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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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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職業健康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職業健康制度15篇

職業健康制度1

1、衛生安全:

1.1、車間工服、鞋類不可穿着外出,爲着違者勢力視情節輕重給予扣5-50分的處罰,警告處理。

1.2、黃色門簾不能掛起,發現一次扣10分。

1.3、作業前做好準備工作,直接接觸產品的器具必須經過清洗消毒,違者每次給予扣20分,並給予警告處分。

1.4、戴手套時只能接觸產品,而不能接觸產品以外的物品;手套用完後要回收給衛檢,不得亂扔。違者每次扣5分。

1.5、直接用於盛裝食品的器具或者所有加工用具、盒子不能不能直接只於置於地面上,違者每次給予扣10分。

1.6、車間內水管要按規定掛好,地漏要蓋好;作業完畢後所有器具要清潔乾淨,違者每次扣5分。

1.7、手受傷的員工不能使用刀具,違者每次扣5分。

1.8、工作場所要保持乾淨工作完成後所有的機器和檯面都要衝洗乾淨,發現一次對當事人通報批評一次。

1.9、生產過程中注意生產安全,否則對因操作失誤或則或者工作不小心而導致的傷害事件發生,將給予警告和響應相應的處罰。

1.10、保管好自己工作所有的工具,隨時檢查是否破壞,發現破壞應及時通知班長,然後協助班長解決,否則警告。

2、標準作業:

2.1、嚴格按照作業指導書和相關規定的要求進行規範操作,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和工藝標準,對於違反操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扣20分以上之罰款及警告以上處分。

2.2、擅自更改作業程序、操作方法、生產工藝或生產配方,予以記大國大過一次。

2.3、未經允許,私自更改設備相關數據,予以記大過一次。

3、成本控制:

3.1、作業中要小心謹慎,不可隨意丟棄,違者經教育不改的,每次扣5分。

3.2、工作中應節約水、電,否則每次扣3分,每天兩次警告一次。

3.3、原材料、輔料、半成品、成品等需要廢棄處理的,務必填寫《廢棄申請單》後經批准後方可廢棄,否則根據清潔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警告、記過等不同情度的處分。

4、機器設備:

4.1、上下班前,檢查所有器具有無破損、機器設備是否正常,有異常必須及時向上級彙報。

4.2、機器故障要及時找維修人員,且要在報表上註明清楚,否則發現兩次經教育後不改者,記過1次。

4.3、機器上禁止擺放其它物品和禁止爬在機器上面,否則發現一次扣5分。

4.4、非崗位機器操作工未經允許不得亂動機器設備,擅自亂動導致機器設備異常者,記小過1次。

4.5、對於公司的設備設施、工器具故意損壞,或者不能說明破壞原因的,根據情節輕重及損失金額,給以罰款、警告、記過等不同情度的處分。

5、信息反饋:

5.1、辦理行政事務,要按照相關程序及規定予以作業,第一次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給予警告處分。

5.2、工作中出現作業異常、品質異常要及時反饋彙報,不隱瞞實情,並做好詳細記錄,否則處以20-50元罰款及警告處分。

6、員工出勤管理規定:

6.1、加工廠員工實行六天八小時工作制;

6.2、員工應依據規定的時間上下班,即上午8:00-12:00,下午13:00開始至當天工作任務完成。上下班實行打卡制度,一人一卡。

6.3、因故未能打卡或忘記打卡者,必須填寫《補卡申請單》由主任級別以上主管籤卡,否則當日計爲事假。

6.4、員工上班時間內,因公外出必須填寫《外出申請單》,因工出差或受訓,必須提前申請辦理手續(填寫《出差申請單》)。

6.5、進入工廠不能隨地吐痰、亂扔垃圾、亂拋廢棄物,否則發現一次扣10分,並予以警告處理。

6.6、上班時間不得大聲喧譁、竊竊私語、談論與工作無關之事,否則發現一次扣10分,第二次給予警告處分。

6.7、員工上班是固守工作崗位努力工作,未經允許,不得無故擅離職守或相互串崗,否則發現一次罰款50元,同時記小過一次。

6.8、員工不允許相互代打卡、塗卡現象,違者雙方給予每次扣50分,同時記小過一次。上班和加班時間嚴禁在車間(包括更衣室)內睡覺、抽菸,否則扣100-200分,同時予以記大過處分,第二次發現無條件開除。

6.9、服從上級的安排與管理,不頂撞、不無理取鬧,否則扣50分以上,並予以警告以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者無條件開除。

6.10.嚴格按照公司管理規定、生產作業指導書操作,否則發現一次扣10-100分。

7、更衣櫃類

7.1、員工之間不得自行調換櫃子,擾亂工作秩序,不按管理員所發的櫃號使用,經查實每次給予扣50分的處罰。

7.2、不愛護公物,在更衣櫃亂塗亂畫、故意破壞行爲者,經發現每次給予扣50分的處罰,並罰款20元,對舉報者給予20元獎勵。

7.3、員工不能自行換鎖,如出現損壞,應向衛檢員報告,否則給予扣

10分。衛檢員通知維修部進行更換,若不能馬上維修,衛檢員應給員工換更衣櫃。

7.4、辭職人員不退鎖匙或退回鎖壞的更衣櫃,經查實扣工資10元。

7.5、領鎖匙或退鎖匙,一定要本人親自辦理,經其他人員辦理的,出現問題,自行負責。

8、其他管理

8.1、團結友愛,言行舉止文雅,對於辱罵同事,造謠中傷,胡亂散佈小道消息,挑撥離間者,予以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

8.2、工作認真、不怠慢,按時完成交辦的任務,違者,第一次通報批評,兩次以上予以警告處分。

8.3、速凍庫、冷藏庫非指定人員不得入內,違者扣50分。

8.4、進出車間,任何門(速凍庫、冷藏庫)要隨開隨關,不得延長開門時間,發現第一次扣5分。

8.5、作業期間必須認真負責,按要求規範操作,若前工序被後工序投訴者,每次扣10分。

8.6、任何物品、產品要輕拿輕放,違者經教育不改的,每次扣5分或警告處理。

8.7、班長必須耐心教導員工,實施、理解而且執行“5S”。

8.8、每個工作崗位的員工必須認真仔細工作,生產安全、衛生的一流產品,保證產品出貨率,讓客戶稱心滿意。

8.9、每一位員工者要主動遵守本班及公司的規章制度,嚴格要求自己,積極、認真做好所分擔的工作。

職業健康制度2

1、目的

落實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三同時'(即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管理,從源頭上控制和預防職業健康安全事故。

2、範圍

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實施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含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建設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

3、職責

3.1技建部門

3.1.1負責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歸口管理。

3.1.2負責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的檢查和督促工作。

3.2安監部門

3.2.1參與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可行性研究審查,初步設計審查,施工監控和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驗收。

3.2.2負責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職業健康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

3.3各相關部門

負責由各相關部門實施的建設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三同時'管理和施工過程中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的管理與監督。

4、內容和要求

4.1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

4.1.1可行性研究與設計階段

a)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技建部門應督促編制單位進行職業危險與危害的論證,並將論證內容以專門章節編入可行性研究報告。

b)在初步設計中,工程設計單位應嚴格遵守現行職業健康安全標準,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

4.1.2施工階段

a)安監部應監控建設項目中職業健康安全設施採購,安裝和施工,索取相關檔案資料和資質證明,並建立相應的原始記錄。

b)在施工過程中,技建部門應經常檢查建設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設施施工進度,施工質量,督促施工方嚴格按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發現問題及時採取糾正措施,並做好相關記錄。

c)職業健康安全設施完工後,技建部門應會同施工單位對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施工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及有關的技術資料進行整理歸檔。

4.1.3試生產和竣工驗收階段

a)建設項目竣工後,職業健康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使用單位做好試運行記錄。

b)試運行期間,安監部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有關設備,場所的職業健康安全監測和檢驗,並將試運行期間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運行效果,有關監測檢驗數據和問題予以記載.對不符合國家法規,標準的情況,技安監部應督促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c)凡國家強制進行預評價的建設項目,技改部門應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職業健康安全驗收評價,獲取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並向有關衛生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和辦理有關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驗收批文。

d)未強制進行職業健康安全預評價的一般建設項目,安監部應依據《勞動安全衛生專篇》和技術施工設計中職業健康安全設備和裝置的要求,以及試運行中各種監測和檢驗數據,組織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驗收可單獨進行,也可與主體工程驗收同時進行。

e)在驗收中提出的意見,安監部應督促設計或施工單位迅速組織整改,整改完畢後形成整改報告,並將整改報告提交驗收審批部門。

職業健康制度3

1.目的和依據

1.1爲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3定義

3.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並列入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4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各車間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爲組員;安管辦爲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並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並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係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安管辦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衛生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並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2.5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歸檔工作。

5.2.6會同人力資源部門聯合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資源部門

5.3.1負責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5.4各單位(各車間、部門、合作合資公司)職責,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6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安管辦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爲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2.1預防措施

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要根據預防爲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並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7.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採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並採取回收利用、淨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採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並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爲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使用。

在具有酸、鹼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2.3職業衛生管理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安管辦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症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並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註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8、辦公室建立企業勞動衛生檔案,並保存工業衛生監測記錄。

職業健康制度4

石油銷售公司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爲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爲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管。

第四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託代理人有權查閱、複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六條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第七條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後三個月後進行封存,並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第八條勞資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保證檔案安全。

第九條其他依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職業健康制度5

(一)爲了加強企業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管理,落實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監總局《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三)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職業安全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四)安全生產委員會爲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劉輝爲兼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五)向區安監局申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

(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完善作業現場,職業危害防治設備、設施,並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確保設備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七)依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範》爲員工配備合格的職業安全健康個體防護裝備,並督促教育、指導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

(八)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告知工作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防止措施和待遇,依法爲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九)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進行定期的健康體檢。

(十)建立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一)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時予以配合。

職業健康制度6

自1963年國務院《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中規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的定期檢查與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等制度以來,我國目前比較成熟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產責任制、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傷亡事故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三同時”制度、職業安全健康(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制度等。現對上述各項管理制度分述如下。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用人單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單位行政崗位責任制度和經濟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按照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將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工人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應做的事情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

用人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核心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五同時”,就是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其內容大體分爲兩個方面,一是縱向方面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類人員(從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橫向方面各分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職能部門(如安技、設備、技術、生產、財務等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重要措施之一。這種制度對企業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發展都起着積極作用。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編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1)單位或工作場所;

(2)措施名稱;

(3)措施內容和目的;

(4)經費預算及其來源;

(5)負責設計、施工的單位或負責人;

(6)開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的範圍應包括: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等內容,具體有以下幾種:

1.安全技術措施,即預防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的各項措施,包括防護裝置、保險裝置、信號裝置、防爆炸設施等措施。

2.職業健康措施,即預防職業病和改善職業健康環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塵、防毒、防噪音、通風、照明、取暖、降溫等措施。

3.輔助用室及設施,即爲保證生產過程安全衛生爲目的所必須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婦女衛生室、廁所等。

4。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措施,即爲宣傳普及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教材、圖書、資料,職業安全健康展覽和訓練班等。

編制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主要依據以下幾方面:

(1)國家發佈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法規和標準;

(2)在職業安全健康檢查中發現而尚未解決的問題;

(3)造成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原因和所應採取的措施;

(4)生產發展需要所應採取的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技術措施;

(5)安全技術革新項目和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編制計劃時,用人單位領導應根據本企業的情況,分別向車間提出具體要求,進行佈置。車間領導要會同有關單位和人員制定出本車間的具體措施計劃,經羣衆討論,送安技部門審查彙總,技術部門編制,計劃部門綜合後,由用人單位領導召開各管理、生產部門等負責人蔘加的會議,確定措施項目,明確設計、施工負責人,規定完成日期,經領導批准後,報請上級部門覈定。根據上級覈定的結果,與生產計劃同時下達各車間貫徹執行。

三、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用人單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貫徹用人單位方針,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防止產生不安全行爲、減少人爲失誤的重要途徑。其重要性首先在於提高用人單位管理者及員工做好職業安全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幫助其正確認識和學習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其次,是能夠普及和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知識,增強安全操作技能,從而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1995年11月8日勞動部頒佈的《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勞部發[1995]405號)對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和組織管理作了具體規定。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職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經常性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1.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主要應進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知識及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教育。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四十學時。

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教育內容應包括: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職業安全健康標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職業健康知識、安全文件;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一百二十學時。

企業其他管理負責人(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負責人)專業技術幹部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本職安全生產責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統安全工程知識;基本的安全技術知識。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學時。

班組長和安全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技能及本企業、本班組和一些崗位的危險因素、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學時。

2.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特種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爲特種作業人員。根據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覈管理辦法》(13號令)的規定,特種作業的範圍包括: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製冷作業;爆破作業;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並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的其他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作技能的培訓教育,增強其安全生產意識,防止由於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訓而引起傷亡事故。因此,國家經貿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推行全國統一培訓大綱、統—考覈教材、統一證件的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獲得證書後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覈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與實際操作技能考覈兩部分,以實際操作技能考覈爲主。《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由國家統一印製,地、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f1負責簽發,全國通用。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每兩年進行一次複審。未按期複審或複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3.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主要有新員工上崗前的三級教育、“四新”教育和變換崗位教育、經常性教育三種形式。

1995年勞動部《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提出了“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車間級v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的要求。三級教育時間不得少於四十學時。廠級安全教育由企業主管廠長負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車間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車間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協助,內容包括本車間的概況,職業安全健康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班組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內容包括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職業安全健康事項,典型事故及發生事故後應採取的緊急措施,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項內容。企業新職工須按規定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並經考覈合格後方可上崗。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明確指出:“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企業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級或班組級安全教育。”因此,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投產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和培訓參加操作的崗位工人和有關人員,使其瞭解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術,以適應新的崗位作業的安全要求;當用人單位內部職工從一個崗位調到另一個崗位、或從某工種改變爲另一工種、或因放長假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用人單位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現崗位安全生產特點和要求。

4.經常性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無論何種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勞永逸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同樣如此,必須堅持不懈、經常不斷地進行,這就是經常性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在經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態度教育最重要。進行安全思想、安全態度教育,要通過採取多種多樣形式和安全活動,激發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熱情,促使員工重視和真正實現安全生產。經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斑前、班後會上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安全活動日;安全生產會議;事故現場會;張貼安全生產招貼畫、宣傳標語及標誌等。

四、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是清除隱患、防止事故、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手段,是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可以發現企業及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以便有計劃地採取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隱患、查整改和查事故處理。查思想主要是檢查用人單位領導和職工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查管理是檢查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並正常工作;查隱思是檢查生產作業現場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要求;查整改是檢查用人單位對過去提出的問題的整改情況;查事故處理主要是檢查用人單位對傷亡事故是否及時報告、認真調查、嚴肅處理。安全生產檢查時要深入車間、班組,檢查生產過程中的勞動條件、生產設備以及相應的安全健康設施和工人的操作行爲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爲保證檢查的效果,必須成立一個適應安全生產檢查工作需要的檢查組,配備適當的力量。安全生產檢查的組織形式,可根據檢查的目的和內容來確定。

五、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是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的一項重要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七條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這項制度的內容包括: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報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統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一)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我國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工作,經過40多年的不斷總結,建立了科學合理的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1.傷亡事故分類

傷亡事故的分類,分別從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點。根據我國有關法規和標準,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傷亡事故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傷害程度分類

輕傷,指損失工作日爲一個工作日以上(含1個工作日),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

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爲105個工作日以上(含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的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日;

死亡,有職工死亡或重傷損失工作日超過6000日,這是根據我國職工的平均退休年齡之和計算出來的。

(2)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一2人的事故;

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按事故類別分類

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將事故類別劃分爲20類,即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

2.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

組織在進行傷亡事故報告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發佈的有關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有:1988年國務院第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2001年4月國務院頒佈第302號令——《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3.傷亡事故統計

關於傷亡事故的統計我國目前有如下規定:1992年勞動部辦公廳發出的“關於實施《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發出的“關於印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問題解答》的通知”。

(二)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1.職業病報告辦法

職業病報告必須是國家現行職業病範圍內所列舉的病種,衛生部曾於1988年修訂頒發了《職業病報告辦法》,規定了職業病報告的具體辦法。根據此規定,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相應的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衛生防疫機構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職業病報告實行以地方爲主,逐級上報的辦法。一切企、事業單位發生的職業病,都應報告當地衛生監督機構,由衛生監督機構統一彙總上報。

2.職業病處理

有關職業病的處理,是政策性很強的一項工作,涉及職業病防治及妥善安置職業病患者、患者的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能力鑑定及職業康復等工作,目前可按衛生部、勞動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1987年月11月發佈的(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根據此規定,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療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後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自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於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幹,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調處理,雙方商妥後方可辦理調轉手續。並將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調出、調入單位都應將倩況報告所在地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機構備案。職工到新單位後,新發生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工作有無關係,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併,由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應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

(三)職業病的防治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本法共7章79條。

主要內容包括:關於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基本管理原則的規定、職業病的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的診斷管理、對職業病病人的治療與保障等。此外,該法根據所設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違法行爲的不同性質、危害後果,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突出了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停建、停產直至關閉的處罰;對造成職業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本法還對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做了規範,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代表政府對企業的生產過程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監察,以政府的名義,運用國家權力對生產單位在履行職業安全健康和執行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舉和懲誡制度。我國的職業安全健康監察起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1983年,國務院批轉《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監察工作的報告》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實行國家勞動安全監察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執行機構設在行政部門,設置原則、管理體制、職責、權限、監察人員任免均由國家法律、法規所確定。職業安全健康機構與被監察對象沒有上下級關係,只有行政執法機構和法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職業安全健康機構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可以採取包括強制手段在內的多種監督檢查形式和方法來執行監察任務。

職業安全健康機構的監察活動是以國家整體利益出發,依據法律、法規對政府和法律負責,既不受行業部門或其他部門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單位的約束。

職業安全健康具有專屬性。而執法主體是縣級和縣級以上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而不是其他的國家機關和羣衆團體n職業安全健康還具有強制性。職業安全健康機構對違反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標準的行爲,有權採取行政措施,並具有一定的強制特點。這是因爲它是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爲後盾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以保證法律的實施,維護法律的尊嚴。

七、“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凡是我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技術改建項目(工程)和引進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三條做了明確的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主要指安全技術方面的設施、職業健康的設施、生產輔助性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塵肺病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及原勞動部頒發的《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對“三同時”制度做了具體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初步設計要經過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部門、衛生部門和工會的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施工;工程項目完成後,必須經過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部門、衛生部門和工會的竣工驗收,方可投產和使用。

“三同時”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的論證,明確項目可能對職工造成危害的防範措施,並將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

2.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職業安全健康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准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職業安全健康設施的設計,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4.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安全健康驗收規定進行。不符合職業安全健康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驗收和投產使用。

5.建設項目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行後,不得將職業安全健康設施閒置不用,生產設施和職業安全健康設施必須同時使用。

八、職業安全健康(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制度

1996年原勞動部發布了第3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1998年原勞動部發布了第10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和第11號令《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從而正式提出開展“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1999年國經貿安全[1999]500號《關於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進行資格認可的通知》從政策上將此項工作引向更深的層次。

預評價制度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分析、預測該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險、危害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和可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和管理對策,作爲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勞動安全衛生設計和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的主要依據,供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進行監察時作爲參考。預評價實際上就是在建設項目前期,應用安全評價的原理和方法對系統(工程、項目)的危險性、危害性進行預測性評價。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

1.屬於《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基本建設項目和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中規定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2.屬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l6)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爲甲類的建設項目;

3.屬於勞動部頒佈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中規定的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爲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4.大量生產或使用《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規定的Ⅰ級、Ⅱ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

5.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遊離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設項目;

6.其它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確認的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

職業健康制度7

1、堅持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2、採取有效職業病防護設施,併爲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場所,設置醒目公告欄,公佈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

4、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5、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實行專人管理,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

6、每年對職工進行一次職業衛生培訓。

7、每兩年對從事職業危害因素崗位的職工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並進行建檔管理。

8、女職工在月經期、已婚懷孕準備期、懷孕期、哺乳期,由於生理特性,在勞動和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難,應給予特殊勞動保護。

9、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職業健康制度8

一、健康查體對象

新從事放射工作、已經從事放射工作和調離放射工作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員。

二、健康檢查機構和檢查項目

健康檢查機構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承擔。

檢查項目按國家《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辦法》規定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項目》進行。複查時根據需要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我院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執行。

三、健康檢查管理

(一)就業前健康檢查

就業前查體是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重要部分,是全部醫學檢查的基礎資料,其檢查結果可爲後期檢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對比和參考。

對新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書面培訓、從業申請,送至設備處,由設備處統一安排、及時組織新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沒有接受上崗前健康檢查的人員,暫不能從事與放射有關的工作;經檢查,對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的人員,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

(二)上崗後健康檢查

1對上崗後的放射工作人員,當在相應工作條件下連續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過年劑量當量限值的30%,但有可能超過10%(乙種工作條件)時,每1~2年組織一次職業健康檢查。當工作人員在相應工作條件下連續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過年劑量當量限值的30%(甲種工作條件)時,每年應進行全面醫學檢查一次。

2查體中發現結果異常者,及時安排複查。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

3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狀況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放射工作人員,及時調離原放射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4對具有專門技術、經驗豐富的放射學專家或技術人員,其健康情況有不符合健康標準者,應慎重、仔細的權 對社會和個人的利弊決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

(三)離崗前健康檢查

對調離放射工作崗位的放射工作人員,在離崗前應組織其職業健康檢查。

(四)應急和事故照射人員的健康檢查

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現卡源、射線裝置失靈等事故照射時,對參加應急處理的人員或事故照射的人員,應及時組織搶救和進行健康檢查,對需要進行醫學觀察的,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檢查項目和頻度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五)健康檢查結果處理

健康檢查結束後,應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本人,並將檢查結果記錄在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中,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終生保存。

(六)特殊人員的健康管理

1未滿18歲,不宜在甲種工作條件下工作,16~17歲允許接受爲培訓而安排的乙種工作條件下的照射。對確診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員已從事放射工作的孕婦、授乳婦不應在甲種工作條件下工作,妊娠六個月內不應接觸射線。以前接受過5倍於年劑量限制

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不應再接受事先計劃的特殊照射。

2身患嚴重的呼吸、循環、消化、造血、神經和精神、內分泌、免疫系統疾患者;身患嚴重皮膚病、視聽障礙者;身患惡性腫瘤和妨礙工作的複發性良性腫瘤;手術後不能恢復正常功能者;未完全恢復的放射性或其他職業疾病者,應由授權的醫療機構和醫師根據疾病的過程、性質,確定該工作人員是否適合繼續從事放射工作。(具體疾病以GBZ98一20xx爲準)

3對疑似職業性放射病病人,應及時安排其進行職業性放射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疑似職業性放射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院方承擔。

四、保健

(一)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補貼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臨時調離放射作業崗位者,可繼續享受保健津貼,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正式調離放射作業者,可繼續享受保健津貼一個月。

(二)根據工作場所類別和從事放射工作時間長短,在國家規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對從事放射作業滿20年的在崗人員、依據劑量監測記錄及健康查體結果需要休假、療養者,可利用休假時間安排2~4周的健康療養。由健康查體單位提出建議,設備處書面通知人事處、本人所在科室及本人。休假時間、薪酬等按國家相關法令執行。

(三)放射工作人員的工齡計算,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xxx醫院

  20xx年08月25日

職業健康制度9

1 法律法規: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厂部和分廠相關管理文件規定,認真履行作業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2 勞動防護:

2.1 進入廠房必須在安全通道內通行,上下樓梯應手扶欄杆防止滑跌。

2.2 進入廠房必須將勞防用品穿戴整齊,安全帽帽扣扣緊,阻燃服扣好釦子,澆注作業時褲管放在皮靴外面。

2.3 在燒氧、測溫、取樣、判渣、添加覆蓋劑、鋼包事故旋轉等情況下,必須戴上面罩,防止身體被飛濺鋼水灼傷、燙傷。

2.4在檢查預熱設備或預熱中設備時,必須帶有效的檢測器,以防燙傷。

2.5使用氧氣、氬氣、天然氣、壓縮空氣等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按《危險化學品 作業卡》要求使用危險化學品。

2.5各崗位員工必須貫徹執行沂源億盛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生產無關人員禁止進入作業區域。

2.6 本崗位安全規程對作業中辨識的危險源進行過程危害控制,以達到控制危害因素,保障員工作業過程中的安全、健康。員工必須認真、主動接受安全教育。按時、按期參加各類安全活動、接受安全培訓教育。在其它部門相類似崗位發生事故後,本作業區必須立即進行本崗位的對照,是否還存在未辨識的危險源,並進行危險源辯識、評價與控制。

2.7作業時必須戴防塵口罩、耳塞。經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部門確認不適合本崗位的職業禁忌症人員應調離本崗位作業。

2.8遵守用電安全管理規定,檢查有效期、合格使用證並必須接好接地線。

3行爲規範:

3.1 禁止在操作盤面上和電氣控制箱內放置茶杯及各類雜物。

3.2 保持作業現場環境整潔,工器具葙內工器具分類擺放整齊,不得存放與工作無關的各類書籍、報刊雜誌,

3.3 操作盤面、電氣箱櫃嚴禁坐、壓。

職業健康制度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結合本鐵礦實際,組織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衛生知識、操作規程、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的培訓,特制定本制度。

一、鐵礦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和勞資科負責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監督管理工作,並指定專業的職業衛生培訓人員,負責本鐵礦的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

二、教育培訓內容:

1、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與標準;

2、職業衛生基本知識;

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5、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養基本知識與技能。

三、教育培訓的對象與方式:

1、新員工入廠-結合安全“三級教育”,介紹鐵礦作業現場、崗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安全隱患,可能造成的危害;員工在崗期間-通過定期培訓或公告欄宣傳,學習職業健康崗位操作規程、相關制度、法律法規及鐵礦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的有關性能、可能產生的危害及防範措施,瞭解工作環境檢測結果及個人身體檢查結果;

2、員工在調動崗位時,應進行鍼對性的職業衛生培訓,培訓後進行考覈,合格者方能上崗。

3、外來臨時工人,應進行鍼對性的職業衛生培訓,確保其從事勞動時不受到危害。

4、鐵礦定期邀請衛生、疾控等部門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對各基層單位職業衛生負責人、管理人員,進行全面的職業衛生培訓,提高職業衛生管理業務能力。

5、所有的培訓資料要設立職業衛生培訓臺賬,並有專人保管,各基層單位培訓情況應每年11~12月報礦部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備案。

6、未進行職業衛生培訓的員工或考覈不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四、各基層單位應每年制定職業衛生培訓計劃,落實培訓經費。鐵礦年度職業衛生培訓計劃需得到礦長的批准後實施。

五、每年按鐵礦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六、有關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職業衛生標準和鐵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執行。

七、本制度從x年x月x日起實施,解釋權屬鐵礦安全科。

職業健康制度11

一、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必須根據施工特點,編制有針對性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二、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臨時用電方案,並由專業技術員向臨電安裝人員作書面交底,臨電維修必須執行部頒及地方有關規定,做好送電、維修、檢查記錄。

三、項目開工前,所有施工項目均有詳細的施工方案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四、凡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配戴安全防護用品及其他勞保用品,嚴禁赤膊赤腳作業,嚴禁酒後作業。

五、施工現場的孔洞、臨邊,均應設有效的安全防護。

六、高處作業應繫好安全帶,所有工具應裝入工具袋內,嚴禁拋扔物料。

七、施工現場的各類小型工具,必須專機專人定期保養,電動機具的接零接地應牢固可靠,絕緣良好方可使用。

八、施工現場有毒物品、危險物品必須專人管理,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職業健康制度12

1、現金收款必須保證準確及安全,所有現金收入必須經點鈔複驗方可收下,送存銀行時若出現假鈔必須由銷售收銀員負責賠償,爲避免此情況發生,大額現金經部門領導同意,公司派車與客戶一同送存銀行。

2、正常情況收銀員收取現金應及時存入指定銀行,如遇未能按時存入銀行情況,進行如下處理:當週六、日銷售部提前得知當日要收取大額現金,銷售部應立即聯繫公司出納進行收取,以保證未能及時存銀行出現的資金安全問題。

3、收款收據必須由專人保管(銷售收銀員),如遇收銀員不在必須進行交接,所收款項開具的收款收據收銀員落實金額並簽字,編制《銷售日報表》報送財務部。

4、銷售收銀人員應妥善保管將收到的票據原件,以保證按期與出納覈對進行交接工作。

5、收款收據內容必須填寫齊全,包括交款人姓名、樓號、付款方式等相關輔助信息。

職業健康制度13

一、目的

職業衛生工作是企業安全、健康、環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爲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三、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3.1主要負責人職責

3.1.1設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並提供人力資源;

3.1.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3.1.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1.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3.1.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3.1.6組織建立並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1.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3.2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職責

3.2.1明確對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和任務;

3.2.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要求;

3.2.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並檢查其執行情況;

3.2.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3.2.5各部門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3.3職業危害崗位防治職責

3.3.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3.3.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

3.3.3不違章作業,並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爲,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向單位領導彙報;

3.3.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並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四、職業衛生告知及職業病報告制度

4.1聘用作業人員時,將在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產生的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及相關權益如實告知作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產生職業病種類、後果及其預防,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作業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組織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誌;

五、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5.1按照安監總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5.2存在或者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項目按照衛生部發放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5.3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的主要內容是:

5.3.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5.3.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5.3.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5.3.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佈情況;

5.3.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5.3.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5.3.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5.4公司應當每年組織一次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當出現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5.4.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5.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5.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六、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6.1積極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的職業病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的技能。

6.2新職工進企業,必須先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轉換工作崗位,也應進行相應的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

6.3開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後會及其它空餘時間,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6.4結合事故案例開展職業衛生教育。

6.5結合生產特點開展國家的有關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學習和培訓。

6.6做好學習培訓的記錄。

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制度

1各類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防塵、防毒、防噪聲、防高溫等設備設施)要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裝置(專業)要實行定人員,定崗位,定檢管責任。

2各相關部門、裝置(專業)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3發現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有異常情況應及時查找原因並配合維修工進行修復,使之正常運行有效。

八、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公司必須爲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並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2公司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3嚴格執行《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範》等標準規範要求,根據接觸不同職業危害因素髮放相應種類和數量的勞動防護用品。

4車間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用、應急防護用品的放發。放發標準由安全委員會制訂。公司招聘的臨時工,農民工其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視同崗位正式工。

九、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1公司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及時向員工公佈,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相關部門、裝置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十、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1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安全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12任何部門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

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13檔案管理部門應當爲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員工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辦公室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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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危害事故的處置及報告制度

1、目的

本制度旨在規範本企業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有關事宜。

2、適用範圍

本制度僅適用公司內部。

3、職責:

3.1公司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並按規定向上級安監部門及時報告這方面有關情況。

3.2生產單位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要配置滿足需要的現場救援設施,並按規定向安全環保管理部及時報告設施配置與管理情況。

3.3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現場人員要立即向單位領導彙報,單位領導要立即向安全環保管理部或公司值班領導彙報。

3.4發生事故後,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措施的擬定與實施要隨時向安全環保管理部請示彙報,並接受該部的指導。

3.5對在事故中遭受職業危害的人員,要及時瞭解掌握其具體情況,並組織採取有效救治措施。

3.6公司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職業危害事故進行調查並形成事故分析報告。

3.7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單位,公司要根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處理結果全公司通報。

3.8各單位要建立職業危害事故臺賬,事故調查的報告有關資料要存檔保存,同時報安全環保部。

3.9如發生重大職業病事故以及處理結果,公司要及時向縣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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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貯存和出入庫

物機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和貯存。所採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和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安質部負責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審覈勞動防護用品供貨廠家資質、產品質量檢驗資料。

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和出入庫工作由物機部統一管理,負責勞動防護用品保管、出入庫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貯存安全,防止腐爛變質,如有庫存不足、品種不全等情況,要及時採購。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一)防護用品分類

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用於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個人防護用品主要有以下五類:

1、呼吸器官防護用品類;

2、眼、面防護用品類;

3、聽覺器官防護用品類;

4、皮膚保護用品類;

5、其他用品類。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

1、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使用週期,由工程部、安質部組織勞動防護用品評估人員參與,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本項目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制定,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條件、工作環境發生變化時要及時調整發放標準,滿足生產需要。一般情況,一年進行一次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修訂。

2、對於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具,防塵口罩等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並保證質量。

3、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三)勞保防護用品的發放

安質部負責項目部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建立和健全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卡片,按時記載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定時覈對各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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