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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三個部分

保險1.87W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三個部分

一是產假。

產假指職業女性在分娩前後的一定時間內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於維持、恢復和增進受保產婦的身體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個人生活的能力,並使嬰兒得到母親的精心照顧和哺育。

按照1919年《保護生育公約》(第3號)的要求,產假至少爲12周。

20xx年《保護生育公約》(第183號)又提出,婦女有權享受時間不少於14周的.產假。多數國家採納了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近年來,隨着經濟的發展和對婦幼保健工作的重視,一些國家的產假有延長的趨勢。

二是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指在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不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斷時,及時給予定期的現金補助,以維護和保障婦女及嬰兒的正常生活。

1919年《保護生育公約》(第3號)第一次對生育津貼作出了通用性的國際規範,1952年在對該公約的修訂中,明確這是一項屬於與收入相關的社會保險制度,津貼不應低於原收入的2/3。20xx年《保護生育建議書》(第191號)又提出,生育津貼應提高至婦女原先收入的全額。

生育津貼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各國在制定生育津貼標準時,一般都採取較優惠的政策。不少國家規定生育津貼相當於女性勞動者生育前原工資的100%,有些國家或地區規定不低於原工資的2/3。

三是醫療服務。

醫療服務指由醫院、開業醫生或助產士爲職業婦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產後的醫療照顧,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療。定期對孕婦進行體檢,並提供從懷孕到分娩的一系列醫療服務,以瞭解孕婦身體健康狀況和胎兒成長情況。

生育保險地法律依據是:1994年7月5日頒佈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原勞動部於1994年12月14日發佈地《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相關規定有:1988年7月21日頒佈地《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令第9號);

原勞動部於1988年9月4日發佈地《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地通知》(勞險字[1988]2號)。

標籤:生育 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