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職場範文 > 社保

2016上海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最新規定

社保2.89W

2016年4月1日起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本市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年限和年齡確定,目前分爲三檔。

2016上海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最新規定

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2016年4月1日起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本市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年限和年齡確定,目前分爲三檔。

調整後,第1-12個月失業保險金三檔標準每檔增160元,分別提高到1415元/月、1470元/月、1520元/月;

第13-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爲第1-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並按照高於本市城鎮“低保”標準10元左右確定託底標準。

一、上海失業保險金辦理條件及流程:

辦理條件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2、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3、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4、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或者工作關係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5、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並有求職要求。 所需材料

1、勞動手冊;

2、失業保險登記表(首次申領時用);

3、失業保險金申領表;

4、身份證;

5、實名制銀行結算戶存摺。

辦理流程

1、 本人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登記;

2、到區縣職業介紹所進行求職登記和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3、申領通過的,工作人員在《勞動手冊》上記載本次申領後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起止日期;失業人員每月15日左右憑銀行存摺到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申領未通過的,工作人員當場告知不能申領的原因。

二、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年限和年齡確定,但不得高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爲本人第二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申請延長領取期限的人員,按失業補助金標準發放;延長領取期間,可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10年

目前,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根據滬人社就發(2016)13號的規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按下列標準計發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年齡35歲以下,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爲1415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爲1132元/月。

失業人員年齡35歲及其以上,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爲1470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爲1176元/月。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爲941元/月。

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5年

失業人員年齡45歲以下,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爲1470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爲 1176元/月。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爲941元/月。

失業人員年齡45歲及其以上,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爲1520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爲1216元/月。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爲973元/月。

累計繳費年限25年以上

失業人員不論年齡,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爲1520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爲1216元/月。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爲973元/月。

三、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覈定過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繳費年限)覈定: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爲2個月,以後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但一次覈定領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可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與1998年10月1日之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但是,如果失業人員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曾經失業,在覈定失業保險金期限時,要扣除失業人員最後一次失業之前的工齡或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