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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保險合同範文9篇

保險3.04W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保險合同9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保險合同範文9篇

保險合同 篇1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團體福利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在職人員,年滿16週歲,身體健康並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爲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統一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團體福利保險合同範文節選!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三條 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爲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爲生效對應日。本合同保險費繳付方式爲躉繳。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作爲承保的憑證。

基本保險金額

第四條 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險金額爲被保險人開始領取養老金時第一次應領取的金額。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約定領取養老金年齡(男性60週歲,女性55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前因遭受意外傷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險人將按保險單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二十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並無息退還所交的保險費,保險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老金年齡及以後,保險人每年於生效對應日給付養老金,給付額度從被保險人第二次領取養老金開始按保險單所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10%遞增,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爲止。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可以繼續領取,直至領滿十年爲止。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65週歲及以後,保險人每年於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10%給付祝壽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爲止;

四、被保險人生存至75週歲及以後,保險人每年於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40%給付老年看護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爲止;

五、被保險人在約定領取養老金年齡的生效對應日以後身故,保險人將按保險單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屆時,若被保險人已領滿十年養老金,保險合同效力在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之後即行終止;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未滿十年,保險合同效力在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領滿十年養老金時即行終止。團體福利保險合同範文節選!

 責任免除

第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

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四、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艾滋病)及其併發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無駕駛執照、酒後駕駛。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七條 投保人、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並應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八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養老金、祝壽金、老年看護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投保單位證明或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四、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繼續領取時,應出具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九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投保單位證明或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憑證;

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五、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通知不能送達給投保人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

第十一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且未開始領取養老金,投保人不願繼續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委託人的身份證明;

四、保險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爲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受益人爲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在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需經被保險人同意。養老金、祝壽金、老年看護金的受益人爲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週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的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費與應付保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的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變更地址

第十四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後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爲已送達投保人。

釋義

第十五條 本合同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其他

第十六條 本合同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七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不發生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件

團體福利保險條款基本保險金額表(每躉交千元保費/單位:元)

┌──────┬─────┬─────┬──────┬─────┬─────┐

│ 基本保額│ │ │ 基本保額│ │ │

│ │ 男 │ 女 │ │ 男 │ 女 │

│ 年齡 │ │ │年 齡 │ │ │

├──────┼─────┼─────┼──────┼─────┼─────┤

│ 16 │ 486.39 │ 344.08 │ 38 │ 137.32 │ 91.84│

├──────┼─────┼─────┼──────┼─────┼─────┤

│ 17 │ 460.42 │ 324.28 │ 39 │ 129.39 │ 86.44│

├──────┼─────┼─────┼──────┼─────┼─────┤

│ 18 │ 436.01 │ 305.63 │ 40 │ 121.93 │ 81.36│

├──────┼─────┼─────┼──────┼─────┼─────┤

│ 19 │ 412.97 │ 288.07 │ 41 │ 114.90 │ 76.58│

├──────┼─────┼─────┼──────┼─────┼─────┤

│ 20 │ 391.10 │ 271.51 │ 42 │ 108.30 │ 72.09│

├──────┼─────┼─────┼──────┼─────┼─────┤

│ 21 │ 370.28 │ 255.89 │ 43 │ 102.08 │ 67.87│

├──────┼─────┼─────┼──────┼─────┼─────┤

│ 22 │ 350.40 │ 241.13 │ 44 │ 96.24│ 63.90│

├──────┼─────┼─────┼──────┼─────┼─────┤

│ 23 │ 331.40 │ 227.20 │ 45 │ 90.75│ 60.17│

├──────┼─────┼─────┼──────┼─────┼─────┤

│ 24 │ 313.23 │ 214.03 │ 46 │ 85.59│ 56.67│

├──────┼─────┼─────┼──────┼─────┼─────┤

│ 25 │ 295.88 │ 201.60 │ 47 │ 80.74│ 53.38│

├──────┼─────┼─────┼──────┼─────┼─────┤

│ 26 │ 279.34 │ 189.86 │ 48 │ 76.18│ 50.28│

├──────┼─────┼─────┼──────┼─────┼─────┤

│ 27 │ 263.59 │ 178.78 │ 49 │ 71.91│ 47.38│

├──────┼─────┼─────┼──────┼─────┼─────┤

│ 28 │ 248.63 │ 168.33 │ 50 │ 67.89│ 44.65│

├──────┼─────┼─────┼──────┼─────┼─────┤

│ 29 │ 234.44 │ 158.47 │ 51 │ 64.13│ 42.10│

├──────┼─────┼─────┼──────┼─────┼─────┤

│ 30 │ 221.00 │ 149.17 │ 52 │ 60.59│ 39.70│

├──────┼─────┼─────┼──────┼─────┼─────┤

│ 31 │ 208.29 │ 140.41 │ 53 │ 57.29│ 37.45│

├──────┼─────┼─────┼──────┼─────┼─────┤

│ 32 │ 196.29 │ 132.15 │ 54 │ 54.19│ 35.34│

├──────┼─────┼─────┼──────┼─────┼─────┤

│ 33 │ 184.95 │ 124.38 │ 55 │ 51.29│ │

├──────┼─────┼─────┼──────┼─────┼─────┤

│ 34 │ 174.26 │ 117.06 │ 56 │ 48.58│ │

├──────┼─────┼─────┼──────┼─────┼─────┤

│ 35 │ 164.18 │ 110.17 │ 57 │ 46.05│ │

├──────┼─────┼─────┼──────┼─────┼─────┤

│ 36 │ 154.69 │ 103.68 │ 58 │ 43.69│ │

├──────┼─────┼─────┼──────┼─────┼─────┤

│ 37 │ 145.74 │ 97.58 │ 59 │ 41.49│ │

└──────┴─────┴─────┴──────┴─────┴─────┘

團體福利保險條款生存給付係數表(對應基本保額)

┌─────┬──────┬────┬──────┬─────┬────┐

│給付係數 │ 男 │ 女 │ 給付係數│ │ │

│ │ │ │ │ 男 │ 女 │

│年 齡 │ │ │年 齡 │ │ │

├─────┼──────┼────┼──────┼─────┼────┤

│ 55 │ │ 1.0│ 81 │ 3.5 │ 4.0│

├─────┼──────┼────┼──────┼─────┼────┤

│ 56 │ │ 1.1│ 82 │ 3.6 │ 4.1│

├─────┼──────┼────┼──────┼─────┼────┤

│ 57 │ │ 1.2│ 83 │ 3.7 │ 4.2│

│ │ │ │ │ │ │

├─────┼──────┼────┼──────┼─────┼────┤

│ 58 │ │ 1.3│ 84 │ 3.8 │ 4.3│

├─────┼──────┼────┼──────┼─────┼────┤

│ 59 │ │ 1.4│ 85 │ 3.9 │ 4.4│

├─────┼──────┼────┼──────┼─────┼────┤

│ 60 │ 1.0 │ 1.5│ 86 │ 4.0 │ 4.5│

├─────┼──────┼────┼──────┼─────┼────┤

│ 61 │ 1.1 │ 1.6│ 87 │ 4.1 │ 4.6│

├─────┼──────┼────┼──────┼─────┼────┤

│ 62 │ 1.2 │ 1.7│ 88 │ 4.2 │ 4.7│

├─────┼──────┼────┼──────┼─────┼────┤

│ 63 │ 1.3 │ 1.8│ 89 │ 4.3 │ 4.8│

├─────┼──────┼────┼──────┼─────┼────┤

│ 64 │ 1.4 │ 1.9│ 90 │ 4.4 │ 4.9│

├─────┼──────┼────┼──────┼─────┼────┤

│ 65 │ 1.6 │ 2.1│ 91 │ 4.5 │ 5.0│

├─────┼──────┼────┼──────┼─────┼────┤

│ 66 │ 1.7 │ 2.2│ 92 │ 4.6 │ 5.1│

├─────┼──────┼────┼──────┼─────┼────┤

│ 67 │ 1.8 │ 2.3│ 93 │ 4.7 │ 5.2│

├─────┼──────┼────┼──────┼─────┼────┤

│ 68 │ 1.9 │ 2.4│ 94 │ 4.8 │ 5.3│

├─────┼──────┼────┼──────┼─────┼────┤

│ 69 │ 2.o │ 2.5│ 95 │ 4.9 │ 5.4│

├─────┼──────┼────┼──────┼─────┼────┤

│ 70 │ 2.1 │ 2.6│ 96 │ 5.0 │ 5.5│

├─────┼──────┼────┼──────┼─────┼────┤

│ 71 │ 2.2 │ 2.7│ 97 │ 5.1 │ 6.0│

├─────┼──────┼────┼──────┼─────┼────┤

│ 72 │ 2.3 │ 2.8│ 98 │ 5.2 │ 6.1│

├─────┼──────┼────┼──────┼─────┼────┤

│ 73 │ 2.4 │ 2.9│ 99 │ 5.3 │ │

│ │ │ │ │ │ 6.2│

└─────┴──────┴────┴──────┴─────┴────┘

┌──────┬────┬─────┬──────┬────┬────┐

│ 給付係數│ │ │ 給付係數 │ │ │

│ │ 男 │ 女 │ │ 男 │ 女 │

│年齡 │ │ │年 齡 │ │ │

├──────┼────┼─────┼──────┼────┼────┤

│ 74 │ 2.5│ 3.0 │ 100 │ 5.4│ 6.3│

├──────┼────┼─────┼──────┼────┼────┤

│ 75 │ 2.9│ 3.4 │ 101 │ 5.5│ 6.4│

├──────┼────┼─────┼──────┼────┼────┤

│ 76 │ 3.0│ 3.5 │ 102 │ 5.6│ 6.5│

├──────┼────┼─────┼──────┼────┼────┤

│ 77 │ 3.1│ 3.6 │ 103 │ 5.7│ 6.6│

├──────┼────┼─────┼──────┼────┼────┤

│ 78 │ 3.2│ 3.7 │ 104 │ 5.8│ 6.7│

├──────┼────┼─────┼──────┼────┼────┤

│ 79 │ 3.3│ 3.8 │ 105 │ 5.9│ 6.8│

├──────┼────┼─────┼──────┼────┼────┤

│ 80 │ 3.4│ 3.9 │ 106 │ 6.0│ 6.9│

└──────┴────┴─────┴──────┴────┴────┘

注1:本表用於計算被保險人各年齡的生存給付數額,即基本保額x生存給付係數。

注2:本表所述生存給付爲遞增養老金,祝壽金和老年看護金的總和。

注3:生存年齡超過106歲依此表類推。

保險合同 篇2

爲了保障少年兒童健康成長,協助家長爲其子女籌集教育、婚嫁資金,並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時,能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

  第一章投保條件

第一條凡二十一週歲至五十週歲的家長(投保人),均可爲其一週歲至十五週歲、身體健康的子女(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保險人)投保兒童保險。但對投保時,身體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勞動的投保人,不適用本條款第七條的規定。投保人如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覈准後,方可辦理更改手續,否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章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

第二條保險期限從被保險人起保時起至二十二週歲期滿時止,分別爲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有以下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殘廢,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撥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見附表一),但年度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全部保險金,同時給付死亡退保金(見附表二),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專生時,保險人每年按註冊證明給付約定的教育金,給付期限以被保險人年滿二十二週歲爲限。

5、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給付婚嫁保險金(見附表三),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第三章除外責任

第四條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投保條件有隱瞞、欺騙或違約行爲。

2、由於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或犯罪行爲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3、由於被保險人打架、鬥毆、酗酒自殺造成死亡或殘廢。

4、由於戰爭或敵對行爲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5、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的死亡或殘廢。

6、因各種原因造成醫療費支出。

7、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情。

  第四章保險費與保險金額

第五條保險費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檔,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定,按月繳付保險費,繳費期限與保險期限同樣。

第六條月交保險費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爲人民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別爲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險人蔘加本保險時的年齡超過十足歲(含十足歲者),教育金減半。

第七條在保險期內投保人夫婦均因意外傷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險生效之日起後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持保險證及必要證件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調查覈實後,從次月起,可免交保險費全數,如果投保人夫婦之一發生上述事故時,可免交保險費半數。

  第五章生效、失效、復效、退保

第八條保險單從起保當月的一日起期,但須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後,保險單纔開始生效。

第九條投保人如未按規定交付保險費,並逾期一月未辦補交手續的,保險單便自動失效,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退還生存退保金(見附表四)。

第十條在保險單失效後兩年內,投保人可以提出復效申請,經保險人審覈同意並由投保人補

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其利息後,保險單恢復效力。

第十一條申請退保時,保險單必須期滿二年且按規定交足保費,凡符合申請條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險人按規定退給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投保人應持保險單及時向保險人提出保險金給付申請,並提供下列證明:

1、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後,經過調查覈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不提出申請,即作爲自動放棄權益。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險單及本人身份證明向保險人申請領取婚嫁金,保險責任自期滿之日起終止。

單位代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單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合同 篇3

【提要】本篇《合同糾紛:保險人應對保險合同盡說明義務》由應屆畢業生小編特別爲需要保險合同範文的朋友收集整理的,僅供參考。內容如下:

【案情】

20xx年3月25日,原告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以其妻爲被保險人的康寧終身保險合同, 保險金爲10000元。該合同的形式屬保險公司製作的填空式格式合同,合同第四條保險責任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責任:一、被保險人在合同生 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初次發生,並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 金,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生於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在合同第二十三 條釋義後又註釋爲:1、心臟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狀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2)血液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狀。但心痛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範圍之內。2、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指爲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 術,必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但在雙 方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未就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責任的條款提醒對方,對合同規定內容有爭議條款未加說明義務,或含糊答疑,未引起投保人以足夠重視。 合同簽訂後,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交費義務。20xx年9月,原告甲之妻因心絞痛被送往縣級醫院診治,因病情嚴重轉入省級醫院治療,經檢查 後,診斷爲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心臟病,需手術治療,並做了介入支架手術,住院6天,於20xx年9月14日出院,手術及住院費支出40000餘元。出院後, 原告甲持其妻住院的有關醫療證明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作理賠處理,原告甲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20000元,繼續履行合同,並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

【裁判】

原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康寧保險合同有效,原告在保險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之日起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後30日內給付原告因其妻享受重大疾病保險金20000元整。

【評析】

本案焦點有三個:

1、被保險人患心絞痛是否屬於重大疾病而被保險範圍內的基本。投保人某位其妻患重大疾病保險 與保險公司簽訂了康寧保險險種合同,其目的在於被保險人在投保人投保後患有重大疾病收到足夠的醫療費用,使患者在醫療時以收到醫療費用的支付,使其早日康 復,故在簽訂合同後,及時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雙方於20xx年3月25日簽訂了康寧保險合同,20xx年9月,被保險人患有有心絞痛,被送 往縣級醫院診治,因病情嚴重被送往省級醫院治療,經查,患者系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並做支架介入手術。從本案的事實不難看出,患者因心絞發病,經醫 院檢查,病狀已成爲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心臟病,且做了支架介入手術,我們可從醫學角度看待這一問題,患者被確診爲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那麼,就是心臟 病,也是心臟病的一種類型,應當屬於重大疾病,理應在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範圍之內,當然屬於被保險範圍之內。所以,合同約定的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範圍 之內,就失去了保險心臟病的現實意義。

2、保險人對其格式合同的釋明責任。格式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就是一種書面形式的合同,雙方當事 人是根據雙方的約定的需要,或者說同一標的`、價格等,由不同的一方來簽約,也就是說要約一方爲了方便而採取的一種合同形式,但在簽訂合同時,提供合同一方 應就合同約定對自己的責任,或對對方不利的顯形、隱形條款,作出明確的解釋,使對方對合同的實際約束力有一個明確的認識,達到雙方意思真實表示爲目的,也 就體現出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原則。本案出現的康寧保險合同中載明:“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範圍內”,與醫院確診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診斷不相符 合。對某種病情的確定是醫療意義上的診斷確定,而不是合同約定某種疾病中的那種病態的屬性。所以說合同約定的心絞痛不在心臟病種內的疾病脫離了可觀現實, 是不能成立的。再就是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合同時,站在一方利益的角度上,對某些不利於自己的約定向對方解釋不明,或者有意迴避,造成對方的偏識,或錯誤 認識,這樣的情況,簽訂的合同達不到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另外,即就是就作了明確的解釋,就現有的版本,不能體現作解釋的內容,一旦出現糾紛,人民法院仍 以作出不利於提出格式合同一方的結果。反過來說,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向對方所作的約定釋明是很重要的。

3、被保險人應當如何受益合同約定的利益。從本案的合同約定看,合同第四條保險責任規定,在 合同有效期限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一、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覆文)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初次發生,並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 (無論一種或多種)時,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

任即行終止。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生於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 有效。本案在這個問題上出現兩個要說明的:其一,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它說明雙方當事人只要簽訂了合同,在生效後的一百八十日後,初次發生重大疾 病,被保險人享受保險金額的二倍,終止合同;其二,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生於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合同繼續有效。以上兩種情況 表明,合同生效和繳納保險費的不同利益的存在。本案被保險人符合後一種條件,理應享受後一種法律行爲的權利。

本案一審法院判決後,保險公司提出上訴,中院已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保險合同 篇4

甲方:

代表人:

電話:

乙方:

代表人:

電話:

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軟件、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置建立在特定項目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

乙方是我國國內規模大、以旅遊涉外飯店爲主體,依照國際標準爲海內外客商提供高水準商務旅遊服務的大型現代化旅遊顧問公司,爲了提高其在同業中的競爭力,體現乙方完善的服務體系和人性化經營理念,甲方爲乙方的會員客戶依據其積分提供相應的交通意外保險,經雙方協商,簽訂此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合作方式

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資金、技術、勞務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時,應明確各自的權益份額,否則很容易在項目實際經營過程中就責任承擔、盈虧分擔等產生糾紛。

1、乙方作爲投保人爲其優質客戶投保甲方《_________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核準)。

2、優質客戶是指一年之內累計積分達到_________分的客戶。

第二條:承保方案

1、保額:人民幣______元(綜合)。(未成年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額以中國保監會的規定爲準。)

2、保費:人民幣______元/份。

3、保險期間:______年。

4、每一被保險人限投一份本保險,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擔保險責任。

5、在一個保險期間內,客戶增加的積分每達到______分,乙方爲其繼續投保下一個年度本保險1份。

第三條:承保流程

1、乙方隨時整理其客戶資源,收集客戶資料,寄送保險確認書。

2、每月______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蓋公章的優質客戶人名清單打印稿及電子版各一份及保險確認書和團體投保單,同時繳納保費。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資料製作團體保險單及出具保險卡,交由乙方寄發被保險人。

4、每一期被保險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於收齊投保資料和保費的次月______日起承擔保險責任。

5、被保險人出險後______日內,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申請理賠。

第四條:保險確認書須由被保險人填寫並在被保險人簽字欄簽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監護人代爲簽字)。

第五條:在本協議書簽字並蓋章生效後,如雙方的任何一方有終止本協議書的要求,應提前______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後終止。

第六條:如乙方提供的客戶投保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甲方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引起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保密約定

風險提示:

應約定保密及競業禁止義務,特別是針對項目所涉及的技術、客戶資源,以免出現合作一方在項目外以此牟利或從事其他損害項目權益的活動。

1、合作中,乙方提供的客戶資料及信息,甲方應妥善保存,並保守客戶個人信息,此項約定合作結束後仍持續有效。

2、甲乙雙方在合作中均應保守因合作所知悉的雙方的商業祕密和客戶資源、信息等。

第八條:違約條款

風險提示:

合同的約定雖然細緻,但無法保證合作方不違約。因此,必須明確約定違約條款,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則能夠以此作爲追償依據。

1、合作中一方違反本協議,則守約方有權取消與違約方的合作並追究違約方的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2、在合作期內,合作雙方中任一方未經其對方協商認可擅自終止該合作的,違約方同時賠償被侵害方的損失及其他合作期內應得收益。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

甲方代表(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代表(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險合同 篇5

債權人(甲方):_________

保證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詳知甲方與代理人_________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編號爲_________的《保險代理合同》的各項內容,自願爲該《保險代理合同》提供擔保。經甲方審查,同意乙方作爲保證人。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約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證的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的範圍爲代理人_________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保險代理合同約定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包括損害賠償金及其利息和因此發生的各種費用。

三、甲方與代理人變更保險代理合同的內容,包括自動順延保險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須承擔保證責任。

四、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償。

五、甲乙雙方可協議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七、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雙方可依達成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和代理人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保險合同 篇6

合同到期後離職的能不能領取失業保險失業保險一定是要合同到期或是公司辭退纔可以領吧,正常辭職可以領嗎?合同未到期辭退如辦理好失業保險。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攜帶哪些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失業人員檔案

(四) 政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還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失業人員應當自解除(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三個月之內,在經辦機構辦理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相關手續;

(二)失業人員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後,應當及時到居住地社區的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接續手續,避免社會保險繳費中斷;

(三)農業戶口勞動者在就業期間個人不需要繳納失業保險費。在辦理領取失業金手續時,如按城鎮戶口人員繳納1%的失業保險費的,需先到單位繳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管理分局辦理退費手續。

3.退保【流程_手續_申請書】

保險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了保證旅遊者在旅遊期間的人身安全和經濟利益,促進旅遊事業的發展,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協辦乙方保險業務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保險對象

凡身體健康、能正常旅行參加出境(含港、澳、臺地區),入境和國內團隊旅遊者以及隨疇的XXX導遊,領隊均可作爲被保險人,由甲方代辦投保。

二、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入境旅遊者自其入境後參加XXX安排的旅___程開始,直至該旅___程結束並辦理完出境手續出境時止;國內旅遊和出境旅遊自其在約定時間登上由XXX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直至該次旅行結束離開XXX安排的交通工肯時止,被保險人自行終止XXX安排的旅___程,其保險期間至其終止旅___程時止。

三、保險責任

按照《旅行平安保險條款》執行。

四、責任免除

按照《旅行平安保險條款》執行。

五、賠付比例

按照《旅行平安保險條款》執行。

六、投保手續

甲方每組織一個旅遊團隊,應在出團前向乙方辦理投保手續。甲方將投保單傳真至乙方專用傳真機,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據後,正常工作日應在當天出具承保確認書並傳真給甲方,休息日及節假日在專用傳真機收到傳真時即自行確認,無須再發確認書。

七、保險費的結算與支付及勞務的支付

甲方爲乙方代收的保險費每月結算一次。乙方在每個月____日前(節假日順延)統計前____月保險費並通知乙方,經覈對無誤,甲方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款項劃給乙方。乙方每月收互保險費後,按實收保險費的5%支付給甲方作爲勞務報酬。

八、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事故時,甲方應事發後三天內通知乙方,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或結案後提供有關索賠單證(包括當地公安部門證明、醫療證明、原因、地點、估計損失或賠償金額等),積極協助乙方處理賠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責任明確、資料齊全後,應在七個工作日內按條款規定給付保險金。

九、本協議所稱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被保人無法預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事件。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有效期滿。如雙方無異議則繼續生效。

一、對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可隨時修改補充,並作爲本協議組成部分。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合同 篇8

對於無效保險合同的處理方式依合同無效的影響程度不同而不同。一般的無效保險合同採取返還財產的方式,即保險人將收取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被保險人將保險人賠付的保險金退還給保險人;對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無效保險合同採取賠償損失的方式,即按照過錯原則由有過錯的一方向另一方賠償,如果雙方均有過錯,則相互賠償;對有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險合同採取追交財產的方式,即追交故意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方已經通過保險合同取得和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

保險合同無效可以分爲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保險合同的全部無效是指其約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自始不產生法律效力。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或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的保險合同,或保險標的不合法的保險合同等均屬於全部無效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部分無效是指保險合同某些條款的內容無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額保險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中超額部分無效,保險價值以內部分仍然有效。

保險合同的無效不同於保險合同的失效。保險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即自始無效,是絕對無效;而保險合同失效則是由於某種事由的發生,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中止,而非絕對無效,待條件具備時合同效力仍可恢復。

我國原《經濟合同法》第6條規定:“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原《經濟合同法》的該條規定沒有嚴格區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問題。但經濟合同成立與生效具有本質的不同,合同成立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一種事實狀態。

合同無效取決於國家對已經成立的合同的態度和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係的干預,合同不成立的處理結果和合同無效的處理結果截然不同。

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賠償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了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產生民事責任問題,而不產生其他的法律責任。而對於無效合同來說,不僅要產生締約過失責任、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責任,而且將可能產生引起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義在於避免將一些已經成立的但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爲無效合同對待;對於許多僅僅是某些條款不具備或不明確的合同,通過解釋的方法或根據法律的補缺性規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達到鼓勵交易,減少財產損失和浪費的目的。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保險合同無效既可以是全部無效,也可以是部分無效。而對保險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也是有幾種的,比如返還財產、如果造成損失的則賠償損失。相信各位在閱讀小編蒐集的文章後,對如何處理保險合同無效已經有了深刻的理解。如果您有需要可以聯繫我們網站的專業律師,我們會幫助您解決難題。

保險合同 篇9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輛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和特種車,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爲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捲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爲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亂、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自燃是指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八)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九)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啓動,或被水淹後未經必要處理而啓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十)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一)摩托車停放期間因翻倒造成的損失;

(十二)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三)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爲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九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並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併折舊。

保險期限

第十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爲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爲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爲賠付理算依據。

標籤:範文 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