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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制度(集合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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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職業健康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職業健康制度(集合15篇)

職業健康制度1

職業衛生檔案是職業病防治過程的真實記錄和反映,也是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的重要參考依據。爲保護員工健康,加強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1)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組織機構設置文件,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任命與資質文件;

(2)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佈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4)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備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5)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記錄與結論;

(6)個體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配備、發放、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7)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人員職業衛生教育培訓與考覈記錄等相關資料;

(8)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9)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彙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症、職業健康損害或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10)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及其備案、審覈、審查或驗收等的回執或批覆文件;

(11)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申報等有關回執或批覆文件;

(12)其他職業衛生管理有關資料或文件。

2、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要求

(1)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期限及時進行歸檔。

(2)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應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準確可靠,並管好和用好。

(3)隨時、定期地根據公司人員的變動,及時調整和補充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4)日常職業衛生工作須將測定結果、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管理情況隨時過錄,以備分析。

(5)員工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個人健康檔案資料並復檔案室應如實地、無償地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個人複印件上籤章。

(6)職業病診斷,鑑定單位需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時,檔案室應如實地提供。

(7)檔案室對各部門移交來的'職業衛生檔案,要進行質量檢查,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目錄,雙方簽字,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8)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燬、管理、借閱利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9)職業衛生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溫、防潮、通風等項工作,並有應急措施。職業衛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複製。

(10)利用職業衛生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職業衛生檔案室嚴禁吸菸,嚴禁對職業衛生檔案拆卷、塗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11)有關職業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執行。

職業健康制度2

第一條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具體要求,依照職業病防治工作“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制定本制度的目的:爲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進一步加強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促進公司經濟發展、和諧穩定。

第三條公司鼓勵研製、開發、推廣、應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和職業病防治活動。

1.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各部門負責的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各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並進行督察、指導;負責職業衛生的制度建設;負責編制和實施職業病防治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負責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工作。

3.辦公室負責用工制度建設,防止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及時調整涉及本崗位疑似職業病人員的崗位,妥善安置患職業病的員工及有與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

4.辦公室負責聯繫相關醫療機構,對職工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治療等工作。

5.生產部負責監督檢查職業衛生工作落實情況,對各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爲,有權糾正和制止。

6.公司配備測塵儀器、氣體測定分析儀器和其它有關職業健康方面的儀器等,並按國家規定進行校準。

7.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職工醫院安排經過培訓並取得相關資質的監測人員負責日常的監測和管理工作,確保監測正常運行,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保存。

8.各生產單位要經常檢查職業衛生監測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設施正常運轉,做好相關記錄,必要時隨時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彙報。

9.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依據國家相關規範,定期對作業地點的噪聲和振動限值、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生產性粉塵、溫度、溼度、風量風速、輻射度、照度和人機工效等按規範進行測定,並採取措施確保工作環境符合國家的相關要求。

10.監測結果應建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對檢測測定結果及時進行分析,確定其危害程度和風險等級,制定和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治。

11.辦公室負責組織職業病診斷,並將做出的診斷結論千之員工。

12.發現疑似職業病症人員,應當通知員工本人和所在單位。

13.職業病病人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14.職業病病人調離或者死亡,辦公室應按相關規定移交或封存檔案。

第五條本制度與國家和上級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和上級法律法規執行。

職業健康制度3

1.以總承包爲首、監理公司協調、安裝專業項目負責參加的多專業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組織體系,組織體系的運行模式:

1)凡是進入廣場的施工人員,必須接受總承包現場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各項管理制度、崗位職責,並由各專業項目負責組織對施工人員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培訓教育。

2)接受總承包定期和日常安排的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檢查,檢查出的問題,由專業項目負責組織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彙報項目監理會議和總承包。

3)執行總承包項目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獎罰制度,由項目監理工程師和甲方監督實施獎罰制度的落實效果。

4)專業項目負責向項目監理例會定期彙報本期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情況、存在問題,解決辦法,下期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計劃,由管理體系監督執行情況。

5)各專業負責自己作業區、生活區環境衛生乾淨、整潔,生產、生活區垃圾及時打掃乾淨,集中堆放,及時集中運輸。

6)負責保護好本專業施工區域總承包商施工安全、環保設施,做到不拆除、不損壞、主動維護好自己施工區域的安全設施。

2.由總承包項目安全經理周明根代表項目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體系主抓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各專業安全員,檢查日常安全、環保、職業健康制度執行情況,檢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環保情況,有權對不文明、環保工作做得不好的專業施工隊伍或個人罰款。

3.由總包負責收集、整理項目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技術資料及歸檔工作,各專業項目負責有責任進行積極配合。

4.項目專業施工區域不好劃分的'部位,應有項目監理會議組織分工,劃分好各自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的區域,各專業應遵守對方管理區域的安全、環保要求。

5.由總包項目安全經理負責每月對專業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情況進行考評,考評情況在項目監理會議進行公佈,對考請不合格的分包商執行罰款。

職業健康制度4

第一條爲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範圍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結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並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經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批准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單、地址、檢查類別和項目等相關信息。

第五條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當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築總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具有與批准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五)具有與批准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條件;

(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批准證書》,並註明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

第六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在批准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範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二)履行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禁忌的告知和報告義務;

(三)定期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包括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四)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

(五)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指定主檢醫師。主檢醫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

(四)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職業衛生和職業病診斷相關標準。

主檢醫師負責確定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和週期,對職業健康檢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審覈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第八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勞動者,尊重和保護勞動者的知情權及個人隱私。

職業健康制度5

1、堅持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2、採取有效職業病防護設施,併爲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場所,設置醒目公告欄,公佈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

4、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5、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實行專人管理,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

6、每年對職工進行一次職業衛生培訓。

7、每兩年對從事職業危害因素崗位的職工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並進行建檔管理。

8、女職工在月經期、已婚懷孕準備期、懷孕期、哺乳期,由於生理特性,在勞動和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難,應給予特殊勞動保護。

9、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職業健康制度6

一、健康查體對象

新從事放射工作、已經從事放射工作和調離放射工作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員。

二、健康檢查機構和檢查項目

健康檢查機構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承擔。

檢查項目按國家《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辦法》規定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項目》進行。複查時根據需要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我院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執行。

三、健康檢查管理

(一)就業前健康檢查

就業前查體是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重要部分,是全部醫學檢查的基礎資料,其檢查結果可爲後期檢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對比和參考。

對新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書面培訓、從業申請,送至設備處,由設備處統一安排、及時組織新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沒有接受上崗前健康檢查的人員,暫不能從事與放射有關的工作;經檢查,對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的人員,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

(二)上崗後健康檢查

1對上崗後的.放射工作人員,當在相應工作條件下連續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過年劑量當量限值的30%,但有可能超過10%(乙種工作條件)時,每1~2年組織一次職業健康檢查。當工作人員在相應工作條件下連續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過年劑量當量限值的30%(甲種工作條件)時,每年應進行全面醫學檢查一次。

2查體中發現結果異常者,及時安排複查。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

3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狀況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放射工作人員,及時調離原放射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4對具有專門技術、經驗豐富的放射學專家或技術人員,其健康情況有不符合健康標準者,應慎重、仔細的權 對社會和個人的利弊決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

(三)離崗前健康檢查

對調離放射工作崗位的放射工作人員,在離崗前應組織其職業健康檢查。

(四)應急和事故照射人員的健康檢查

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現卡源、射線裝置失靈等事故照射時,對參加應急處理的人員或事故照射的人員,應及時組織搶救和進行健康檢查,對需要進行醫學觀察的,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檢查項目和頻度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五)健康檢查結果處理

健康檢查結束後,應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本人,並將檢查結果記錄在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中,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終生保存。

(六)特殊人員的健康管理

1未滿18歲,不宜在甲種工作條件下工作,16~17歲允許接受爲培訓而安排的乙種工作條件下的照射。對確診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員已從事放射工作的孕婦、授乳婦不應在甲種工作條件下工作,妊娠六個月內不應接觸射線。以前接受過5倍於年劑量限制

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不應再接受事先計劃的特殊照射。

2身患嚴重的呼吸、循環、消化、造血、神經和精神、內分泌、免疫系統疾患者;身患嚴重皮膚病、視聽障礙者;身患惡性腫瘤和妨礙工作的複發性良性腫瘤;手術後不能恢復正常功能者;未完全恢復的放射性或其他職業疾病者,應由授權的醫療機構和醫師根據疾病的過程、性質,確定該工作人員是否適合繼續從事放射工作。(具體疾病以GBZ98一20xx爲準)

3對疑似職業性放射病病人,應及時安排其進行職業性放射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疑似職業性放射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院方承擔。

四、保健

(一)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補貼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臨時調離放射作業崗位者,可繼續享受保健津貼,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正式調離放射作業者,可繼續享受保健津貼一個月。

(二)根據工作場所類別和從事放射工作時間長短,在國家規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對從事放射作業滿20年的在崗人員、依據劑量監測記錄及健康查體結果需要休假、療養者,可利用休假時間安排2~4周的健康療養。由健康查體單位提出建議,設備處書面通知人事處、本人所在科室及本人。休假時間、薪酬等按國家相關法令執行。

(三)放射工作人員的工齡計算,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xxx醫院

  20xx年08月25日

職業健康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爲規範本項目部職業健康管理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作業人員健康及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49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第51條《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制度》,《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及《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和規章制度的要求,結合本項目工程實際,特編制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第二章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爲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員工明確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危害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四、爲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相關職責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五、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一)主要負責人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3、定期總結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員工對職業健康工作的意見,並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和解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意見。

4定期組織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聽取工作彙報,研究和制訂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並有效實施。

5、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

6、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保障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的投入,並有效的實施。

7、組織建立並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和預案。

8、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9、依法承擔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責任。

(二)分管職業健康的負責人

在項目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在企業中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完善和修訂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根據各部門分工,明確各部門、各崗位人員職責並組織具體實施,督促保證職業危害防治經費的落實和專款專用。

2、組織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法規、職業健康知識培訓

與宣傳教育,普及職業危害防治知識。

3、定期組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的隱患。

4、如發生職業危害事故,要科學應對及妥善處理,及時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5、依法承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責任。

(三)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職責

1、在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領導下,推動開展職業健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

2、組織開展對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健康管理先進經驗。

3、組織有職業健康危害的特種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檢查檔案。

4、認真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

5、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崗位工作制度、操作規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

(四)專(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職責

1、認真履行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職業健康管理相關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等法規標準、規章制度。彙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並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組織參與對作業人員開展職業健康培訓教育,檢查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3、組織開展職業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4、協助有關部門制訂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定期組織參與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上級領導研究處理。

6、參與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7、負責建立職業健康管理臺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等工作。

第三章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一、應爲作業人員創造符合國家職業健康標準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健康保護的權益。

二、崗前告知。作業人員入場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

二、現場告知。

1、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公佈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以及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的結果。

2、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檢查結果告知。

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疑似職業危害的及時告知本人。員工離開本項目部時,如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項目部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四、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危害告知事項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五、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定期培訓和考覈,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六、因未如實告知作業人員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項目部不得以作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章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一、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宣傳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作業人員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作業人員正確使用預防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防護用品。

二、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根據法律規範等的要求、項目部實際情況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

應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三、職業健康宣傳

1、項目部利用公示欄、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定期開展職業健康宣傳。

2、部門班組要利用班前班後會、現場崗位職業危害講解以及職業危害標誌牌標識、公告欄等進行職業健康宣傳。

四、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一)、培訓內容

1、職業健康法律、法規與標準;

2、職業健康基本知識;

3、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5、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職業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訓的對象及方式

1、入場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訓

凡新入場作業人員,由班組負責人通知安全部門,並由安全部門組織進行公司、項目、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工作,成績歸檔存查。

1)公司教育培訓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進行培訓,教育內容:(1)黨和政府關於職業健康的方針、政策、法令,《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

(2)公司安全生產奮鬥目標、管理組織、實施措施及生產工藝基本情

況。

(3)綜合安全知識,公司主要危險區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範措施。(4)公司的各種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總則。

2)、項目級安全教育由安全組或兼職安全員負責組織進行培訓,教育內容:

(1)本項目安全生產組織及操作規程。

(2)本項目的安全技術規程、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安全制度與規定。(3)本項目的主要職業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經驗教訓以及防範措施。3)班組教育由班組長或指定專人負責進行培訓,主要內容:(1)本班組生產組織及操作規程。

(2)本班組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急防範措施。(3)本班組崗位勞動保護用品佩戴、使用規定。

(4)本班組主要設備性能及安全規程以及主要環節的危害防範注意事項。

(5)本班組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和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規定。

2、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1)由項目部每年對分包單位負責人、班組長、專職安全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職業健康知識安全教育培訓,並存檔。

2)一般“三違”人員由項目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於一天;嚴重“三違”人員由項目部職業健康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於一週,並將“三違”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存檔。

3)培訓方式:定期教育與不定期教育相結合,採用課堂教學、觀看錄

像、現場教育、參加上級組織的培訓、邀請專家等形式;第五章作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爲了防止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避免因使用不合格和過期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而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

1.項目部在採購安全勞動防護用品時,應按質量體系程序進行申報,由專人對需採購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編制採購計劃和清單,數量較大的與供方簽訂採購合同,合同中應註明所採購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規格、型號、質量標準和進場日期等。

2.所採購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進場後,項目部應組織相關人員按照採購清單或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交現場材料員保管,材料員應按類別、型號進行登記,入庫後應妥善保管(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安全網等,避免高溫、日曬、潮溼、明火、強酸、強鹼或尖銳物體)。

二、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更換

1.在發放安全勞動防護用品時,材料員應逐一做好記錄,註明新舊程度、有無傷損、領用工種以及領用人簽名。

2.項目部施工員、安全員應經常檢查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使用安全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如安全帽要繫好帽帶,調整好帽襯間距(一般約40-50mm),安全帶的使用必須高掛低用,帶、繩不能打結等,安全網綁紮應使用不小於14號得鉛絲等。

3.相關人員在檢查安全勞動防護用品時如發現以下情況應及時告知使

用者停止使用或進行更換:

1)安全帽缺襯、缺帶或破損及超年限的(安全帽正常使用爲3年)。2)使用安全帶時要對其外觀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老化、破損應停止使用,安全帶使用兩年後,進行抽樣試驗,以2206N(225kgf)拉力拉5min,無破斷可繼續使用,但對經過抽樣試驗的安全帶不得使用,如要使用必須更換新繩帶。

3)使用防毒口罩、安全網、絕緣手套、絕緣鞋等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除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使用以外,應檢查是否有變形和磨損及老化現象,如發現有問題應及時說明情況進行更換,以確保安全。

三、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

1.各種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都有規定的使用年限,一般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在外表不損壞的情況下也不能超年限使用。如安全帽、塑料帽、紙膠帽不超過年,玻璃鋼(維綸鋼)橡膠帽不超過年。報廢時間應從產品製造完成之日起計算。

2.由於週轉次數多,使用頻繁,造成磨損變形嚴重的防護用品,雖然沒有超過使用年限,但是經檢查認爲不能起到安全防護作用的,要及時停止使用,並通知材料員進行報廢處理。

3.各種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報廢后,要及時進行清除處理,嚴防報廢的勞動防護用品因保管不妥被再次利用,造成安全事故的發生,爲此,施工現場勞動防護用品材料員應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並嚴格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使用、報廢,確保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合格,杜絕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

第六章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一、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本項目部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有計劃地到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作業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場作業人員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作業人員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覈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作業人員應調離原作業崗位,並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複查的,應如實告知作業人員本人。

五、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粉塵作業防護管理制度

1、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本項目部粉塵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2、項目部應採取綜合防治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3、隧道內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在易揚塵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4、粉塵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清潔。

5、項目部應配備必須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編制好《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6、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第八章噪聲作業防護管理制度

1、生產區域和作業場所的噪聲要符合標準規定,超過標準要限期整改。

2、當班工人每天對噪聲進行日常監測,並做好記錄,並將監測結果予以公佈。

3、對於噪聲超過標準規定的作業場所,必須採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達到標準要求。在無法徹底消除噪音的情況下,必須給員工發放個體防護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減少或減輕對員工的聽力損害。

職業健康制度8

一、目的

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定期對在崗員工健康檢查,合理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勞動保護用品真正起到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保障生產工作順利進行。

二、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爲加強職工的安全防護設施,規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勞動防護用品既切實發揮作用同時也不浪費。

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要求及檢查與考覈。

3、本制度適用於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員工健康檢查週期,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最低庫存要求等以及檢查與考覈的內容。

三、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根據《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江蘇省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辦法》、《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執行。

四、管理內容與要求

1、體檢類別:

1.1入職體檢:新員工面試合格後,由綜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

1.2年度體檢:公司在崗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1.3特殊情況體檢:根據崗位的特殊要求或員工因工作原因接觸過傳染病源,按公司規定,應進行專項體檢。

2、勞保用品的配發、驗收、發放和使用的總則

2.1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證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嚴禁折發現金和其他物品,在發放和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

2.2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計劃、驗收、使用須知及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統一管理。

2.3 本規定是按照不同性質、程度的需要,對不同工種、崗位,不同勞動強度和工作環境發放不同的勞動防護用品。

3、建立監督約束機制

爲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公司成立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主任由經營副總經理擔任,成員由生產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燃料部經理、綜合部勞資專責、安全專工組成。監督委員會負責選擇勞動防護用品式樣,監督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及報銷手續等工作。

4、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管理和預算管理

4.1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的編制必須嚴格依據《江蘇省電力系統職工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司制定的發放標準進行。

4.2 公司全年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生產部負責安全的專工於每年12月31日前編制出下年度費用計劃,經公司研究批准列入公司下年度預算定額。

4.3 當年新進公司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由生產部安全專工依據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提供的人員及其工種分配情況及時編制,再經生產部經理審覈後,及時發放。

4.4 機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臨時勞動防護用品,由各部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彙總平衡後提前20天編制採購計劃,報生產副總經理批准後,由綜合部安排採購。該部分費用在大小修或專項工程費用中列支。此類物品要嚴格控制,認真把關。

4.5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一式三份,生產部、財務部和勞保倉庫各執一份。 5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與報銷

5.1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由綜合部物資專責負責,同時綜合部應對所採購用品的質量負責。

5.2 安全專工應依據各部門上報的勞保需用計劃編制採購計劃,經生產部經理審查,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綜合部採購。

5.3 勞保庫要嚴把質量驗收關,對進庫用品要儘可能的做到每件檢查,防止粗製濫造用品入庫,沒有計劃的採購不得入庫。大批量的要進行抽樣驗收,抽驗率不低於1%,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給員工。涉及安全、衛生的護品要檢查其“兩證”,無“兩證”的一律不得購入。

5.4 勞動防護用品報銷時,須憑國家規定的發票和物資驗收單,並經安全專工登記,生產部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銷。

6、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規定

6.1 凡屬公司正式職工(及項目公司批准的計劃內臨時工)均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6.2 身兼幾個工種的作業人員,按其從事主要工種的標準發放,可以補充其他工種所必需的防護用品,但不得重複發放。

6.3 發放標準細則未明確的工種,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審定,按相近工種發放。

6.4 對調換工種的職工,須由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及時提供崗位變更證明,生產部將根據變更證明辦理和調整防護用品標準。按其調換後工種對超出的勞動防護相應取消,缺欠標準的給予增發。

6.5 外來參觀、學習、承包工程及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按所到崗位的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 勞動防護用品分大件和小件兩種(使用期限超過半年的爲大件)。小件防護用品以集體領取,由生產部依據發放標準統一造表,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由各部門專人統一領用,不是專人領取,勞保庫不得發放;大件防護用品領取,由部門專人填好領料單,生產部審覈批准後領取。

6.7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程序:屬於計劃內、按標準發放的防護用品(如新入廠人員),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負責人簽字、生產部經理審批、安全專工登記後,到倉庫領取;屬於計劃外、臨時性發放的防護用品(如現場大小修、現場突擊任務等),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到生產部審批登記,然後由主管領導審批後,再到勞保庫領取。審批程序不完整的勞保庫不得私自發放。 6.8 各部門在發放勞保用品時,要認真負責,保證一次按標準發放到職工個人手中。生產部對各部門勞保品發放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未按標準發放的,將予以考覈。

6.9 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應記入由班(值)長簽名的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本內,由班(值)長領取、保管、使用和更新。丟失或故意損壞者扣罰班(值)長。班(值)長離任時,要與新任班(值)長辦理交接手續。單位主管領導負責督促落實。凡發生交接及保管手續中斷的按原價扣班(值)長及單位主管領導。

6.9 勞動防護服的發放時間:春秋防護服在每年的八月份發放;夏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四月份發放;冬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十月份發放。

6.10 倉庫管理員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不得超標準發放。每月進行一次盤點,30日前報經營副總經理、生產部、財務部各一份勞保品月報表(包括上月發出,當月庫存等);生產部每季度對勞保庫進行一次實物盤點。

6.11 勞保倉庫要做好防火、防盜、防鼠害、防黴等工作,嚴防勞保用品損壞和發黴。

6.12 領出庫的防護用品出現質量和型號問題時,經生產部審查屬實,統一由部門專人到勞保庫進行退換。

6.13 國家規定的發放標誌服的人員,不再發放工作服。

7、手電筒管理

7.1 發放原則

7.1.1 手電筒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重的預防性輔助措施,按工作崗位配發,屬公用物品,不屬於任何個人。

7.1.2 運行人員每人一盞;檢修人員按班組配發;中層以上領導由於臨時工作較多,按每人一盞配發。

7.2 管理辦法

7.2.1本次發放的手電筒屬充電式,使用期限爲4年。在4年使用期間公司不再負責夜班工作或值班照明問題。

7.2.3 配發給個人的由個人負責保管和日常維護;配給班組的由班長做好保管和日常維護工作,人爲損壞或丟失的由責任人按原價賠償。

7.2.4 若有人員離開或調離以上配發手電的崗位,由班長或部門領導負責收回手電筒,另外發給新來人員。調離人員應自覺遵守公司規定,積極上交。沒有收回的由部門負責。

7.2.5 配發給班組的公用手電筒,班長調離或調換的由部門領導負責收回。

8、勞保用品遺失、損壞的賠償

1、員工個人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故意損壞、丟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價賠款後重新領用,賠款計算方法;正常使用損壞的,經責任部門申請,安全員調查屬實,綜合部審覈批准後以舊換新。員工個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滿後一律以舊換新。

2、集體、員工個人(包括臨時勞務工)借用的勞保用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後,根據物品的新舊程度按原價的30%~100%賠款;對無故不還或故意損壞者,按原價賠款;因搶修、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予以報損,不做賠款。

9、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標準的修訂

9.1 生產部將按照上級發放標準,結合公司實際及勞動防護用品經費情況及時修訂本規定。

9.2 每年年底生產部牽頭,組織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人員,徵求職工意見,對本標準進行一次綜合性分析研究。如需修訂,由安全專工提出修訂意見或重新擬定方案,經生產部同意後報經營副總經理審批。

9.3 職工個人、班組、部門等對勞動防護用品的品種、數量、質量、管理及發放標準有建議時可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到生產部,以利於標準的修訂和更加符合現場實際。

9.4 如本標準與上級下達的有關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通知、指示、規定相沖突時,按上級要求執行,並及時修訂本標準。

五、檢查與考覈

本標準由生產部進行檢查與考覈。

職業健康制度9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建立健全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單位主要責任人是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全面負責。

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對從業人員要進行崗前、崗中職業健康培訓,督促從業人員遵守相關職業危害規定。

新建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嚴格執行“三同時”規定。

存在職業危害的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告知作業場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單位必須爲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並督促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單位必須經常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維護、檢修、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其處於正常狀態。

加強對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異常監測,檢測結果,及時公佈。

單位應當爲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單位應當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而隱瞞使用的,要追究其責任。

單位必須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崗前體檢和職業危害體檢。

二、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單位應按照國家申報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在竣工驗收之日起日內必須進行首次職業危害申報。

作業場所危害申報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佈情況;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申報一次。

各分公司、有關部室負責職業危害申報技術資料的準備。

安全部負責職業危害申報資料整理及上報工作。

三、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一、職業安全健康宣傳

公司利用《礦山安全報》、電子公示欄、版面進行職業健康宣傳。

分公司要通過牆報、公示欄、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開展職業健康宣傳。

生產車間要利用班前班後會、安全報閱讀、現場崗位職業危害講解以及職業危害標誌牌標識、公告欄等進行職業健康宣傳。

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副經理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技人員分別由省、市安監部門負責培訓、考覈和發證。根據證件有效時間,到期進行復訓。

入廠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訓

凡入廠新工人、新調入人員、新分配的大中專學生、來廠實習人員,由用人部門通知安全部門,並由安全部門組織進行礦山、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井下作業人員培訓時間不少於七十二小時,露天作業人員培訓時間不少於四十小時。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工作,成績歸檔存查。

職業健康制度10

(一)爲了加強企業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管理,落實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監總局《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三)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職業安全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四)安全生產委員會爲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劉輝爲兼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五)向區安監局申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

(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完善作業現場,職業危害防治設備、設施,並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確保設備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七)依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範》爲員工配備合格的職業安全健康個體防護裝備,並督促教育、指導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

(八)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告知工作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防止措施和待遇,依法爲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九)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進行定期的健康體檢。

(十)建立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一)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時予以配合。

職業健康制度11

1、公司爲員工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平臺,且納入年度員工培訓教育計劃,並對所需人員、經費和物資給予保證。

2、公司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安全檢查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

3、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員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員工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操作規程。

4、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的內容:重點包括學習和掌握職業衛生知識、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職業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危害事故隱患的識別等。

5、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的形式:可通過會議宣講、舉辦業務培訓、開展有獎知識競賽、發簡報和通迅、標語、廣播、電視等進行宣傳教育。

6、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做好職業衛生培訓資料歸檔工作。培訓做到:有計劃、有教材、有名單、有試卷、有小結。

職業健康制度12

一、爲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員工明確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危害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三、本制度規定從企業領導到各部門在職業危害防治的職責範圍,凡本單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四、爲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後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範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一、主要負責人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員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員工對本企業職業健康工作的意見,並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和解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意見。

4、每季召開一次職業健康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彙報,研究和制訂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

5、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6、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保障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的投入,並有效的實施。

7、組織建立並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和預案。

8、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9、依法承擔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責任。

二、分管職業健康的負責人職責

在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在企業中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完善和修訂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根據各部門分工,明確各部門、各崗位人員職責並組織具體實施,督促並保證職業危害防治經費的落實和專款專用。

2、組織對企業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法規、職業健康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普及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對在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3、定期組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的隱患。

4、定期組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組人員會議,聽取各部門、車間、員工關於職業健康有關情況的彙報,及時採取措施。

5、如發生職業危害事故,要科學應對及妥善處理,及時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6、依法承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責任。

三、技術部門的職責

1、編制企業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員工勞動條件,促進文明生產。

2、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文件、技術規程,製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3、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4、對本企業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

四、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職責

1、在企業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領導下,推動企業開展職業健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

2、組織開展對企業員工進行職業健康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健康管理先進經驗。

3、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檢查檔案。

4、認真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

5、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崗位工作制度、操作規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隱患,有權責令改正,重大隱患書面報告領導小組。

五、專(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職責

1、認真履行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職業健康管理相關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等法規標準、規章制度。彙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並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組織參與對員工開展職業健康培訓教育,檢查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3、組織開展職業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4、協助有關部門制訂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定期組織參與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6、參與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7、負責建立企業職業健康管理臺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六、車間負責人職責

在分管負責人的領導下工作,具體職責:

1、把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貫徹到每個具體環節。

2、組織對本車間員工的職業健康培訓、教育、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3、督促員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加阻止違章、冒險作業。

4、定期組織本車間範圍的檢查,對車間的設備、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報領導小組,採取措施。

5、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迅速上報,並及時組織搶救。

6、對本車間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全部責任。

七、職業危害崗位防治職責

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設施。

3.不違章作業,並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爲,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企業負責人彙報。

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並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職業健康制度13

1、爲了規範場所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臨猗分公司。

2、職業衛生主要包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煤塵、粉塵、有毒有害物質、噪音等對環境和操作人員造成的傷害。

3、安全部門負責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各分廠設備處負責生產設備設施跑、冒、滴、漏控制工作;分廠安環處負責煤塵、粉塵、廢氣、廢渣、廢水等污染控制治理工作;職工醫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

4、各單位加強生產過程的控制和管理,消除設備、工藝的`跑、冒、滴、漏,使工作場所和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達到國家允許的範圍內。

5、有煤塵、粉塵的作業崗位和場所,必須採用溼法操作和隔離法操作,保證噴淋裝置完好,作業人員配備防塵口罩、護目鏡,減少與塵毒物質的接觸機會。

6、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崗位和場所配置自動在線監測儀,崗位人員加強監控,做好檢測記錄,發現問題,積極處理,並加強自然和機械通風排毒措施;崗位人員配備相應的防毒面具。

7、各安全員負責對有毒有害崗位配備的防毒面具、氧呼吸器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和檢查維護。

8、人力資源部培訓中心必須對入廠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培訓,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培訓。

9、安全部門聯繫國家有資質機構按國家規定,定期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進行進行檢測評價,根據檢測結果制定控制治理措施,並於每年向安監部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申報。

10、各分廠設備處定期開展“無泄漏”達標驗收工作;各分廠安環處定期開展“清潔文明”驗收工作;採取設備、工藝技術等控制措施進行綜合治理,爲職工創造良好工作環境。

11、各分廠安環處對全廠衛生設施加強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環保衛生設施正常運轉;同時加強廢氣、廢水排污治理工作,確保達標。

12、職工醫院要加強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提高防護能力。

13、職工醫院對新入廠的員工及崗位人員要進行嚴格體格檢查,建立檔案;人力資源部對職工醫院體檢查出的職業禁忌症人員進行崗位調整。

14、職工醫院聯繫有資質機構對職業病崗位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前體檢,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存,對於體檢過程中發現的疑似職業病患者和職業病患者要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15、人力部門簽訂合同籤時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員進行告知。培訓中心定期對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職業健康制度14

自1963年國務院《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中規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的定期檢查與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等制度以來,我國目前比較成熟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產責任制、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傷亡事故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三同時”制度、職業安全健康(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制度等。現對上述各項管理制度分述如下。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用人單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單位行政崗位責任制度和經濟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按照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將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工人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應做的事情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

用人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核心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五同時”,就是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其內容大體分爲兩個方面,一是縱向方面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類人員(從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橫向方面各分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職能部門(如安技、設備、技術、生產、財務等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重要措施之一。這種制度對企業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發展都起着積極作用。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編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1)單位或工作場所;

(2)措施名稱;

(3)措施內容和目的;

(4)經費預算及其來源;

(5)負責設計、施工的單位或負責人;

(6)開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的範圍應包括: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等內容,具體有以下幾種:

1.安全技術措施,即預防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的各項措施,包括防護裝置、保險裝置、信號裝置、防爆炸設施等措施。

2.職業健康措施,即預防職業病和改善職業健康環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塵、防毒、防噪音、通風、照明、取暖、降溫等措施。

3.輔助用室及設施,即爲保證生產過程安全衛生爲目的所必須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婦女衛生室、廁所等。

4。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措施,即爲宣傳普及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教材、圖書、資料,職業安全健康展覽和訓練班等。

編制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主要依據以下幾方面:

(1)國家發佈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法規和標準;

(2)在職業安全健康檢查中發現而尚未解決的問題;

(3)造成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原因和所應採取的措施;

(4)生產發展需要所應採取的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技術措施;

(5)安全技術革新項目和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編制計劃時,用人單位領導應根據本企業的情況,分別向車間提出具體要求,進行佈置。車間領導要會同有關單位和人員制定出本車間的具體措施計劃,經羣衆討論,送安技部門審查彙總,技術部門編制,計劃部門綜合後,由用人單位領導召開各管理、生產部門等負責人蔘加的會議,確定措施項目,明確設計、施工負責人,規定完成日期,經領導批准後,報請上級部門覈定。根據上級覈定的結果,與生產計劃同時下達各車間貫徹執行。

三、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用人單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貫徹用人單位方針,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防止產生不安全行爲、減少人爲失誤的重要途徑。其重要性首先在於提高用人單位管理者及員工做好職業安全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幫助其正確認識和學習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其次,是能夠普及和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知識,增強安全操作技能,從而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1995年11月8日勞動部頒佈的《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勞部發[1995]405號)對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和組織管理作了具體規定。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職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經常性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1.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主要應進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知識及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教育。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四十學時。

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教育內容應包括: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職業安全健康標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職業健康知識、安全文件;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一百二十學時。

企業其他管理負責人(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負責人)專業技術幹部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本職安全生產責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統安全工程知識;基本的安全技術知識。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學時。

班組長和安全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技能及本企業、本班組和一些崗位的危險因素、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學時。

2.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特種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爲特種作業人員。根據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覈管理辦法》(13號令)的規定,特種作業的範圍包括: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製冷作業;爆破作業;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並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的其他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作技能的培訓教育,增強其安全生產意識,防止由於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訓而引起傷亡事故。因此,國家經貿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推行全國統一培訓大綱、統—考覈教材、統一證件的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獲得證書後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覈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與實際操作技能考覈兩部分,以實際操作技能考覈爲主。《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由國家統一印製,地、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f1負責簽發,全國通用。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每兩年進行一次複審。未按期複審或複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3.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主要有新員工上崗前的三級教育、“四新”教育和變換崗位教育、經常性教育三種形式。

1995年勞動部《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提出了“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車間級v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的要求。三級教育時間不得少於四十學時。廠級安全教育由企業主管廠長負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車間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車間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協助,內容包括本車間的概況,職業安全健康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班組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內容包括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職業安全健康事項,典型事故及發生事故後應採取的緊急措施,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項內容。企業新職工須按規定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並經考覈合格後方可上崗。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明確指出:“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企業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級或班組級安全教育。”因此,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投產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和培訓參加操作的崗位工人和有關人員,使其瞭解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術,以適應新的崗位作業的安全要求;當用人單位內部職工從一個崗位調到另一個崗位、或從某工種改變爲另一工種、或因放長假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用人單位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現崗位安全生產特點和要求。

4.經常性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無論何種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勞永逸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同樣如此,必須堅持不懈、經常不斷地進行,這就是經常性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在經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態度教育最重要。進行安全思想、安全態度教育,要通過採取多種多樣形式和安全活動,激發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熱情,促使員工重視和真正實現安全生產。經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斑前、班後會上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安全活動日;安全生產會議;事故現場會;張貼安全生產招貼畫、宣傳標語及標誌等。

四、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是清除隱患、防止事故、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手段,是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可以發現企業及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以便有計劃地採取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隱患、查整改和查事故處理。查思想主要是檢查用人單位領導和職工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查管理是檢查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並正常工作;查隱思是檢查生產作業現場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要求;查整改是檢查用人單位對過去提出的問題的整改情況;查事故處理主要是檢查用人單位對傷亡事故是否及時報告、認真調查、嚴肅處理。安全生產檢查時要深入車間、班組,檢查生產過程中的勞動條件、生產設備以及相應的安全健康設施和工人的操作行爲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爲保證檢查的效果,必須成立一個適應安全生產檢查工作需要的檢查組,配備適當的力量。安全生產檢查的組織形式,可根據檢查的目的和內容來確定。

五、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是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的一項重要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七條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這項制度的內容包括: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報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統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一)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我國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工作,經過40多年的不斷總結,建立了科學合理的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1.傷亡事故分類

傷亡事故的分類,分別從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點。根據我國有關法規和標準,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傷亡事故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傷害程度分類

輕傷,指損失工作日爲一個工作日以上(含1個工作日),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

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爲105個工作日以上(含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的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日;

死亡,有職工死亡或重傷損失工作日超過6000日,這是根據我國職工的平均退休年齡之和計算出來的。

(2)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一2人的事故;

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按事故類別分類

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將事故類別劃分爲20類,即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

2.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

組織在進行傷亡事故報告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發佈的有關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有:1988年國務院第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2001年4月國務院頒佈第302號令——《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3.傷亡事故統計

關於傷亡事故的統計我國目前有如下規定:1992年勞動部辦公廳發出的“關於實施《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發出的“關於印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問題解答》的通知”。

(二)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1.職業病報告辦法

職業病報告必須是國家現行職業病範圍內所列舉的病種,衛生部曾於1988年修訂頒發了《職業病報告辦法》,規定了職業病報告的具體辦法。根據此規定,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相應的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衛生防疫機構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職業病報告實行以地方爲主,逐級上報的辦法。一切企、事業單位發生的職業病,都應報告當地衛生監督機構,由衛生監督機構統一彙總上報。

2.職業病處理

有關職業病的處理,是政策性很強的一項工作,涉及職業病防治及妥善安置職業病患者、患者的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能力鑑定及職業康復等工作,目前可按衛生部、勞動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1987年月11月發佈的(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根據此規定,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療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後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自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於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幹,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調處理,雙方商妥後方可辦理調轉手續。並將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調出、調入單位都應將倩況報告所在地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機構備案。職工到新單位後,新發生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工作有無關係,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併,由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應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

(三)職業病的防治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本法共7章79條。

主要內容包括:關於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基本管理原則的規定、職業病的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的診斷管理、對職業病病人的治療與保障等。此外,該法根據所設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違法行爲的不同性質、危害後果,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突出了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停建、停產直至關閉的處罰;對造成職業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本法還對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做了規範,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代表政府對企業的生產過程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監察,以政府的名義,運用國家權力對生產單位在履行職業安全健康和執行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舉和懲誡制度。我國的職業安全健康監察起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1983年,國務院批轉《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監察工作的報告》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實行國家勞動安全監察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執行機構設在行政部門,設置原則、管理體制、職責、權限、監察人員任免均由國家法律、法規所確定。職業安全健康機構與被監察對象沒有上下級關係,只有行政執法機構和法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職業安全健康機構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可以採取包括強制手段在內的多種監督檢查形式和方法來執行監察任務。

職業安全健康機構的監察活動是以國家整體利益出發,依據法律、法規對政府和法律負責,既不受行業部門或其他部門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單位的約束。

職業安全健康具有專屬性。而執法主體是縣級和縣級以上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而不是其他的國家機關和羣衆團體n職業安全健康還具有強制性。職業安全健康機構對違反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標準的行爲,有權採取行政措施,並具有一定的強制特點。這是因爲它是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爲後盾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以保證法律的實施,維護法律的尊嚴。

七、“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凡是我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技術改建項目(工程)和引進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三條做了明確的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主要指安全技術方面的設施、職業健康的設施、生產輔助性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塵肺病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及原勞動部頒發的《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對“三同時”制度做了具體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初步設計要經過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部門、衛生部門和工會的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施工;工程項目完成後,必須經過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部門、衛生部門和工會的竣工驗收,方可投產和使用。

“三同時”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的論證,明確項目可能對職工造成危害的防範措施,並將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

2.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職業安全健康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准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職業安全健康設施的設計,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4.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安全健康驗收規定進行。不符合職業安全健康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驗收和投產使用。

5.建設項目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行後,不得將職業安全健康設施閒置不用,生產設施和職業安全健康設施必須同時使用。

八、職業安全健康(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制度

1996年原勞動部發布了第3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1998年原勞動部發布了第10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和第11號令《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從而正式提出開展“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1999年國經貿安全[1999]500號《關於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進行資格認可的通知》從政策上將此項工作引向更深的層次。

預評價制度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分析、預測該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險、危害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和可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和管理對策,作爲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勞動安全衛生設計和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的主要依據,供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進行監察時作爲參考。預評價實際上就是在建設項目前期,應用安全評價的原理和方法對系統(工程、項目)的危險性、危害性進行預測性評價。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

1.屬於《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基本建設項目和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中規定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2.屬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l6)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爲甲類的建設項目;

3.屬於勞動部頒佈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中規定的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爲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4.大量生產或使用《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規定的Ⅰ級、Ⅱ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

5.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遊離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設項目;

6.其它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確認的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

職業健康制度15

1、衛生安全:

1.1、車間工服、鞋類不可穿着外出,爲着違者勢力視情節輕重給予扣5-50分的處罰,警告處理。

1.2、黃色門簾不能掛起,發現一次扣10分。

1.3、作業前做好準備工作,直接接觸產品的器具必須經過清洗消毒,違者每次給予扣20分,並給予警告處分。

1.4、戴手套時只能接觸產品,而不能接觸產品以外的物品;手套用完後要回收給衛檢,不得亂扔。違者每次扣5分。

1.5、直接用於盛裝食品的器具或者所有加工用具、盒子不能不能直接只於置於地面上,違者每次給予扣10分。

1.6、車間內水管要按規定掛好,地漏要蓋好;作業完畢後所有器具要清潔乾淨,違者每次扣5分。

1.7、手受傷的員工不能使用刀具,違者每次扣5分。

1.8、工作場所要保持乾淨工作完成後所有的機器和檯面都要衝洗乾淨,發現一次對當事人通報批評一次。

1.9、生產過程中注意生產安全,否則對因操作失誤或則或者工作不小心而導致的.傷害事件發生,將給予警告和響應相應的處罰。

1.10、保管好自己工作所有的工具,隨時檢查是否破壞,發現破壞應及時通知班長,然後協助班長解決,否則警告。

2、標準作業:

2.1、嚴格按照作業指導書和相關規定的要求進行規範操作,

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和工藝標準,對於違反操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扣20分以上之罰款及警告以上處分。

2.2、擅自更改作業程序、操作方法、生產工藝或生產配方,予以記大國大過一次。

2.3、未經允許,私自更改設備相關數據,予以記大過一次。

3、成本控制:

3.1、作業中要小心謹慎,不可隨意丟棄,違者經教育不改的,每次扣5分。

3.2、工作中應節約水、電,否則每次扣3分,每天兩次警告一次。

3.3、原材料、輔料、半成品、成品等需要廢棄處理的,務必填寫《廢棄申請單》後經批准後方可廢棄,否則根據清潔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警告、記過等不同情度的處分。

4、機器設備:

4.1、上下班前,檢查所有器具有無破損、機器設備是否正常,有異常必須及時向上級彙報。

4.2、機器故障要及時找維修人員,且要在報表上註明清楚,否則發現兩次經教育後不改者,記過1次。

4.3、機器上禁止擺放其它物品和禁止爬在機器上面,否則發現一次扣5分。

4.4、非崗位機器操作工未經允許不得亂動機器設備,擅自亂動導致機器設備異常者,記小過1次。

4.5、對於公司的設備設施、工器具故意損壞,或者不能說明破壞原因的,根據情節輕重及損失金額,給以罰款、警告、記過等不同情度的處分。

5、信息反饋:

5.1、辦理行政事務,要按照相關程序及規定予以作業,第一次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給予警告處分。

5.2、工作中出現作業異常、品質異常要及時反饋彙報,不隱瞞實情,並做好詳細記錄,否則處以20-50元罰款及警告處分。

6、員工出勤管理規定:

6.1、加工廠員工實行六天八小時工作制;

6.2、員工應依據規定的時間上下班,即上午8:00-12:00,下午13:00開始至當天工作任務完成。上下班實行打卡制度,一人一卡。

6.3、因故未能打卡或忘記打卡者,必須填寫《補卡申請單》由主任級別以上主管籤卡,否則當日計爲事假。

6.4、員工上班時間內,因公外出必須填寫《外出申請單》,因工出差或受訓,必須提前申請辦理手續(填寫《出差申請單》)。

6.5、進入工廠不能隨地吐痰、亂扔垃圾、亂拋廢棄物,否則發現一次扣10分,並予以警告處理。

6.6、上班時間不得大聲喧譁、竊竊私語、談論與工作無關之事,否則發現一次扣10分,第二次給予警告處分。

6.7、員工上班是固守工作崗位努力工作,未經允許,不得無故擅離職守或相互串崗,否則發現一次罰款50元,同時記小過一次。

6.8、員工不允許相互代打卡、塗卡現象,違者雙方給予每次扣50分,同時記小過一次。上班和加班時間嚴禁在車間(包括更衣室)內睡覺、抽菸,否則扣100-200分,同時予以記大過處分,第二次發現無條件開除。

6.9、服從上級的安排與管理,不頂撞、不無理取鬧,否則扣50分以上,並予以警告以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者無條件開除。

6.10.嚴格按照公司管理規定、生產作業指導書操作,否則發現一次扣10-100分。

7、更衣櫃類

7.1、員工之間不得自行調換櫃子,擾亂工作秩序,不按管理員所發的櫃號使用,經查實每次給予扣50分的處罰。

7.2、不愛護公物,在更衣櫃亂塗亂畫、故意破壞行爲者,經發現每次給予扣50分的處罰,並罰款20元,對舉報者給予20元獎勵。

7.3、員工不能自行換鎖,如出現損壞,應向衛檢員報告,否則給予扣

10分。衛檢員通知維修部進行更換,若不能馬上維修,衛檢員應給員工換更衣櫃。

7.4、辭職人員不退鎖匙或退回鎖壞的更衣櫃,經查實扣工資10元。

7.5、領鎖匙或退鎖匙,一定要本人親自辦理,經其他人員辦理的,出現問題,自行負責。

8、其他管理

8.1、團結友愛,言行舉止文雅,對於辱罵同事,造謠中傷,胡亂散佈小道消息,挑撥離間者,予以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

8.2、工作認真、不怠慢,按時完成交辦的任務,違者,第一次通報批評,兩次以上予以警告處分。

8.3、速凍庫、冷藏庫非指定人員不得入內,違者扣50分。

8.4、進出車間,任何門(速凍庫、冷藏庫)要隨開隨關,不得延長開門時間,發現第一次扣5分。

8.5、作業期間必須認真負責,按要求規範操作,若前工序被後工序投訴者,每次扣10分。

8.6、任何物品、產品要輕拿輕放,違者經教育不改的,每次扣5分或警告處理。

8.7、班長必須耐心教導員工,實施、理解而且執行“5S”。

8.8、每個工作崗位的員工必須認真仔細工作,生產安全、衛生的一流產品,保證產品出貨率,讓客戶稱心滿意。

8.9、每一位員工者要主動遵守本班及公司的規章制度,嚴格要求自己,積極、認真做好所分擔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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