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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

保險3.18W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1

一、失業人員申領失業金要滿足三個條件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

申領失業金應具備三個條件:

首先,勞動者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

其次,勞動者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具體包括: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三個條件是,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滿足以上三條的失業人員可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二、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

那麼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多長時間的失業金,每月領取標準多少?

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根據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不同,失業金的享受期限有所不同。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爲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爲24個月。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例如,目前遼寧省錦州市執行的發放標準是,市轄五個區10年以下的參保人員將享受每月735元的失業金,10年及其以上的爲每月840元;四個縣(市)10年以下的參保人員將享受每月630元的失業金,10年及其以上的爲每月720元。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2

1、參保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書面告知職工有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爲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並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繳費記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人員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60日內,持原單位爲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和身份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失業登記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覈,並將結果告知本人;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應當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由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待遇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3、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三)己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3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參保人員需具備以下條件纔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指下列人員:

①終止勞動合同的;

②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③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注:《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可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每滿1年享受2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領取期限不超過24個月。根據《社會保險法》及《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我市的失業保險覈定標準爲:

1.繳費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

2.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

3.繳費20年以上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

失業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對20xx年7月1日前已覈定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其失業保險金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後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若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我市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4

1.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失業人員,一直未重新就業,目前仍處於失業狀態的;

2.在京參保繳費不足1年或參保繳費滿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一直未重新就業,目前仍處於失業狀態的.。

?補貼標準

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按月領取最長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

對參保繳費滿1年的,失業補助金標準爲1408元/月;

對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失業補助金標準爲880元/月。

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限不覈減參保繳費年限。領取期間不同時享受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注:失業補助金只能申領享受一次,無需辦理失業登記,不得跨統籌地區重複申領享受。

發放失業補助金期間,不辦理失業保險關係轉出(轉入)。失業補助金髮放期滿或停發後,失業人員要求轉移失業保險關係的,經辦機構要記錄相關信息並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