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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責任保險賠付制度之反思與重構的論文

保險3.15W

[摘 要]現行法之所以強制旅行社投保旅責險,其主要目的在於爲旅遊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然而,《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在諸多制度上沿襲了《保險法》關於自願保險的規定,致使旅責險的制度功能難以彰顯,立法目的難以實現。我國未來立法應當在釐清旅責險“第三者”範圍的基礎上,賦予受害第三者直接請求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權利。無論是旅行社還是保險人,原則上不得撤銷或解除合同,以最大限度維持合同之存續。旅責險的賠付範圍限於受害人因人身傷亡而發生的財產損害,履行利益損害、財物損害以及精神損害等與基本保障無關,因此不應納入賠付範圍。保險人之免責事由應受嚴格限制,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旅行社違法違規行爲、履行輔助人故意行爲等原則上不得作爲保險人對抗受害人的免責事由。

旅行社責任保險賠付制度之反思與重構的論文

[關鍵詞]旅行社責任保險;賠付對象;構成要件;賠付範圍;免責事由

引言

旅行社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旅責險”)是以旅行社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爲保險標的的強制性保險。現行法之所以強制旅行社投保旅責險,其主要目的是爲旅遊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使其遭受損害後能夠迅速獲得賠償[1]。顯然,這與以分散和轉移被保險人責任風險爲目的的自願保險存在顯着區別。誠如耶林所言,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創造者,每條法律規則的產生都源於一種目的'[2]。既然旅責險與自願保險在立法目的上存在明顯差異,那幺,在具體制度構造上二者理應有所區隔。然而,國家旅遊局與中國保監會於2010年聯合發佈的《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旅責險辦法》)在諸多制度上沿襲了《保險法》關於自願保險的規定,對旅責險的強制屬性和涉他屬性並未作充分考量,致使旅責險的制度功能難以彰顯,立法目的難以實現。

旅責險賠付問題是貫穿旅責險制度構造中的一條主線,它不僅涉及保險人應當向誰賠的問題,而且還涉及保險人賠不賠以及如何賠的問題。因此,本文以旅責險賠付制度之反思與重構爲題,圍繞保險人的賠付對象、賠付義務之構成、賠付範圍以及免責事由展開研究,檢討《旅責險辦法》之相關規定,並着重回答以下問題:如何確定旅責險“第三者”的範圍?第三者於損害事故發生後能否直接請求保險人賠付保險金?如何確定保險事故?第三者所遭受的哪些損害可以請求保險人賠付?保險人免責事由應如何界定?

1旅責險賠付對象之釐清

在旅責險中,旅行社既是旅責險的投保人,也是旅責險的被保險人。因此,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當向旅行社賠付保險金。根據《保險法》第65條第三款之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因此,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前提是,被保險人已經對第三者承擔了賠償責任。在實踐中,被保險人通常不會主動向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因爲,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作爲利益衝突的兩極很難就賠償責任達成一致。即使達成一致,被保險人也可能因資不抵債而無力賠償或因擔心後續索賠中保險人的諸多抗辯而拒絕先行賠付。在此僵局中,保險人因隱藏在被保險人不能清償或拒絕賠償的盾牌之後而獲得遲延利益[3],而第三者則難以獲得及時救濟。

爲此,《保險法》第65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付保險金。易言之,在法律有規定或合同有約定的情形下,保險人得直接向第三者賠付保險金。此外。根據《保險法》第65條第三款之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此,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和第三者均可作爲保險金的受領主體。

然有疑問的是,如何確定旅責險“第三者”的範圍?《旅責險辦法》第2條後段規定:“本辦法所稱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併爲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導遊或者領隊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爲保險標的的保險。”據此,第三者的範圍不僅包括旅遊者,而且還包括受旅行社委派併爲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導遊或者領隊人員。然而,將導遊或者領隊人員納入旅責險第三者的範疇,不僅存在理論障礙,而且存在操作困難。根據《旅遊法》第38條以及《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4條之規定,導遊可區分爲專職導遊和社會導遊。然無論是專職導遊還是社會導遊,他們都是接受旅行社委派併爲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工作人員。

因此,導遊是被保險人的內部成員,將其納入旅責險第三者範圍,混淆了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區分,有違責任保險的基本原理。有學者認爲,把導遊和領隊人員列爲旅責險第三者的做法,實際上是把旅行社對導遊和領隊人員的僱主責任險併入了旅行社責任保險之中,其主要目的在於對缺乏社會保險保障的社會導遊提供基本保護[4]。然通過旅責險來解決社會導遊的勞動保護問題只是權宜之計,而並非長效解決機制[5]。旅責險與社會保險在賠付條件、賠付範圍等方面存在顯着差異,旅責險有其自身制度價值,不可能爲社會導遊提供基本社會保障。爲此,應進一步完善導遊用工制度,實現社會保險對導遊的全覆蓋,並在此基礎上重新調整旅責險第三者的範圍,將其嚴格限定爲旅遊者。

2第三者直接賠付請求權之證成

雖然第三者可直接受領保險金,但並不意味着第三者可直接請求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畢竟給付 之受領權不同於給付請求權。在旅責險中,第三者是否有權直接請求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理論上存在較大爭議。根據債之相對性,保險賠付關係與侵權賠償關係相互分離,互不影響。在保險賠付關係中,第三者既非合同當事人,也非被保險人,因此,第三者原則上不能直接請求保險人賠付保險金。值得一提的是,責任保險在性質上屬於財產保險,這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爲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存在本質區別。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受益人。保險事故發生後,受益人可直接 請求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然而,在責任保險中,並不存在受益人這一主體,因此,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不可能指定第三者爲受益人,賦予其直接賠付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