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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15篇

保險2.51W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存款保險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存款保險制度15篇

存款保險制度1

一、銀行經營成本增加,利潤減少。

對商業銀行來說,存款保險制度最直接的影響是因繳納保費而帶來的成本增加,進而影響到盈利。一般認爲,大銀行由於風險相對較小,費率相對較低,所受影響也相對較小;風險相對較大的小銀行所受影響則相對較大。

二、加劇銀行間的市場競爭。

從國際經驗來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後,多數銀行都會面臨客戶存款搬家、經營成本上升、市場競爭加劇等壓力。但具體到各銀行而言,則因資金規模、經營實力、風險狀況的不同而差別較大。就中國的銀行格局來看,大型銀行由於資金實力雄厚、市場知名度高等原因,將會獲得相對較低的保險費率,對存款大戶的吸引力也比較強。但大型銀行中小存款客戶的流失壓力可能會加大。主要原因在於,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可能加速存款利率市場化進程,存款利率上限在年內完全取消的概率加大,部分中小銀行會加大存款的利率上浮幅度來吸引存款,進而對大銀行的存款形成分流。對小銀行來說,儘管可以以更高的價格來吸引存款,但由此導致的成本上升會擡高風險水平,進而擡高保險費率,其價格競爭工具其實是一把雙刃劍。相對來說,以股份制銀行爲代表的中型銀行,由於經營效率相對較高、對存款的依賴程度相對較低等因素,反而可能是最大的贏家。當然,從根本上來說,存款保險制度撤掉了原來銀行普遍享受的國家隱性信用擔保,一家銀行能否在競爭中勝出,最主要的決定因素還是銀行的服務水平、經營效率、風控技術和盈利能力。

三、緩解銀行所受到的來自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分流壓力。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會強化存款人的風險意識,互聯網金融(如餘額寶)等非銀行金融由於不在存款保險範圍,其非保本風險將更加凸顯,從而削弱其吸引力,降低其對銀行存款的分流壓力。

四、增強中小銀行的信用和競爭力。

過去,中小金融機構抗風險能力弱,在競爭中處於劣勢地位。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將中小金融機構構建與大型金融機構公平競爭的環境,形成有效的市場競爭。存款保險機制對於中小銀行而言,事實上是一種“增信措施”,可以極大增強中小銀行的信用和競爭力,彌補其因欠缺國家信用支撐所引致的弱勢地位,使中小銀行可以在平等地位下參與市場競爭,爲銀行業各機構間的充分競爭和發展提供製度保障。

存款保險制度2

存款保險制度的有效實施,需要做好制度設計,關鍵要解決好幾個原則性的問題。

1、政策目標及逆向選擇問題。需要提高政策目標的效力和影響力,通過風險差別費率及有效監管,避免“劣幣驅逐良幣”情況。

2、道德風險問題。從利益主體看,存款保險制度下投保人是銀行,被保險人是儲戶,比較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因爲銀行在投保後有動力去追求更高風險高收益的資產,因此對參保銀行的後續監管很重要,這也是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重要職能之一。

3、公衆教育問題。作爲存款保險制度的重要參與方,儲戶能理解存款保險制度的目的、保障金額、超出範圍如何處置等,將爲存款保險制度創造更好的輿論環境和羣衆基礎。

對銀行業競爭格局的影響

在國家信用隱性擔保的制度下,商業銀行免費享用國家信用,在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後,則需要繳納一定保費。20xx年末銀行業存款總額107萬億,若以國際上較低的保險費率0。05%作爲我國平均保險費率,20xx年銀行業需繳納存款保險費535億元,這將使銀行業淨利潤增速下降近3個百分點。在整個銀行業利潤增速放緩的大環境下,3個百分點的影響是比較顯著的。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使大部分銀行失去了國家信用的擔保,不同銀行的信譽、風險管理能力的差異會導致競爭力的進一步分化。20xx年爆發金融危機以後,“大而不能倒”成爲監管關注的重點,這側面反映了銀行規模大所具有的優勢,由於規模較大、分支機構多、社會影響力大,大型銀行一般在公衆心中具有更好的信譽度,更容易獲取信任並吸收存款。目前各界普遍預期存款保險制度的賠付上限會定在50萬元,對儲戶而言,儲戶會傾向於把超過上限的存款存入信譽較好的大型銀行,那麼中小型銀行必須提高存款利率以吸收存款,這會提高中小銀行的負債成本。同時,若實行差別風險費率機制,由於中小銀行的平均風險要大於國有大型銀行,相對較高的費率進一步擡高了中小銀行的成本。因此,在存款保險制

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信用社等中小銀行面臨更大的盈利壓力,必須依靠差異化競爭策略、增強盈利能力、提高風險管控水平來提升銀行的競爭力。

對於銀行業新進入者而言,存款保險制度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對於新進入者特別是民營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可增加儲戶對銀行的信任,給予其相對公平的競爭平臺。另一方面,准入門檻的降低使銀行業競爭更加激烈,管理不善的銀行將面臨破產倒閉的風險。優勝劣汰是自然法則,有退出的競爭機制有助於銀行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存款保險制度推出恰逢其時

橫向比較來看,世界上主要經濟體均成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並且很多國家都是在宏觀經濟下行、金融體系風險上升的環境下建立的,各國的歷史經驗表明,在維護銀行業穩定、保障金融體系安全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確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我國當前正處於經濟減速期,銀行不良貸款上升,金融體系風險開始暴露,這與其他國家成立存款保險制度時的宏觀環境相似。

從縱向來看,我國已經進入改革的關鍵期,宏觀經濟增速放緩,經濟結構性問題開始凸顯,08年以來過度膨脹的影子銀行體系規模已擴到27萬億左右,佔GDP的47。5%,而其中很大一部分資金流向了房地產相關項目或是以房地產作爲抵押物,而隨着房地產市場冷卻,部分中型房地產企業已經出現資金鍊問題,其風險最終將傳導到銀行體系。因此,雖然整個銀行體系目前披露的不良貸款率只有1。04%,但是考慮到風險的滯後性,銀行房地產相關貸款以及理財產品投資房地產項目的風險還未完全暴露。我們應該防患於未然,提前制定好銀行危及應對和風險處置機制,及時出臺存款保險制度,以避免重演美國銀行大量倒閉後再亡羊補牢的教訓。另一方面,央行正在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在存款利率放開後,由於失去法定利差保護,存款競爭加劇必然會導致部分風險管理能力較差的銀行出現倒閉。因此,爲了保護存款人利益,避免機構破產給金融體系造成較大沖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必須先行出臺存款保險制度,爲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保駕護航。

政策建議

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初期,應該重點考慮三方面問題:

一、存款保險制度不僅是保證存款人的利益,更是爲了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由於金融機構之間關聯交易較多,必須配套有清晰的退出機制,包括債務清償順序、資產處置、破產接管等,以儘可能減少對其他金融機構的傳染和對整個金融體系的衝擊,避免引起系統性風險;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成立初期,可以先收取較低保費率,以減少銀行的負擔,提高銀行參與的積極性,同時國家輔以部分資金充實保費(可以考慮銀行上繳稅收作爲資金來源)。

三、做好對公衆的教育宣傳推廣工作。存款保險制度將改變銀行不會倒閉的傳統思維,因此需要對公衆進行宣傳教育,讓他們充分了解存款保險制度,爲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以最大程度降低對銀行體系可能造成的擾動。

存款保險制度3

一、制定存款保險條例的必要性

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金融安全網的基本組成要素。市場經濟條件下,吸收存款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以下稱存款銀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爲了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通過市場機制強化對存款銀行經營行爲的監督,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許多國家和地區先後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所謂存款保險,是指存款銀行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當個別存款銀行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20xx年以來,有關國家和地區不斷完善存款保險相關制度,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國銀行業經營狀況良好,總體運行穩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市場和公衆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對此,人民銀行會同有關方面已經作了長時間深入研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作爲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和部署,爲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在深入研究並認真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二、存款保險的性質和範圍

爲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平競爭,徵求意見稿規定的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凡是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含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投保存款保險。同時,參照國際慣例,規定外國銀行在中國的分支機構以及中資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存款原則上不納入存款保險範圍(第二條)。被保險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第四條)。

三、最高償付限額

徵求意見稿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爲人民幣50萬元。也就是說,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50萬元以內的,全額賠付;超過50萬元的部分,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產中受償。對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人民銀行根據20xx年底的存款情況進行了測算,可以覆蓋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這意味着,絕大多數存款人的存款能夠得到全額保障,不會受到損失。而且,這個限額並不是固定不變的,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第五條第一款)。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即使個別小存款銀行發生了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破產的情況,一般也是先動用存款保險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機構對出現問題的存款銀行進行“接盤”,收購或者承擔其業務、資產、負債。這樣存款人的存款將轉移到其他銀行,繼續得到全面保障。確實無法由其他銀行收購、承接的,按照最高償付限額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第十八條)這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此外,爲了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保障存款保險基金安全,徵求意見稿還對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第六條)、保險費率的確定(第九條)、存款保險基金運用的原則和形式(第十一條)、存款保險基金對投保機構的追償權(第五條第三款)、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第七條)以及風險防範和處置措施等作了規定。

存款保險制度4

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相當於給中小儲戶繫上一條安全帶。

意味着國家對銀行業的管理越來越市場化,換句話說:中國的銀行以後“有資格死亡”了。

中國銀行業正面臨三個新情況:一是利率市場化,二是對民營資本開放,三是互聯網金融的攪局。

銀行業將出現三大變化:第一,銀行數量急劇增長,中小銀行越來越多;第二,行業競爭將空前激烈,利差越來越小,資金成本越來越高;第三,中小銀行經營風險越來越大,一招不慎、滿盤皆輸將成爲可能。也就是說,銀行破產的機率大增。

民營資本的中小銀行如果出現經營風險,國家不可能全部兜底。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也就是說,國家需要爲銀行業建立一套“喪葬制度”。

所謂“生前遺囑”,就是銀行在沒有遇到危機的時候,就需要制定一套預案,交代清楚,如果出現破產風險的時候,應該按照什麼樣的步驟救助,按照怎樣的方案來清理其資產。遺囑中一般會包括:激勵性薪酬怎麼樣回吐,紅利回撥或限制分紅制度,業務的分割與恢復,機構的處置與處理。

僅有“生前遺囑”是遠遠不夠的,因爲這很難給儲戶帶來更爲可靠的利益保護。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相當於給中小儲戶繫上一條安全帶。

目前存款的注意事項:

慎重選擇在中小銀行存款。很多中小銀行,特別是金融風險、房地產風險比較高的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小型民營銀行,輕易不要將資金放進去。這些銀行是最脆弱的,一筆大的貸款出現問題就可能翻船。所以,輕易不要被人情或者高息所左右,把錢存入不靠譜的小銀行。

如果存款量大,最好分散到多家銀行。根據媒體的報道,將來存款保險保障的上限,大概是每人50萬元人民幣。也就是說,如果銀行破產,50萬以下的儲戶可以在保險的幫助下全額拿回存款。超過50萬的部分就很難說了,也許都拿不回來,也許只能拿回來一定比例。

銀行出現問題的時候,50萬元以下存款是有絕對保障的,但理財產品不屬於存款,不在存款保險保護範圍,所以以後理財產品還是要慎重選擇,銀行的理財產品利率都比較低,如果再不受保護,那還真不如網貸平臺來的放心。

(20xx全國2-14)20xx年5月,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實施。按照存款保險制度規定,成員銀行繳納保費形成保險基金,當成員銀行破產清算時,使用銀行保險基金按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償付。這一制度對銀行業發展的積極意義在於

①防範金融風險,穩定金融秩序

②增強銀行信用,推動銀行平等競爭

③促進利率市場化,增加銀行收益

④降低銀行經營風險,提高其競爭力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分析:在市場經濟中,保險制度是分擔經濟活動風險的重要制度安排。金融企業也有破產風險,而金融企業牽涉面比較廣泛,其一旦破產,影響比較大,故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業的積極意義是不言而喻的:首當其衝就是穩定金融秩序,①正確。在存款保險制度下,由於有第三方(保險基金)的風險償付保證,也增強了銀行信用,②正確。③的錯誤在於後半句。④是銀行自身努力的結果。

存款保險制度5

目前,我國金融市場運行平穩,4000餘家中小銀行整體經營穩健,資本和撥備水平充足,流動性整體充裕。

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險基金機構成爲獨立主體,並在接管包商銀行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未來將積極探索以存款保險爲平臺,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

自今年包商銀行被接管以來,全國4000餘家中小銀行的經營狀況和風險情況引起了廣泛關注。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佈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xx)》指出,總體來看,我國金融風險由前幾年的快速積累逐漸轉向高位緩釋,已經暴露的金融風險正得到有序處置,金融市場平穩運行。

“我國中小金融機構整體經營穩健。”上述報告指出。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整體來看,我國中小銀行風險應對能力不斷提升,風險防控的主動性、前瞻性有所增強。目前,我國金融市場運行平穩,4000餘家中小銀行整體經營穩健,資本和撥備水平充足,流動性整體充裕。

“精準拆彈”化解風險

今年5月24日,包商銀行觸發法定接管條件,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依法對包商銀行實施接管。

在此後召開的上半年金融統計數據新聞發佈會上,中國人民銀行新聞發言人、包商銀行接管組組長周學東介紹,接管以後,包商銀行運行平穩。未來不管怎麼重組,這家銀行肯定存在。

報告指出,果斷實施接管發揮了及時“止血”作用,避免了包商銀行風險進一步惡化。存款保險基金出資、人民銀行提供資金支持,以收購大額債權方式處置包商銀行風險,是較爲穩妥的處置方式,既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客戶合法權益,避免了客戶擠兌和風險向衆多交易對手擴散,又依法依規打破了剛性兌付,實現對部分機構激進行爲的糾偏,進而強化市場紀律。

儘管包商銀行事件是20年來銀行被接管的“頭一遭”,但市場並未出現大幅震動。債市、股市和匯市表現總體平穩,沒有出現大幅波動。同時,央行適時適度向市場投放流動性,及時穩定了市場信心,有效遏制了包商銀行風險向其他中小金融機構蔓延,守住了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

包商銀行被接管後,其他中小銀行情況基本穩定。周學東此前介紹,從6月末數據看,中小金融機構存款同比增長了11。7%,比上年末提高2。4個百分點,比全部存款類金融機構高4個百分點。

“儘管受到接管包商銀行的影響,但對中小金融機構來說直接影響並不大,而且隨着市場調整和適應,目前已恢復到合理水平。”周學東強調。

除包商銀行外,今年恆豐銀行也得以改革重組,錦州銀行引入了戰略投資者。整體來看,中小銀行風險化解有序推進,且採取了市場化處置方式。

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表示,市場流動性合理充裕,利率水平不高,貨幣當局對一些問題中小銀行的急救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給市場樹立了信心。

中小銀行無大面積風險

在經歷多家中小銀行風險事件後,外界擔憂仍然存在。針對這些擔憂,報告還披露了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結果。結果顯示,4355家中小機構(含3990家中小銀行和365家非銀行機構)中,大多數機構經營情況穩健。

央行公佈的評級結果顯示,4355家中小機構中,評級結果爲1級至3級的有370家,佔比8。5%;4級至7級的有3398家,佔比78%;8級至10級的有586家,D級的有1家,佔比13。5%,主要集中在農村中小金融機構。

據介紹,評級等級劃分爲11級,分別爲1級至10級和D級,級別越高表示風險越大,已倒閉、被接管或撤銷的機構爲D級,其中評級結果爲8級至10級和D級的金融機構被列爲高風險機構。

報告認爲,我國中小金融機構整體經營穩健,且近年來通過早期糾正措施,已有164家機構評級結果改善,退出高風險機構名單。

對於部分評級較差的中小金融機構,報告認爲,這一方面是由於當前我國經濟增速總體有所放緩,而中小金融機構對宏觀經濟變化較爲敏感,因此受到一定衝擊;另一方面可能部分體現了銀行風險管理要求的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分類更加審慎,撥備計提力度加大,從而可能導致一些監管指標有所下降,進而影響評級得分。

“包商銀行被接管只是個案,並不代表所有城商行、農商行都有風險。”中銀國際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徐高表示。

連平表示,確實有個別、局部地區的銀行由於自身經營管理不善、公司治理不健全,出現了一些問題,但通過觀察銀行存貸比等一系列指標可以看到,絕大多數中小銀行狀況良好,並不存在外部擔心的大面積風險。

存款保險效力顯現

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4年之後,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險基金機構成爲獨立主體,並在接管包商銀行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未來將積極探索以存款保險爲平臺,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

當前,我國存款保險及各類投資者保護制度已開始發揮金融風險“滅火器”作用。報告介紹,在接管包商銀行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以收購大額債權的方式處置包商銀行風險,及時發揮其市場化風險處置平臺作用,對個人儲蓄存款全額保障,對大額對公和同業債權實施部分收購,及時穩定了公衆預期,避免了擠兌風險。

“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存款保險制度有着“三重保護”。

一是,通過制定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爲社會公衆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對存款人及時償付,保護存款人權益。

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對金融風險而言,事前防範比事後處置更重要。”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確定其差別費率,可以促進金融運行的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和內控管理,促進其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同時,爲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將加強風險的識別和預警,及時採取糾正措施,使風險早發現和少發生,有利於進一步提升銀行體系的穩健性。

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一般來說,完善的金融安全網由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和存款保險制度三部分組成。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通過明確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穩定市場和存款人信心,是對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促進銀行體系健康穩定運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權益。

存款保險制度6

一、互聯網金融的特徵

互聯網金融經過三個階段的發展,與傳統金融機構的服務方式和提供的金融產品都有着較大差異,具有自身特色,並且也在逐漸影響着傳統金融機構,倒逼金融業進行改革。

1.互聯網金融突破了地域和時間的限制

傳統金融機構需要顧客在特定時段到指定網點辦理相關業務,而互聯網技術則使金融服務超越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只要有相應賬戶就可以隨時隨地登陸網絡系統進行自助服務,相應賬戶也只需通過上傳信息即可開設。這不僅使金融服務覆蓋的範圍可以擴大至偏遠地區,同時也節約了大量建設實體營業網點的成本。

2.互聯網金融的操作簡單快捷

傳統金融機構在業務辦理流程等方面手續較爲繁瑣,顧客等待時間也較長。隨着現代生活節奏加快,用戶越來越關注業務辦理的簡便和快捷。互聯網金融在設計產品時就更爲關注用戶體驗,致力於做出界面友好操作簡單的產品,完全沒有辦理過同類業務的用戶也可以在頁面指引下按步驟完成操作,從而吸引了越來越多的顧客。這促使傳統金融機構簡化業務流程,加快審批清算的過程,提高經營效率。

3.互聯網金融的產品更加多樣靈活

傳統金融機構提供的產品大多是標準化的,形式也較爲單一,並不能滿足所有客戶的需求。隨着電子商務的普及,互聯網公司掌握了用戶大量的交易數據和消費習慣,而云存儲和大數據分析方法的應用使得這些信息可以被更有效地分析利用,細分用戶市場,從而提供更具個性化的金融服務和可以靈活調整的金融產品,更多更好地滿足消費者需求。

4.互聯網金融填補了傳統金融未滿足的客戶需求

例如,傳統金融機構幾乎沒有提供針對零散資金的產品,而互聯網金融企業敏銳地發現了這一空白,並推出了一系列產品爲用戶閒散的小額資金提供理財業務;傳統的金融機構極少爲個人提供小額短期貸款,而互聯網金融企業則針對這一需求搭建了融資平臺,使個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成爲可能。5.互聯網金融產生了不同的信用評價體系。傳統金融機構的信貸大多依賴抵押或擔保等方式進行,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信用評價。互聯網金融企業則根據已掌握的用戶消費記錄和還款記錄等數據構建了一套真正基於用戶信用的評價體系,並用於區分客戶。

6.互聯網金融推動了利率市場化的進程

餘額寶等小額理財產品的出現,聯通了貨幣市場基金利率、銀行同業存款利率和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衝擊了資金市場上長期存在的利率雙軌制。傳統金融機構面對存款流失的現狀,也不得不加快推出同類活期理財產品並提高利率。這縮窄了銀行的存貸利差,迫使傳統金融機構逐步開啓存款利率市場化進程。7.互聯網金融提高了金融市場的效率。傳統金融機構壟斷現象較爲嚴重,規模優勢明顯。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發展挑戰了傳統金融行業的利潤來源,促使傳統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參與競爭,提高了金融市場競爭度。互聯網金融企業非常注重客戶體驗,這促使傳統金融機構提升自身服務態度和水平。互聯網金融服務突破了時間和空間上的侷限,加快了資金流動速度,引導資金合理流動,促進資本優化配置,提高資金融通效率。

二、互聯網金融系統風險分析

互聯網金融作爲一種剛剛興起的金融形態,目前還處於高速發展的時期,相應的監管措施也並不完善,仍然面臨着較多風險。

1.資產和負債的期限錯配問題普遍,流動性風險較大

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普遍允許投資者隨時贖回資金,但是其投資於貨幣市場或銀行同業市場的資產組合期限較長,並不能立刻變現,一旦發生大規模贖回,目前只能依靠互聯網金融企業使用自身的流動性資金墊付,存在資產負債期限不匹配問題。因此,互聯網金融企業與傳統金融機構相同,也具有內在不穩定性,面臨着較大的流動性風險,這就要求監管當局將其納入監管範圍並提供最後貸款人保護措施。

2.跨業經營普遍,易造成系統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由於目前缺乏明確的監管,其業務範圍較爲廣泛,很多互聯網企業事實上正在進行跨業經營,而不同業務之間又缺乏必要的防火牆,並不具備混業經營的條件,極易發生風險跨業傳播並進一步引發系統性風險。當前金融監管的方式還是分業監管,對越來越趨向於混業經營的互聯網金融企業監管有效性較低。

3.面臨的風險來源複雜,傳染性和波動性較高

互聯網金融是金融與互聯網技術結合的產物,其風險來源也是傳統金融領域的風險與互聯網技術風險的疊加。除了傳統金融業務固有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以外,還需要防範和監管互聯網領域的特有風險,主要包括:

(1)基礎技術風險。互聯網平臺的硬件和軟件核心技術主要由國外大型IT公司控制,我國互聯網金融公司並沒有完全掌握,建立在該平臺上的金融活動的技術安全面臨一定風險。

(2)不法分子和病毒風險。不法分子攻擊和計算機病毒一直是互聯網安全的重要威脅,而互聯網金融因爲涉及資金交易,更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攻擊。如果互聯網金融使用的信息傳輸技術手段落後、加密技術不完善,就極有可能被入侵,造成客戶信息和資金被盜。

(3)技術外包風險。互聯網企業通常會把一些技術問題外包給其它公司從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外包服務的質量不一,如果在使用中遇到問題,也容易出現溝通和修復過程更爲複雜、解決問題所需時間較長的情況。此外,技術外包容易造成部分信息泄漏,安全性較易受到影響。

4.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波及面較廣

互聯網金融目前開展的業務主要針對的是人羣的“厚尾”部分,大多爲低端客戶,其風險接受能力較弱,用戶數量較多。如果出現損失,波及範圍較爲廣泛,對社會穩定的負面影響較大。

5.未知風險可能增加

互聯網金融是一種新興的金融模式,是將傳統行業和新興技術結合在一起的形勢。隨着它進入高速交錯發展的第三階段,傳統金融業態的邊界不斷被拓展,一些未知的、嶄新的金融風險也可能伴隨這一過程而出現。監管部門應該更加關注其發展過程,加強對其風險的研究和預判並即使加以防範。

三、基於存款保險制度角度的互聯網金融系統風險防範

互聯網金融的部分產品在一定程度上成爲了銀行存款的替代品,同樣面臨擠兌風險,並且涉及到的用戶較多,行業波及面廣泛,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這些風險特徵與傳統商業銀行非常相像,同樣也需要引入存款保險制度來防範其風險。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引入也對防範互聯網金融風險有重要作用。

1.有利於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

當前大型傳統金融機構實際上享有國家信用爲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形成了壟斷優勢,也造成了服務水平較差,效率較低的後果。建立覆蓋互聯網金融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使金融市場的競爭程度更高,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充分發揮作用。更爲公平的競爭環境有助於整個金融行業重視自身風險狀況,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

2.有利於防範流動性和系統性風險,保持金融市場穩定

目前互聯網金融目前小額存款人較多,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充分減少多數用戶的擠兌動機,減少其面臨的流動性風險,從而避免單一風險擴散爲系統性風險,保持金融市場穩定。

3.有利於減少風險事件造成的損失,保護消費者權益

互聯網金融面臨的風險複雜多樣而且充滿未知,當前的金融監管體系也無法監管其全部風險。當風險事件發生時,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及時彌補多數消費者的損失,終止金融恐慌的蔓延,控制風險時間擴大,保護消費者權益。

存款保險制度7

20xx年5月1日,存款保險制度正式施行以來,蘭州中心支行按照總行統一安排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紮實履行存款保險管理職責,多項工作得到總行和地方政府肯定。存款保險制度實施近5年,全省各方面反映積極正面,制度運行平穩,功能不斷拓展,在保障存款人權益、增強公衆信心、強化風險約束、促進銀行審慎經營和健康發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顯現。

穩步擴大存款保險保障範圍

有效維護轄內銀行體系穩定

依法辦理投保手續。成立蘭州中心支行存款保險制度組織實施領導工作小組,穩步推進存款保險制度在甘實施,組織完成全省法人存款類金融機構投保手續辦理,目前全省109家法人存款類機構已全部納入存款保險保障範圍,切實築牢了區域金融安全網。截至20xx年9月末,50萬元存款保險保障限額能夠爲全省投保機構99。62%客戶提供全額保障,給予了存款人充分保護,有效維護了中小銀行和存款人的權益。

認真核定歸集保費。定期做好保費交納基數覈算及相關報表審覈把關工作,每半年覈定應交納保費數額,制發保費交納通知書,督促投保機構按時足額交納保費,切實履行投保機構責任義務。

全面加強風險差別費率管理

有效發揮風險約束作用

紮實開展央行金融機構評級。按季對全省114家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央行評級,客觀審慎評價法人機構經營及風險狀況,爲準確覈定存款保險差別費率、強化宏觀審慎管理提供客觀依據,對評級結果較差機構“一對一”強化溝通,督導加強問題整改,我省央行評級工作在全國央行金融機構評級會上進行了經驗交流。

持續加強現場覈查。制定印發《20xx—20xx年甘肅省存款保險現場覈查實施方案》,按照三年全覆蓋原則組織全省人民銀行開展費率覈定申報數據、保費繳納基數真實性現場覈查,督導投保機構客觀真實反映經營狀況,準確申報繳納存款保險保費。

審慎覈定適用費率。加強風險差別費率政策宣傳和引導,全面收集並嚴格審覈投保機構費率計算相關指標數據,結合紅線指標、早期糾正調整情形等因素,客觀準確覈定全省法人投保機構適用費率,給予農村信用社費率優惠,引導投保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存款保險差別費率政策正向激勵和風險約束作用逐步顯現。

切實加強風險早期糾正

督促投保機構審慎穩健經營

全面摸清風險底數。按季監測全省法人投保機構運行和風險狀況,綜合運用央行評級、存保覈查、穩健性評估、現場調研等方式,全面掌握投保機構風險底數,視情況及時採取風險警示及約束措施,切實做到風險早發現、早識別、早預警。

精準強化早期糾正。按照“一行一策”原則,實施問題投保機構名單制管理和專人監測制度,實時緊盯主要經營指標變化情況,及時下發早期糾正通知書,提出風險早期糾正要求,並持續跟蹤評估、督促落實,切實提高風險化解成效。

推動落實各方責任。多次向省上專題彙報金融風險狀況,向金融監管部門通報央行評級結果,共同研究金融風險化解思路措施,凝聚了風險防範化解工作合力。

持續加強存款保險宣傳

不斷提高社會公衆認知度

組織開展政策宣傳。制定印發《20xx—20xx年甘肅省存款保險宣傳工作方案》,組織全省人民銀行及投保機構依託線上線下各類宣傳平臺,通過網點定期宣講、分發宣傳海報、走進社區學校鄉村、開展知識競賽、製作宣傳動畫、歌曲等多種形式,積極宣傳普及存款保險知識,不斷提升了金融從業人員和社會公衆對存款保險政策的認知度。

強化風險應急管理。修訂印發全省人民銀行系統突發金融風險事件應急預案,製作《守護》存款保險風險處置演練警示教育片,督促問題投保機構建立健全流動性等重點領域風險應對預案並加強演練,熟悉掌握風險事件應對處置流程,不斷提高金融風險應對處置能力。

存款保險制度8

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特徵

1、關係的有償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險主體之間的關係,一方面是有償的,即只有在投保銀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後,才能得到保險人的資金援助,或倒閉時存款人才能得到賠償;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險是衆多的投保銀行互助共濟實現的,如果只有少數銀行投保,則保險基金規模小,難以承擔銀行破產時對存款人給予賠償的責任。

2、時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險只對在保險有效期間倒閉銀行存款給予賠償,而未參加存款保險,或已終止保險關係的銀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護。

3、結果的損益性

存款保險是保險機構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種經濟保障,一旦投保銀行倒閉,存款人要向保險人索賠,其結果可能與向該投保銀行收取的保險費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險公司必須通過科學的精算法則較爲準確地計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險公司有能力擔負存款賠付的責任。

4、機構的壟斷性

無論是官方的、民間的,還是合辦的存款保險都不同於商業保障公司的服務,其經營的目的不在於盈利,而在於通過存款保護建立一種保障機制,提高存款人對銀行業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險機構一般具有壟斷性。

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1、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衆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週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裏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併,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儘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後補救,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衆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感,進面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兌。

2、可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於存款保險機構負有對有問題銀行承擔保證支付的責任,它必然會對投保銀行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一定的監督,管理,從中發現隱患所在,及時提出建議和警告,以確保各銀行都會穩健經營,這實際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網。同時由於這一制度對公衆心理所產生的積極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銀行擠兌風潮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了金融體系的穩定。

3、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爲公衆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大銀行由於其規模和實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處於優勢,而中小銀行則處於劣勢地位,這就容易形成大銀行壟斷經營的局面。而壟斷是不利於消費者利益的,社會公衆獲得的利益就會小於完全競爭狀態下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中小銀行,促進公平競爭的有效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種共識,將存款無論存入大銀行還是小銀行,該制度對其保護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務的優劣,將成爲客戶選擇存款銀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險機構可通過對有問題銀行提供擔保,補貼或融資支持等方式對其進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實力較強的銀行兼併,減少社會震盪,有助於社會的安定。

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影響

1)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穩定一國金融體系。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盪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機,1995年的英國巴林銀行倒閉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銀行倒閉事件,1997年席捲東南亞和日韓的亞洲金融風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險公司的頻頻破產等等,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這些國家爲解決這些金融問題都付出了慘重的代價。我國目前雖然沒有發生大規模系統性的金融風波,但隨着金融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金融創新產品逐漸增多,中小型商業銀行的紛紛成立,在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銀行自身風險在逐漸增加。要防範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於未然”,國際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爲防範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

2)有利於保護廣大存戶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作爲信用中介的銀行,其基本特徵是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即銀行大部分資金是以負債的形式吸收的機構和個人存款,自有資金只佔全部資本的小部分,在經營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導致不能按時清償債務時,就易引起銀行信用危機。我國金融業目前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禦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3)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了公衆風險意識。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模式下,我國的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一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破產不僅在理論上已被公衆接受,而且在實踐中已實施,因此作爲經營貨幣這一特殊商品的商業銀行所潛在的風險也應爲公衆所接受。

4)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存款保險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必要的情況下,執行賠償的職責,另一方面,更爲主要的是爲了保障整金融體系的穩定。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而且要定期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帳目。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或促成銀行的併購,從而實現中央銀行的監管意圖。

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影響

(一)存款保險制度造成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

1、存款保險制度自身產生了新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在金融交易中,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是一個普遍的現象,信息不對稱會產生兩個問題: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金融交易之前發生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是逆向選擇,例如,潛在的貸款風險往往來自於那些申請貸款最積極的人。逆向選擇表現在,那些最有可能造成不利結果(銀行倒閉)的人正是那些想充分利用保險的人。由於受保的儲戶沒有理由對銀行施加約束,愛冒險的企業家發現銀行業是最誘人進入的行業一一他們將能夠從事高風險的活動。存款保險的存在使得儲戶收集信息、監管銀行的動力大大降低,因爲就算銀行破產,他們也不會遭受損失。這使不法商人也發現銀行業是一個最具吸引力的行業,因爲他們的欺詐和貪污可以免受制裁。

存款保險最嚴重的弊端來源於道德風險,即交易的.一方從事損害另一方利益的活動的動機。相對逆向選擇而言,道德風險則發生在金融交易之後,按照《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的定義,它是指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時做出不利於他人的行動。它存在於下述情況:由於不確定性和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合同使負有責任的經濟行爲者不能承擔全部損失(或利益),因而他們不承受他們的行動的全部後果,同樣地也不享有行動的所有好處,它是委託——代理關係中難以克服的頑症。

到金融領域來說,在存款者——金融中介——貸款者的委託一代理關係中,他們三者都可能具有道德風險,如存款者在交易中不謹慎選擇金融中介機構,因爲可能有外部機構爲他們降低或消滅了這種不道德行爲帶來的後果。金融中介機構經營者有可能偏離所有者的利益,而從自身利益出發作出決策,使所有者蒙受損失。而貸款者可能將貸款用於銀行不希望從事的高風險領域,從而使該筆款項潛在的風險變得很高。存款保險客觀上鼓勵了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那些許諾付利息高的金融機構,而對這些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和資金實力是否弱於對手並不關心。同時,一些銀行爲彌補較高的存款成本而在投資活動中冒更大的風險,因爲作爲存款契約剩餘收益的求償者,他們可以從高風險的投資項目的獲利中得到全部好處;而股權的有限責任性質又可以避免他們承擔投資項目失敗的全部損失。因而事實上,存款契約等於賦予銀行管理者一個賣出期權,他們可以在投資項目損失超過其投資額(資本額)上限時將該項目“出售”給存款人。

而如果情況順利,他們又可以通過支付債務而獲得投資項目的“上漲”收益。而且在資本額一定的前提下,投資項目的風險層級越高,存款契約賣出期權的價值也就越大。這樣,那些資金實力弱、風險大的銀行就會得到實際的好處。結果,較之未投保而言,對存款投了保的銀行會冒更大的風險。這將誘使投保銀行提高對存款保險制度的依賴度,傾向於從事風險較高、利潤較大的銀行業務,如以較高利潤吸收存款,從事風險較大的貸款,從而加大了投保銀行承受的不適當風險。從這個意義上講,存款保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公衆對金融機構風險的識別,降低了社會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程度,保護了無能者、落後者,放鬆了金融風險對投保銀行冒險經營行爲的抑制,投保銀行由此獲得承擔更大風險的激勵機制。特別是對風險等級不同的銀行收取統一的保險費率,就意味着同樣規模但風險較大的銀行並不需付出更多的保險費用,這將鼓勵投保銀行從事高風險的資產組合增加其預期收益,它承擔的風險將由經營保守的銀行補貼。因而,儘管存款保險制度旨在保護投保銀行的存款人而不是投保銀行本身,但卻引發出了投保銀行的“道德風險”。

2、從存款保險制度的利益各方行爲來看,存款人、借款人、銀行家及經濟決策人和監管人的行爲會帶來負面影響。在Byrant等人基於不對稱信息的銀行擠兌模型裏,存款人隨時可能發生的擠提威脅也是作爲一種市場懲戒的機制而發揮作用:任何於銀行不利的信息(真實的甚至是未經證實的)都可能引發存款人的擠提,從而迫使銀行管理者控制風險、改善經營績效。然而,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存款保險制度對其利益提供了保護。但卻由此使他們無積極性去關心銀行的經營業績和安全性,對銀行的選擇變得很不謹慎,儲戶根本沒必要對其存有資金的金融機構的狀況進行監督,他們惟一考慮的因素是哪一家銀行能爲他們提供最高的收益率,他們無須擔心因銀行投資失敗而遭受損失,對存款金融機構的風險情況也會掉以輕心,甚至缺乏積極性將其存款從潛在破產的銀行中取出。因此,存款人會缺乏充分的動機去從事市場懲戒,這會激化銀行管理者的風險偏好,這樣就使低效率甚至是資不抵債的銀行能夠繼續吸收存款,這就是20世紀8O年代美國的儲貸協會中所謂的“殭屍銀行”。

這些“殭屍銀行”從其競爭者手中吸走了存款,並以較低的貸款利率與競爭者爭奪市場份額。銀行是那些未進入股票和債券市場的借款人惟一的資金來源,欠設計的存款保險制度會引起借款人依賴存款保險對某個人的或企業的業務掉以輕心,甚至導致有意利用保險制度牟利。存款保險是對銀行體系的保護,而不是對運營不當的銀行進行保護。銀行的倒閉往往是其業主和經理經營不當而造成的。沒有存款保險,經理們也可能犧牲銀行利益去謀私利,存款保險機構的存在則鼓勵銀行自身去從事風險更大的投資。正如金德爾伯格所說“如果一家銀行或公司知道自己會從自己所幹的蠢事中得到解救,這實際上會使它進一步放棄高標準要求而沉迷於蠢行。”因爲如果投資成功的話,它們的利潤表上的盈利會添上重重的一筆,如果失敗的話,其損失只以他們的自有資本爲限,而其它的損失由存款保險機構來承擔,這也是一種道德風險。經濟決策人出於政治原因,會強調一種爲避免經濟衰退而設計的保險制度。監管人往往弄不清應代表誰的利益,他們不願暴露監管對象的問題,怕毀敗其譽,爲此習慣於將問題消化,這樣常常會耽誤處理危機的時間。存款保險降低了監管人迅速關閉破產銀行的動力,最終增加了轉嫁到納稅人身上的成本。

3、存款保險制度所引發的道德風險還會對銀行的資本比率趨勢產生消極影響。企業的資本結構理論指出,偏離於MM定理關於無磨擦世界的新古典假設,現實中的種.種市場不完全因素都可能對企業的資本結構產生影響。在沒有存款保險的制度背景下,銀行作爲一類特殊企業,其市場化的資本要求也是這些因素相互權衡的結果。歸結起來,這些影響因素一般包括:

(1)債務利息的稅蔽收益。這是指債務利息和股

本紅利所面臨的不同的稅收處理,前者列入成本,可以免稅,後者算作利潤,必須交納所得稅賦。

(2)資本比率的信號效應。在不對稱信息條件下,不具備完全信息能力的存款人需要通過銀行管理者輸送出來的信號間接地評價銀行的財務狀況。由於銀行管理者往往追求老股東的最大利益,如果投資項目前景看好,他們會傾向債務融資來獨享全部的價值增值;反之,如果投資前景黯淡,管理者則更願意發行新股以便讓新股東分擔未來的損失。換言之,負債一資本比上升是一個積極的信號,它表明銀行管理者對未來有較高的期望。

(3)銀行的破產成本。這是指銀行預計或已經發生破產損失時將會導致的成本支出。具體而言,它又包括直接破產成本和間接破產成本。而資本的比率越低,銀行無力償付固定利息支出的風險越大,銀行的破產成本也就越高。

(4)代理成本。銀行股東與存款人之問屬於典型的委託一代理關係。銀行管理者具備的信息優勢會誘使他們從事各種以攫取債權人利益爲目標的“次優行爲”。例如,以高風險投資替代低風險投資、爲彌補損失而進行更大的冒險,以及通過低估貸款損失或從事“收益交易”來操縱會計賬戶等,這些次優行爲的發生概率與銀行的負債比率存在直接的關聯。負債比率越高,銀行管理者通過次優行爲攫取的利潤越多,與存款人的代理衝突越激烈,所導致的代理成本也就越高。破產成本和代理成本最終都會通過存款人的理性預期而轉嫁到存款利率的增加上,因此爲了降低籌資成本,銀行管理者就會具有提高資本比率的動機。

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如果較爲嚴重的話,那麼就可能導致“壞車市場”,即金融交易效率的低下。因爲既然金融機構不能辨別申請貸款者的風險,那麼他理性的選擇是不貸款或少貸款,而同樣存款者因爲信息不靈,不知哪一家金融機構的風險有多高,那麼,一旦有個風吹草動,存款者的理性選擇是從銀行中提出存款,而每個人的理性選擇結果導致銀行界中的“囚徒困境”——擠提行爲。其實,存款保險制度從根本上講,只是一種心理支持制度。它以“保險”的承諾,給存款人特別的心理慰藉,使存款人一般不會輕信傳聞而非正常地到銀行提款,從而大大減少了對商業銀行擠兌的風險。但是,心理支持畢竟有限,保險金集中的程度更有限,一旦銀行經營問題嚴重且具有普遍性,存款保險制度就會由於心理支持不堪重負和保險金不足以補虧而瀕於崩潰。

(二)不利於銀行市場上的優勝劣汰

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在某種程度上保護了無效率的銀行,使之逃脫於市場規則之外,而且可能使銀行倒閉的數目低於對經濟社會來說最爲有利的水平。最終造成整個銀行系統運行的低效。

(三)可能帶來社會成本與銀行機構運營成本的增加

前者指的是由於制定並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法律、設立存款保險局、對銀行機構的風險控制與檢查等引起的增加成本;後者主要是指由於繳納存款保險費以及接受存款保險局的檢查引起的銀行機構方面所增加的成本。存款保險制度還具有延緩風險暴露的作用。因此容易被權力者利用,導致金融風險不斷累積,由此加大解決問題將要付出的代價,最終損害整體的經濟利益。

以上較爲詳細的分析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利與弊。應該指出,單純的判斷利大於弊或是弊大於利從而決定我國是否應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不客觀、不科學的,應該深入到我國具體金融環境來進行研究。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實際上我國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經存在了許多年,它通過國家信用與財政支出爲銀行提供了幾乎無限的信用擔保。正因爲這種“隱性和約”的出現使得我國銀行業長期舉步維艱並潛伏巨大風險但恐慌性的擠兌浪潮卻始終沒有發生。那我們是否需要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呢?這涉及到不同儲蓄保障制度的比較與評價問題,要評價一項制度的優勢與不足,不能孤立地分析該制度本身,應該運用比較制度分析工具,在~個合理的參照體系內進行評價:找到可以替代的制度安排,比較它們在實現同樣目標時的成本大小,成本最小的制度應該成爲我們的選擇。具體來說,評價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與不足,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把存款保險制度放在與隱性合約的比較制度分析框架中去,比較它們在實現目標方面的效率優勢,比較它們所需要的運行成本,然後才能得到一個有關存款保險制度是否有必要建立或是否有必要延續的正確結論。

其中,效益分析可以有如下幾點:

(1)作爲清償賠付機制,使儲戶利益在銀行破產時免遭過於嚴重的損失;

(2)提供確定性,以提高社會公衆對銀行體系的信心;

(3)降低單個銀行支付危機的外部性,以確保銀行業乃至金融體系的穩定。第一項是設置存款保險制度的初衷,也是其最基本目標。前兩項是實現金融穩定的必要條件。第三項金融穩定是各種儲蓄保障制度設置的最終期望,也是制度績效的衡量指標。成本分析可以有以下幾點:

(1)制度建設和維護費用。

(2)制度運行費用。

(3)如果儲蓄保障制度是通過維繫問題銀行的繼續存在來保護儲戶利益的,那麼問題銀行持續存在的費用在不同制度下是不同的。

(4)道德風險問題(因爲道德風險問題與儲蓄保障制度的目標構成二難悖論,所以不同儲蓄保障制度下道德風險問題的嚴重程度成爲判斷制度優越性的主要依據)。只有通過以上的辨證分析,才能得出客觀公證的結論。

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

20xx年3月31日,國務院總理簽署第660號國務院令,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舉措,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維護公衆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進一步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深化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穩定,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條例》的出臺,爲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爲有效保障存款人利益,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條例》規定的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除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都屬於被保險存款的範圍。

《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爲人民幣50萬元。這一限額高於世界多數國家的保障水平,能爲我國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金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

《條例》規定了存款保險的保費交納主體和費率。保費由投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交納。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其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爲切實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條例》明確了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被保險存款的情形,包括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遵循安全、流動和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存放中國人民銀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等形式。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採取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措施,在充分保護存款人利益的同時,快速、有效處置金融風險,確保銀行業正常經營和金融穩定。

1、存款保險制度可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

2、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提高社會公衆對銀行體系的信心。

3、存款保險制度能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爲公衆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

4、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5、在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公衆風險意識。

6、在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

存款保險制度9

第一條

爲了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條 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6.8629, -0.0059, -0.09%)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條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爲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微博]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後,即在償付金額範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微博]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六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併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准;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

本條例施行後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第九條 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 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餘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覈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第十一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下列形式:

(一)存放中國人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三)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十二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

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覈查:

(一)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覈查;

(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覈查;

(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覈查。

對覈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第十六條 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槓桿率等措施。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第十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委託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爲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爲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第二十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收取保費;

(二)違反規定使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三)違反規定不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爲。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泄露國家祕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祕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投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錄並作爲調整該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的依據: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時、足額交納保費;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信息、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信息、資料;

(四)拒絕或者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核查;

(五)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公示。投保機構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決定撤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存款保險制度10

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爲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起源於美國。上世紀30年代初,美國受經濟危機影響,幾乎每年就有20xx家以上銀行倒閉。爲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穩定,美國國會於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局(FDIC),率先確立強制存款保險制度。迄今爲止,全球約有9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顯性存款保險制度。

在現階段,我國目前並不具備引入存款保險制度的條件,而且,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對保護存款人利益、穩定金融體系的意義不大。以下對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的幾點簡單的思考:

1、從制度基礎來看,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制度基礎是:

(1)金融機構私有化程度高;

(2)金融機構的破產、清盤、存款人保護等方面的法律基礎完備,同時具有豐富的經驗;

(3)存款人普遍接受如果銀行破產清盤時,應由金融機構股東、存款人、存款保險公司共擔責任的思想。

從這個角度來考慮,我國並不具備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制度基礎。首先,我國的存款貨幣銀行大都是國有銀行,普遍依賴國家信用;其次,我國在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的破產、清盤上法律缺失,同時缺乏實際操作經驗;最後,我國大部分人還沒有建立起保險意識,不能接受上述的責任分配方案。

2、從我國特殊的最終貸款人機制來看,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存款保險制度以及中央銀行的最後貸款人機制一起被稱爲金融安全網的三大基本要素。在我國,正是最後貸款人機制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存款保險制度,甚至對存款人的保護還要強於存款保險制度,才使得公衆對金融業的信心以及金融系統的穩定保持在較高水平。

如果引入存款保險制度,那麼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以後的最終貸款人是該由央行還是該由存款保險機構承擔。

3、佔據我國銀行資產最大比例的四大銀行是國有銀行,在政府提供隱含擔保的條件下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依靠的是國家信用。既然存在國家隱性擔保,存款人普遍認爲銀行沒有破產威脅的時候,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對於國有商業銀行來說就沒有意義。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話,國有商業銀行參不參保?如果只讓股份制銀行參保的話,會產生不公平競爭的問題。

4、從我國存款人的角度分析,存款人在現階段認爲國有商業銀行甚至股份制銀行都存在國家隱性擔保,如果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後,真的出現銀行的經營不善導致破產或清算,國家能不能按照構建的存款保險制度來執行還存在疑問。出於社會穩定和政治穩定的考慮,至少個人存款會全額賠付,那麼對於企業存款該如何對待呢?如果按照最高賠付標準來執行,是否存在着對企業存款的歧視呢?

存款保險制度11

一、建立存款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金融市場不斷髮展,各種金融結構競爭日益激烈,這種市場情況的產生就導致了將會有一部分較弱的金融機構面臨倒閉風險。這種情況的發生就不得不讓金融機構開始考慮如何維護自身與存款者的雙重利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金融機構的完善。因此在現實條件與客觀條件下都應當快速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我國目前實行的是隱性的保險制度,在這之中國家承擔了對銀行的保險責任。對金融機構實施退出市場的過程中,國家銀行與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擔着金融退出機構的債戶償還:將個人債務全額賠償後,機構的債務人只能參與退出機構並進行剩餘財產清盤。這種做法在極大的層面上保護了廣大居民存款人的利益,同時也維護了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秩序。但是隱性存款保險則會造成銀行與人爲的雙重扭曲,在這種環境下容易造成社會資源的低效配置,最終導致金融市場的惡性循環。隱性存款保險主要追求的是一種透支狀態投資組合,這種組合會使存款人產生相對嚴重的心理依賴,降低了存款人對銀行的監管力度,助長了高風險投資的發展。近些年根據我國的整體情況來看,金融機構所有倒閉的原因基本一致,都是由於資金不足無法償還債務。國家爲維護社會穩定,國家財政部出資或國家銀行再貸款來進行對他人的全額補償。這種做法是很多金融機構進行惡意經營,有些金融機構利用資金進行不正當交易後造成大量虧損,這時就採用非法手段進行惡意吸納資金;更有甚者有意將機構掏空將資產轉移,將公有資金轉化爲私有資金。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規範我國的金融機構市場的退出機制。現今我國金融機構市場的退出機制主要是由政府進行強制關閉。由於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整導致金融機構的關閉過程較爲繁瑣漫長,這種狀況在很大程度上不利於社會穩定。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使出現狀況的金融機構採取更多的方式進行市場退出,這樣就可以將金融體系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使大中小型存款人的利益有效增加,存款是儲戶收入的一部分,如沒有完備的存款保險制度,一旦銀行等相關金融機構破產,就使存款人的利益遭到極大損害。如果建立了完備的存款保險制度,在金融機構的流動資金不足或破產倒閉時,存款人就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索要賠償。只有將存款人的利益放到首位,有效維護儲戶的資金安全才能夠提高全民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任。

二、建立存款保險的實際困難

由於我國的特殊國情,金融機構的市場機制具有很大的侷限性。在這種情況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最大的阻力就是我國金融行業特有機制。我國金融行業具有過強的壟斷性,既是四大國有銀行不進行建立存款保險體系,別家金融機構仍然存在着較大的差異。無論那一家金融機構破產都會造成社會秩序與金融秩序的極大紊亂。存款保險公司不可能對路徑不明的資金進行完全賠償,也無法將大規模的金融機構進行合併,這種情況只能進行資金援助。所以這種金融機構破產的可能性幾乎爲零。這類的金融機構繳入到存款保險制度中,應當按時進行繳納高額保費,保費將用於提高存款保險公司的信譽度,在一定程度上扶持了一些中小銀行的發展,由於這種方法與公平原則相違背,若進行實施將會招致很多大型金融機構對此不滿。當金融機構經營慘淡是,由於歷史的緣故,一些遺留下的舊的金融體制將會給金融機構留下許多難以解決的金融問題。各界的金融機構中普遍存在着一些呆賬與壞賬,銀行內部控制機制較爲鬆散,造成一定的經營成本與管理成本的控制不利導致一些金融機構局部或全部虧損,這種現象的發生十分普遍。我國目前的很多金融機構都需要大力發展與改造,這種情況下就使這些金融機構不得不按照相應的存款比例進行認繳。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後,中央銀行與存款保險機構的關係十分複雜,難以進行處理。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管理體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對整體銀行業進行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國現在正與國際結果,努力按照國際慣例建立一系列相關法規政策。這樣不僅可以將存款保險機構與中央銀行的關係進行劃分又可以避免政策重複、職能交叉,更有效的貫徹我國的分管管理業務原則。若二者相對獨立,既是國家法律法規對中央銀行與存款保險機構進行了相應的職能劃分,也難免會產生職能交叉的問題,這就容易造成政策與實際操作發生衝突。如果存款保險機構服從中央銀行管理與監督,那麼存款保險機構的建設就將毫無意義,同時中央銀行也有可能在這個過程中爲存款保險機構放棄相應的貨幣政策。目前國際上的實行的基本是統一費率制,差別費率只是一種未來的發展方向與前景。建立一種以風險程度爲基礎的差額存款保險費率,有助於提高存款保險制度的整體水平與效率。但是想實現差別費率則有兩點問題需要進行考慮:第一,實施差別費率後無法對各個金融機構的風險程度進行評估,中國市場尚未發展成熟,無法對預期的風險進行一定的較爲準確的評估;第二,根據銀行的風險實施差別費率後,一旦將差別費率公開後,將會在公衆輿論、心理上造成一定恐慌,這種情況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衆對金融市場的信心下降,使公衆不再相信存款保險制度等一系列影響。針對這種情況,我國決定在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時應當進一步考慮是否採用統一費率與差別費率的利弊。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國際上很多國家實施存款保險制度後,根據經驗顯示在經濟危機或經濟貶值時不應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舉例說明:在東南亞金融危機時,若在此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是不明智之舉,這樣一來效果會適得其反,容易加劇系統性金融危機。這種情況下較好的解決方法就是,在國內經濟較爲景氣之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我國目前的經濟狀況處於穩步上升階段,這種大環境下十分有利於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近些年銀行業的不斷改革已經取得了一些成果,20xx年時我國的國有銀行進行了新一輪的改革。這些國有銀行建立了科學的管理模式,擁有獨立董事會,將公司內部的決策與風控部門進行了一次較大的改動。到目前爲止,國有銀行的改革成效顯著,銀行的財務狀況明顯好轉,不良信貸率明顯下降,資本相對更加充足。同時銀監會的成立起到了很大的監管作用,我國金融法律不斷完善,信息更加透明化,銀行會計準則不斷與國際接軌。

四、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建議

我國在實施存款保險政策之前,應當先進行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定。存款保險制度對金融行業有着較大的影響,這種情況下應當先進行立法再組建機構等相關程序。屆時可以通過法律法規進行機構內部工作的落實與安排,以此保障制度的創新與實施。存款保險公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存款保險公司的運作程序、存款保險公司的基本組成、存款公司的的重要職能部門與檢查權利範圍、存款保險費率、相關工作問題的起草與解決。這部法律的出臺將會爲相關部門組建存款保險機構提供了切實可行的相關法律依據,同時也在金融體系中確定了存款保險機構、銀行、存款人的固定法律責任與權利。一旦在這個運作過程中發生問題,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增強社會公衆對金融體系的整體信心,但是這種機構對存款者的心理支持相對有限,如果將儲戶的信心完全建立在存款保障的基礎上是萬萬不可的,銀行的信用程度應當建立在穩定經營與安全運作,參與存款保險在一定程度上爲公衆提供了一定的心理慰藉,但這不意味着金融機構可以放鬆管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爲廣大用戶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而非絕對的安全,使儲戶對存款毫無擔憂這將會使儲戶的銀行的監管相對減弱。金融機構應當對儲戶進行普及教育,時儲戶樹立安全存款意識,選擇穩定發展的金融和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公司並不是是援助所有出現嚴重問題的金融機構,組建的存款保險機構不是問題銀行的救命稻草,參與投保的銀行必須經過相關的信息覈實與調查,在必要時也將對一些投保銀行取消參保資格。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後是使繁多的職能綜合化,存款保險公司不僅僅是以一種社會金融保障機構的形式存在,它更是通過保護參與投保的銀行的存款者的利益來進行鞏固自身誠信度。現今世界上的存款保險機構設置通常是政府獨資建設和政府與金融機構合資建設或政府督導民間建設這三種類型。中央經濟能力有限的情況下,政府選擇實施獨資建設將會加重社會經濟負擔。由民間進行建設有助於減輕國家經濟壓力,但缺點是不利於提高存款保險機構的賠償負擔。這種情況下應當實行全國統一的信用評價標準。

五、存在問題的存款機構如何處理

面對存在問題的存款機構是應當提出不同的解決方案,根據我國現狀有問題的金融機構主要由三種類型:第一種,機構的資金鍊出現問題;第二種,擁有資金無法償還債務;第三種,資金出現支付困難。存款保險機構在面對這類問題機構時應當堅持以下幾種原則:首要保證存款人的利益,同時保持市場經濟的穩定的前提下要堅持低成本。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處理工作。存款保險機構組織其他投保人進行商議投標的方式進行購買或承擔問題存款公司的全部負債,在有需要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對進行購買的機構提供一定的援助與支持。這種重組方式的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公司既要交付相應資金又要擔負相應的責任,因此這種公司的是具有較大風險的;當公司面臨接管或關閉時應當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處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爲了將金融風險降低,但是由於較長一段時間以來,我國居民比較缺乏這方面的安全意識。尤其是對於那些普通老百姓而言,錢存在銀行就放心這種心理是不正確的,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金融不斷對外開放。我國應當不斷向公衆進行金融市場相關知識的宣講活動。總而言之,隨着社會不斷的發展,我國經濟穩步上升,如何維護社會經濟體系,保護儲戶利益已經成爲輿論的焦點的問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勢在必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主要是穩定儲戶心理,減少金融行業中發生倒閉等類似事件發生。所以存款保險體系只是金融體系中的一部分,它不能代替其他金融管理機制,而是要與其他金融管理機制共同維護我國經濟穩定增長。

存款保險制度12

賦予早期糾正功能

存款保險天然地具有內在動力及時識別和校正風險。銀行發生風險和倒閉時,存款保險要及時進行存款償付,承擔風險處置成本。因此,存款保險具有內在的動力追求處置成本最小化,及時識別和校正風險。我國在研究存款保險制度功能時,總結國內外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強調存款保險不能做單純的出納或“付款箱”,應賦予存款保險必要的風險監測和早期糾正職能,以利於風險的早發現和少發生。存款保險與金融監管部門適當分工,各有側重,共同提升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近兩年來已經開展的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加強風險監測覈查,初步摸清投保機構風險底數。20xx年以來,在做好保費徵收與基金管理、實施風險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加強對投保機構的風險監測和識別,通過評級、覈查、評估、調研等方式加強與投保機構和有關方面的溝通,及時掌握投保機構運行和風險狀況,儘量做到“心中有數”。對個別風險較高的投保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按月進行監測和“診斷”,進一步查清、覈實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等情況。

第二,建立多方合作的風險處置機制。20xx年以來,人民銀行不斷加強與相關地方政府和銀監部門的溝通,發揮存款保險風險識別和警示作用,建立“共商共研”工作機制,形成化解風險的合力。例如,在存款保險風險監測和核查中發現,少數投保機構存在不良貸款率高、資產質量不真實、實際資本不足等問題,特別是對於一些異地設立的村鎮銀行違規開展業務、風險狀況惡化等情況,及時通報各級監管部門,共同採取措施化解風險。

第三,探索開展早期糾正工作,推動風險早處置。20xx年底以來,對於風險較高、問題較多的農村信用社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及時將相關風險情況通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落實其對農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推動其及時採取重組改制、提供資金支持、置換不良資產、稅費減免等措施化解風險。對於問題和風險較爲突出的村鎮銀行,及時將相關風險情況通報監管部門和主發起行,要求主發起行通過提供持續的流動性支持、調整更換高管人員、實施股權重組等措施化解風險。對於發現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下降的,依照《條例》要求其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交易授信、降低槓桿率等早期糾正措施。截至20xx年6月末,已對194家投保機構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其中要求補充資本的129家、控制資產增長的40家、控制交易授信的21家、降低槓桿率的10家。

存款保險制度13

20xx年11月30日下午5時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佈“關於《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以下爲,對“徵求意見稿”的要點解讀:

1、存款保險制度從“隱性”到“顯性”

首先,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驅使國有銀行肆意從事高風險業務,加大道德風險,而一旦形成銀行危機,最終還是由國家財政買單。

其次,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讓銀行是否“國有”成爲儲戶存款配置的唯一指標,弱化市場競爭,不利於中小銀行發展。

最後,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損害貨幣政策獨立性。當央行選擇再貸款爲危機銀行注資,會造成基礎貨幣增加,在經濟過熱和銀行過度風險時,反而加劇流動性過剩。

2、投保金融機構範圍,是“全覆蓋”還是“部分覆蓋”

全覆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3、儲戶存款賬戶,是“全額保險”還是“限額保險”

限額保險: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爲人民幣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4、存款保險公司資金來源,是“政府出資”還是“投保金融機構出資”

投保金融機構出資: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5、存款保險費率設定,是“單一費率”還是“差別費率”

差別費率: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6、存款保險制度,真的能減少“系統性金融風險”嗎

一方面,存款保險能給儲戶信心保證,降低信息不對稱性,在防止銀行擠兌和金融風險蔓延上作用顯着。

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加劇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反而有可能加劇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

逆向選擇表現在:經營更冒險的銀行自然願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夠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穩健經營的銀行反而會被市場淘汰。

道德風險表現在: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銀行幾乎不會受到儲戶的監督,因而將大量信貸資產配置於高風險投資之中,以獲取高額的回報。

從國際經驗看,存款保險制度在防範銀行危機上,也並無顯着的影響。

存款保險制度14

存款保險制度料XX年初推出

據媒體報道,央行11月27日召開全國存款保險制度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各省級分行領導到京參會,研究部署於明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央行副行長鬍曉煉27日在“《財經》年會XX:預測與戰略”上表示,將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央行副行長、外管局局長易綱此前也透露,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工作已取得很大進展,已接近成熟。

在長達21年醞釀之後,央行將正式推出存款保險制度。權威人士介紹,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將借鑑有限賠付、差別費率和早期糾正機制等國際存款保險制度實踐中較爲成熟的做法,賦予存款保險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職能,包括適度的風險監測和風險處置職能,強化對制度參與各方的激勵和約束。

通常情況下,國際上存款保險限額大多集中在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2-6倍左右的水平。XX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gdp)爲568,845.20億元,XX年末全國大陸總人口爲135,404萬人,中國人均gdp大致爲42,011元。用50萬存款保險限額/人均國內生產總值42,011元,比值爲11.9倍,比較符合我國儲蓄率高的基本國情。

未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要求商業銀行上繳保費。專家對此表示,保費金額對金融機構財務狀況的影響會很小。業內人士介紹,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是在銀行體系運行比較平穩時期建立的,估計起步時的費率不必太高,可以通過一段時間的逐年收取,逐步積累存款保險基金。

存保制度推出後或將降準

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週一(12月1日)表示,《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雖並未明確具體費率,但明確了採取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的原則,預計總的費率不會太高,對銀行的經營成本影響有限。考慮到目前高企的存款準備金率也具備風險緩衝的作用,在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後也應相應下調法定存款準備金率。

溫彬表示,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存款本息50萬元人民幣的擔保上限符合市場預期,能夠爲99.5%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會穩定存款人心理預期,不會導致存款搬家,避免部分中小銀行因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反而出現“擠兌”風險。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民營銀行的設立會提速,有利於建立多層次的銀行體系,提高中小和微小企業、“三農”、社區等金融服務的滿足率。

“隨着利率市場化加快推進和民營銀行的擴圍,銀行間競爭更加激烈,潛在的經營風險也在上升。存款保險制度作爲利率市場化重要制度基礎,它的建立有利於宏觀金融穩定,也有助於利率市場化後商業銀行的穩健經營和有序競爭。”溫彬說。

他還表示,從徵求意見稿看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採取了中間方案,並未建立類似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運作模式,而是先成立存款保險基金,並參與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框架,具備一定的監管職能,有利於積累經驗、逐步完善。

存款保險制度將強化金融機構市場約束

專家認爲,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將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權益,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增強我國金融業抵禦和處置風險的能力;同時,將爲加快發展民營銀行和中小銀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保駕護航。

促進銀行體系健康運行

專家表示,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通過制定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爲社會公衆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在條例中明確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確保可靠的資金來源,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護存款人權益。

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通過明確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穩定市場和存款人信心,是對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促進銀行體系健康穩定運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權益。

充分保障存款人權益

存款保險將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含外資法人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覆蓋存款類金融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和外幣存款,包括個人儲蓄存款和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僅金融機構同業存款、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以及其他經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將少數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險保護範圍之外,有利於發揮市場約束機制作用,促進銀行業穩健發展。

專家指出,切實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對於維護金融穩定、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權益,這是建立這項制度的出發點和立足點。

《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爲50萬元,約爲XX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高於國際一般水平。據測算,設定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能夠爲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的全額保護。

實行限額償付,並不是限額以上存款就沒有安全保障了。當前我國銀行業經營情況良好,銀行體系總體運行穩健,銀行資本充足率等主要財務和監管指標總體健康,同時銀行業監管質量和水平不斷提高,銀行抗風險能力大大增強。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現有金融安全網的效能將得到進一步提升,有利於更好地保障銀行業的健康穩定和存款人安全。從國際經驗看,即使個別銀行出現問題,通常是通過市場手段,運用存款保險基金促成健康的銀行收購問題銀行,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健康的銀行,使存款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存款保險制度15

實施風險差別費率和存款保險評級

爲何採取差別費率?實施風險差別費率,對風險較高的機構適用較高費率,反之適用較低費率,主要是爲了形成正向激勵,採用市場化經濟手段“獎優罰劣”,促進銀行審慎經營和公平競爭。按照《條例》和實施方案,考慮到對投保機構的風險識別和精確計量有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初期實行比較簡單的差別費率,主要根據投保機構的存款規模、資本充足水平、資產質量、流動性狀況、風險管理水平、公司治理以及評級等因素確定。考慮到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業業務、表外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等快速發展且存在剛性兌付的新特點,針對其經營冒進、不審慎的行爲適當提高費率水平,以真實反映實際風險狀況,切實發揮約束和校正風險作用。同時,在統一適用差別費率的原則下,對農村信用社給予了適當的政策扶持,以支持其改革與發展,促進其更好地發揮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的作用。

爲有效配合風險差別費率的實施,人民銀行已探索開展存款保險評級。20xx年以來,人民銀行根據風險差別費率實施的需要,經過反覆測算分析、多輪徵求意見,建立了定量模型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存款保險評級體系。兩年多來,人民銀行對全國39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了風險評級工作,爲差別費率的核定提供了重要依據。針對評級中發現的問題,人民銀行採取“一對一”方式與相關機構進行溝通,引導其加強整改,降低風險,逐步實現穩健經營。

存款保險風險差別費率實施以來,總體運行順利平穩,初步發揮了對風險的約束和校正作用,是對存款保險制度功能比較大的完善。截至20xx年9月,累計徵收7期保費,基金餘額815億元。各類投保機構普遍反映,實行基於風險的差別費率,有利於保證公平競爭,獎優罰劣,發揮存款保險的正向激勵和防範風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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