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無故辭退怎樣維權?
網友的疑問:
翻閱報紙時看到一家公司在聘“高階物業顧問”,要求如下:大學畢業、無需工作經驗、一經錄用待遇從優。我去應聘時,經理告訴我,公司有三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薪資是1200元,如果三個月後轉正則增加到每月2000元,每成交一比交易提成作為獎金,三個月試用期間內無提成;主要的工作職責是“掃樓”,為公司找房源、瞭解各區二手房的價格等。
在這三個月裡,我很努力,對自己的成績也很自信,可到三個月後交成績的那天,一堆人都拿著自己的報告走進辦公室,可一個個灰頭土臉地出來,想也知道沒通過試用期。我拿著辛苦做出來的報告,胸有成竹地走進經理辦公室,經理邊看邊不停地點頭,數分鐘後他抬起頭告訴我:“很抱歉,你沒有通過三個月的試用期,請你明天不用繼續上班了。”經理的話如晴天霹靂,難道我三個月的努力只換來這麼一句話?
我冷靜地說:“請給我一個理由。”
“我覺得你不適合做這份工作,這就是理由。”
這也能算理由?但是上面說話作為員工的我又能奈他何?我拿起自己的資料夾走到辦公桌前想拿回自己做的報告,可經理告訴我那是我在他們公司工作期間做的成績,屬於公司財產,不能拿走。頓時我明白自己的角色,我們只是他們公司的廉價勞動力。
我花了那麼多心思,實在不甘心就這樣被無故辭退,請問:我能通過什麼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嗎?
法律顧問的解答:
你好!你所說的這種情況在現實中確實屢見不鮮。一些公司通過所謂“試用期”的說法,把新招聘的員工當成“廉價勞動力”來使用,令人深惡痛絕。
在你的表達中,有個問題沒有說清楚,可能會影響到我的判斷。即:這家公司是在哪個城市?不同城市會有不同的規定。
假設這家公司在上海,從你講述的.情況來看,公司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做法都是違法的:
1、公司沒有和你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並且,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2、公司與你之間關於三個月試用期的約定。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勞動合同期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立試用期。法規這樣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單位利用試用期的規定頻繁地在同一崗位上更換勞動者,影響勞動者的就業。公司沒有和你約定勞動合同期,那麼,公司與你之間關於三個月試用期的約定自然就是無效的。
3、公司沒有履行提前一個月通知的義務。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關係成立。在法律術語上,我們把這種關係稱為事實勞動關係。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下,公司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
如上所述,公司的很多做法都是明顯違法的。你可以立即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或者提起勞動仲裁,主張你的合法權益。
此外,應當說明的是,即使公司與員工之間有效的約定了試用期,也不是說公司就可以隨心所欲的解僱員工。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即使就是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也須舉證證明員工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換句話說,公司首先得證明自己的錄用條件是什麼,如果沒有明文制定錄用條件,根本就談不上什麼“試用期解僱員工”的問題了。其次,即使規定了錄用條件,公司還得證明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該錄用條件。因此,試用期就可以隨心所欲解僱員工,完全是對法律的誤解。
在此,謹以此文告誡那些心存僥倖的公司,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切莫把員工當作“廉價勞動力”,貪圖小利而惡意違法。否則,您損失的就不只是經濟上的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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