定額度內(如工資總額的4%)可以列入成本或予以稅前列支;對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部分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基金支付機制構建

(一)基金支付範圍

補充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應包括起付線以下部分和封頂線以上部分,具體來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住院起付線以下部分、住院最高支付額以上部分、門診起付線以下部分以及門診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即凡是基本醫療保險不支付的部分補充醫療保險都可以報銷。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存在三個目錄,補充醫療保險的範圍也應包含三項:(1)超封頂線以上的基本檢查、治療、用藥和服務的醫療費用;(2)超基本用藥目錄的藥品費用;(3)超基本診療項目的診療費用。

(二)基金支付制約機制

爲預防形成新的超前醫療險費,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費用制約機制尤爲重要。主要有以下幾種辦法可以參考:第一,明確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與個人自付的比例,採用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隨着醫療費用上升,個人自付比例逐步加大,但應始終控制在20%-30%之間,對職工形成有效的約束的同時緩解職工繳費壓力;第二,像基本醫療保險一樣,補充醫療保險應根據當前醫療消費水平設置一道支付最高限額,促進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合理公平的利用;第三,在基本醫療保險的三個目錄之外可以再確定三個補充醫療保險的目錄,適當擴大補充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防止濫用。

(三)與大病醫療保險相結合

補充醫療保險制度並非大包大攬,對一般病種來講,人們合理的醫療消費都會控制在報銷上限範圍之內。但是,一旦碰到特殊的大病,需要採取特殊的、先進的治療方法,或者需要長期治療,就很可能會突破封頂線,再次成爲人們的經濟負擔。因此,有必要實現補充醫療保險與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結合是十分必要的,具體是指大病醫療保險作爲補充醫療保險的一種特殊方式存在,大病醫療保險可以直接利用補充醫療保險的基金,而無需另外籌集,也不必另設帳戶進行管理。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大病的目錄,這些特殊病的門診或住院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按比例支付後個人負擔比例部分,從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中再支付,支付比例也同於補充醫療保險,不同的是其年內累計最高支付額可以不封頂。用人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作爲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一種補充形式,滿足條件的用人單位要積極採取相應措施,完善補充醫療保險的實施及管理制度。社會保險部門也要與相關部門加強合作,爲用人單位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提供強有力的支撐,切實促進補充醫療保險的建立。

保險制度論文11

摘要]隨着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我國對於農村經濟的發展越來越重視,而目前我國不斷深化對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提高生產力水平,雖然能夠使農村進一步發展,但有關農村的養老保險問題卻逐漸凸顯出來。農民是我國社會中的一個重要羣體,他們所能擁有的權力和能夠享受到的待遇是我國比較重視的一個方面。因爲只有他們的生活水平提高,纔會使我國加快步入小康社會的步伐,同時還可以保障社會的穩定發展,從而體現出我國以人爲本的治國理念。因此,文章通過分析當前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一些相應的解決措施,以期能夠提高我國農村居民的生活質量。

關鍵詞]養老保險;農村經濟;基金管理;養老需求

從我國這麼多年來經濟發展的狀況來看,生產力對於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它是一個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因素。生產力的有效提高能夠使社會上的各項生產、分配以及交換活動的質量和效率快速上升,而且一個社會的變遷,總是從生產力的發展開始的,而作爲主要生產力的農民,他們的養老問題也是生產力發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新中國成立之時,我國結束了幾千年的封建帝制,使我國農村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農民開始自己當家做主,一直受到壓迫的生產力開始了飛速的發展,尤其是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開始實施時,從根本上提高了農民的勞動積極性,既提高了自身的生產力,又推動了農村各項生產的發展,逐漸形成了一個較爲完整的農村市場,提高了農民的各項收入,養老問題也逐漸爲人們所重視。雖然從總體來看,農村的經濟是在向着好的方向發展,但其中的養老制度面臨着很多問題,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家庭結構出現改變都會影響養老制度的發展,所以我國需要儘快建立一套完整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使農村的經濟能夠得到全面的發展。

1建立和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意義

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能夠縮小城市和農村之間的收入差距,改變居民之間社會保障福利不公平的狀況,縮小社會各階層之間的矛盾;增加農村居民的收入,提高他們的消費水平,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緩解由於城鄉之間經濟發展速度不一致所引起的經濟結構不協調的狀況;深化整個農村區域的經濟體制改革,提高農村的生產力,加快現代化建設;提高農村居民的個人素質,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構建一個城鄉協調的和諧社會,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進一步完善農村的計劃生育政策,對我國的社會民生和經濟發展產生十分重要的影響。政府的一個主要職能就是爲社會保障制度提供強力的資金支持。因爲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並不是十分均衡,城鄉之間差距過大,社會保障制度較爲落後,都會使我國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得不到完善,從而影響農村的整體發展。而目前,隨着我國各項制度的不斷完善,財政資金在各方面都能夠得到合理利用,這就從基礎上爲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財力方面的支持,同時有了雄厚的資金鍊條,可以使農村的各項基礎設施建設得到完善,提高農村的生活質量,從而爲接下來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打下基礎。

2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面臨的問題

2.1基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影響基金的運用

農村的養老保險基金和城鎮的養老保險基金都存在同樣的運營管理問題。當前我國農村的養老保險基金主要是通過國債的方式獲得。這種有限的投資方式很難使養老保險基金增值,使養老保險的風險上升。同時在各個地區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運用的過程當中,還存在不少的問題:首先,地方政府對於基金管理不夠完善。鄉鎮政府將資金的繳納、管理和使用融爲一體,這種統一管理的方式會使上、下級之間的監督變弱,不利於資金的管理;其次,基金很難快速增值。因爲地方上的投資渠道較少,大部分地區都是通過銀行存款的方式進行投資。但是隨着經濟的發展,銀行的利率不是十分穩定,再加上國際通貨膨脹的影響,基金不僅難以增值,甚至連保值都是問題,因而農民投入基金而無法獲得收益;最後,基金安全管理不夠完善。我國農村的養老保險基金大多是由縣級政府進行管理,而這種管理模式較爲分散,無法形成大規模的收益,最終就會使這些資金大量減少,這樣就會出現很多挪用資金的狀況,資金的安全無法得到保障。

2.2農村養老需求得不到有效滿足

在20世紀80年代,我國進行了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將傳統的注重集體經濟的農村經濟體系進行全面的'改革,同時,對於農村在家庭保障方面的職能不斷地更新,削弱了農村對於土地的重視程度,並將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不斷的調整。然而在當前新農村的背景下,我國實行的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較小,能夠保障農民生活的程度較小,這就很難發揮養老保險的作用,而且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實行養老保險政策的地區大多是經濟較爲發達的地區,享有養老保險政策的羣體也大多是比較有經濟實力的農民。這種有錢才能夠享受的狀況與預期相悖,從而使養老保險制度無法保障農民獲得應有的權利。

2.3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來源渠道少

在實際生活中,用於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方面的資金較少,只有農民自身的收入和地方政府在財政方面的支持。我國政府大約在20xx年開始在少數地區開展養老保險資金支持的試點工作。但是從我國各個區域的情況來看,大部分還是依靠農民自身的收入,這會限制農民對養老保險的投入,而且在農村地區大多是以縣爲單位進行養老保險投入,地方縣級的財政資金無法滿足農民的需求,使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不能快速實行。

3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與對策

3.1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養老問題

政府逐漸重視農村養老問題是發揮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作用的重要條件。養老問題在農村生活中一直都是很嚴重的民生問題,無論經濟如何發展,二者都不能十分合理的適應。一些歐盟國家在經濟還不是十分發達的時候就嘗試實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面對當前我國農村經濟結構的不斷變化,以及人口老齡化的速度逐漸加快,各地區政府及相關財政部門要從整體的經濟全局出發,爲促進我國社會的和諧穩定,加快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學合理的農村養老保險體制。將建立養老保險體制納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當中,制訂完善的工作計劃,根據當前農村的經濟形勢和人口結構,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進行改善和調整,使我國農村的養老問題能夠得到有效解決。

3.2加快農村經濟發展

加快農村經濟的發展是建設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條件。一個地區所擁有的社會保障基金的數量,是由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直接決定的。所以,如果想要提高社會保障的程度,就必須加快當地經濟的發展;想要建立完善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就必須保證農村經濟的有效發展。一方面,儘快完善土地承包制度,進一步將土地流轉制度進行優化調整,促進土地資源在經濟體系中的資源合理配置;另一方面,大力發展農村經濟,使農業向現代化方向發展,通過多種方式大力提高農民收入。針對在提高農民生產力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採取相應的解決措施,引進各項科學技術促進農業發展,加強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優化調整農村的產業結構,從而帶動農村的經濟發展。

3.3構建新型的農村基金投資模式

一個有效的投資模式需要合適的經濟條件,這樣才能使農民能夠認可這種資金的使用,從而提高農民的投資積極性,降低在生產經營過程當中的成本,提高企業的服務水平。不同的地區還要根據自身具有的經濟特點,建立獎勵或者懲罰的投資模式,優化農村的經濟結構。在籌集資金方面,可以採用一次性繳納的方式,也可以採用分期繳納的方式,有的農民還可以用自己的資產進行抵押投資,或者用年老後的資產進行提前抵扣,通過多種形式進行籌資活動,擴大農民參與的範圍。

3.4優化對農村各項基金的管理結構

首先,按照不同層級建立起分級的運營機制。將省、市、縣進行分級管理,針對不同級別的地區,採用不同的經營管理模式。這樣不僅可以優化管理結構,降低管理工作的成本,還能夠擴大基金的使用規模,增強對風險管理的預估,保證基金的安全。其次,出臺相關的優惠政策,擴大資金的使用範圍。可以根據當地的保險公司或者各大銀行相關的優惠政策,制定合理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比如在國債發行的時期,政府可以允許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在一些風險較小但收益較高的項目中進行投資。最後,加大對各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力度。可合理設立由政府基金的管理人員和社會公益組織的相關人員共同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

3.5加大公共財政對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支持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大多是依靠政府公共財政資金的支持,這也是很多發達國家在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上總結出來的經驗。想要使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正常實行,就需要地方政府每年專門針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制定出相應的基金預算,從而保證其能夠和我國總體的經濟形勢相適應。但是目前,鄉鎮級的養老保險制度使中央的財政難以維繼,而省級財政則需要對偏遠和經濟不十分發達的地區進行支援,所以農村方面的養老保險資金只能通過當地的政府進行調整。但是從長遠來看,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需要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管理才能夠保證進一步發展,所以地方政府可以通過實施一些優惠政策來推動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4結論

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經濟對於國家的影響也是越來越大,我國政府需要進一步縮小城鄉之間的收入差距,使我國農村的經濟發展能夠適應我國總體的經濟形勢。農村人口問題是影響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所以,我國必須儘快建立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和民生水平,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一步步地將農村的經濟與整體經濟相協調。

參考文獻:

[1]金滿濤.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分析[J].恩施職業技術學院學報:綜合版,20xx(3).

[2]王琦.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模式的制度框架和實施難點[J].合作經濟與科技,20xx(2).

[3]胡偉娟.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際效果及發展分析[J].中國農業銀行武漢培訓學院學報,20xx(1).

[4]樑春賢,蘇永琴.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J].經濟問題,20xx(5).

保險制度論文12

一、相關文獻回顧及研究

對於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是利還是弊,學術界一直爭論不休。支持者(Fama,Diamond,Dybvig)認爲,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降低金融危機期間銀行擠兌的“不良傳播”,進而保護衆多小儲戶的利益;而反對者(Dowd,Park,Kunt&Sobaci)則認爲,其會引發道德風險,造成金融市場的動盪,嚴重打擊整個銀行體系,並給出證據表明,存款保險制度與銀行的風險暴露水平、系統風險發生概率呈現顯著的正向關。然而,越來越多的證據在偏向支持方。KarelsMcClatchey(1999)研究了20世紀70年代美國信用卡聯盟的數據,支持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引入能夠降低銀行承擔風險的壓力的說法;而Gropp和Vesala在20xx年通過歐洲銀行的數據再次證明了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對於降低銀行的風險暴露有加強作用。近年來,我國對於是否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討論也越來越激烈,但總體還是偏向以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代替隱性擔保制度。李鵬和蔡慶豐(20xx)認爲,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與降低銀行系統風險沒有必然聯繫。而李濤(20xx)則支持我國適時推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並以118個國家(地區)的商業銀行監管模式爲據。姚志勇(20xx)認爲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削減政府和納稅人的負擔,同時推動中小銀行的發展,從而爲銀行間的公平競爭創造條件,併爲中小企業解決籌資難的問題。劉衛(20xx)認爲,儘管存款保險制度會導致銀行運營激進、產生道德風險、提高社會融資成本等短期效應,但在長期機制上是有利於穩定金融體系的。它有助於“去地方政府高槓杆化”,削弱了房地產泡沫等金融風險,防範了金融危機的連鎖反應,因此有利於我國宏觀經濟與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存款保險制度風險防範與激勵民營銀行的矛盾關係

存款保險制度的風險防範與激勵民營銀行是一對矛盾關係。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基本作用是防範風險,穩定金融市場,規範和促進銀行業的穩定發展,併爲民營銀行提供一個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但是,民營銀行的出現會在固有的系統存量風險上形成增量風險,對金融環境產生十分不利的影響。前文談到了民營銀行對於我國中小企業乃至整個宏觀經濟的重要作用,政府在設計存款保險制度時有必要考慮能否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適當地激勵民營銀行,促進宏觀經濟的發展。

(一)存款保險制度對民營銀行的正向激勵作用

提高民營銀行信用等級,增強競爭公平性。民營銀行在人財物方面不如大型銀行成熟,信譽度低,備受冷落。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猶如撐起了一把無形的保護傘,同時囊括了大型國有銀行和民營銀行,有效地保護了儲戶的存款。同時,通過監督等手段對民營銀行的行爲形成一種有效約束,提升其風險負擔能力,有助於民營銀行的信用等級逐漸回升。保障利率市場化的推進,提高民營銀行競爭力。14年11月21日,央行宣佈降息,將金融機構的存款利率浮動區間上限由存款基準利率的1.1倍調至1.2倍,市場利率化近在眼前。然而,倘若完全放開利率管制,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會更加嚴重。銀行還會有高息攬存的動機,銀行業競爭加劇,系統性風險升高。因此,利率市場化需要存款保險制度和銀行退出機制的保駕護航。市場利率化還可使民營銀行競爭的靈活度提高,通過差異化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增強競爭力。

(二)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中風險防範與激勵民營銀行的矛盾問題

1、存量風險巨大要求設計以防範風險爲重

98年央行關閉了海南發展銀行,這是至今我國唯一一次銀行破產事件。雖源於自身的風險失控但賠償責任卻全部落在央行身上。我國實行的隱性存保制幾乎涵蓋所有銀行,一旦銀行破產,央行都推脫不了善後的責任。隱性的存保制會產生更大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一方面,由於有央行兜底,銀行會有更多從事風險行爲的動機;另一方面,存款人也不怕銀行違背承諾金額而傾向高風險項目,銀行因此失去了存款人的約束將產生更多的風險行爲。同時激勵兩方過度冒險,又沒有一定的風險化解機制,風險積聚便會越來越嚴重。而當前,我國宏觀經濟持續下滑,存量風險巨大。經濟減速期尤爲注意的是房地產價格的下降伴隨着的價格泡沫的風險。而08年以來過度膨脹的影子銀行體系規模已擴張至27萬億左右,佔GDP的47.5%,其中很大一部分資金流向了房地產相關的或是以房地產作爲抵押物的項目,而隨着房地產市場冷卻,部分中型房地產企業已經出現資金鍊問題,其風險最終將傳導到銀行體系。雖然整個銀行體系目前不良貸款率只有1.04%,但考慮風險的滯後性和其是通過表外形式出現逃脫監管,有理由相信我國存在着不小的系統性風險。我國正在錯過最合適的存款保險制度出臺的窗口期,存款保險應當在產生系統性風險的苗頭前推出,才能發揮其防範風險的作用。

2、設計中保險監察、額度、費率與激勵民營銀行的矛盾問題

防範系統性風險要求強化保險監察的職能。當前我國金融市場有爆發系統性風險的可能,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更應該把事前監控放在極爲重要的位置上。我國的存款保險機構應該有能力識別有問題的銀行,並對銀行的風險提出相對應的要求。然而如果一味強調降低風險,又會打擊銀行的積極性。具體來說,保險監察的約束會規範銀行的業務開展,抑制其高風險高收益活動。同時,配合監察活動的調查實施會增加銀行的經營成本。這種規模效應對於後進入的民營銀行來說十分不利,削弱激勵作用,不利於其發展。存款保險制度中保險額度和超額保險比例尤爲重要,過小會使存款保險制度形同虛設,過大又會加重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而由於民營銀行的特殊性質和不利地位,其往往是最可能產生道德風險和利用保險的,對於金融市場的穩定很有可能產生引狼入室的效果。當前,我國預計將保額定在50萬,而有關超額保險的內容仍不得而知。繳納差別保費能有效約束銀行的高風險行爲,但也增加其運營成本。特別是如今經濟下行,按照13年的行業數據,即便是實行國際上很低的0.04%~0.05%的保費率,也將使得銀行的利潤增速下降2%~3%,影響是比較顯著的。而若實行國際平均的0.08%的保費率,影響更突出。對於新進入的民營銀行來說,這種影響更大。繳納保費佔用了銀行資產,在增加負債成本的同時又使銀行的信貸縮小,從而大大降低利潤率,挫傷積極性。從現在透露的消息來說,央行意在建立風險差別費率機制,這也是金融機構的普遍呼聲,單一費率不僅僅是不公平的,也將誘發極大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但民營銀行風險係數高,又沒有充足的資金,因此差別費率的不利影響在其身上具有放大作用,從而將民營銀行制於一個競爭當中的不利地位,削弱激勵作用。

三、對存款保險制度設計和健全的建議

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應以防範風險爲重。考慮到民營銀行的特殊性,國家應實施適當的監察力度,既防範風險,又不打擊積極性。在設定保額時應給予一些適當的或是有條件的優惠政策,減少民營銀行資金的流失,促進形成科學的資金結構,同時也會提升公衆的保險意識。應當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存款人利益和有效防範道德風險之間確定保費的平衡點,實行較低的費率和較小的差別,靈活定費,再輔之以及時的風險糾正措施,促進形成有效競爭和可持續發展。同時配套明確的退出機制。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後,央行將卸下其對各銀行的保護責任,市場化的競爭會使得大大小小的銀行都面臨着破產倒閉的風險。這就亟待一個包含着債務清償順序、資產處置、破產接管等項目的清晰明確的退出機制與之配套,削弱銀行業恐慌,以儘可能少的影響到其他金融機構,減輕其對整個金融市場的衝擊,避免系統性風險。並加強公衆思想教育。一,樹立風險意識。國家信用一直根深蒂固於國民的觀念裏,缺乏風險意識。如果存款人沒有風險意識,銀行也就減少了一個追逐風險的重要約束力,存款保險制度設立的意義也就喪失了一半。二,樹立正確的限額保護概念。只有讓民衆真正理解了限額保護的意義,纔會削弱其偏愛大型銀行的傾向,爲民營銀行的引入和發展營造環境。四、結束語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施行是我國金融改革中極具意義的一步,對於防範系統性風險、推進利率市場化等有着深遠的影響。民營銀行的引入和壯大也是未來銀行業的發展趨勢,並帶動小微企業的快速發展。因此,應將這兩者緊密結合起來健全存款保險制度,最大程度地激勵和發揮民營銀行的作用,降低其風險。

保險制度論文13

摘要:就目前少數醫院執行醫療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幾方面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深入探討,提出了完善組織、健全制度、實行自查自控、提高質量、降低成本等對策措施。

關鍵詞:醫院醫療保險制度 管理 問題 對策

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與發展是新形勢下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它通過建立有效的費用制約機制強化對醫院的管理,對醫院的生存與發展影響重大而深遠。因此如何抓好醫院執行醫療保險制度的管理工作至關重要,筆者結合所在醫院近幾年執行醫療保險制度中的一些經驗與做法,探討如下。

1醫院執行醫療保險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部分醫院之間以及醫務人員之間形成“競爭”

醫療保險實行醫療機構定點制度,醫療保險管理機構選擇符合標準的醫院爲定點醫院,每個參保職工可以選擇若干定點醫院就醫。參保患者可以自由選擇醫院、選擇醫生就診,原來相對固定的病人羣體,逐漸變成相對不穩定的羣體,醫院之間形成了一種潛在的“競爭”態勢,這就使得部分醫院之間、醫生之間在服務態度、醫療質量、醫藥費用、技術水平、醫療信譽等方面的“競爭”力度有所加大。

1.2部分醫院的醫患矛盾突出

醫療制度強化了病人的費用意識,醫生給參保患者診治時有義務告知治療方案中哪些項目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但是極少數醫務人員對醫療保險相關政策的不熟悉、工作上的不負責任等原因,沒有明確告知,而引發所在醫院、醫務人員與參保患者之間的矛盾有所增加。

1.3少數醫院醫療費用高漲

醫療保險資金透支醫保基金是有限的,少數醫院的不合理檢查、不合理用藥、不合理治療,增加了參保病人的負擔,也造成醫保資金的浪費與透支。筆者通過調研發現,少數醫院醫保資金的使用超出總額控制範圍,其原因之一就是過高的醫療費用沒有得到相對有效的控制,主要表現爲:⑴高檔、貴重藥品與輔助藥品過度使用,如三線抗生素無原則地違規使用,核黃素等輔助、貴重藥品不論何種疾病均有所使用,且用量較大;⑵一次性醫用材料的種類、價格、使用範圍增長擴大比較明顯,檔次有所增高。

1.4醫保資金實行總額控制

部分醫院經營難度相對加大醫院的醫療行爲既不能超範圍也不能超標準,既要符合醫保規定還要相對保證醫院收入,部分醫院的經營難度有所加大。另一方面醫保資金拒付增加,這其中包括超定額部分,隨着醫保目錄逐漸放寬和實際醫療費用的上漲,醫保拒付額也在不斷增加,成爲困擾醫院的難題。

1.5醫療行爲隨意性凸現

從參保患方來看:部分病人提出各種要求,而醫方須儘量給予滿足。從醫院方來看:在現行按勞分配的機制之下,少數醫務人員出現了趨利行爲,降低參保病人的入院標準、延長住院天數、大處方、大檢查、亂收費等不規範的醫療行爲時有發生。

1.6個別醫院弄虛作假

個別醫院尤其是一些效益不太好的小醫院,爲了追求經濟利益,出現掛牀住院、虛假住院、分解住院、冒名住院、報銷範圍內的物品與非報銷範圍的物品(營養品、生活用品等)互相調換等弄虛作假的行爲,損害了部分參保人員的利益,破壞了醫療保險政策的嚴肅性。

2醫院執行醫保制度的對策管理

2.1健全組織機構完善制度規範

2.1.1健全組織機構。醫院應成立專門的醫療保險管理科,其職能是抓好醫療保險制度的質量管理,控制醫療費用,降低成本,同時協調好政府醫保管理機構、醫院以及參保人之間的關係,維持三方的共同利益,保證醫療保險工作與醫院的共同發展。

2.1.2建章立制,管理措施到位。必須制定完整的內部運行管理程序與考覈辦法。我院先後制定了《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考覈辦法》、《新農合管理考覈辦法》等,在管理考覈辦法中將參保病人從入院辦理住院手續時的身份確認到康復出院之間的每一個細微環節均做了明確的規定。

2.2加強自查自控考覈獎懲兌現規範醫療行爲由醫院醫療保險管理科聯合醫教科對各科室進行定期檢查與抽查,實行“五查五覈實”,即:查人,覈實參保人、卡、證是否相符,有無冒名項替現象;查病情,覈實住院指徵,看有無放寬入院指徵、分解住院現象;查處方,覈實是否嚴格按照“三大目錄”用藥;查病歷,覈實住院管理是否規範、三合理執行情況是否到位;查清單,覈實是否嚴格執行收費標準。每月月底對藥品使用結構比異常、費用超標的、住院天數超長(50天以上)或超短(3天以下)的可疑住院病歷予以調出,依據病歷記錄、醫囑、費用清單等進行重點核查,發現問題,及時反饋臨牀醫護人員,督促整改。對屢次違規的問題、科室與人員,在每月的全院醫療保險工作情況通報中予以點名通報批評,並依據考覈獎懲機制進行嚴肅處理;如因違規行爲而被醫療保險上級管理部門拒付的醫療費用,則從當事科室獎金中以5倍額度予以扣除。通過嚴格的自查自控、考覈獎懲兌現,我院近幾年有力地控制了不合理醫藥費用的增長,規範了醫療行爲,醫院醫療保障管理工作日益規範。

2.3控制不合理的支出科學使用醫療保險資金

2.3.1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控制醫院費用支出,確保基金當期收支平衡。醫院作爲控制醫療保障費用的“龍頭”,在爲參保人員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保證和提高醫療質量的同時,要兼顧醫保基金管理部門、醫院、參保人員的各方利益,必須有效控制醫療費用的增長,科學合理使用醫保資金,避免資源的過度消耗與浪費。

2.3.2建立一套符合醫院自身實際的、科學合理的醫療保險業務管理監督評價體系。將參保患者診治的平均住院日、牀位使用率、藥佔比、人均住院費用等多個指標貫穿其中。每月將各科室、各病種等相關的指標進行統計彙總,前後對比,歸納分析,最後得出相對比較科學的結論,爲當前與下一步加強管理、合理使用與分配醫療保障資金提供依據。

2.3.3主動規範醫療行爲。強化醫療保障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爲,這是合理使用和控制醫療費用增長的基礎。定期抽查臨牀科室,加強環節管理,健全和完善考覈機制並與醫務人員的獎懲掛鉤;加大考覈力度,督促科室做到“三合理”;經常性地加以指導,將工作重心前移,防止問題發生;對每月住院的參保患者從入院到出院進行動態監控,監管各科室的醫療保險相關指標,對高費用科室重點跟蹤;實施醫療保險管理每月1次的質量分析制度。

2.4提高質量增加收入降低成本

2.4.1走質量—效率—效益型的內涵發展之路。

醫院要求得生存與發展,必須提高質量,擴展服務內容,降低成本和藥品、耗材在醫療收費中的比重,靠提高醫療收入的含金量來增加醫院的實際收入。

2.4.2加強經濟覈算,增收節支。健全醫療成本覈算制度;通過縮短平均住院日、提高牀位使用率、減少重複檢查、合理使用基本藥物等措施,降低患者的醫療費用,有效地控制醫療成本,降低醫療費用。

2.5全員培訓更新觀念強化意識開展全面培訓、分層次培訓、針對性培訓,將醫療保險相關政策編印成冊,通過櫥窗板報展示等多種形式,加強醫護人員的學習,讓他們熟悉並理解醫療保險的各項政策,把握“基本醫療”的概念、標準和醫療保險“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掌握醫保用藥範圍與診療項目,更新思想觀念,強化醫療費用意識,自覺規範醫療服務行爲。醫院管理者要通過不斷學習,認清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對醫院發展的影響與機遇,樹立起優質、高效、低耗的管理髮展思路。

2.6加強溝通增進理解建立誠信在醫療保險制度管理過程中,必須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包括政府醫療保險管理部門與醫院、醫院與醫護人員以及醫護人員與參保患者之間的溝通。通過交流溝通,政府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可以瞭解醫院的學科優勢、病種收治特點、影響費用的客觀因素、目前存在的問題等,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參保患者可以瞭解醫院實施醫保政策和規定的情況,瞭解醫院診治參保病人的程序。醫、保、患三方的反饋溝通,一方面可以減少對立矛盾,另一方面也可對醫院管理運行模式與醫保相關規定是否協調進行檢驗。通過溝通,達到相互之間的理解,最後建立起誠信,從而有利於醫院醫保制度管理的良性運行。

保險制度論文14

摘要:隨着“最難就業年”難度年年刷新,對如何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探討也成爲了破解大學生就業難題的又一新思路。本文首先從大學生失業的特徵、社會穩定的需要以及我國失業保障體系的完善三個方面論證了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必要性,然後進一步分析目前大學生參加失業保險面臨的主要障礙,最後對建立一個以強制參保、三方共同籌資、突出就業導向、嚴格資格審查爲特徵的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提出了初步構想。

關鍵詞:知識失業;大學生失業保險;道德風險;就業導向

隨着國際經濟增速的放緩以及國內經濟進入結構性調整時期,我國近年一直面臨嚴峻的就業形勢。自上世紀末實行大規模高校擴招後,應屆畢業生人數逐年增加,而同期社會對勞動力的需求減少,因而大學生就業難題格外突出,“畢業即失業”已經成爲部分大學生面臨的客觀現實。但與西方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失業保險起步較晚,覆蓋範圍及保障措施均在改進與完善中,對於大學畢業生———這一知識失業新羣體,失業保險體系並未考慮在內。因此,解決大學生就業難題,除了各級政府高度重視、大學生自身轉變就業觀念、高校根據社會需求調整專業設置和培養方式外,也有必要從更完善的社會機制層面出發,爲大學生構建一個長效的失業保險制度。

一、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符合大學生失業的特徵

首先,大學生失業屬於典型的青年失業,在中國這是一個結構性而非週期性問題,目前並沒有創造足夠多的高質量工作崗位來吸收高等學歷畢業生,因此大學生失業風險應屬於社會風險,理應通過社會保險的機制進行處置。第二,作爲有一定知識含量和專業技能力的青年人,大學生失業是“知識失業”。所謂“知識失業”是指受過較高教育的知識勞動力處於不得其用的狀態,是知識資源沒有得到有效與合理配置的表現。知識失業不但造成人力資源的空置與浪費,更使家庭及社會的教育投資不能有效實現收益,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時各方力量共同面對和解決這個問題的必然舉措。第三,大學生具有可塑性強,存在繼續學習的巨大潛能,其失業大多是由於心理預期過高、求職經驗不足、供需信息不暢等造成的短時期的摩擦性失業,適宜通過建立有效的失業保險制度緩解該風險。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藍皮書:20xx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中披露,在畢業兩個月後,接受調查的應屆畢業生失業率爲17.6%,而今年麥可思研究院發佈的“20xx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中顯示,20xx年大學本科畢業生半年後有7.2%的人處於失業狀態。雖然調查與統計方法不同,但仍可大致反映出大學生從畢業時到半年後就業情況的變化。

(二)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利於社會穩定

失業是經濟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失業率上升必將引起社會穩定。一方面,青年大學生未就業先失業,容易因挫折情緒而心理失衡,進而產生心理疾病和不良嗜好,甚至誤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成爲社會危害。另一方面,如今大學生中大多數已是獨生子女,是每個家庭的希望。對孩子教育與培養已經成爲大多家庭最重視的內容。由於寄託了太多希望,傾力教養的子女大學畢業後卻面臨失業對一個家庭帶來的不僅是經濟上的壓力,還有憂慮失望等負面情緒。家庭是社會化的細胞,家庭生活不穩自然也不會社會的安定和諧。另外,嚴重的大學生失業還會引起“讀書無用論”、“大學生過剩論”等公衆言論與情緒,不利於教育事業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因此各國政府都高度重視青年和大學生失業問題,在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也提出要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促進高校畢業生等羣體的就業。大學生羣體納入到失業保險範疇中既能爲畢業後沒能馬上就業的大學生解決大學生的基本生活問題,使個人與家庭在經濟上和心理上均能得到一定緩衝,更能配合積極的促進就業政策幫助他們儘快調整適應社會角色需要,避免長期失業。

(三)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助於完善我國失業保障體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大學畢業生與勞動力市場的其他勞動力供給者一樣,都可能面臨失業的潛在風險,因此就應該通過失業保險制度來轉嫁失業風險成本。但根據1999年頒佈的《失業保險條例》,目前我國失業保險主要覆蓋了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外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納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很明顯對於大學畢業生等新的失業羣體,正式制度並未考慮在內。相關政策中,專門針對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障措施的只有20xx年開始實施的大學各生“失業登記制度”,對進行失業登記的畢業生,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將發放就業服務聯繫卡,對其進行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對有家庭困難、求職困難的登記畢業生將納入重點幫扶範圍,對創業的大學生髮放小額貸款等。但該政策的實施效果並不理想。從各地的統計情況看,主動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大學生均遠遠低於實際失業人數,究其原因除了政策宣傳不足外,根本原因還是就業困難補助、就業援助措施等缺乏專項基金的支持,保障力度弱,針對性不強。從長遠看,失業保險制度覆蓋面狹窄、參保率低制約着制度的可持續發展,逐步將失業大學生羣體納入保險對象既是真正解決他們後顧之憂的有效途徑,也是完善我國失業保障體系的必然要求。

二、目前大學生參加失業保險面臨的主要障礙

(一)不具備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

按照現行《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失業領取待遇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是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而大學畢業生失業一般都是畢業後找不到合適的工作,或者在畢業後一段時間無法得到穩定工作,因此他們都不可能達到“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第一個條件。而且由於失業的大學畢業生沒有工作經歷,所以也不是“非因本人的意願中斷就業而又願意就業者’,從而也無法滿足享受待遇的第二個條件。從制度未來發展看,“繳費滿一年”不僅將大學畢業生排除在了保障範圍之外,也是成爲了靈活就業者、個體工商戶等羣體參保的最主要障礙。但該條件一方面明確了就業、與失業狀態的區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保險原則,所以不可能簡單取消,而應該根據不同參保羣體的實際情況給予調整和細化。

(二)大學生參加失業保險繳費難以確定

保障資金來源是實現大學生失業保險保障功能的首要保障。一般來說,社會保險的資金籌集應由個人、用人單位以及政府共同籌集,其中最主要來源爲用人單位繳費。但由於大學生初次進入勞動力市場,如果要享受失業保險,其費用只能在在校期間籌集,且籌資對象只可能是學生個人及家庭、學校和政府等。而且在校學生沒有工資收入,也不可能像普通參保這一樣以個人繳費工資爲基數、按照固定的繳費比例確定繳費數額。所以如何爲確定資金籌集標準,以及如何分配各方的負擔,就成爲了大學生參加失業保險的又一障礙。首先,高校收費制度改革後,逐步提高的學費標準已經使得中國衆多城鄉家庭經濟負擔加重,如果由他們單方繳費責任顯然不利於制度的推行。其次,如果個人和家庭不承擔繳費責任,光由政府稅收負擔,失業保險也就不再是嚴格意義上的失業保險,而成爲失業福利,不但政府負擔加重,與其他參保羣體間的公平亦難以實現。再有,高等院校雖然現在均設置了就業支持的專項經費,但以此設立大學生失業保險也不可能達到保障的目標。

(三)自願失業和道德風險問題突出

失業保險的對象並非所有無工作的勞動人口,而只應是非自願造成失業後有繼續就業意願及行動的失業人口,但在實際操作中,要甄別主動失業還是被動失業、是否確實有就業意願以及是否存在表面失業、隱性就業難度非常大,由此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相較其他社會保險險種嚴重。而大學畢業生的一些特點,使得該問題更加突出。首先大學畢業生年紀輕,相對“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來自家庭的經濟壓力較小,甚至很多因家境良好就業態度並不積極,如果不用工作還能獲得失業保險待遇,結果必將出現“養懶漢”的現象。第二,大學生畢業生通常缺乏社會經驗,抗挫折能力較差,很可能因爲心理預期過高、就業能力不足等原因出現在求職中過於挑剔,受挫後又消極等待的情況,而失業保險將會進一步加劇這些畢業生的“能就業但不就業”依賴思想,對於形成積極的就業態度和正確的就業觀不利。第三,大學生的誠信意識尚待提高。這個問題在已經實行多年的助學貸款制度中表現明顯,助學貸款的本是國家爲了幫助一部分經濟困難的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要求商業銀行對貧困大學生髮放的政策性貸款。但在實施中出現了學生編造理由申請貸款、還貸不及時甚至不還款的現象,可想而知隨着勞動力市場的流動性越來越高,靈活就業人數不斷增長,如果缺少誠信體系和嚴格的資格審查,納入失業保險的大學畢業生也可能在享受待遇的同時隱性就業,產生騙保行爲。

三、我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初步設計

(一)參保原則:強制參保

1.參保對象。本文中的大學生失業保險應該包括在普通高校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畢業生羣體,即大專生、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統一納入(在職學習、委託培養等畢業去向確定的學生可除外),他們雖然學歷層次有差別,但面對的風險類似,適當擴大保障面更有利於分散風險。

2.參保原則。儘管有部分學者認爲自願參保有利於大學生失業保險的建立,但筆者認爲這忽略了可能出現的“逆向選擇”問題。專業就業前景好、個人能力強、準備充分以及能夠獲得各種支持的畢業生失業的可能性較小,投保的積極性就弱,而冷門專業、自身條件缺乏競爭力的畢業生則會因爲對失業有更高預期而願意投保,且在投保後產生道德風險的動機更強。由此導致的後果則是制度因集中了高風險人羣而支出增加,進而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費用。相反,雖然強制參保在制度推行初期可能面臨一定阻力,但卻能使失業風險得以更好的分擔,保證制度以較少的投入提高更有效的保障,這也是社會保險區別與商業保險的特徵與優勢。因此,大學生失業保險應當明確強制參保的原則。

3.制度建立方式。可以考慮在初期先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初期設計中存在的問題也可得到修正和完善。但碎片化的制度並不利於長遠發展,因此待條件成熟後應該逐漸納入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中。

(二)費用籌集:三方共擔

大學生畢業後未能就業,除了個人是損失的直接承受者外,也會通過就業率、口碑等影響學校的聲譽及發展,同時也造成了人力資源的浪費和閒置,增加了社會成本的投入,因此大學生本人、學校和社會都存在保險利益,理應共同承擔籌集保險費用的義務。個人繳費可以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爲繳費基數,參照現行失業保險籌資標準確定相對固定的繳費比例徵收,對於貧困家庭的學生,可以視情況降低比例徵收或免徵。由於繳費額固定,爲了操作簡便可以不採用按月繳費的方式,而是在畢業前一年收取學費時一次性統一代徵一年費用,這樣使大學生符合了現行制度中“繳費滿一年”的資格條件,也便於制度的統一與整合。學校承擔部分一方面可以要求從收取的學費中提取固定比例,該比例儘量控制在不會對學校造成負擔的較低水平,也可籌集到相當可觀的基金。另一方面還可從學校獲得的其他經營性收入中,按照其就業率高低設置差別費率或浮動費率,直接激勵學校完善專業設置、提高教學質量,增強畢業生的就業競爭力。財政則應每年固定撥款作爲大學生失業保險的專項基金,同時社會各界的公益性捐贈也可成爲一部分基金來源。多渠道所籌資金應設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專項基金,由專門的機構負責,專款專用,適當結餘的部分也應通過專門基金運營機構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三)基金支出:突出就業導向

失業保險由於對象特殊,其保障功能並不只限於爲失業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還應包括促進就業功能。目前世界各國失業保險發展的一個共同趨勢就是促進就業的傾向越來越濃,從過去的傳統的失業保險向積極的就業性保險過渡。因此,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支出設計必須突出就業導向,這不但是大學生及其失業的特點所決定,也順應了國際方向與趨勢,更可成爲解決我國失業保險“重生活保障,輕就業促進”這一明顯短板問題的改革嘗試。用於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的支出應當控制在50%以內,否則將沒有足夠的資金保障促進就業的各種措施。首先,單純的生活補助標準應控制在較低水平,甚至等於或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這樣可以有效預防“失業陷進”和降低道德風險,而且多數畢業生仍然可得到一定家庭經濟支持。第二,待遇給付期限不能超過12個月,這是由大學生繳費時間短和大多爲摩擦性失業所決定。第三,待遇給付期中待遇應逐漸遞減,避免產生求職惰性。第四,除基本待遇外,可設立與求職相關的補貼項目,如交通補貼、培訓期間伙食補助、通過專業技能培訓的獎勵性待遇等,保證積極求職者能夠得到更多幫助。第五,適度向特殊羣體傾斜,針對困難家庭的失業者可額外申請特困補助,還應設立失業者醫療補助。應當保證足夠的支出用於就業促進支出,主要措施應包括:第一,就業指導,培養專業的職業指導人員隊伍,負責跟蹤對每個失業大學生的狀況,每3個月必須與失業者面談一次,幫助整理求職材料,提供求職建議和招聘信息。第二,就業培訓,針對市場需求直接提供職業培訓或者補貼失業者的職業培訓費用,這是各國解決年輕人失業都十分重視的內容。第三,職業介紹,除建立高效的供需信息平臺外,對於成功介紹的其他機構發放職業介紹補貼。第四,補貼提供實習崗位的企業,對於有招聘意向的企業,補貼部分實習期間工資。第五,支持創業,整合現有的大學生創業支持政策,包括創業指導、提供貸款、手續代辦等。

(四)道德風險:資格審查

大學生失業保險的享受資格應當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大學生畢業後一段時間沒找到工作。從畢業到失業登記領取待遇中有一定間隔是必要的,3—6個月爲宜,可根據勞動力市場狀況適度調整。第二,非自願失業並進行失業登記。必須通過學校、社區渠道等覈實其就業情況和家庭情況,排除主動失業和隱性就業的申請者。第三,有工作要求並積極尋找工作。對於拒絕接受合適的工作、沒有采取合理的行動去謀職以及發現故意隱瞞或虛報事實的應該立即取消待遇資格。對待遇享受者求職動向的持續跟蹤,是資格審查中的難點,很難完全覈實失業者的求職態度和可能出現的隱性就業,除了專業職業指導員訪談、從待遇方面積極誘導外,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建立能夠與稅務、銀行、學校、社區等信息共享的失業大學生信息平臺,多渠道掌握失業者動向。第四,通過必要的處罰樹立誠信意識。對於故意的道德風險行爲,一經確認除了拒絕申請、停發待遇外,還應給予必要的處罰,如在未來的失業保險待遇時有所扣減,或待信用體系建立後永久成爲信用污點等,還可發揮多渠道的監督作用,如追究大學生的單位的連帶責任,用人單位在錄用大學生之前,必須瞭解覈實其失業保險享受情況,監督其是否存在騙保行爲,監督不嚴的單位監督不嚴將會受到罰金或其它的處罰。

(五)制度保證:加快立法

制定相應的法規政策,逐步提高立法層次,是促進大學生失業保險順利實施的基本保證。各方的繳費責任與義務需要得到約束,基金的安全和獨立性需要得到維護,待遇的享受需要得到確保,各種資格條件的審查與認定也要有章可循,更要以明確細緻的處罰條款警告制度中的各種敗德行爲。有了嚴肅立法與嚴格執法,通過各方的共同努力,必然可以爲大學畢業生撐起一張更加牢固的就業保障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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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薛英芹.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分析[D].中國海洋大學.20xx.9.

保險制度論文15

一、引言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實施不僅是社會保障制度公平性原則的具體體現,更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和進步以及我國構建和諧社會重要戰略目標的具體要求。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一樣,中央政府免費提供基礎養老金,地方政府對繳費參保居民進行財政補貼,然而利益驅導的制度機制能否激發城鎮居民參保的熱情,直接關係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效果和推廣意義。

二、相關研究綜述

目前國外經濟學家對有居民參保的研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考察自身的條件對居民參保的影響;2、考察制度對居民參保的影響。

三、調研基本情況

(一)研究對象

本研究數據來自20xx年7月對“張家界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意願”的問卷抽樣調查。在抽樣方法上採用選點隨機抽樣,資料收集採用入戶問卷訪談方式。在調查中共放問卷400份,獲取有效問卷339份,有效回收率87.45%。

(二)變量的測量

本文選擇城鎮居民是否參保作爲因變量。基於已有的研究我們選擇性別、年齡、婚姻狀況、健康自評、心理自評、經濟狀況、兒女孝順程度、老年活動狀況、社會關係作爲考察影響居民參保的自變量。

四、湘西地區城鎮居民參保現狀及影響因素分析

(一)居民參保現狀分析

在本次調查的339名居民中,參加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有227人,佔67.4%;沒有參保的有112人,佔32.6%。由此可見,仍有三分之一的人員沒有參保。

(二)影響老年人幸福感因素分析

將性別、年齡、經濟狀況、健康狀況、政策瞭解和政策信任情況等自變量分別與居民是否參保進行交互分析,並進行卡方檢驗,得到以下結果。

1、性別和年齡

從研究中我們可以發現,男性的參保比例比女性要高,並且高出了近16個百分點;從年齡方面來看,隨着年齡的增大,居民的參保意願也隨之增高。

2、經濟狀況

隨着個人月收入的提高,居民參保的比例也越大,其中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居民參保的比例分別比月收入爲20xx-3000、1001-20xx和1000元以下居民的參保率高出3.8、25.9和26.9個百分點。

3、健康狀況

身體健康好的居民其參保率(72.1%)比身體健康差的居民參保率(47.7%)要高,身體差的居民認爲醫療保險比養老保險更重要些。4、政策瞭解情況從分析結果我們可知,對政策瞭解的居民其參保意願更強(82.1%),不瞭解這項政策的居民其參保率僅爲36.9%,因此加強政策的宣傳是提高居民參保的一項重要工作。

(三)居民參保影響因素的二元logistic迴歸分析

爲了進一步檢性別和年齡、經濟狀況、健康狀況、政策瞭解情況、制度信任情況等因素對居民參保的影響是否具有統計顯著性以及具體的影響程度。筆者引入二元logistic迴歸分析,並採用Forwardconditional(LikelihoodRatio)的方法。

1、經濟狀況對迴歸模型貢獻了25.5%的解釋力。這說明經濟狀況是影響參保的最重要因素。經濟狀況往往影響居民的消費行爲,從而直接影響居民是否參保的意願。

2、政策瞭解情況對迴歸模型貢獻了10.2%的解釋力。居民是否瞭解這項政策,是否瞭解這項制度所帶來的好處直接影響着居民的參保行爲。

3、制度信任對迴歸模型貢獻了3.6%的解釋力。在調查訪問的過程中,筆者發現由於大部分居民對這項制度的實際效果還存在比較大的疑慮,他們擔心即使參加了這項保險制度,這項制度帶來的實際效果還有待時間的檢驗,畢竟領老保險金是要達到退休年齡後才能領取的。

五、有效提升居民參保的意見和建議

第一,各級政府應該努力推進各地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地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沿着公平、普惠、可持續的方向發展,在解除人民生活後果之憂的同時,不斷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並增進人民的幸福感,切實維護個人的自由、平等與尊嚴,繼續擴大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覆蓋面,有效提高支付比例,居民獲得更多的優惠和幫助。第二,以居家養老爲主要模式的家庭式養老仍然是目前我省農村老年人的主要養老方式,因此,逐步建立起以居家爲基礎、社區爲依託、機構爲支撐,與人口老齡化進程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勢在必行;同時,適當加強子女在經濟上給予老年人的幫助和在精神上給予的慰籍,大力發揚和繼承我國傳統“孝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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